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得装备: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
原标题:联得装备: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 标志组合 关于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 公开发行 A 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 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邮政编码: 518017 12 / F ., TAIPING FINANCE TOWER , NO . 6001 YITIAN ROAD , SHENZHEN , P . R . CHINA 电话( Tel . ):( 86 - 755 ) 88265288 传真( Fax . ): ( 86 - 755 ) 88265537 网站( Website ): www . shujin . cn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 ································ ···························· 4 一、律师事务所和签名律师简历 ································ ································ ···· 4 二、信达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的过程 ································ ····················· 5 三、信达律师声明事项 ································ ································ ················ 6 第二节 正文 ································ ································ ···························· 8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 ·········· 8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 ············· 9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 ············ 10 四、发行人的设立 ································ ································ ····················· 1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 ·················· 17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 ·························· 1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 ········· 21 八、发行人的业务 ································ ································ ····················· 2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 ············ 2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 ··············· 3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 ······ 43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 48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 4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49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 5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 ·················· 5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 5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 ······ 56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 ········· 58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 ······ 58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 58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 ································ ································ ·················· 59 释 义 在本 《律师工作报告》 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公司/联得装备 指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本次 创业板 公开发行 A 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行为 联得有限 指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衡阳联得 指 衡阳市联得自动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 公司 东莞联鹏 指 东莞联鹏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苏州联鹏 指 苏州联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日本联得 指 Liande·J·R&D 株式会社,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华洋精机 指 华洋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公司 瑞华会计师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保荐机构/东方花旗 指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A 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 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A 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 见书》 《募集说明书》 指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审计报告》 指 瑞华会计师分别于2017年3月30日、2018年3月8日 及2019年2月27日出具的瑞华审字[2017]48470002号、 瑞华审字[2018]48470001号及瑞华审字[2019]48470001 号 《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瑞华会计师出具的瑞华核字[2019]48470003号《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的鉴证报告》 指 瑞华会计师出具的瑞华核字[2019]48470002号《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元 指 人民币元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暂行办法 》 指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 《公司章程》 指 《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最近三 年 、报告期 指 201 6 年度、 201 7 年度 及 201 8 年度 注:本 《律师工作报告》 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字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 系 因四舍 五入 造成的。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 公开发行 A 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律师工作报告 信达再工字 [2019] 第 001 号 致: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受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发 行人本次创业板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信达根据 《证券法》、《公司法》、《暂行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事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和签名律师简历 (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简介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于1993年在中国深圳注册成立,现持有广东省司法厅 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31440000455766969W),有资格依 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本《律师工作报告》项下之法律 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为证券金融法律业务、房地产法律业务、 诉讼法律业务等。信达已为上百家国内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配股与 增发、发行可转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置换、收购兼并与股权转让、股 权分置改革、股权激励等业务提供过法律服务,并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 顾问。 (二)签名律师简介 本次 《法律意见书》 及 《律师工作报告》 的 签名 律师为 黄媛、贺春喜 ,二位 律师从业以来无违法违规记录。 黄媛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现为 信达律师 ,主要 从事股份制改造、股票发行上市、收购兼并等公司证券法律业务 ,曾 参与 多家 企 业的股份制改造、或股票发行上市、或并购重组等公司证券法律业务。 