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特电Y1 :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9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时间:2019年12月23日 01:11:19 中财网

原标题:19特电Y1 :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9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3

——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015
年修订)》及
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封面载明日
期,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
证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主承销商已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
承销商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本募集说明书及
其摘要约定的相应还本付息安排。



债券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本募集说
明书及其摘要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的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
受损失的,或者公司债券出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
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
持有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
进行谈判,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有效维
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债券受托管理人承诺,在受托管理期间因拒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其他未按



照相关规定、约定及受托管理人声明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欲认购
本期债券
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应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
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
讼风险以及
本期债券
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本期债券
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
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凡经认购、受让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
本期债券
的投资者,均视作
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
本期债券
募集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
约定。《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
告将置备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处,债券持有人有权随时查阅。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
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
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
问。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
本期
债券
时,应特别审慎地考虑本募集说明书第二节所
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

风险因素


等有关
章节。



一、
本期债券
为可续期公司债券,存在以下不同于普通公司债券的特殊发行
事项:


1
、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
3
年,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期末及每一个
周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按约定的基础期限延长
1
个周期(即延长
3
年);发行人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则全额到期兑付。



2
、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本期债券
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
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息。首个
周期的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合格投资者的簿记建档结果
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
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
30
个基点
,利率调整后相比首个周期票面利率
不超过
40
个基点
。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
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
置日不可得,当
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
250
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

ww.chinabond.com.cn
)(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
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与
本期债券
基础期限一致
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
);


后续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
250
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
网(
ww.chinabond.com.cn
)(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
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
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与
本期债券
基础期限
一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
)。




3
、发行人续期选择权:
本期债券以每
3
个计息年度为
1
个周期,在每个周
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
个周期(即延长
3
年),或选择在
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
30
个交易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4
、递延支付利息权:
本期债券
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
付息事件,
本期债券
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
款已经递延的所有
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
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
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应在付息日前
10
个工作日披露《递延支付
利息公告》。



5
、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
12
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
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
1
)向普通股东分红;

2
)减少注册资本。



6
、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在延期
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向普通股
东分红


2
)减少注册资本。



7
、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1
)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2
)发行
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8
、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
金融工具列报》(财会【
2014

23
号)、《关于印发
<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
的通知》
(财会【
2014

13
号),发行人将
本期债券
分类为权益工具。



若发行人选择行使续期选择权、递延利息支付权以及赎回选择权等相关权利,
则会造成
本期债券
本息支付的不确定性,可能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9

税务处理:根据《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税
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4


,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的利息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发行人
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信用)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
信用等级为
AA+
,评级展望为稳定,
本期债券
信用等级为
AA+
;说明信用质量
很高,信用风险很低。

本期债券
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为
4,321,758.86
万元(截至
2019

6

3
0
日公
司未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
合计);
本期债券
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为
41,092.30
万元(
2016
年度、
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算术平均值),预计不少于
本期债券
一年利息的
1.5
倍。

本期债券
发行及上市安排请参见发行公告。



三、债券属于利率敏感型投资品种,市场利率变动将直接影响债券的投资价
值。债券作为一种固定收益类产品,其二级市场价格一般与市场利率水平呈反向
变动。

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环境、金融货币政策以及国际经
济环
境等因素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

由于本期债券期限较长,可
能跨越一个以上的利率波动周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在其存续期内可能随着市场利
率的波动而发生变动,因而
本期债券
投资者的实际投资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四、
本期债券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积极申请
本期债券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流通。由于具体上市审批事宜需要在
本期债券
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并依赖于
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或核准,发行人目前无法保证
本期债券
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
合法的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流通,且具体上市进程在时间上存在不确定性。此外,
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受到宏观经济环境、投资者分布、投资者交易意愿
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亦无法保证
本期债券
在交易所上市后
本期债券
的持有人能
够随时并足额交易其所持有的债券。



五、
本期债券
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
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一定的资质条件,相
应资质条件请参照《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

