易方达全球医药行业(QDII) : 易方达全球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12月18日 11:15:57 中财网

原标题:易方达全球医药行业(QDII) : 易方达全球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全球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易方达全球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9年10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全球医
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76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
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境外
市场风险、权益类资产仓位偏高且相对稳定而面临的权益类市场系统性风险、非现金基金
资产主要投资医药行业而面临的行业相对集中风险以及医药行业的特有风险、通过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而面临的港股通机制风险、基金开通
外币认申赎业务带来的风险、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管理风险、基金合同直接终止
的风险;(2)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监管风险、政治风险、汇
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资产支持证券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信用风险;(3)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可能对投资者带来的风险;(4)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
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5)本基金法律文
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6)不
可抗力风险。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4、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港股。若本基金通过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


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
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
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5、本基金为混合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基金,高于债券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6、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范围为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本基金发起资金
的认购情况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不少于3年。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对本
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
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3年后,发起资金
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
份额。


7、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8、本基金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9、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


10、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11、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目 录

第一节 绪言……………. ..............................................1

第二节 释义...... ......................................................2

第三节 风险揭示 .....................................................7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13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24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25

第七节 基金份额类别 ................................................36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 ..................................................37

第九节 基金备案 ....................................................43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45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7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60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61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9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第十七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6

第十八节 基金托管人 ................................................78

第十九节 境外托管人 ................................................80

第二十节 相关服务机构 ..............................................86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8

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3

第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6

第二十四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8

第二十五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9

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 ...............................................120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
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
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易
方达全球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
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全球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
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易方达全球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全球医药行业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全球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全球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全球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
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30、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其中主要投资市场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和更新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3、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54、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5、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
值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各币种基
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6、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


67、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68、年度对应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中不
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

如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运
作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境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不同国家或地区市场。本基金投
资于境外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95%。鉴于相关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因素、
相对估值水平、医药行业投资价值等存在较大差异,本基金在区域配置上可能会较大比例
地投资于少数几个国家或地区。此外,境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该国或地
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
同,从而这些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的投资风险将对本基金的投资业绩产生重要影响。


2、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60%-95%,属于权益类资产仓位偏高且相对稳定的
基金品种,受权益类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如果权益类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
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3、本基金非现金资产中不低于80%的资产投资医药行业,须承受行业相对集中带来
的风险以及医药行业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对于医药行业定义和筛选标准的确定是基于上市
公司过往历史数据及其他多方面因素,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因此最终能否带来收益具有较
大不确定性。此外,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场所获取的收益受多种因素影响,因此即便根据
投资策略投资于医药行业,也不意味着本基金一定盈利。投资者须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做
出投资选择。


4、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的风险

若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本基金还
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因所持香港证券市场股
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
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
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


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
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
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2)交易失败及交易中断的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
通交易存在每日额度限制,本基金可能面临每日额度不足而交易失败的风险。若香港联交
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
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3)结算风险。香港结算机构可能因极端情况存在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
险;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因结算参与人未
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
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
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
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5、本基金开通了外币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在方便投资者的同时,也增加了相关业
务处理的复杂性,从而带来相应的风险,增加投资者的支出和基金运作成本。


6、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的风险:

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
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本基金涉及境外托管人,托管资产中的现金可能依据境外托管人注册地的法
律法规,归入其清算财产,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7、管理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8、基金合同直接终止的风险

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


二、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外市场,面临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影响金融市场
波动的因素比较复杂,包括经济发展、政策变化、资金供求、公司盈利的变化、利率汇率
波动等,都将影响基金净值的升跌。此外,境外证券市场可能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
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对于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证券市场的证券,每日涨跌幅空间相
对较大。这一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政府管制风险:在特殊情况下,基金所投资市场有可能面临政府管制措施,包括对
货币兑换进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3、监管风险:由于监管层或监管模式出现非预期的变动,某些已经存在的或者运作的
交易可能被新的监管层或监管体系认定为非法交易,或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将导致基金运
作承受监管风险。基金运作可能被迫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


4、政治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政策变化、罢工、恐怖袭击、战
争、暴动等,可能出现市场大幅波动,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5、汇率风险: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币相
对于人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
能加大人民币份额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由于本基金外币份额的净值计算与汇率挂钩,外
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能加大外币份额净值波动的幅度。


6、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或股票,其收
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7、衍生品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与期权,以及外汇远期合约等汇率衍生品。尽管
本基金将谨慎地使用衍生品进行投资,但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
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
能会增加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在本基金中,衍生品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
理。