联系方式: 0755 - 88265288 电话: 0755 - 88265537 E : huangyuan @ shujin . cn 贺春喜 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现为 信达律师,主 要从事股份制改造、股票发行上市、收购兼并等公司证券法律业务 ,曾参与多家 企业的改制、 或股票发行 上市 、或 再融资 等公司证券法律业务 。 联系方式: 0755 - 88265288 电话: 0755 - 88265537 E : hechunxi @ shujin . cn 二、信达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的过程 信达 律师按出具 《律师工作报告》 和 《法律意见书》 的要求及律师审慎调查 的执业规范,向发行人提交了要求其提供的文件资料清单,并对所提供文件资料 的真实性进行了查验,向有关人员和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调查, 查勘了发行人主要财产和办公经营场所,与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发行所 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了商讨,审阅了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在此基础上制作了 《法 律意见书》 、 《律师工作报告》 及工作底稿。 三、信达律师声明事项 (一) 信达 律师 是依据本《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以及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 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 信达 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 信达 律师在本《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 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 信达 律师 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 信达 律师 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 行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 信达 提供了 信达 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 头证言等文件;发行人在向 信达 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 陈述;发行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 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四) 信达 及 信达 律师 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律师工 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 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五) 信达 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 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本《律师工作报 告 》和《法律意见书》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 本次创业板公开发 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 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 信达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与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在此声明基础上出具本《律师 工作报告》 和《法律意见书》 。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 1 、 发行人于201 8 年 3 月 1 4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1 8 年 3 月 3 0 日召开 2017 年年度 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 有关 议案: 《 关于 公司符合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方案的议案 》、《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 预案的议案 》、《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 《 关于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 公司 公开发行 A 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 摊薄即期回报 、 填补措施 及相关承诺 的议案》、 《关于制定公 司未来三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 2 018 - 2020 年)的议案》、 《 关于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人士 办理本次 公开发行 A 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 相关 事项的议案》 。 根据发行人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2019年2月27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及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 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延 期的议案》。其中 《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 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尚需发行人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 经 信达 律师核查, 发行人 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包含了 发行证券的种 类 和 规模、 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募集资金用 途、发行决议的有效期、债券 利率、 债券期限 、 回售条款、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 式、转股期、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 、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事宜的授权等《 暂 行 办法》中所要求的必须包括的事项。 3、经核查发行人 关于本次发行相关会议 的会议 通知、表决票、决议和记录 等相关文件,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 序及结果、决议内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暂行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 及深交所批准 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由其前身联得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2 年6月27日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888号”文核准,公司于2016年9月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83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 每股13.5元。经深交所“深证上[2016]662号”文批准,公司股票于2016年9月28 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联得装备”,证券代码“300545”。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持有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38806748 A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 道大浪社区同富邨工业园A区3栋1-4层,法定代表人为聂泉,注册资本为 14,411.8272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电子半导体工业自动化设备;光 电平板显示(LCD/LCM/TP/OLED/PDP)工业自动化设备、检测设备、其他自 动化非标专业设备,设施、工装夹具、工控软件的研发、设计、销售和技术服务;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 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运;光电平板显示(LCD/LCM/TP/OLED/PDP) 工业自动化设备、检测设备、其他自动化非标专业设备,设施、工装夹具、工控 软件的生产。 经信达律师查验,发行人现为依法有效存续 的上市公司 ,不存在根据有关法 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暂行办法 》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 根据瑞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及 2018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分别 3,843.22万元、5,652.25万元 及 8 , 527 . 04 万元 , 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 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 规定。 3 、 根据瑞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 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符 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 、 根据 发行人《 审计报告 》, 截至 201 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净资产为 5 9 , 210 . 