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300E : 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国联安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 回业务的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国联安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国联安沪深 300ETF(场内简称:沪深 300E) 基金主代码 515660 申购赎回代码 515661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年 11月 2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联安沪深 3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国联安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公告 等 申购起始日 2019年 12月 24日 赎回起始日 2019年 12月 24日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办理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 的具体交易时间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 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进行申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 900,000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份额的数量限制,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进 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 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进行申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 900,000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以对当日的赎回总规模进 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4.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 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其他与申购赎回相关的事项 5.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经基金管理人推荐、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特定机构投资者也可以直接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 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同 时予以公告。 5.2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本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本基金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不违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则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最新披露的公告为准。 5.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方式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否则申购不成 立;投资者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投资者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赎回不成立;登记结算机构 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后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 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 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不 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 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 金份额,T+1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日交收成功后 T+2日可卖出和赎回。投资人赎回获得 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 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申购并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 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 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 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人 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 收与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 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 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 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人 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 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 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3日办理赎回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 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 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资产的损失。 (4)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清 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最新披露的公告 为准。 6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包括: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及时公告。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估值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picfunds.com)查询或阅读刊登在 2019年 8月 23日《证券时报》上的《国联安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2)投资人在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及时关注 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发布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 单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诚实信用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 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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