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开元利率债债券 : 工银瑞信开元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工银开元利率债债券 : 工银瑞信开元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开元利率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1月20日证监许可【2019】2440号文注册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 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及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现金 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 期票据等信用债品种、同业存单以及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 中投资于利率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利率债指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发售 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2020年9月1 日起执行。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基金的募集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27 九、基金的投资 ......................................................................................................................38 十、基金的财产 ......................................................................................................................42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43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3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59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2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6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66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69 二十二、备查文件 ..................................................................................................................70 一、绪言 《工银瑞信开元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开元利率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开元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开元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开元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开元利率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开元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开元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开元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 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 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 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董事长,博士,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 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 理。 Michael Levin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亚太地区资产管理主管。Levin先 生负责制定和指导亚太区资产管理战略,包括销售、产品和合作伙伴关系。他还与机构和 私人银行密切合作,以提供资产管理投资解决方案。在2011年8月加入瑞士信贷之前, Levin 先生是Asia Crest Capital的首席执行官,Asia Crest Capital 是一家位于香港的对 冲基金 FoF。再之前,他曾在 Hite Capital 和英仕曼集团担任投资组合经理。Levin 先生 也是 Metropolitan Venture Partners 的联合创始人。他在流动和非流动性另类投资行业拥 有超过 20 年的经验。Levin 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并获得经济学理 学士学位。 王海璐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1997 年7月开始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管理信息部、办公室、金融市场部工作;2010年9月 至2019年1月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2019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 专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 银行营业部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 职派出董事,于2004年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 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 长,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 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 等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Alfred F. Chalk讲席教授。首批中组部“千人计 划”入选者及其国家特聘专家,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 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2006年被《华尔街电讯》 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 计、中国经济等。 Alan H Smith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 云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 数顾问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 员, 香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 被 《亚洲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程凤朝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为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湖南大学管理学 博士学位,金融科学研究员,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2、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2005年12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 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要 负责风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6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 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 事。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信 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 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 年6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 长,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 年加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 年至 2005 年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中央交易室总 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王海璐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 员、督察长,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 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 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1997年7月至2002年9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年10月至2003年5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6月至2006年3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9 年8 月至1993 年5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事国际业务;1993年6 月至2002 年4 月,任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 年5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 部副总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 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1年4月至2005 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张略钊先生,5年证券从业经验;2014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 收益部债券策略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2017年10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0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国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6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年8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海璐女士,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2年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3年1月28日至2014年12月5日,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 理;2014年1月20日至2018年8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4年1月20日至2017年5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4年11月18日至2018年8月28日,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 理;2015年2月16日至2017年12月22日,担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12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中国制造2025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0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2月27日至2017年4月21日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 经理,2013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担任工银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自2016 年2月19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26 日至2018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7月4日至 2018年2月23日,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19日起至 今,担任工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5 日,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1年11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23日至2019年2月13日,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 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9日,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 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28日至2018年3月2日,担任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 金基金经理;2016年1月29日至2018年11月30日,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 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21日至2019年1月24日,担任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养老金 投资中心总经理。 郝康先生,22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澳大利亚首源投资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在 联和运通投资顾问管理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在工银瑞信担任国际业务总监,在工银瑞信资 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16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 益投资总监,兼任工银瑞信(国际)副总经理,2016年12月3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 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1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港深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5月1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18年12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 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石正同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1990年至1995年, 任职于荷兰银行台北分行,担任协理;1995年至2002年,任职于日本大和投资信托(香 港)有限公司,担任资深投资经理;2003年至2004年,任职于台湾英国保诚投资信托公 司,担任投资总监;2004年至2006年,任职于台湾汇丰中华投资信托公司,担任投资管 理部副总裁;2006年至2008年,任职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2008年至2013年,任职于台湾景顺投资信托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2014年至2016年,任职于台湾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担任全球权益市场负责人;2017 年至2018年6月,任职于尤梅投资公司,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章赟先生,12年证券从业经验;复旦大学理论物理学专业博士,英国剑桥大学管理学 研究生;曾先后在上海天狮津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数量分析师,在平安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量化投资经理,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指数投资组长(量化执行总监); 2014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投资中心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 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 理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 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 董事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 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 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 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 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 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 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 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 察长和内控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 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 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 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 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 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 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 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 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 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27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 从业资格,9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行。2012年7 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 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 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 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19年9月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97只。至今,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 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39978.5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 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 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 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 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 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柜台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 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81042588、010-81042599 联系人:宋倩芳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 2、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 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 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6、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 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 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贺耀 联系人:贺耀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1月20日证监许可 【2019】2440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14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 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 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 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 制。 4、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网点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人民 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 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网点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 统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 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 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认 /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追加最低金 额为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5)基金募集期间,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 的确认为准。 (6)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 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5、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A类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 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 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6、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份额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费率 M<100万 0.30% 100万≤M<500万 0.10% 认购费率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0% 注:M为认购金额。 7、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当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3%)=9,970.09元 认购费用=10,000-9,970.09=29.91元 认购份额=(9,970.09+5)/1.00=9,975.0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 的利息,可得到9,975.09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投资者认购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 利息,可得到10,005.00份C类基金份额。 8、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 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 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者应及时查询。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9、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视情况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 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 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 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 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 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申购费 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份额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费率 M<100万 0.40% 100万≤M<500万 0.20% 申购费率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0% 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于持有期限少于7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 期限不少于7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赎回费率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 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份额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情形 费率 Y<7天 1.50% Y<7天 1.50% 7天≤Y<30天 0.10% 7天≤Y<30天 0.10% 赎回费率 Y≥30天 0% Y≥30天 0% 注:Y为持有期限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 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40%)=49,800.80元 申购费用=50,000-49,800.80=199.20元 申购份额=49,800.80/1.0500=47,429.33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429.33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如果投资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则赎 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大于7天且小于30天,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10%=1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12.50=12,487.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7天且小于30天,假设赎 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87.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登记在册A类基金份 额余额。 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登记在册C类基金份 额余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所 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 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积极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现金 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 期票据等信用债品种、同业存单以及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 中投资于利率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利率债指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1、利率预期策略与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GDP、CPI、PPI、外汇收支及国际 市场流动性动态情况等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国际与国内宏观经 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以及国内和主要发达国家及地区的货 币政策、汇率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 势做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及债券的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久期配置。 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 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一个重要依据,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 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即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 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应用骑乘策略,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当收益率曲线(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