8、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
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
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9、金融模型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
评估等,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
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


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基金管理人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形
成投资风险。


10、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
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三、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可投资权益类品种、固定收益类品种、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情
况下,上述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
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
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
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权益类品
种、固定收益类品种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之“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
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
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之“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的相关规定。若本基
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 “暂停估值的情形”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
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
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估值方法”的
相关规定。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获得
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四、运作风险

1、操作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操作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交易对手、托管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
风险或错误,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
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的风险。


3、法律及税务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在法律法规、税务政策可能与国内不同,海外市
场可能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使基金收益受
到一定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市场的法律及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有可能对基金造成
不利影响。


4、交易结算风险:海外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国内高。海外股票交易所、货币市场、
证券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金清
算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长时间。此外,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
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


5、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


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
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
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
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
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
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
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
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
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
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
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
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六、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
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者和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
损。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全球医药行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衍生工具
(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
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已
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基金;
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
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
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权益类资产(含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
凭证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医药行业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80%;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投资全球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不同国家或地区市场。本基金投资于境


外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95%。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综合考虑全球宏观经济环境、政策
形势、汇率走势、全球各证券市场的估值与流动性等因素,对全球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
风险以及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确定组
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2、国别/地区配置策略

在进行国别/地区配置时,本基金可参考以下因素:(1)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国家或地
区医药行业投资价值的判断;(2)相关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因素,包括政治局势、经济状
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贸易差额、贸易结构、产业结构、利率走势、汇率走势、金融
市场风险预期及大宗商品价格趋势和国际经济周期对经济的影响等。(3)基金管理人对相
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对估值水平的判断。


3、医药行业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医药行业主要由以下几类公司组成:

(1)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为医药行业的公司,主要包括从事药品或器械研发、生产、销
售、诊疗技术应用、医疗服务等业务的公司。具体而言,这类公司涉及的领域包括化学原
材料及制药、中药、生物制品、医药商业、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卫生材料、药用包装材
料、医疗服务、精准医疗、互联网医疗、医疗信息化等。


(2)对于当前非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隶属于医药行业,且未来这些产品或服务
有望成为主要收入或利润来源的公司,本基金也可将其纳入医药行业范畴。


未来,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及市场需求的变化,医药行业涵
盖的范畴可能相应改变,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动态调整医药行业的界定方法并在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公告。


4、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驱动力不同,将医药行业分解为若干个子行业。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以下因


素,进行权益类资产在各子行业间的配置。


1)子行业景气度:医药行业各子行业景气度不同。本基金密切关注子行业间的景气度
变化,以决定子行业的配置比例。


2)子行业政策变化:由于医药行业受政策面影响较大,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医药政策对
不同子行业的影响,并相应调整配置比例。


3)子行业估值水平:本基金将根据各子行业的特点,选择合适的估值方法,通过对各
子行业估值水平的动态分析,选择估值合理的子行业进行配置。


(2)公司选择策略

在医药行业中,本基金将通过以下因素的综合分析,选择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公司。


1)行业地位与增长:在子领域内拥有较强的行业地位,过去收入增长稳定的公司。


2)研发能力:综合评价公司的研发投入、产出、研发团队等,筛选具有较强研发能力
的公司。


3)产品梯队:选取有明确新产品线上市的公司,通过判断公司产品的作用机理和实验
数据等,筛选具有较高价值产品梯队的公司。


4)销售能力:具有一定规模销售团队,或者预期能够通过业务合作获得相应销售能力
的公司。


5)并购以及业务拓展能力:并购及业务扩展能力也是创新型公司的重要能力。


(3)组合构建与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对医药行业各子行业的综合分析,确定并调整各子行业的资产配置比
例。在各子行业中,本基金将精选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公司进行投资。当各子行业与公司
的基本面出现较大变化时,本基金将对组合适时进行调整。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5、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在
类属配置层次,本基金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定期对
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


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实施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随着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式将增加债券投资
盈利模式,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谋求高于市场平均水
平的投资回报。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投资价值
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投资。


7、基金投资策略

(1)指数基金及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基金的选择:1)基金管理人管理该类基金
的经验和规模;2)基金标的指数的代表性;3)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情况,主要考察指
标有跟踪误差、跟踪偏离度等;4)基金费率水平。对于ETF,本基金除了考虑上述因素
外,还可考虑二级市场成交情况、报价连续性等。


