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盈聚享定期开放债券 : 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12月25日 13:16:06 中财网

原标题:宝盈聚享定期开放债券 : 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 2018年 11月 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8〕1849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
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
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3、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
于 1000万元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1000万份,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单一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
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4、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5、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
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人员流失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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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债券投资风险。( 2)定期开放机制
风险,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每 3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人需在开放
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所对应的日历日期可能存在差异,投资人需
关注本基金的相关公告,避免因错过开放期而无法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定期开
放期间大额赎回引发的流动性风险。(3)发起式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风险。(4)
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5)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 50%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可能引发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
险、流动性风险、巨额赎回风险等。( 6)流动性风险。( 7)本基金可投资于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主体的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相对滞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需要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9)杠杆风险。

6、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 /收益的产品,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
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7、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
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投资可能出现亏损。

8、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9、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基金合同
变更相关信息截止日为 2019年 12月 24日。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 9月 30日,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12月 24日。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涉及托管业务
相关的更新信息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11、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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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4
第二部分 释 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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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 言

《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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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宝盈聚享纯债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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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23、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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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等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
券投资基金


25、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等参与认购的
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三年


26、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
人等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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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40、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
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赎回及转换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1、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五至二十
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
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42、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
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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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情形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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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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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5层

成立时间:2001年 5月 18日

法定代表人:马永红

总经理:杨凯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10层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电话:0755 - 83276688

传真:0755 - 83515599

联系人:邹明睿

2、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

本基金管理人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9号文批准发起设立,现
有股东包括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其中中铁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 75%的股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持有
25%的股权。


公司设置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
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固有资金管理委员会和估值委员会,并设置
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投资部、研究部、创
新业务部、风险管理部、集中交易部、产品规划部、渠道业务部、机构业务部、
市场营销部、互联网金融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公司财务
部、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办公室北京业务部、上海业务部、成都业务部等 23个
部室。。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三十一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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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
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科技
30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宝盈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医疗健康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国家安全战略沪
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互联网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人工智能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祥颐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宝盈品牌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融源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马永红先生,董事长。曾任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会计员、科长、处长、高
级会计师、总会计师等职务;中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
定代表人)。


李文众先生,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市支行解放中路办事处职员;中
国工商银行成都市信托投资公司委托代理部、证券管理部经理;成都工商信托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宝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巡视员;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陈恪先生,董事。曾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职员、部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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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刘洪明先生,董事。曾任天津师范大学助教;中亚证券天津业务部部门经理;
中化集团战略规划部职员;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
财富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
易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张苏彤先生,独立董事。曾任职于陕西重型机器厂、陕西省西安农业机械厂、
陕西省西安农业机械厂、陕西财经学院、西安交通大学。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商学
院高层管理教育中心(
EEP)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财务会计系教授,中国
政法大学法务会计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会计学会会员(
CFE)兼北京分会副会长,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法务会计师认证项目专家小组副组长,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法
律专家小组副组长,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学位论文评议专家,国家
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同行评议专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项目同行评议专家。


廖振中先生,独立董事。曾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现任西南财经大学
法学院副教授,四川诚方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成都市传媒集团新闻实业有限公
司外部董事,乐山市嘉州民富村镇银行独立董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调解
员,四川省住建厅海绵城市设计专家委员会成员。


王艳艳女士,独立董事。曾任美国休斯敦大学博士后;厦门大学财务与会计
研究院助理教授;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徐加根先生,独立董事。曾任职于中国石化。现任西南财经大学教授、金融
创新与产品设计研究所副所长。


杨凯先生,董事。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振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
助理、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公司副总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经营管理层董事。


(2)监事会
陈林先生,监事会主席。曾任中铁二局会计员、项目财务主管、云南分公司
财务科长、机电公司财务部长、副总会计师;中曼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铁
二局地产集团郫县项目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中铁置业长沙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成都分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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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王法立先生,监事。曾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中心管理
部产品经理、投资管理部信托经理;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事业部-股权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