本期债券
发行完毕后,也将仅限于合格投
资者范围内交易流通。



六、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
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
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在本次



债券存续期间,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任何有效决议的效力优先
于包含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主体就该有效决议内容做出的决议和主
张。债券持有人认购、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债券均视作同意并接受发
行人为本次债券制定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受之
约束。



七、本次债券为无担保债券。在本次债券的存续期内,若受国家政策法规、
行业及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发行人未能如期从预期的还款来源中获得足够
资金,可能将影响本次债券本息的按期偿付。若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次
债券的本息,债券持有人亦无法从除发行人外的第三方处获得偿付。



八、公司存货主要包括下属子公司采购的各种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及在产品
和产成品等,
2016

-
2018
年末及
2019

6
月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385,26.95
万元、
1,382,026.58
万元、
1,283,07.32
万元和
1,198,192.84
万元,占流
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9.4%

25.69%

22.68%

19.70
%
。近三年及一期存货规

保持
在较高水平
,主要原因是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带来原材
料、库存商品规模扩大以及输变电成套工程施工、光伏电站施工增加所致。较高
的存货余额可能导致公司资金周转不畅,从而对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造成一定的负
面影响。



九、发行人孙公司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产品是太阳能级多晶硅材料,
多晶硅材料是太阳能硅片、太阳能电池及太阳能光伏组件的主要原材料,多晶硅
材料的市场主要取决于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发展及市场需求状况。多晶硅项目属于
高耗能项目,受国家相关政策影响较大,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并且能源价格波
动对多晶硅生产成本影响较大。



201
年以来,受欧债危机影响,德国、意大利等
欧洲
国家补贴政策出台及欧
洲各国需求减少,全球光伏市场急转而下,下游产品一路暴跌,导致多晶硅价格
飞速下降,最大跌幅超过
60%


2015
-
2018
年,光伏行业持续
回暖
。但光伏市场
相关产品的价格波动依旧可能会对发行人光伏板块生产经营存在一定影响。



十、根据国家

走出去


的战略,发行人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走国际化发展
之路,先后参与了非洲、东盟、上合组织、海湾多个国家与地区的电力建设成套
项目,通过
EPC
总承包,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




公司以先进的技术、可靠的产品及优质的服务赢得了市场和荣誉。发行人海外业
务需要使用美元等其他货币进行交易,当外汇市场存在不利于发行人的变动时,
将面临一定的汇兑风险。



十一、
截至2019年6

末,公司所有权或使用权受限的资产账面价值为
1,71,123.34
万元,占总资产的15.74
%
。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对发行人抵质押资
产的求偿权劣后于资产抵押权人或质权人,发行人受限资产占比较大,一旦本期
公司债券偿付出现问题,债券持有人将会因资产求偿权劣后导致利益得不到保障。



十二、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发行人的核心子公司,截至
2019

6
月末,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
9,859,49.98
万元,净资产
4,192,491.20
万元,
2019

1
-
6

实现收入
1,705,184.10
万元,实现净利润
124,27.39
万元。截至
2019

6

末,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资产占发行人合并口径的
90.72%

2019

1
-
6
月,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发行人合并口径的比例分别
88.15%

97.28%
。截至
2019

6
月末,发行人持有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12.03%
的股份,
系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发行人关联方新疆宏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特变电工股
份有限公司
6.84%
的股份,系该公司第二大股东。发行人对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
司拥有实际控制权,所以将该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但发行人对特变电工股份有限
公司的持股比例较低,存在一定丧失实际控制权的
风险,如果丧失对特变电工股
份的控制权,将导致发行人财务情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近年来发行人所获得的政府补助及递延收益摊销主要来自于各分、子
公司所在地方政府,包括昌吉、乌鲁木齐、沈阳、衡阳、西安等。发行人对国
家及各地方政府政策保持高度关注,并积极申请与发行人有关的优惠政策及补贴。