27 万元 ,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 5 、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未有其他已发 行债券。 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 议案》及《审计报告》 ,发行人本次发行不超过 2 亿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 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人 2 018 年末 净资产的 40 % ,符合《证券法》第 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6 、 根据 《募集说明书》、 《审计报告》 及发行人确认 ,发行人 201 6 年度、 201 7 年度及 201 8 年度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 (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 ) 分 别为 3,843.22 万元、 4,566.95 万元、 7,721.18 万元,年均 可分配 利润 为 5,176.34 万元。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规模不超过 2 亿元, 票面利率 按 每年 3 % 计算,发行人每 年应支付的利息 不超过 6 00 万元 。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 债券一年的利息,债券 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符合《证券法》第十 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 7 、 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并经 信达 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 募集 资金拟用于 新型显示技术智能装备总部基地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符合《证券法》第十 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 暂行办法 》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及2018年实现净利润(以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分别5,652.25万元、 8 , 527 . 04 万元 ,发 行人最近两年盈利,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 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暂 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在符合《公司法》及 本章程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1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红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1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的部分,在公司具有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公告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发行人2017年实施的现金分红分别为1,441.32万元,占2017年度实现可分配利润 的25.50%,2018年拟实施的现金分红为1,441.18万元,占2018年度实现可分配利 润的16.90%,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关于“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 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保留意见或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符合《暂行 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报表资产 负债率为49.08%,母公司资产负债率为48.72%,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45%,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的公告文件及说明并经信达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 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发行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 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六款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董监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 人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 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 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4)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5)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 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8、根据瑞华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及本《律 师工作报告》“第十八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 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符合《暂行办法》第十 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及《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新型显示技术智能装备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用 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 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第三款的规定。 10、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不会导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 的独立性,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11、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 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2、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 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3、发行人已经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进行信用评级,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本次发行债券信用评级均为“A+”, 评级展望为“稳定”,并对跟踪评级做出了相应的安排,符合《暂行办法》第二 十一条的规定。 14、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 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同时约定了存在下列事项 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 1 )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 2 )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 3 )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 散或者申请破产; ( 4 )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 5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5、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 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 债券到期日止,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6、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 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 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 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具体转股价格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7、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约定了赎回条款,发行人可 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8、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约定了回售条款,并约定若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 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19、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了转股价格以及转股价 格的调整和修正条款,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除须按照《证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外,符合《公司法》、《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系 由 联得有限 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 股份 有限公司 ,发起人为 聂泉、 刘文生、钟辉 等 2 5 名自然人 。