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沃土沃盛纯债 : 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12月18日 13:56:03 中财网

原标题:中科沃土沃盛纯债 : 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


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19年 4月 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科沃土沃盛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9 ] 755号)准予注册,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
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
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5、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同业
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
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
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
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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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1、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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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4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54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1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0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1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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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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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指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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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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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业务规则》:指《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
赎回费用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
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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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基金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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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5668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21楼 01单元自编 06-08号
法定代表人:程文卫
设立日期:2015年 9月 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3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4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37128628
联系人:古琳花
2、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广东中科科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9.711%
2 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14.085%
3 广东普瑞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77%
4 珠海横琴沃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486%
5 珠海横琴沃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486%
6 珠海横琴西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486%
8 珠海横琴沃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225%
7 珠海横琴沃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3%
9 珠海横琴沃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451%
10 珠海横琴沃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451%
11 广东中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169%
总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胡冬辉女士,企业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湖南省机械化施工公司财务主管,中国华建
审计事务所审计部经理,中国华星集团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乐凯集团公司总会计师,中央
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专职董事(人保集团派出董事),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机
构管理部、保险机构管理部副主任。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为绎先生,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学硕士,副董事长。曾任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稽
查二处主任科员、上市公司监管一处主任科员、基金监管处主任科员,广东中科科创创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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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项目管理部总经理、副总裁,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现任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广东中科科创创业投资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任珠海横琴沃智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珠海横琴沃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
人,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暨南大学会计硕士、审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
践指导教师。


杨绍基先生,管理学博士,副董事长。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员,金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副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监、首席投资官,中科沃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任广东普瑞投资发展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珠海横琴中科招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专家委员会副总
裁。


刘卫东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核工业华南地质局科员,韶关证券登记公司登记
部副经理、经理,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分行办公室、金管科科员,中国人民银行翁源县支行
副行长、行长,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科、人事科科长,中国人民银行韶关
市中心支行副行长。现任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兼任广东省粤科
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省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省小额贷款
公司协会会长。


甘雨女士,学士,董事。曾任广州农商银行番禺支行财务会计部副经理,广州正虹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广州融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兼任珠海横琴西拓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凯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监事,。


程文卫先生,管理学博士,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曾任南开大学军事教研室讲师,
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经理、研究所所长,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总经理,亿利资源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集团副总裁、上市公司常务副总兼董秘,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


张志坚先生,金融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科员、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
司证券部客户经理、中国投资银行交易员,国家开发银行交易员、副处长、处长,国开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正处级)、副总裁(副局级)。现任深圳市亚信鑫理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强先生,金融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党委秘书、总行办公室主
任科员、副处长、中国加拿大自然资源投资合作基金 MEC顾问公司首席运营官兼董事会秘书。


朱桂龙先生,管理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合肥工业大学预测与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副研究员、研究员,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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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江西九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玻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广州金域医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广州广电运通股份有
限公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胡玮先生,工商管理和信息技术学士,监事会主席。曾任广东中科科创创业投资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广东中广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兼任珠海横琴
沃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袁成龙先生,工学学士,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曾任明高资讯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软
件开发部软件工程师、明基逐鹿(苏州)软件有限公司软件实施部软件实施顾问、金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系统管理员、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现任中科沃
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


李文女士,金融学学士,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职工代表监事。曾任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场部销售经理、投研部投研秘书,现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职工代表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胡冬辉女士,管理学博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程文卫先生,管理学博士,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董事,简历同上。

曹萍女士,经济学硕士,律师,督察长、合规负责人兼监察风控部总经理。曾任原华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研究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经理助
理,广东省风险投资集团战略发展部项目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负责人,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法律部总经理,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合
规负责人兼监察风控部总经理。


傅军先生,计算机硕士,副总经理。曾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富荣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基金经理

乐瑞祺先生,经济学硕士,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衡泰软件
定量研究部定量分析师,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总监。现任中科沃土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中科沃土沃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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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程文卫先生、乐瑞祺先生、马洪娟女士、邱阳女士和

徐力先生。

程文卫先生,管理学博士,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乐瑞祺先生,经济学硕士,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简历同上。

马洪娟女士,金融学博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简历同上。

邱阳女士,经济学学士,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曾任北京金美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研究员,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新业务协调,亿利资源集团金融事业部业务总监,信达新
兴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
经理。