作为中国重大装备制造业核心骨干企业,世界电力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国家级
高新技术企业,中国最大的变压器产品研制基地和重要的电线电缆、太阳能光伏
产品及系统的研发、制造和出口基地,发行人申请的政府补助多为科研补助、工
业企业补助、对外投资补助等,并于近年来多次获得上述政府补助。未来,发行
人将继续关注国家及地方政
府政策并积极申请相关补助,但政府是否仍然对发行
人相关行业提供优惠依赖于经济周期及行业发展阶段,发行人政府补助及递延收
益摊销是否可持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十四、截至
2019

9
月末,发行人合并口径总资产
1,075.2
亿元,净资产
435.51
亿元;
2019

1
-
9
月,发行人合并口径营业总收入
292.87
亿元,净利润
19.91
亿元。




发行人
2019

1
-
9
月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或对其偿债能力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的条件。发行人
2019

1
-
9
月财
务数据详见

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




九、发行人
2019

1
-
9
月财务报表和主要财务指标










目录


..
..
..
..
2
重大事项提示
..
..
..
..
4


..
..
..
..
14
第一节
发行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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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
一、本期债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
..
..
19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
..
19
(二)核准情况及核准规模
..
..
..
19
(三)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
..
..
20
(四)本期债券发行及上市安排
..
..
..
26
二、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
..
..
27
(一)发行人: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
..
27
(二)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
..
..
..
27
(三)联席主承销商
..
..
..
27
(四)分销商
..
..
..
..
28
(五)律师事务所: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
..
..
29
(六)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29
(七)资信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
..
29
(八)簿记管理人收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30
(九)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
..
..
..
30
(十)申请上市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
..
31
(十一)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31
三、认购人承诺
..
..
..
..
32
四、发行人与有关机构及人员的利害关系
..
..
32
第二节
风险因素
..
..
..
..
34
一、与本期债券相关的风险
..
..
..
34
(一)利率风险
..
..
..
..
34
(二)流动性风险
..
..
..
34
(三)偿付风险
..
..
..
..
34
(四)偿债保障风险
..
..
..
35
(五)资信风险
..
..
..
..
35
(六)评级风险
..
..
..
..
35
(七)本期债券安排所特有的风险
..
..
..
36
二、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
..
..
37
(一)财务风险
..
..
..
..
37
(二)经营风险
..
..
..
..
40
(三)管理风险
..
..
..
..
43
(四)政策风险
..
..
..
..
44
第三节
发行人及本期债券资信状况
..
..
..
51

一、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情况
..
..
..
51
二、信用评级报告的主要事项
..
..
..
51
三、发行人历史评级情况
..
..
..
53
四、发行人资信情况
..
..
..
54
第四节
增信机制、偿债计划及偿债保障措施
..
..
59
一、增信机制
..
..
..
..
59
二、偿债计划
..
..
..
..
59
三、偿债资金来源
..
..
..
..
59
四、偿债应急保障方案
..
..
..
60
五、偿债保障措施
..
..
..
..
61
六、违约责任
..
..
..
..
62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
..
66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
..
66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
..
..
..
66
三、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
..
..
68
四、发行人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
..
..
..
68
(一)发行人股权结构
..
..
..
68
(二)发行人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
68
五、发行人独立经营情况
..
..
..
70
(一)机构独立
..
..
..
..
70
(二)人员独立
..
..
..
..
70
(三)业务独立
..
..
..
..
70
(四)财务独立
..
..
..
..
70
(五)资产独立
..
..
..
..
71
六、发行人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
..
71
(一)主要子公司基本情况及经营业务情况
..
..
71
(二)发行人主要合营、联营企业
..
..
..
75
七、发行人组织结构及公司治理
..
..
..
77
(一)发行人组织架构图
..
..
..
77
(二)发行人治理结构
..
..
..
79
(三)发行人内部控制度
..
..
..
81
八、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
..
82
(一)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
..
82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
..
..
84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权及债券情况
..
85
(四)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及任职资格说明
..
..
..
..
85
九、发行人经营状况
..
..
..
85
(一)发行人经营范围
..
..
..
85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
..
..
85
(三)发行人行业情况
..
..
..
104
(四)发行人行业地位及竞争优势
..
..
.
114
(五)发行人未来发展计划
..
..
..
125