发行人设立过程如下: (一) 2012 年 5 月 1 6 日,经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国 浩专审字 [ 2012 ] 801 A 421 号《审计报告》审计,截至 2 012 年 2 月 2 9 日,联得有限 的净资产值为 5 7 , 507 , 302 . 64 元。 2 012 年 5 月 1 9 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 价有限公司出具深国众联评报字( 2 012 )第 3 - 024 号《资产评估报告》,联得有 限 截至 2 012 年 2 月 2 9 日的净资产值为 6 , 698 . 65 万元。 2012 年 6 月 12 日, 联得有限 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 联得有限 全体 股东作为发 起人,将 联得有限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截 至 20 12 年 2 月 29 日(变更基准日) 经审计净资产值 57 , 507 , 302 . 64 元按 1 . 15014 : 1 的比例折成 5 , 0 00 万股股份,每股 面值 1 元,折股溢价款转入资本公积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 5 , 000 万元,各发起人 以其所持 联得有限 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 (二) 20 12 年 6 月 12 日, 联得有限 的股东作为发起人签订了《 关于深圳市联 得自动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的发起人协议 》,该协议就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 、股份总数、股本设置 和出资方式、发起人的权 利和义务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 (三) 2012 年 6 月 1 6 日 , 发行人 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了 《关 于股份公司筹建情况的报告》、《关于股份公司章程的说明》等议案,同时选举 产生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的股东代表监事 。 (四) 2012 年 6 月 1 8 日 ,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 国浩 验字 [ 20 12 ] 801 A 75 号《验资报告》 对发起人的出资进行了验证 。 (五) 2012 年 6 月 2 7 日 , 发行人 依法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并领取了注册号为 4 4030610335233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 信达 律师查验后认为: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方面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是合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公司 。 (二) 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验资均已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 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形成的创立大会 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决议真实有效 。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查验,发行 人主营业务为平板显示模组组装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 发生变化。发行人拥有完整的产品研发、采购、产品生产和销售系统,在业务的 各经营环节均不依赖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作为生产型企业 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 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 权。发行人目前不存在被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 形。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产生,发行人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 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 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部分劳动合同及社保、公积金缴费记录,公司实行全员劳 动合同制,建立了规范和健全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制度,并完全独立于控股 股东及其他股东;公司目前已依法与员工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依法参加社 会保险,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机构图并 经 信达 律师查验,发行人建立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及监督机构,设置了 相关业务 部门,不存在 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干预其职权的情形。 经 信达 律师查验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 职权,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经 信达 律师核查 ,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 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银行帐户,未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发行人依法独立纳 税;发行人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发行人资 金使用的情况。 (六)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包括采购、生产、销售等,该等业务体系的设立、运行均 不依赖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的收入和利润主要来源于自身经营,不依赖 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综上所述, 信达 律师认为, 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 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发行人系由联得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为聂泉、刘文生 、钟辉、范杰、聂正本、黄昌乐、熊启生、王彬、聂键、 刘俊里、帅小波、龙桂华、曹铭、谭楚华、韩秀杰、王亚春、姚强、贺铁海、聂 柳红、黄鹏、周佳、张军、谭绍永、杨彬及刘宗杰 。 各发起人及其持股比例如下 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 ) 1 聂泉 4,615.70 92.314 2 刘文生 100.00 2.000 3 钟辉 60.00 1.200 4 范杰 58.00 1.160 5 聂正本 35.00 0.700 6 黄昌乐 25.00 0.500 7 熊启生 12.00 0.24 0 8 王彬 11.00 0.220 9 聂键 10.00 0.200 10 刘俊里 9.00 0.180 11 帅小波 9.00 0.180 12 龙桂华 9.00 0.180 13 曹铭 8.00 0.160 14 谭楚华 6.00 0.120 15 韩秀杰 5.00 0.100 16 姚强 3.50 0.070 17 杨彬 3.50 0.070 18 贺铁海 3.00 0.060 19 聂柳红 3.00 0.060 20 黄鹏 3.00 0.060 21 周佳 3.00 0 .060 22 王亚春 2.85 0.057 23 张军 2.50 0.050 24 谭绍永 2.00 0.040 25 刘宗杰 0.95 0.019 合计 5,000.00 100.000 信达 律师 核查 后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均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的资格,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持有发行人 5 % 以上股份的股东 经信达律师查验,截至2018年12月31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 聂泉,具体情况如下: 聂泉 ,身 份证号为 43040219650129****,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聂泉 持有发行人9 , 231 . 4 万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64 . 05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公告文件,并 经核查, 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日 , 聂泉 将其持有发行人股份中的2,160万股进行了质押,占其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23.4%,占公司总股本的14.99%,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质押股数(股) 质押开始日 质押到期日 质权人 1 6,600,000 2016.12.05 2019.12.0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8,700,000 2017.06.23 2019.10.2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200,000 2017.08.11 2019.12.0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900,000 2018.02.05 2019.12.0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200,000 2018.02.06 2019.12.0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 7,900,000 2018.06.28 2019.10.2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 200,000 2016.12.05 2019.12.0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 500,000 2016.12.05 2019.12.0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21,600,000 -- -- -- 经 信达 律师查验,上述持有发行人 5 % 以上股份的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的资格 , 其持有的股份不存在 权 属争议的情形。