(2)主动型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基金的选择。


1)定量分析。本基金通过分析各标的基金的费率水平、历史收益、夏普比率、历史回
撤、波动率等量化指标,挑选出合适的基金组成标的基金池。


2)定性分析。本基金对标的基金池中的基金进行定性分析,分析指标包括基金管理公
司管理历史、基金经理管理经验、风格及业绩稳定性、基金投资策略等。


8、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避险和有效管理为主要目的,适
度参与衍生品投资。衍生品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

(1)避险

本基金可利用货币远期、期货、期权或掉期等衍生品种,以规避外币资产对人民币的
汇率风险,避免汇率剧烈波动对基金的业绩产生不良影响;可利用股票市场指数相关的衍
生产品,以规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可利用证券相关的衍生产品,以规避单个证券在短时
期内剧烈波动的风险等。


(2)有效管理


本基金可通过投资金融衍生品,实现对现金流量的有效管理、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
的市场冲击成本等。


9、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在严格进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进行证
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融资交易等,以提高投资收益。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境内融券业务和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


10、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
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1、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
限制;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
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
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
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
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
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7)、(8)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境外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95%;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
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1)权益类资产(含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等)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医药行业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4)、(5)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30个工
作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
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


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申万医药生物行业指数收益率×45%+标普全球1200医疗保健指数(使用估值汇率折
算)收益率×4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15%

本基金选定被市场广泛认同的申万医药生物行业指数和标普全球1200医疗保健指数作
为权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指数作为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上述业
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1、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和国别/地区配置策略,并按照预期
大类资产配置情况,设定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2、本基金权益部分选择申万医药生物行
业指数和标普全球1200医疗保健指数作为基准,理由是本基金权益资产主要投资于医药行
业,申万医药生物行业指数和标普全球1200医疗保健指数对内地和境外医药行业股票具有
较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权益部分的基准。3、本基金固定收益部分选择具有市场代表
性的中债总指数作为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制或发布,或以上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
基准,或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基金,高于债券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
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国家/地区风险等境外投资面临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
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
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
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
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税务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
所高级审计员;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现任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合伙人、联席总裁;深圳市盈峰环保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顺德盈峰
互联网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厦门瑞为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董事。


戚思胤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
者关系管理业务员、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信息披露主管、证券事务代表;广东省广晟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主管、团委副书记、副部长、部长;(香港)广晟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法务中心)主任;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
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
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
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复星
旅游文化集团(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庄伟燕女士,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干部;广东鸿鼎律师事务
所主任;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现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
人。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赵必伟先生,经济学专业研究生,监事。曾任广州市财政局第四分局工作专管员;广
州市税务局对外分局工作科长、副局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
总裁;香港广永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市广永经贸公司总经理;广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副董事
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
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
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
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
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
(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
产管理负责人员(RO)、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
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科瑞基金经
理、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
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产品官。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
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美国共同基金业
务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务
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
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
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首席运营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
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兼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汪兰英女士,工学学士、法学学士,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风险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
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大类
资产配置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杨桢霄先生,理学博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投资经理、易方
达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16年8月20日起任职)、易方达大健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2017年9月27日起任职)。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欣荣先生、冯波先生、陈皓先生、张坤先
生、孙松先生、付浩先生。


吴欣荣先生,同上。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
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研究部行业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
助理兼任行业研究员、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
理、投资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供给改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一部总经理、易方达平
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科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经济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国防军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科融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
究部总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孙松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集中交易室主管、集
中交易室经理、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兼任行业研究员、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助理、机构
理财部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二部总经理、投资经理、易方达新常态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员,深圳和君
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养老金
与专户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策略成长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科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科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投资经理、易方达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
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
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
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
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
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
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
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
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
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
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
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并保证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


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节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
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基金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
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基金份额(特指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下同)。 本
基金对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合并投资运作,共同承担投资换汇产生的费
用。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互相转换。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增设美元现钞或其他外币种类的
基金份额,通过指定的销售渠道接受投资者申购与赎回,该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批准。美元现钞或其他外币种类的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业务规则届时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0月31日《关于准予易方达全球医药行业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76号)募集。


一、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理认购
等业务。


投资者仅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认购美元份额。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
体事宜仔细阅读《易方达全球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依据中国证监会和外汇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或本基金
的实际情况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并在相关公告中列示。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
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四、募集币种

人民币、美元。


五、认购的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六、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
的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
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5)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
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
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6)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
限。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2)认购最低限额:

人民币基金份额: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
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认购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1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5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


美元基金份额: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
网上直销系统首次认购美元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美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美元;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美元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直销中心不开通个人投资者外币认购业务)。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4、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可对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认购本基金实行有差别的费率优惠。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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