十、发行人报告期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
127
十一、发行人报告期内资金被关联方违规占用或担保的情况
..
127
十二、关联方
关系及交易情况
..
..
..
127
(一)发行人主要关联方
..
..
..
127
(二)主要关联方交易
..
..
..
128
十三、发行人执行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情

..
..
132
(一)关于是否涉及闲置土地
..
..
..
132
(二)关于是否涉及炒地行为
..
..
..
132
(三)关于是否涉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
..
..
13
(四)结论意见
..
..
..
.
13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安排
..
..
13
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
..
..
..
136
一、发行人近三年财务报表
..
..
..
136
(一)合并财务报表
..
..
..
136
(二)母公司财务报表
..
..
..
140
(三)关于会计政策调整说明
..
..
..
143
二、合并报表的范围变化
..
..
..
145
(一)
2016
年度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
..
..
145
(二)
2017
年度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
..
..
145
(三)
2018
年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
..
..
147
(四)
2019

1
-
6
月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
..
..
148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
..
1
48
(一)主要财务指标
..
..
..
148
(二)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
..
..
149
四、有息债务情况
..
..
..
17
五、本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
..
..
179
六、重大或有事项及承
诺事项
..
..
..
180
(一)对外担保情况
..
..
..
180
(二)关联方担保情况
..
..
..
180
(三)发行人涉及的重大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
..
180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
..
..
181
七、资产权利限制情况
..
..
..
181
八、发行人
2019

1
-
9
月财务报表和主要财务指标
..
..
182
(一)合并财
务报表
..
..
..
182
(二)母公司财务报表
..
..
..
186
(三)主要财务指标
..
..
..
189
第七节
募集资金运用
..
..
..
191
一、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规模
..
..
..
191
二、本期债券募集资金运用计划
..
..
..
191
三、募集资金运用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

..
..
192
(一)对发行人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
..
..
192
(二)对发行人财务成本的影响
..
..
..
192
(三)对于发行人短期偿债能力的影响
..
..
192

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和监管
..
..
..
193
五、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承诺
..
..
193
六、前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
..
..
193
第八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
..
..
..
195
一、总则
..
..
..
..
195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
..
..
196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
..
..
196
四、议案、委托及授权事项
..
..
..
20
五、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
..
..
202
六、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
..
..
203
七、附则
..
..
..
..
205
第九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
..
..
..
207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
..
..
..
207
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
..
..
207
(一)受托管理事项
..
..
..
207
(二)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
..
..
208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
..
215
(四)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
..
..
219
(五)受托管理人的变更
..
..
..
220
(六)违约责任
..
..
..
.
221
第十节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
..
224
发行人声明
..
..
..
..
225
主承销商声明
..
..
..
..
229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
..
..
230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
..
..
231
律师声明
..
..
..
..
232
审计机构声明
..
..
..
..
23
资信评级业务机构声明
..
..
..
234
债券受托管理人声明
..
..
..
235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
..
..
236
一、备查文件
..
..
..
..
236
二、备查地点
..
..
..
..
236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释义

发行人/本公司/公司/新疆特变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本部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部

控股股东/新疆特变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张新

股东会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


本次债券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
年可
续期公司债券


本期债券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
年可
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簿记
管理人/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本次发行



本次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公开发行

承销团



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承销团

余额包销



本次债券的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按承销协议
约定在规定的发售期结束后将剩余债券全部自
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为本次债券的发行而制作的《新疆特变电
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
年可续期公司债

(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为本次债券的发行而制作的《新疆特变电
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
年可续期公司债

(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摘要》




简称



释义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月颁布的《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登记机构/登记机构/登记托管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交所/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合格投资者



