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品质优选定开混合 : 东方红品质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时间:2019年12月23日 21:45:46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红品质优选定开混合 : 东方红品质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东方红品质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重要提示

1、东方红品质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2019年10月24日证监许可【2019】1989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每满两年开放一次。本
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或者其他业务。


3、本基金的基金代码为008263。


4、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东方红
资产管理”),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
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5、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0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
售机构公开发售。


6、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包括管理人的直
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7、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应使用中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经开立中登公司的开
放式基金账户,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理认购申请即可。未开立
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9、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
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利息折算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在募集期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基金份额的
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基
金份额的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果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出现变相规避50%集中
度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认购申请仅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认购申请。


11、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1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当日(T日)在规定
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交易情况。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3、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未开
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808咨询认购事宜。


14、在募集期间,除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招募说明书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或减少
其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披露。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6、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
情况,请详细阅读发布于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


17、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是一只混
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以
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每满两年开放一次。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
上市交易。因此,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投资
有风险,投资人认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
巨额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
特有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为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
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
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如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
险和原始权益人的风险等,以及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如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
评级风险、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等。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
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会面临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
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
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参与科创板投资,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
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价波动风险、退市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选择不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18、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和代码

基金名称:东方红品质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东方红品质优选定开混合

基金代码:008263

(二)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
的第二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二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年
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即每个开放期首日为每个封闭期
起始之日的第二年年度对日,包括该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
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
回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资产净值的长
期稳健增值。


(六)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七)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包括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
权的电子交易平台。


2、代销机构包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
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详见“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披露。


(八)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0日面向投资者发售。基金募集期如需调


整,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并且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


2、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九)认购方式与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2、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3、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缴款。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
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
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
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养老目标基金以及职业年金计划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
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
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率如下: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1.00%,假定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1.0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5.50)/1.00=9,906.49份

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
元,可得到9,906.49份基金份额。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在发售期内面向投资者发售。


2、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基金份额的认购
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基金份
额的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对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出现变相规避50%集中
度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认购申请仅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认购申请。


5、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应使用中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经开立中登公司的开
放式基金账户,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理认购申请即可。未开立
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6、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指定基金代销机构以及上海东方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办理。


(二)发售机构开户与认购办理流程

1、通过直销中心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不营
业)。


(2)个人客户办理开户申请时,应亲赴直销网点,并提供下列资料:

1)客户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账户类业务申请书(个人)》《权益须
知》和《投资者信息更新告知函》;

4)基金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客户赎回、
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
户名称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等。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个人客户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东方红资产管理
指定的银行账户:

户名: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账号:03492300040015591

大额支付号:103290028025

2)汇款时,客户务必在“汇款人”栏中完整填写其在东方红资产管理直销系统开户登记的客
户全称,汇款的账户必须与开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一致。


(4)个人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3)基金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2、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
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网上交易系统在本基金最后一个认购日的15:00之后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3、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
表。个人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
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代销机构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前应在登记机构开设基金账户。


2、投资者不能以现金方式认购

在直销中心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今后
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在代销
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相应的代销银行结算账户或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账户作为投
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


(二)发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通过直销中心办理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不营
业)。


(2)机构客户办理开户申请时,应由指定经办人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经营证券、基金、
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

3)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加盖单位公章的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机构客户印鉴卡》;

6)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
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7)根据开户主体不同所填写的《账户类业务申请书(机构)》或《账户类业务申请书(产
品)》;


8)填妥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版)》《权益须知》和《投资者信息更新告
知函》;

9)基金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a、“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客户赎
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


b、已使用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开户的机构主体,需提供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
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无需提供。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机构客户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东方红资产管理
指定的银行账户:

户名: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账号:03492300040015591

大额支付号:103290028025

2)汇款时,客户务必在“汇款人”栏中完整填写其在东方红资产管理直销系统开户登记的客
户全称,汇款的账户必须与开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一致。


(4)机构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书》,并加盖预留印鉴章;

3)基金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2、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投资者提示

(1)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柜台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
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下载直销业务申请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
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代销机构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
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
有。


3、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8、9、31、37、39、40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981

联系人:彭轶君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一83199084

传真:0755一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 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于莉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金管
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
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
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
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


认购等业务。


2、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层-29层、32层、36
层、39层、40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021-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电话:010-63636235

传真:010-63636713

联系人:张谞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6)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王景斌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站:www.bosc.cn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230807

联系人:杨国平、吴蓉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联系人:张莉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0)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陈铭铭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11)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500号上海期货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5层

法定代表人:卢大印


联系人:张敏圆

联系电话:021-63325888-4259

传真:021-63326752

客服电话:400-885-9999

网址:www.dzqh.com.cn

(1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
中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电话:025-83387249

传真:025- 83387254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453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3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10- 8513062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许梦园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付妍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1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电话:0755-22627723

客服电话:4000-188-288

网址:stock.pingan.com

(1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1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2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2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22)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显龙山路19号1幢4层1座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公司网站:http://kenterui.jd.com

(23)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传真:010-84997571

公司网站:www.danjuanapp.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披
露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600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叶尔甸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乐美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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