魏玲玲女士,监事。曾任职于深圳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深圳振
华路营业部。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汪兀先生,监事。曾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马永红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杨凯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邹纯余先生,副总经理。曾任职于中铁二局、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现任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工会主席、董事会秘书。


葛俊杰先生,副总经理。曾任深圳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政府
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主任科员、副处长;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总经理
办公室主任、专户投资部总监、投资经理。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磊先生,督察长。曾任职于广东茂名石化公司、新疆邮政储汇局、新疆邮
政局、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上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纪委书记。


张献锦先生,首席信息官。曾任职于铁道部株洲车辆厂、深圳大学通信技术
研究所、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2、基金经理简历

杨献忠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
从事债券投资、研究及交易等工作。自
2016年
11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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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润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杨凯先生(主席):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葛俊杰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志梅女士(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宝盈泛沿

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宝盈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邓栋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宝盈安泰短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颐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融源可转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李杰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宝盈策略
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肖肖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宝盈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宝盈品牌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魏玲玲女士(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李颖女士(秘书):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秘书。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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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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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稳健运作,有效防止和化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最大
程度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章程》,制定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纲
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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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及管理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
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
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部门的根据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后者的内容不得与前者相违背。


公司各项制度的制订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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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3)符合全面、审慎、适时性原则;
(4)授权、监督、报告、反馈主线明确;
(5)权利与职责、考核、奖惩相对应。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公司内部控
制大纲和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报董事会通过后实
施。公司各机构、部门的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由各机构、部门负责人依据公司章程
和内部控制大纲提出议案,根据公司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实施。


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制度进行检查、评价。监察稽核部的报告报
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总经理向有关机构、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由相关机构和部
门负责落实。各机构、各部门定期对涉及到本机构、本部门的制度进行检查和评
价,并负责落实有关事项。



4、内部控制基本要点
公司的监督系统、决策系统、业务执行系统包括公司对人、财、物的管理、
对各种委托资产的管理和基金的发起、设立、销售、投资、清算、宣传等内容。


(1)授权制度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授权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制度,确保权责
分明;
②公司实行法人授权负责制,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在其规定的业
务、财务、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③各项经济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④公司应对授权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

(2)对人力资源管理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②实行员工绩效管理;
③建立导向明确、奖惩并举、奖罚分明的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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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建立系统的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3)对员工行为操守的控制必须包括:
①制定公司员工行为守则,规范员工的行为;
②定期对公司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培训;
③制定纪律程序,建立举报制度;
④员工不得购买股票或投资封闭式基金。员工购买开放式基金的,持有开放
式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
6个月(货币基金除外),并应按照法规或监管机关
有关要求进行申报。

(4)公司对研究、投资与交易的控制必须包括:
①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②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决策过程必须标准化、程序化、科学化;
③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④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⑤基金经理的选拔、考核、激励制度;
⑥明确的报告体系、监督和反馈体系;
⑦实行空间隔离制度(防火墙制度);
⑧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⑨标准化、程序化的业务流程;
⑩严格的信息资料的传递、保管、销毁制度。

(5)对新产品开发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新产品开发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新产品推出前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进行风险识别,提出风险控制措
施,并按决策程序报批。

(6)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建立销售规则和销售人员资格标准;
②加强对销售机构的监督管理;
③建立客户服务标准,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④做好对销售、客户服务信息资料的管理工作。

(7)对注册登记的控制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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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做好账户管理工作;
②加强对交易与非交易过户的登记过户;
③加强对账户、登记资料的管理;
④加强对有关账户、登记信息的传递管理。