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4,411.83万股,其中聂泉 直接持有64.05%的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依其所持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足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并依其任职对公司日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除上述已质押的股票外,实际控制人聂 泉尚持有发行人7,071.4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49.07%,上述质押不会对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产生影响。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的股本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本结构表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截至 2 01 8 年 1 2 月 3 1 日 ,发 行人股份总数为 14 , 411 . 83 万 股, 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持股数量( 万 股) 持股比例( % ) 一、限售流通股 9 , 599 . 19 66 . 61 1 、国家持股 0 . 00 0 . 00 2 、国有法人持股 0 . 00 0 . 00 3 、其他内资持股 9 , 599 . 19 66 . 61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0 . 00 0 . 00 境内自然人持股 9 , 599 . 19 66 . 61 二、无限售流通股 4 , 812 . 64 33 . 39 三、股份总数 14 , 411 . 83 100 . 00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 性质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 % ) 1 聂泉 境内自然人 9 , 231 . 4 64 . 0 5 2 刘文生 境内自然人 200 . 0 0 1 . 39 3 TEMASE FULLER ALPH A PTE LTD 境外法人 171 . 96 1 . 19 4 饶忠华 境内自然人 138 . 56 0 . 96 5 钟辉 境内自然人 120 . 00 0 . 83 6 萍乡市 富海银涛玖号产业发 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境内一般法人 120 . 00 0 . 83 7 范杰 境内自然人 116 . 00 0 . 80 8 周晨 境内自然人 66 . 00 0 . 46 9 国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 — 客户资金 境外法人 6 0.62 0 .42 10 黄昌乐 境内自然人 50 . 00 0 . 35 (二)发行人的股本演变 1 、发行人首发上市 时股本结构 发行人前身为 联得有限 , 于2012年6月27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888号”文核准,公司于2016年9月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股)1,783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每股13.5元。经 深交所“深证上[2016]662号”文批准,公司股票于2016年9月28日在深交所创业 板上市交易。 2016 年 11 月 8 日,发行人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 工商变更登记,注 册资本为 7 , 1 30 . 5936 万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为 7 , 1 30 . 593 6 万 股,股本结构为: 股份类型 持股数量( 万 股) 持股比例( % ) 一、限售流通股 5 , 347 . 59 75 . 00 1 、国家持股 0 0 . 00 2 、国有法人持股 0 0 . 00 3 、其他内资持股 5 , 347 . 59 75 . 00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267 . 38 3 . 75 境内自然人持股 5 , 080 . 21 72 . 50 二、无限售流通股 1 , 783 . 00 25 . 00 三、股份总数 7 , 130 . 59 100 . 00 2 、 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经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于2017年5月17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760,200股,2017年7月21日, 发行人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7,206.6136万元。 3、2018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8年3月30日,经发行人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拟以2017年 末总股本72,066,13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元(含 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4,413,227.2元(含税)。同时向全体股东以 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10股,分配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增至144,132,272股。 4、2018年,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2018年4月19日,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因原 2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变更为 144,118,272股。 综上所述, 信达 律师认为,发行人 上市后 股权变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记载 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相关信息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 “ 一般经营项目:电子半导体工业自动化设备, 光电平板显示( LCD / LC D / TP / OLED / PDP )工业自动化设备、检测设备、其他 自动化非标专业设备,设施、工装夹具、工控软件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 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 批准的项目除外 );许可经营项目: 普通货运(不含危险货物运输及凭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经营)。 ” 根据发行人公示的年度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采取“以销定产”、 “以产订购”的方式,根据客户不同的设计方案、材料选择等生产符合客户要 求 的产品并销售给客户,以获取利润回报。 发行人 已取得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核发的编号为粤交运管许可深字 440300015763 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至 20 22 年 7 月 25 日 。 信达 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经营主营业务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或许可,其 业务与 公司章程 所记载的经营范围相符,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 信达 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 , 发行人现设有日本子公司 ,主要 从事研发业务 ; 另 发行人参股华洋精机, 除此外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 。 (三)经 信达 律师 查验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持 续从事 平板显示模组组装设备 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 (四)根据 《审计报告》及 发行人披露的 年度 报告, 2016 年度、 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 ,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分别为 99.32 % 、 99.62 % 及 99.33 % 。 发行 人 的收入和利润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据此, 信达 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根据发行人 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及 报告期内 股东大会决议 等文件资料 ,并经 信达 律师 查验 ,报告期内发行人连续盈利,经营状况稳定,未 出现需要终止的情形, 公司 内部治理机构和经营管理机制规范运作, 合法拥有与 经营有关的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据此, 信达 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经营方 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1 、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为聂泉。 