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承销协议》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为本次债券发行签订的《新疆
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9年可续期
公司债券承销协议》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发行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签订的《新疆特变电工
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
年可续期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发行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为本次债券发行而制
定的《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
年可续期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审计机构/信永中和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联合评级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



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报告期/近三年及一期



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
-
6



《公司章程》



发行人章程,即《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章
程》

交易日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惯例执行的可交易的
日期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
包括法定假日或休息日)




简称



释义

法定假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假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假日)


元/万元/亿元



人民币元
/
万元
/
亿元


特变电工股份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特变国际



特变电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天威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西电



中国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中疆仓储



新疆中疆仓储有限公司


特变国际招标



新疆特变电工国际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特变房地产



新疆特变电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集团物流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特变集团水电



新疆特变集团水电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国际成套



新疆特变电工国际成套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自控



新疆特变电工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中疆物流



中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特变机电设备



新疆特变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昌特配件



新疆昌特输变电配件有限公司


沈阳特变



沈阳特变电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特变农业



新疆特变(集团)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特变矿业



新疆特变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远卓咨询



新疆远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衡阳电气



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工程修试有限公司


特变新能源



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特变新能源



陕西特变电工新能源有限公司


西安普瑞



西安普瑞新特能源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西安电气



特变电工西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新利钢



特变电工新利钢(沈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四方特变



四方特变电工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简称



释义

诚信建筑



新疆诚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木乃新特



吉木乃新特风电有限公司


新疆众和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汉缆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古河



沈阳古河电缆有限公司


宝胜普睿司曼



宝胜普睿司曼电缆有限公司


杭州华新



杭州华新电力线缆有限公司


上海藤仓



上海藤仓橡塑电缆有限公司


ABB公司



艾波比集团公司


西门子



西门子股份公司


耐克森



法国耐克森公司


普睿司曼



意大利普睿司曼电缆系统公司


住友



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古河



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GE



美国通用电气公司


中国机械工程



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工国际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思源电气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保利协鑫



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大全新能源



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


中电投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中节能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


中广核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华能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大唐集团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线缆厂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


kVA



千伏安


kV



千伏





简称



释义

kW



千瓦


kW·h



千瓦时


W






MW



兆瓦




本募集说明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
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发行概况


一、本期债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Xinjiang TBEA Group CO.,Ltd.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
230



办公地址:新疆昌吉市北京南路
189



法定代表人:胡述军


成立日期:
203

01

27



注册资本:人民币
7,50
万元


总股本:人民币
7,50
万元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张爱琴


联系电话:
094
-
653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1029212357


公司网址:
ww.tbeagroup.com


经营范围:
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投资业务;金属
材料、机械设备及配件、建材的销售;变压器配件;金属铸件、橡胶制品、塑料
制品、机电产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电镀加工;再生物资回收;
变压器维修;金属制品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所属行业: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二)核准情况及核准规模



2018

11

1
日,发行人召开了临时董事会通过了申请公开发行可续期公
司债券的决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依照相关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全权办理此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2018

12

28

,发行人召开了
临时
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申请公开发
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决议,
审议
批准并授权董事会及授权人处理与发行公司债券
相关的所有事宜。



2019

1
2

1
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9]
2
808
号文)核准,发
行人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
元(含
20
亿元)的可续期公
司债券。



(三)
本期债券
的主要条款


1
、发行主体: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2
、债券名称: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
2019
年可续期公司债券
(第一期)




3
、发行总额:
本次债券
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含
20
亿元),分
期发行。

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
7
亿元(含
7
亿元)




4
、债券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
票面金额为
10
元,按面值平价发
行。



5
、担保方式:
本期债券
无担保。



6
、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
3
年,
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期末及每一个
周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按约定的基础期限延长
1
个周期
(即延长
3
年)
;发行人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则全额到期兑付。



7
、债券形式:
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
本期债券
在登记机构
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本期债券
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
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8
、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
本期债券
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息。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合格投资者的簿记
建档结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
置一次。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
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
30
个基点
,利率调整后相比首个周期票面
利率不超过
40
个基点
。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
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
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
250
个工作日
中国债券信息网

ww.chinabond.com.cn
)(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
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与
本期债券
基础期限一致
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
);


