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全恒鑫债券 : 兴全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12月20日 11:31:10 中财网

原标题:兴全恒鑫债券 : 兴全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兴全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兴全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9年11月19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兴全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9年11月19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ā
)证监许可ǐ
2019】240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兴全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
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
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
/较低收益的产品。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C类,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申)购费,不计提销售服务费;C


5-2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
日起执行。


5-3


目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募集
.............................................................................................................................33
七、基金备案
................................................................................................................................3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9
九、基金的投资
.............................................................................................................................50
十、基金的财产
.............................................................................................................................56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57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十六、风险揭示
.............................................................................................................................73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8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0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1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3
二十三、备查文件
.......................................................................................................................114


5-4


一、绪言

《兴全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兴全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ā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5


二、释义

在《兴全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

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兴全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全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全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关于本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最迟将自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全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5-7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8、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开通转换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申购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申购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5-8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3年
9月
30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30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何佳怡

联系电话:
021-20398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亿元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名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
证监基金字
[2003]100号文批准于
2003年
9月
30日成立.
2008年
1月,中国证监会批复(证
监许可[2008]6号),同意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
AEGON International B.V)受让公司股权
并成为公司股东.
2008年
4月
9日,公司完成股权转让、变更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
司注册资本由
98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1.2亿元,其中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
资本的
51%,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9%。2008年
7月,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证监许可
[2008]888号),公司于
2008年
8月
25日完成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等
相关手续后,公司名称变更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
1.5亿元人
民币,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2016年
12月
28日,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名称变更为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ā



截至
2019年
11月
30日,公司旗下已管理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趋势
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兴全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指数
增强型基金(
LOF)、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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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兴全稳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恒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祥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安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兴全恒裕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多维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恒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兴全稳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恒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祥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安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兴全恒裕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多维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恒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合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27只基金。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上海、深圳、厦门设有分公司,并成立
了全资子公司
——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总部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
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基金管理部、
研究部、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部、FOF投资与金融工程部、养老金管理部、交易部、市
场部、渠道部、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中心,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
业务部门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概况

兰荣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1960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
济师。历任福建省建设银行投资处干部,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综合处科长,兴业银行总行计
划资金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福建兴业证券公司总
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
书记。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



庄园芳女士,董事,总经理,
1970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兴业证券
交易业务部干部、交易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交易业务部负责人、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证券
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副总裁,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证国际金融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奕林先生,董事,
1968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
经理、投行总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产品部总经理、总裁助理、
固定收益事业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证券自营分公司总经理,兼任兴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兴证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万维德先生(
Marc van Weede),董事,
1965年生,荷兰国籍,经济学硕士。历任
Forsythe

5-11


International B.V.财务经理,麦肯锡公司全球副董事,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
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全球人寿企业中心有限公司一般代理人、全美人寿创业投资
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咨询委员会成员、全美人寿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咨询委员
会成员。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发展负责人、全球人寿美国资产管理控股
有限公司董
B.V.财务经理,麦肯锡公司全球副董事,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
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全球人寿企业中心有限公司一般代理人、全美人寿创业投资
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咨询委员会成员、全美人寿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咨询委员
会成员。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发展负责人、全球人寿美国资产管理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



桑德.马特曼先生(
Sander Maatman),董事,1969年生,荷兰国籍,硕士。曾任荷兰
Robeco鹿特丹投资公司固定收益经理,
Aegon投资管理公司固定收益经理及产品发展部总
监、Aegon银行财务总监.
Aegon荷兰风险与资本管理负责人等职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
理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董事,兼任全球人寿美国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法国邮
政银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


简·丹尼尔女士(
Jane Daniel),董事,
1969年生,英国国籍,具备苏格兰特许银行家
协会(
FCIBS)会员资格、英国特许银行家协会(
ACIB)资质。历任国民西敏寺银行职员,
苏格兰皇家银行公司银行业务与变革管理部高级经理、公司银行与金融市场部运营风险副主
管、财富管理全球企业风险主管、全球交易服务风险主管、全球交易服务和运营风险全球主
管、流动性管理与支付首席风险官、国际银行业务运营风险全球主管、国际银行业务首席运
营办公室全球控制主管(董事总经理),天利投资欧洲、中东、非洲与亚太地区运营及企业
风险主管、全球运营与企业风险主管兼欧洲、中东、非洲地区首席风险官。现任全球人寿资
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全球首席风险官、董事,兼任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成员

