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石浩品质经营混合A : 凯石浩品质经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次更新)
原标题:凯石浩品质经营混合A : 凯石浩品质经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次更新) 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凯石 浩品质经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 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凯石浩品质经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9年4月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606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收益 及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依基金合同 约定终止基金合同的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19年11月29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 绩表现截止至2019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 6 二、释义 ................................ ............................ 7 三、基金管理人 ................................ ..................... 14 四、基金托管人 ................................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29 六、基金的募集 ................................ .....................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5 九、基金的投资 ................................ ..................... 47 十、基金的业绩 ................................ ..................... 64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6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 68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 76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 7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8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82 十七、风险揭示 ................................ ..................... 8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4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97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1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3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3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9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139 一、绪言 《凯石浩品质经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凯石浩品质经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凯石浩品质经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最迟将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 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凯石 浩品质经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 证券经纪商:指为本基金提供证券经纪服务的证券公司。 5 、 基金合同:指《 凯石 浩品质经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 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凯石 浩品质经营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 凯石 浩品质经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凯石浩品质经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9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凯石 浩品质经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经纪服务 协议》及对该服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0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凯石 浩品质经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 1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 2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 自 20 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6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 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7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8 、 银行 保险 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 9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 1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 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 3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2 4 、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6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7 、 销售机构:指 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8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9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凯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或 接受 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 1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 等 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 2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 3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4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 5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6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7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 8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9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4 1 、 《业务规则》:指《 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 2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3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4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5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6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7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8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9 、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 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5 、 指定 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 6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 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8 、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 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5 9 、 基金份额分类: 指本基金根据 认 /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 60 、 A 类基金份额:指 在投资 者认 / 申购时 收取认 / 申购费,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 资 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 1 、 C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 / 申购费,但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 2 、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2层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设立日期:2017年5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320号 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80365000 联系人:李琛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陈继武 9,750 65% 2 李琛 2,800 18.66% 3 王广国 490 3.27% 4 李国林 490 3.27% 5 陈敏 735 4.9% 6 朱亲来 735 4.9% 合计 15,000 10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 利益。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市场管理部、 销售中心、运营部、交易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信息技术部、战略与产品部、 监察稽核部、投资银行部、投资部和研究部,共十二个职能部门。 (二)主要成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继武先生,董事长,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 资银行总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基金 投资部投资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副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 董事长、上海凯石益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琛先生,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公司业务部托 管业务部主任科员、大成基金市场部总经理助理、方正富邦基金市场总监、国开泰 富基金市场部总经理、上海凯石益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 人总经理、代理督察长。 陈敏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副处长、 处长,上海市外经贸委处长,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党委书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执行董 事。 彭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人事处副科长、 科长、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助理、校友会秘书长、教育基金会秘书长 等职务,直至退休。 赵锡军先生,独立董事。历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交流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财 政金融学院金融系主任、证监会国际部研究员等职。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 生导师。 连柏林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学士。历任安徽省计划委员会经济研究所任干 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任科长、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信贷处公司业务部任总经 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任行长、招商银行任总行行长助理兼招银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长。 2、监事 袁渊先生,职工监事,厦门大学经济学学士、辽宁大学财政学硕士。历任东吴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基金会计、副总经理、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运营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陈继武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琛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代理督察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 成员介绍) 韩璐先生,安徽农业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历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现任本基金管理人首席信息官。 4、基金经理 王磊,南京大学材料物理与化学硕士,11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太 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权益投资部权益投资副总裁。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由董事长陈继 武、梁福涛、李广瑜、刘晋晋、高海宁、王磊、桑柳玉组成。其中董事长陈继武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基金 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 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本基金管理人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基金财产的 安全与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经营活动合 法合规和有效开展,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 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 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财产、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与股东、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控制度体系,公司内控制度体系 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 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1)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 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是制定各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内控原则,进行的细化和展开,对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 的总览和指导性文件,是公司经营运作和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公司内部控制是公 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 的总称。 (3)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涵盖公司各项业务及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是对各项 业务及管理活动的基本规范,为公司各主要部门业务工作手册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与风险隔离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管理办法、合规管理制度和和紧急情况处 理制度。 (4)部门业务规章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度 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的具体说 明,将内部控制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和每道程序。 5、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报 告制度)、内部监控和法律法规指引。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设立目标是管理过 程中重要的一部分。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 件。 (3)控制活动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 制手段,公司目前制定了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控制、业务隔离控制、岗位隔离 制度、物理隔离制度和危机处理机制。 (4)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 的经营信息,并在内部进行沟通,每个员工应当清楚自己在内控中的职责,经营管 理层应当及时了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5)内部监控。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 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层层落实。 (6)法律法规指引。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6、内部控制运作体系 内部控制运行体系包括决策、执行、监督三个体系。公司决策体系由董事会、 总经理和各类专项委员会组成,对公司管理、基金运作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 遵循科学决策程序,有效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出现风险。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由公 司各职能部门组成,承担着公司开展基金业务的日常投资运作活动和具体管理工作, 认真执行内部控制战略,并采取具体措施落实内部控制。