(8)对资讯控制的内容包括:
①实行保密制度,对信息资料分密级进行管理;
②实行门禁制度;
③对公司办公电话进行录音;
④实行电脑系统权限管理。

(9)对财务控制的内容包括:
①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和基金及其
他受托资产财务以及基金之间、受托资产之间财务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会计制
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体系;
②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③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
和财经纪律;
④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⑤实行统一采购和招标制度;
⑥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10)对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包括:
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
格制定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②电子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
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软件设计、业务操作和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③强化电子信息系统的相互牵制制度,建立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
与实际业务操作人员相互独立制;
④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禁止同一人同时掌管操作系统口令和
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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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建立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制度,保证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
完整,并能及时、准确的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⑥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
度;
⑦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等。

(11)对监督系统的控制包括:
①建立不同层次的监督系统,各层次依据各自的授权范围实施监督;
②强化内部监督系统职能,从公司不同角度对公司不同层面进行持续监督、
检查,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有效运行;
③全面推行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严格监督人员的奖惩制度;
④确保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破坏内部监督工作;
⑤建立道路通畅的报告、反馈系统。

(12)对突发事件和灾难风险的控制包括:
①制定公司危机处理方案,对突发事件和灾难风险进行提前防范;
②成立危机领导小组和危机处理工作小组,当发生突发事件和灾难时,根据
危机处理方案,尽快排除风险,使公司的经营活动恢复正常。

5、持续的控制检验
基金管理人对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实行全方位的定期检查、评

价,对重点项目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价,对检查、评价结果出具专题稽
核报告,并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报告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委托公司总经理
落实。


公司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总结,并出具专题报告,并报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公司总经理根据办公会议意见,并依据大纲中规定的有关
权限和程序责成相关部门落实。


在出现新的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下,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应组织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相关检查,并根
据需要进行制度调整。


坚持重点检验的原则,对投资管理、产品设计、基金及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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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投资人服务及其利益保护、公司财务会计、基金会计等重要的业务进行重
点持续检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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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俞挺
电话:0571-88267931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年0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71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
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沈仁康先生,浙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硕士研究生。沈先生
曾任浙江省青田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浙江省丽水市
副市长,期间兼任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并同时担任浙江省丽水市
委常委;浙江省丽水市委副书记,期间兼任市委政法委书记;浙江省衢州市委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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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代市长、市长。


徐仁艳先生,浙商银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研究生、高级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徐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会计处财务科副科长、科长、
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
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期间兼任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董事长。


三、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
浙江省杭州市,是唯一一家总部位于浙江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04年8月
18日正式开业,2016年3月30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
2016)。截至
2018
年末,浙商银行在全国16个省(直辖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242家分支机
构,实现了对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以及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

2017
年4月21日,首家控股子公司-浙银租赁正式开业。

2018年4月10日,香港分行正
式开业,国际化战略布局进一步提速。


开业以来,浙商银行立足浙江,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
成长迅速、风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截至2018年12月31日,浙商银行总资产1.65
万亿元,客户存款余额
9748亿元,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
8654亿元,较上年末分别
增长7.15%、13.26%、28.59%;不良贷款率
1.20%,资产质量保持同业领先水平。

在英国《银行家》
(The Banker)杂志“2018年全球银行1000强(Top 1000 World
Banks 2018)”榜单上,按一级资本位列第111位,较上年上升20位;按总资产位
列第100位,较上年上升
9位。中诚信国际给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
AAA主体信用评级。



2019年上半年,本集团紧紧围绕“两最”总目标,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
结构、强化客户基础、防范化解风险、提升经营绩效。

2019年上半年,本集团实
现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75.28亿元,同比增长16.07%,年化平均总资产收益
率0.91%,年化平均权益回报率
16.03%。营业收入
225.74亿元,同比增长
21.39%,
其中:利息净收入
159.51亿元,同比增长
37.10%;非利息净收入
66.23亿元,同比
下降4.87%。营业费用60.64亿元,同比增长8.84%,成本收入比25.80%。计提信
用减值损失77.65亿元,同比增长52.90%。所得税费用11.20亿元,同比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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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