全球人寿匈牙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



欧阳辉先生,独立董事,
1962年生,美国国籍,获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金融学博
士和美国杜兰大学化学物理学博士学位。曾任雷曼兄弟公司、野村证券及瑞士银行的董事总
经理。曾被美国北卡大学授予终生教职和任美国杜克大学副教授。现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杰
出院长讲席教授,兼任中国平安保险独立董事、广东华兴银行独立董事、海能达通信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吴明先生,独立董事,
1977年生,法学双学士,具有中国律师资格、英格兰及威尔士
高等法院律师资格。曾任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中
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市中伦
(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周鹤松先生,独立董事,
1968年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日本学术振兴会研究员,三
菱信托银行职员,通用电器资本公司风险管理领导力项目成员。现任
DAC财务管理(中国)

5-12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概况

夏锦良先生,监事会主席,
1961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兴业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合规法律部总经理、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兼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等
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


陈育能女士,监事,
1974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民航快递财务会计助理经理,
KPMG
助理经理,新加坡
Prudential担保公司财务经理,
SunLife Everbright人寿保险财务计划报告
助理副总裁。现任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


秦杰先生,职工监事,
1981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内部审
计、风险管理与合规咨询服务部门高级经理、负责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咨询顾问
等职务,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任董事会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监与风险管理部总监。


李小天女士,职工监事,
1982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南方日报.
、《南方都市报》
记者,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助理。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兰荣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概况)

庄园芳女士,董事、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概况)

杨卫东先生,督察长,
1968年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历任陕西团省委组织部科员,
海南省省委台办接待处科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负责人、大连分公司总经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上海凯业集团公司总裁,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副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董承非先生,副总经理,
1977年生,理学硕士。历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行
业研究员、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助理、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海兴
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
、兴全社会
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兴
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13


郑文惠女士,副总经理,1969年生,EMBA。历任兴业证券泉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兼上海分
公司总经理,私人财富管理总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监兼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1969年生,EMBA。历任兴业证券泉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兼上海分
公司总经理,私人财富管理总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监兼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陈锦泉先生,副总经理,
1977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职华安证券(原名为安徽证
券)证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平安保险资产运营中心高级组合经理,平安资产管理公司投资
管理部副总经理,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
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
专户投资经理。


詹鸿飞先生,副总经理,
1971年生,硕士学历。历任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信托投资公
司、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直属支行电脑部职员、信贷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管理总
部电脑部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
保障部副总监,运作保障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
总监、交易部总监。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暨首席信息官兼运作保障部总监、
交易部总监。


严长胜先生,副总经理,
1972年生,硕士学历。历任武汉海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车间、
设计科、销售公司职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战略规划小组、机构客户部副总经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
销售总部总经理,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渠
道部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渠道部总监、北京分
公司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高群山先生,
1977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莫尼塔公司研究部宏观分析师,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首席分析师,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鹏扬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兴全恒裕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管理人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庄园芳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5-14


董承非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谢治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兼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谢治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兼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5-15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5-16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5-17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5-18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
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
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
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董
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有
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
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5-19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
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
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
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
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
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
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
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
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督察长全
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
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
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检查公
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
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
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务管理,合
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会计使用国
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室在综合各部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
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

5-20


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
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
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
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
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
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
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
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
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5-21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
(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年
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年
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939),

2007年
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2018年
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228,051.8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亿元,
增幅
3.08%。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
93.27亿元至
1,814.20亿元,增幅
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亿元至
1,474.65亿元,增幅
6.08%.


2017年,中国建设银行先后荣获香港
《亚洲货币
》“2017年中国最佳银行
”,美国《环
球金融.
“2017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
“2017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ā
、“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ā
、《银行家.
“2017最佳金融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
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
“2017全球银行
1000强”中列第
2位;在美国《财富.
“2017年世界
500强排行榜”中列第
28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
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
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15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
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
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

5-22


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
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
85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ā
、4次
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连续
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等奖项,
并在
2016年被《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佳托管银行
”、在
2017年荣获《亚洲
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中国建设银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5-23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24


1、直销机构、直销机构

(1)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30楼
联系人:秦洋洋、沈冰心
直销联系电话:(021)20398706、20398927
传真:021-58368869、021-58368915
(2)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含微网站.
APP)
交易网站:
https://trade.xqfunds.com、c.xq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678-0099;(021)388245362、其他销售机构
2、代销机构
.银行类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站:
http://www.ccb.com
.券商类销售机构
(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传真:(021)38565785
公司网站:http:// www.xyzq.com.cn
(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热线:0755-82825551
公司网站:http://www.essence.com.cn
5-25


