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土创新货币 :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红土创新货币 :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7月11日证监许可[2017]1181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8月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 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 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 用风险,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因本基金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 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的风险,因收益分配处理的业务规则造成持有份额数较少的投资者无法 获得投资收益的风险,因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等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造成赎回款顺延划出的风险,因投资人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而被拒绝的风险 等等。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8月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 1 目录............................................................................................................................... 2 第一部分绪言................................................................................................................ 3 第二部分释义................................................................................................................ 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19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3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3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40 第十部分基金业绩...................................................................................................... 49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50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51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66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69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1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4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95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97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98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99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其他有关规定及《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 售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 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并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5年12月17日颁布、2016年2月1日起实施的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 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2、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3、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 54、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 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56、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8、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 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59、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类基金份额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 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6层 设立日期:2014年6月18日 注册资本:壹亿伍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法定代表人:邵钢 电话:0755-33011866 传真:0755-33011855 联系人:黄石结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设16个部门,分别为综合管理部,监察稽核部,投资部, 专户投资部,新三板投资部,固定收益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研究部,交易部,基金事务 部,信息技术部,渠道销售部,市场营销部,产品开发部,财富管理部,企划财务部。此外, 公司还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管理9只公募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会成员: 高峰先生,董事,硕士学位。曾为全国人大财经委《破产法》起草小组正式成员;历任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科经理和公司发展战略小组成员,中化总公 司财务部综合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成员、研究发展部高级策略分析师、研究发 展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证券业务部总经理、 资产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并兼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投资部总监;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代行董事长职务)。 张键先生,董事,硕士学位。曾在深圳市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深圳市逸康医疗仪器有 限公司工作;曾任职于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任人力资源部部长、团委书记、副总经 理、党委委员,同时兼任多家农产品下属公司董事长;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总裁、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乔旭东先生,董事,博士学位。历任西安交通大学讲师、副教授;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风控委秘书长助理、研究中心总经理;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现任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曹泉伟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清华大学教授,历任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商学 院金融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教授、副院长。现任红土创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晓东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律师,历任丹东纺织专科学校教师,丹东市涉外律 师事务所律师,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博合律师事务所合 伙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合伙人。曾任中国证监会发审委专职委员。现任红土创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杰生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审计员、副主任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公司监事: 陈外华,执行监事,博士学历。历任深圳市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广东律师 事务所律师、平安保险公司法律顾问、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兼投决会委 员、风控委委员;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刘晓东,职工监事,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职工监事。 公司未设立监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高峰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张洗尘先生,督察长,本科学士,曾任新疆奎屯市外贸公司总经理、书记,兵团外经贸 委处长,新疆新天集团公司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新疆大明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代表处副主任。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梁戈伟先生(任职时间:2017年8月3日至今),厦门大学金融学学士。十一年公募 基金从业经验,2007年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在市场部、集中交易部任职,历 任宝盈基金营销策划经理、高级交易员。2016年12月加入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担任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邱骏先生(任职时间:2019年3月19日至今),厦门大学金融工程硕士,CPA,CFA, 8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宝盈基金研究员、宝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红土创新基金专户 投资经理,现任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高峰先生:公司总经理; 侯世霞女士:公司基金经理; 梁戈伟先生: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盖俊龙先生:公司基金经理; 朱然先生:公司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3)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的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 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公司坚守诚信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 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建立了 法人治理结构,确定公司董事会、监事和督察长的职责权限;明确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决策 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专门设计了防范与股东方利益输送的机制和 实施细则,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 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依照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运作高效又互相制衡的内部组织架 构,各部门授权分工明确,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了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 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和保持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和不定期对风险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管理,并 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3)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涵盖决策、 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层面:由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构成,专事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受托投资等重大 事项的决策; 执行层面:由经理层及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和公司各 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监督层面:由督察长和稽核监察部门等组成,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确保公司经营管理、 受托投资、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部门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受托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受托资产之间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进行物理隔离。 公司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 衡。 公司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了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公司建立了明确的授权制度,并将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4)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运营管理业务控制、销售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 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要求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投资的性质、特 点,严格制定各项制度、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并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张小燕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 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6.71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582.87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6.20亿元。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 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 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19年6月30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67只, 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10468.1亿元,基金份额合计10311.43亿份。