四、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管
理中心、营销中心、运营中心、监督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前、中、后台的完整
与独立。截至2019年6月30日,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38名。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方式以
及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
内控与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及应急处
理等制度,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能够有效地控制、防范托
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五、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2013年11月13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截至2019年6月30日,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3只,规模合计
1499.94亿
元,且目前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六、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
运营部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
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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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
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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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马永红
总经理:杨凯
成立日期:2001年 5月 18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88-300(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755-83515880
联系人:李依、梁靖
公司网站:www.byfunds.com
2、代销机构

(1)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南京市新街口中山东路 9号天时国际商贸大厦 11楼 E座
客户服务电话:025-56663409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二、其他相关机构
1、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马永红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5466
联系人:陈静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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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3、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罗佳
联系人: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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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8年 11月 1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8〕184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自 2019年 5月 6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9年 5月 6日,基金
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本次募集净认购金额为 209,999,000.00元人民币,有效认
购户数为 2户。认购资金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0元,折算
为基金份额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上述
资金已于 2019年 5月 7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人浙商银行开立的宝盈聚享纯
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按照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

1.00元计算,本次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209,999,000.00份。

其中,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0,000,000.00份
(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4.76%。一、基金的募
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调整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


二、基金的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信息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

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基金的发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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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发起式资金提供
方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四、基金的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1000万份,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不少于
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首次募集份
额不设上限。


五、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包括该日)
3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第一个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
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
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
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
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
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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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200万
0.40%
200万≤M<500万
0.20%
M ≥500万固定费用
1000元/笔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但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募集期认购款项的利息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计算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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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投资人投资
1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0.60%,假定募集期间

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5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1.00=9,945.36份
即:投资人投资
1万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
9,945.36份基金份额。


2:某投资人投资
550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为
1,000元,假定募集

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1,0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5,499,000.00+1,000)/1.00=5,500,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1,000元,则其可得到
5,500,000.00份基金份额。

十一、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

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4、认购的确认
当日(
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
T+2日到网点查询

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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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不设交易级差。本基
金各销售机构设置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金额。各销售
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若发生比例确认,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或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的金额不受上
述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并提前
公告。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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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
备案手续,并于 2019年 5月 8日获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函[2019]1058号文书面确
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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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
限。若届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
补充,则本基金可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则本基金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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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在本基金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
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
回等业务。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
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投资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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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的有效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申购采用全额缴
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无
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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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
付。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
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查询,致使其相关权益
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
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申购费),不设交易级差。红利
再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
的数额限制。



2、本基金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
1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
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并提前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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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并提前公告。



5、本基金各销售机构设置的最低申购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最低
申购金额。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需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限制,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200万
0.40%
200万≤M<500万
0.20%
M ≥500万固定费用
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重复
申购的,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详细费率标准及费率标准调整,请查阅网上交易平
台及相关公告。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
下:

持有期限费率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
后又赎回的份额
持有期限<7日
1.50% 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持有期限≥7日
0.30% 50%计入基金资产
认购后赎回或申购后在非同一开放期
赎回
0% -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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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计算举例


3:某投资人投资
1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0.60%,假定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25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申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申购费用=10,000–9,940. 36=59.64元

申购份额=9,940. 36/1.0025=9,915.57份

即:投资人投资
1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25

元,则其可得到
9,915.57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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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某投资人投资
600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为
1,000元,假定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5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00/1.0005=5,996,002.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6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5
元,则其可得到
5,996,002.00份基金份额。



5: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个封闭期,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60=10,560.00元

赎回费用=0元

净赎回金额=10,560.0=10,56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个封闭期,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60.00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如遇基金合同规定的特殊情况,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
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对存量份额
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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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单笔申购金额或单一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
限。

7、接受单笔申购后,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本基金总规模、单日净
申购比例的上限。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
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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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上述第
4、6、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对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

制,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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