包括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 会、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监事,负责确保公司管理、基金运作、员工行为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7、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通过三条控制主线和四个层次,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 标: (1)三条控制主线包括监事对股东会负责并直接向股东会汇报、在董事会层面, 以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及监察稽核部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行为的检查 监督体系、在经营管理层,以总经理及督察长直接领导下的监察稽核部和各类专项 委员会为核心对公司经营内设职能部门和人员的检查监督体系。 (2)四个层次包括员工自律、部门主管的检查监督、公司的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的检查、监督、控制和指导和公司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公司所有员工上岗前必 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监管规 定、基金合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专业实践等。公司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 检查监督,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监管规定、公司的业务 规范和守则。公司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公司监察稽核部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 为的监察和稽核,以及对业务开展过程中进行的风险分析、风险管理建议和风险控 制措施。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予采纳,公司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 执行。公司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自觉接受并配合公司外部监 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管。 8、内部控制的定期审核 公司应当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 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9、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 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控制 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1)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和基 金交易业务控制等; (2)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界定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设立专门的负责人、界定岗位职责、禁止披露内幕信息、持续检查与评价制度等; (3)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 风控制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 制度等; (4) 会计系统控制:包括建立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间的隔离,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 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公司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 (5)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制定公司监察稽核制度、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制定清楚的职权范围、强化内部检查制度和报告制度,及时了解监管动态和要求等;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 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 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 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 号 电话: 0755 - 83199084 传真: 0755 -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 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 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 码: 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 年 9 月又成功 发行了 22 亿 H 股, 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 3968 ), 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本集 团总资产 73,059.25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44% ,权重法下资本 充足率 12.86% 。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 200 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 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7 个职能团 队,现有员工 87 人。 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 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企 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 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 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 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 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 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 、第一只信托 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 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 1+N ”基金专户理 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 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 四度蝉联获 《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 行家》 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 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 年 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 ”荣获《银行家》 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 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 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 - 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 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 3 月荣膺 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 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12 月荣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 2018 年度最 佳托管银行”、“ 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 2019 年 3 月招商银行荣获《中 国基金报》“ 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 业硕士,高级经济 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 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 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 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 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 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 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 1991 年加入本行; 2002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2 月历任本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 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 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 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 经理; 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 2017 年 4 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 2019 年 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 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 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 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 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 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510 只证券投资 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 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 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 内部控制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 ( 2 )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 心,体现“内 控优先”的要求。 ( 3 )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 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 4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 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 5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 和完善。 ( 6 )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 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 7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 8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 内部控制措施 ( 1 )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 系列规章制度,保 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 2 )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 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 3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 4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 如需调用,须经总 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 5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 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 统的安全。 ( 6 )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 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2 层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成立日期: 20 17 年 5 月 10 日 联系人: 龚靖文 电话: 021 - 80365194 ; 021 - 80365195 传真: 021 - 80365196 ; 021 - 80365197 2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 1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 - 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冯强 联系电话: 021 - 63333389 - 129 传真: 021 - 63333389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 vstonewealth.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2 层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卢珊 电话:021-80365032 传真:021-803650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 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施翊洲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施翊洲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4月2日证监许可【2019】606号文准 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 / 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其中: 1 、 在投资者认 / 申购时收取认 / 申购费但不 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 2 、 从本类 别 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而不收取认 / 申购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将 分别计算 并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 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 (六)募集情况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239户,本次募集 期的有效认购份额200,154,006.47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16,593.73份,两项合计 共 200,170,600.20份基金份额。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 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进入清算程序 并 终止, 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 9 年 5 月 2 7 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 基金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10元(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时,具体申购金额限制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 限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 人 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 额少于 10 份时,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 基金 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 人 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 生效 。若申购资金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 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 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 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 费 用 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收取 申购 费,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 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 M ) A 类 份额费率 M < 100 万 元 1.5% 100 万 元 ≤ M < 200 万 元 1. 2% 200 万 元 ≤ M < 500 万 元 0.6% M ≥ 500 万 元 每笔 1000 元 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 A 、 C 类份额持有人收取不同的赎回费 。 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时间 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 , 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 A 类份额时间大于等于 30 日但少于 1 年的投资人 , 将赎回费总额 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A 类份额时间大于等于 1 年但少于 2 年的投资人 , 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A 类份额时间大于等于 2 年的投资 人,不收取赎回费用。 对持有 C 类基金份额 的 投资 人 , 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上述赎回费中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A 类 C 类 期限< 7 日 1.5% 1.5% 7 日≤期限< 30 日 0.75% 0.5% 30 日≤期限< 1 年 0.5% 0% 1 年≤期限< 2 年 0.25% 期限≥ 2 年 0.00%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365个自然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 ) 投资者申购 A 类 基金 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A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 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A 类 基金份额。 2 )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 总 金额 / 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2500×0%=0 元 赎回金额=10,000×1.25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12,50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分别计算,并在T+1日内分别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 、拒绝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拒绝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