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 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 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 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 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 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 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 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邵钢 联系人:夏芳 联系电话:0755-33011983 传真电话:0755-33011877 客服电话:400-060-3333 电子邮箱:service@htcxfund.com 网址:www.htcx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网址:http://www.swhysc.com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5)招商证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400-8888-111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 0755-82133066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网址:http://www.lxzq.com.cn/ (8)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埔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徐璐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2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孙秋月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 www.zxzqsd.com.cn (1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付婷 联系电话:010-83252185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1)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16楼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1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周志茹 联系电话:028-86135991 客服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1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人代表:张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4)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800号7、8、10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中 联系人:颜灵 联系电话:021-50581610 客服电话:4008-887-868 网址:www.sywgqh.com.cn (1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陆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刘阳坤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 (16)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邵玉磊 电话:400-888-0800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张琦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人:刘宁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9)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4006-788-887 网址:www.jjmmw.com (20)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21)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22)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徐伯宇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www.jr.jd.com (2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24)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峰 联系人:叶健辉 客服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foreseakeynes.com (2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联系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2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A1003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2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 www.howbuy.com (2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朱了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https://www.noah-fund.com/ (2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30)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5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唐诗洋 联系电话:021-20691926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32)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 www.zzwealth.cn (33)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N318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79号金穗大厦14楼C座 法定代表人:杨雅琴 联系人:陈紫君 客服电话:400-021-2428 网址:www.jpinvestment.cn (34)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嘉盛SOHO 25层2507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陈霞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35)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梁文燕 联系电话:020-89629025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36)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4/1505室 法定代表人: 张冠宇 联系人: 王丽敏 联系电话: 010-85932810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37)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办公地址: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38)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宋静 联系电话:010-65309516-812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39)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10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张喆 联系电话:010-56075718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40)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 10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沈达 联系电话:021-60818423 客服电话:95193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41)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2-2-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室 法定代表人:许宁 联系人:彭雪琳 联系电话:010-85610733 客服电话:400-829-1218 网址:www.kstreasure.com (4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层4609-10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43)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辛志辉 联系电话:0411-3902 7817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44)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3期20B栋 办公地址: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56号公元国际大厦320 法定代表人:刘晓光 联系人:苏曦 联系电话:0514-82099618-805 客服电话:400-021-6088 网址:www.gxjlcn.com (45)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9号楼7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31号院九思文创园5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杨雅琴 联系人:刘方欣 客服电话:400-8189-598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46)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47)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联系人:徐江 客服电话::0411-88891212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48)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赵旸 客服电话:400-8189-59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二、登记机构 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邵钢 电话:0755-33011896 传真:0755-33011855 联系人:焦小川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370号广报中心北塔15层 负责人:黄添顺 经办律师:欧阳兵 电话:020-84115022 传真:020-84113152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曹阳 联系人:曹阳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7月11日证监许可[2017]1181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类别为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 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为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募集期间有效认购份额 3,570,575,086.61份,利息结转份额20,402.68份,共募集3,570,595,489.29份基金份额, 募集户数为352户。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 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8月3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 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 则进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 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 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3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 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前述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 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 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 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 且偏离度为负时,或者,在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前提 下,当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 险,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 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暂停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 的情形除外)。 8、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0、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5%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8、9、10项的 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的上限。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 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暂停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 上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可确认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确认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自2018年12月21日起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2月21日发布 的《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 本基金转换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 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 不限于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利率预测、相对价值评估、收益率利差策略、套利交易策略等积极的投资策 略相结合,对各类可投资资产进行合理的配置和选择。投资策略考虑各类资产的风险性、流 动性及收益性特征,把风险控制在预算之内,在不增加风险的基础上保持高流动性,最终追 求稳定的收益。具体策略如下: 1.利率预测 准确预测未来利率走势能为债券投资带来超额收益。市场利率因景气循环、季节因素或 货币政策变动而产生波动,本基金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债券市场政策 趋势、物价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从而做出各类资产配置的决策。 2、相对价值评估 运用该种策略的目的在于识别被市场错误定价的债券,并采取适当的交易以期获利。一 方面通过利率期限结构,评估处于同一风险层次的多只债券中,究竟哪些更具投资价值,另 一方面,通过综合考察债券等级、息票率、所属行业、可赎回条款等因素对率差的影响,评 估风险溢价。 3、收益率利差策略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如国债与金融债)、不同市场的同一品种、不同 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 来获取投资收益。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是稳定的。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比如 若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 系便被打破,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流动性管理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要保持高流动性的特性,本基金会紧密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 季节性资金流动、日历效应等,建立组合流动性预警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的结构化管理, 并结合持续性投资的方法,将回购/债券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 变现能力。 四、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8)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3)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 (2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除上述第(1)、(8)、(11)、(12)、(15)、(18)项 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 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 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 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 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 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