徐力先生,MBA,工学硕士,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方正证券研究所所长助理、
TMT组长,中信建投研究所通信行业VP,海通证券研究所通信行业首席分析师,东吴证券研
究所通信行业首席分析师,赛伯乐投资高级合伙人,江信基金研究总监,现任中科沃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中科沃土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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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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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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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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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风控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
监察风控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风控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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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成立时间:1985年 11月 22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9年 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3人,平均年龄 33岁,95%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
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
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9年 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977只。自 2003年以
来,本行连续十六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
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8项最佳托管银
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
和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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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5668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21楼 01单元自编 06-08号
法定代表人:程文卫
联系电话:020-37128628
联系人:古琳花
网址:www.richlandasm.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5668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21楼 01单元自编 06-08号
法定代表人:程文卫
联系电话:020-37128624
传真:020-23388722
联系人:高寅初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 5号凯华国际中心 7、8、9层
负责人:牟晋军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020-66857289
经办律师:孙晶、尹就平
联系人:孙晶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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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周祎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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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并于 2019年 4月 1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755号文核准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

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

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

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
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选择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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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
回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
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

等方面进行确认,以确保双方均准备就绪。

八、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表 1: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

认购金额(M) A类认购费率 C类认购费率
M < 50 万元 0.60%
0.00%
50 万元 ≤M < 200 万元 0.40%
2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20%
M ≥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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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
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3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元,其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0.60%)=298,210.70元
认购费用=300,000-298,210.70=1,789.30 元
认购份额=(298,210.70 +30)/1.00=298,240.70份
即:投资者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则其

可得到 298,240.70份 A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50 元,

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 元
认购份额=(5,499,000+550)/1.00=5,499,55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50 元,则

其可得到 5,499,550.00份 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投资者认购 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 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

利息,可得到 10,005.00份 C类基金份额。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届时将依据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

2、认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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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
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4、认购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 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元(含认购费),
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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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报送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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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投资者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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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元(含申购费),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 1元(含申购
费);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非直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非直销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
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
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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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类和 C类份额。投资者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申购 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 A类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
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如下:

表 2: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A类份额申购费率 C类份额申购费率
M < 50 万元 0.80%
0.00%
50 万元 ≤M < 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A类份额赎回费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7日 ≤ Y< 180日 0.10%
Y ≥ 180日 0
Y <7 日 1.50%
C类份额赎回费7 日≤ Y< 30 日 0.1%
Y ≥ 30日 0.0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日但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 A类份额投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
少于 6 个月的 A类份额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 A类份额投资者,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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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3:假定 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某投资者本次申购本基金 A类份额 40

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80%,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80%)=396,825.40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825.40=3,174.60元
申购份额=396,825.40/1.0560=375,781.63份
即:投资者投资 40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可得到 375,781.63份 A类基金份额。

例 4:假定 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某投资者投资 510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A类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5,100,000-1000=5,099,000.00元
申购份额=5,099,000.00/1.0560=4,828, 598.48份
即,投资者投资 510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可得到 4,828, 598.48份 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 C类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5:某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000元
申购费用=50,000-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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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份 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6: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元。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者赎回 C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7: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大于 7天且小于 30天,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 =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10%=1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0=12,487.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 7天且小于 30天,假设赎
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87.5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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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的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受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
购、赎回费率。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
前可以撤销。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

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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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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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赎回申请总份额的
比例,确定该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
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账
户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账户当日
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
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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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让

以及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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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现金、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
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
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投资策略,通
过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信用主体评级水平等各种影响债券投资的因素细致深入的分析,
确定债券组合资产在国债、金融债、信用债等品种之间的类属配置比例。在此基础之上,综
合运用久期策略、期限结构策略、息差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积极主动地进行资产投资组合
的构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定
量分析相结合,形成对大类资产的预测和判断,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债券类资产和
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投
资比例,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久期管理策略

久期管理策略实质上是通过灵活的久期策略对管理利率风险的策略。在全球经济的框架
下,本基金管理人密切关注货币信贷、利率、汇率、采购经理人指数等宏观经济运行关键指
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宏观经济运行及货币财政政策变化跟踪与分析,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
进行分析预测,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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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期限结构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当收益率曲线走
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具
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
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期限位于
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
较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
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别于收益
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4、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资
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5、个券挖掘策略

本基金在个券选择策略方面主要采用风险收益率优化。本基金首先采取与股票投资相似
的公司分析方式,对信用债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发展前景、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
力作出综合评价,从而判断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和估值水平。本基金同时对信用市场进行跟踪
分析,关注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信用环境等对市场利差水平的影响。本基金将根据个券的
估值及在市场中的水平动态调整组合,买入低估和风险收益相对高的个券,卖出高估和风
险收益相对低的个券。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
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
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
基金的收益。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将以风险管理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波动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
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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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上述原因持有
的股票,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卖出;
(4)本基金持有一家证券发行人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2)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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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4)、(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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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
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
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
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全价)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完整,有利于深
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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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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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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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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