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新动能混合 : 银河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银河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银河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银河新动能混合 基金主代码007203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年11月1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银河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银河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2019年12月23日 赎回起始日2019年12月23日 注:1)银河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2、投资人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关于本基金申购金额限制的规定如与其他规定不同,以本公告为准。各代销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本基金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 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1.5% 50万元(含)至200万元1.2%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0.8%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笔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和转换费率。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 基金份额不足10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 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各代销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N<7日1.5% 7日≤N<30日0.75% 30日≤N<1年0.5% N≥1年0 注:上述赎回费率中,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年按365日计算。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30日(含) 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0日 (含)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180日(含)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和转换费率。 5.基金销售机构 5.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徐佳晶、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院A-F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号耀中广场B2215(邮编510610) 电话:(020)88524556 传真:(020)88524556 联系人:夏坚亮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206号三层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01号3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邮编:210019) 电话:(025)84671299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6F(邮编:518046)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5.2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 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者亦可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或联系本公司客服中心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公司网址:www.galaxyasset.com 客服热线:400-820-08602、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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