后续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
250
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
网(
ww.chinabond.com.cn
)(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
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与
本期债券
基础期限
一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
)。



9
、发行人续期选择权:
本期债券以每
3
个计息年度为
1
个周期,在每个周
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
个周期(即延长
3
年),或选择在
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
30
个交易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10
、递延支付利息权:
本期债券
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
付息事件,
本期债券
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
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
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
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应在付息日前
10
个工作日披露《递延支付
利息公告》。



11
、强制付息事件:
付息日前
12
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
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
1
)向普通股东分



红;(
2
)减少注册资本。



12
、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
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在延期
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向普通股
东分红;

2
)减少注册资本。



13
、偿付顺序:
本期债券
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14
、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1
)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
得不为
本期债券
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
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
本期债券
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1
)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
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2
)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
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
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
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
20
个工作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
法规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

20
个工作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
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2
)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
金融工具列报》(财会〔
2014

23
号)、
《关于印发
<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
的通知》(财会

2014

13
号),发行人将
本期债券
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
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
本期债券
计入权益时,
发行人有权对
本期债券
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
)由发行
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符
合提前赎回条件;


2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公司相关会计条例的情
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
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
20
个工作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
日距年度末少于
20
个工作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
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发行人将以票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
者赎回全部
本期债券
。赎回的支付方式与
本期债券

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

期债券
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
本期债券
将继续存续。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
本期债券




15
、债券存续期发生特殊事项的相关安排:


鉴于
本期债券
为可续期公司债券,公司还将在定期报告及相关事件发生时披
露以下事项:



1
)发行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可续期公司债券续期情况、利率跳升情况、
利息递延情况、强制付息情况等事项,并就可续期公司债券是否仍计入权益及相
关会计处理进行专项说明;



2
)债券存续期内如出现导致本

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不再计入权益的事


项,发行人应当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其影响及相关安排;



3
)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或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发行人
应当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说明其影响及相关安排,同时就该事项已触
发强制付息情形作特别提示;



4
)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应当于付息日前
10
个交易日发布递延支



付利息公告。递延支付利息公告的披露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本期债券
的基本情况;



本次
利息的付息期间、本

递延支付的利息金额及全部递延利息金额;



发行人关于递延支付利息符合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约定的声明;



受托管理人出具的关于递延支付利息符合递延支付利息条件的专项意见;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递延支付利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定的专项意见。




5
)发行人决定行使续期选择权的,应于本期约定的续期选择权行使日前
至少
30
个交易日,披露可续期公司债券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续期选择权行使
公告的披露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本期债券
的基本情况;



债券期限的延长时间;



后续存续期内债券的票面利率或利率计算方法。



若发行人放弃行使续期权,则应在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中明确将按照约定及
相关规定完成各项工作。



16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金融工具列报》
(财会

2014

23
号)
、《关于印发
<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
的通知》
(财会

2014

13
号),发行人将
本期债券
分类为权益工具。



17
、付息方式:
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每年付息一次。



18
、起息日:
本期债券
的起息日为
2
019

12

2
6
日。



19
、付息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期之前的第
1
个工作日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本期债券
持有人,均有权
就其所持
本期债券
获得该付息债权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20
、付息日:
若发行人未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本期债券首个周期的付息
日期为
2020
年至
202
年间每年的
12

2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21
、本金兑付日:
若在
本期债券
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
额兑付
本期债券
,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
本期债券
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22
、付息、兑付方式:
本期债券
本息支付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
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办理。



23
、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的主体
信用等级为
AA+
,评级展望为稳定,
本期债券
的信用等级为
AA+
。联合信用评
级有限公司将在
本期债券
有效存续期间对发行人进行定期跟踪评级以及不定期
跟踪评级。



24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

联席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
、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
、发行方式:
本期债券
拟向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询价情况进
行债券配售。