除控股发行人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聂泉控制的其他企业 为东莞市景福机 械设备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东莞市景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成立于 2 017 年 5 月 15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441900 MA 4 WJTDH 89 ,注册资本为 1 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聂泉,住所为 东 莞市塘厦镇塘龙东路 75 号二楼 (集群注册) ,经营范围为销售:电子元器件。聂 泉持有其 100 % 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职务。 2 、 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5 % 以上的 股东 除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聂泉外,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持有 5 % 以上股份的股东。 3 、发行人的子公司 ( 1 ) 东莞联鹏 企业名称: 东莞联鹏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91441900MA4WRLG93D 住所: 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大道南217A号 法定代表人: 聂泉 注册资本: 13,0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2017年7月3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电子半导体工业自动化设备;光电平板显示工业自动化设备、检测设备、 其他自动化非标专业设备,设施、工装夹具、工控软件的研发、设计、生 产、销售和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100%的股权 ( 2 ) 衡阳联得 企业名称: 衡阳市联得自动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91430400599401715C 住所: 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区工业大道9号科技研发中心401室 法定代表人: 聂泉 注册资本: 4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2012年6月25日至2042年6月24日 经营范围: 工业自动化设备、设施、软件的开发设计及生产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100%的股权 ( 3 ) 苏州联鹏 企业名称: 苏州联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9132050509150836XJ 住所: 苏州高新区科技城昆仑山路189号9栋 法定代表人: 聂泉 注册资本: 1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2014年1月8日至2044年1月7日 经营范围: 工业自动化设备、设施、软件开发设计及销售;平板显示器自动化专业设 备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99%的股权,衡阳联得持有1%股权 ( 4 ) 日本联得 企业名称: Liande·J·R&D 株式会社 注册编号: 1500-01-021578 公司地址: 奈良县香芝市 总股本: 1,000股 主营业务: 以液晶面板,半导体为代表的电子产品,锂电池及其相关产品的研究及开 发业务;工业设备的研究及维护管理业务;各种全自动设备、器材、产业 应用软件的开发,涉及,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等业务;电气工业;以上 各项附带或相关的一切业务。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100%股权 4 、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公司名称: 华洋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邱政玮 公司地址: 台南市永康区正南三路360号 注册资本 4,300万新台币 主营业务: CE01010 一般仪器制造业、CE01990 其他光学及精密器械制造业、 CB01010 机械设备制造业、CE01030 光学仪器制造业、F113010 机械批 发业、113030 精密仪器批发业、F113990 其他机械器具批发业、F213040 精密仪器零售业、F213080 机械器具零售业、F401010 国际贸易业、 E604010 机械安装业、I501010 产品设计业、I599990其他设计业、IG02010 研究发展服务业、IG03010 能源技术服务业。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其40%股权 发行人于 2 017 年 1 0 月 2 4 日与华洋精机股东邱政玮签署 《投资 协议》 , 约定公 司 向 邱政玮 支付 股权转让款 1 , 400 万元人民币以受让其持有的华洋 精机 40 % 的股 权, 增资 华洋精机 的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800 万元人民币 ,最终公司将持有华洋 精 机 51 % 的股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完成 与华洋 精机 的 股 东 邱政玮股权转让及工商变更事宜, 发行人现 持有华洋公司 40 % 的股份 。 5 、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日常管理有较大 影响力,也是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详 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 “ 十五、发行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 6 、 其他关联方 ( 1 ) 衡阳县四海矿业有限公司 成立于 2009 年 9 月 21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4216940309838 ,注 册资本为 2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 汪 向荣,住所为衡阳县界碑镇瓷城北路 490 号, 经营范围为瓷泥、钠长石销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聂泉持有其 30 % 股权并担任监 事职务。 ( 2 )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于 2008 年 1 月 2 1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71868185 H ,注 册资本为 10 , 124 . 6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 刘和国 ,住所为 深圳市南山区 科技中二路 1 号深圳软件园( 2 期) 9 栋 601 、 602 室 ,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 计算机软、 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动漫设计;网络游戏研发;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许 可经营项目: 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 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游戏出版物; 手机游戏出版物;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 发行 人独立董事杨文担任独立董事。 ( 3 )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成 立于 2004 年 7 月 2 6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6497004 XE ,注 册资本为 20 , 684.8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刘 炜 ,住所为 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 田心社区金田路 352 号 ,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 国内贸易,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以上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 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开业或者使用前经审批的,取得有关 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 胶粘制品、不干胶、绝缘材料、散热材 料、电子产品、五金制品、塑胶制品、电子电气材料、精密组件、光电器件、 电 子功能性器件的生产和销售(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普通货运(凭有效的《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 。 发行人独立董事杨文担任独立董事。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 影响(包括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也是发行人的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经 常性关联交易主要系采购商品以及接受或提供劳务,具体 情况 如下: ( 1 )采购商品 / 接受劳务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 018 年 发生额(元) 2 017 年 发 生额(元) 华洋精机 采购商品 18 , 592 , 236 . 25 4 , 625 , 263 . 75 华洋精机 接受劳务 1 , 994 , 652 . 00 - - ( 2 )出售商品 / 提供劳务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 018 年 发生额(元) 2 017 年 发生额(元)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