(3)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客户服务热线:0311-66008555
传真:0311-66006200
公司网站:http://www.s10000.com3)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客户服务热线:0311-66008555
传真:0311-6600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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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户服务热线:021-68639618
公司网站:http://www.tebon.com.cn
(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赵俊
客户服务热线: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50588876
公司网站:http://www.longone.com.cn
(6)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户服务热线:
95330
传真:+86 0512-62938833
公司网站:http://www.dwzq.com.cn
(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客户服务热线:95525
传真:
(8621) -6215 -1789
公司网站:http://www.ebscn.com
5-26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9)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
公司网站:http://www.guodu.com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热线:95521
公司网站:http://www.gtja.com
(1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公司网站:https://www.guosen.com.cn/gs/
(12)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
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户服务热线:0471-4962367
公司网站:https://www.cnht.com.cn/
(1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5-27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热线:95597
传真:025-83387337
公司网站:https://www.htsc.com.cn


(14)华鑫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20C-1房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热线:021-32109999
传真:0755-82083408
公司网站:http://www.cfsc.com.cn
(15)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客户服务热线:86-25-83367888
传真:86-25-83367377
公司网站:http://www.njzq.com.cn
(1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热线:4006-788-887
公司网站:http://stock.pingan.com
(17)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500
公司网站:http://www.swhysc.com
(1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5-28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0562
公司网站:http://www.swhysc.com

(19)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客户服务热线:95582
公司网站:http://www.west95582.com
(20)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客户服务热线:95351
公司网站:http://www.xcsc.com
(2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热线:95551/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532
公司网站:http://www.chinastock.com.cn
(2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传真:0531-68889357
公司网站:http://www.zts.com.cn/
(2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5-29


法定代表人:张佑张佑君
客户服务热线:0755-23835888
公司网站:http://www.cs.ecitic.com


(24)中信证券(山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公司网站:http://sd.citics.com
(25)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公司网址:www.18.cn
客服电话:95357
.
3、其他销售机构
(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站:http://www.fund123.cn
(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户服务热线: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http://www.5ifund.com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5-30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4)兴证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鼓楼区温泉街道湖东路268号6层(兴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峰
客户服务热线:95562转5
传真:0591-38117677
公司网站:http://www.xzfutures.com/
(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热线:400-990-8826
公司网站:http://www.citicsf.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30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朱瑞立
电话:021-20398888
传真:021-20398858(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5-31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东城区东长安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办公地址:上海南京西路
1266号恒隆广场
50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
010-8508 5000
传真:
010-8508 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
联系人:王国蓓

5-32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9年
11月
19日证监许可ǐ
2019】2408号准予募
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
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
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

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5-33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
1.00元/份。

(七)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系统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本基金认购采

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八)募集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九)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十)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十一)募集规模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2亿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二)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
2019年
12月
30日至
2020年
1月
15日。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
可适当调整,并进行公告。


5-34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
时间。

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
时间。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
、份额确认
”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
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
3.认购限额:
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元。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
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单日或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
处理方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4.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5.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十三)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5-35


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所有投资者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
示:

认购金额(
M,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M<100万
0.6%
100万≤M<200万
0.4%
200万≤M<500万
0.1%
M≥500万每笔
1000元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
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
=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6%,
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
= 10,000-10,000/(1+0.6%)=59.64元

净认购金额
=10,000-59.64=9940.36元

认购份额
= (9940.36+5)/1.00=9945.36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

利息,可得到
9945.36份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5-36


例:某客户在认购期内投某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5)/1.00 = 10,0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
利息,可得到
10,005 份基金份额。


(十五)认购的确认

对于
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
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十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七)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期结束
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
10日内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


5-37


七、基金备案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
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3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
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部分相
关内容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39


1、“未知、“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5-4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限制


1.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申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元。在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时,具体办理要求以相关销售机
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网上直销系统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
请的最低份额为
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
回申请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在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赎回时,具体办理要求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
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3.各销售机构可根据各自情况设定首次最低申购、单笔追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金额,
单笔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除基金管理人另有公告外,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上述最低金额
/份额限制。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进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4.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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