28
、配售规则:
主承销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对所有效申购进行配售,机构
投资者的获配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配售依照以下原
则进行: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向高
对申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
本期债券
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
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
者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按照等比例的原则进行配售,
同时适当考虑长期合作的投资者优先。



29
、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
由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
销。



30
、拟上市交易场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31
、募集资金用途: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有息债务
及补充营运资金




32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

账户名称: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特变支



银行账户:
304803292017420



2

账户名称: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光明路支



银行账户:
080120975



3

账户名称: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
术开发区支



银行账户:
802030120101476045



4

账户名称: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
8060101201014508
0


33
、税务提示:
根据《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4
号),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的利息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发行人
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
本期债券
发行及上市安排


1

本期债券
发行时间安排


发行公告刊登日期:
2019

1
2

2
3
日。



发行首日:
2019

1
2

2
5
日。




网下发行期限:
2019

1
2

2
5
日至
2019

1
2

2
6
日。



2

本期债券
上市安排


本期债券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上交所提出关于
本期债券
上市交易的
申请,
办理有关上市手续,
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二、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
230



法定代表人:胡述军


联系地址:新疆昌吉市北京南路
189



联系人:张爱琴


电话号码:
094
-
65312


传真号码:
094
-
658010


邮政编码:
8310


(二)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姜琪、马凯、
潘韦豪、
朱雅各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2



联系电话:
010
-
6083
7490


传真:
010
-
6083504


邮政编码:
1026


(三)联席主承销商



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刘楚妤、
陈晛


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E

2



联系电话:
010
-
65608309

010
-
86451090


传真:
010
-
6560845


邮政编码:
1010


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陈锦豪、夏晓冬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兴盛街
6
号国信证券大厦
3



联系电话:
010
-
8805023


传真:
010
-
880509


邮政编码:
1032


(四)分销商


1

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徐飞、李锋、郭枫杨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
号紫竹国际大厦
22




联系电话:
021
-
61036972


传真:
021
-
682680


邮政编码:
201204


(五)律师事务所:
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
442
号新发大厦
26



法定代表人:
关勇


联系人:
刘忠卫、段文


联系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
442
号新发大厦
26



联系电话:
091
-
3687210

091
-
6290278


传真:
091
-
6290280


邮政编码:
8301


(六)会计师事务所: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9



联系人

崔艳秋、张梦宇


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9



联系电话:
010
-
65428


传真:
010
-
6547190


邮政编码:
1027


(七)资信评级机构: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
38
号爱俪园公寓
508


法定代表人:
李信宏


联系人:
高鹏、罗峤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PIC
大厦
12
层(
102



联系电话:
010
-
85172818

010
-
85172818


传真:
010
-
85171273


邮政编码:
102


(八)簿记管理人收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瑞城中心支行


银行账户:
7168101870121


汇入行人行支付系统号:
302101681


(九)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特变支



住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长宁路森林花园小区商业
B

106#
-
107#


负责人:
刘晓琼


联系人:
邓兰


联系电话:
094
-
2351545


传真:
094
-
2345746


2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光明路支行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
19



负责人:
李强


联系人:
葛斌


联系电话:
091
-
2378319


传真:
091
-
2378506



3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
支行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
头屯河区
)
天鹅湖路
2



负责人:
杨国亮


联系人:
洪武云


联系电话:
091
-
312907


传真:
091
-
381414


4

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北京南路
34
号(昌吉市
40

2

17
栋)


负责人:
赵新


联系人:
付疆德


联系电话:
15869060


传真:
094
-
2232939


(十)申请上市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


总经理:蒋锋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


电话:
021
-
6804232


传真:
021
-
6802819


邮政编码:
20120


(十一)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负责人:聂燕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电话:
021
-
387480


传真:
021
-
58754185


邮政编码:
20120


三、认购人承诺

购买
本期债券
的投资者(包括
本期债券
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及
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
本期债券
的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对
本期债券
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
其约束;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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