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高等级债 : 平安高等级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平安高等级债 : 平安高等级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平安高等级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 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九 年 十二 月 【重要提示】 平安高等级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8年11月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 8 ] 1807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 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 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 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 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 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风险、流动性 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 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 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 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 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 型基金 ,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本招 募说明书做了调整。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告日,本基金无已披露的投资组合报告和 净值表现数据 。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9 九、基金的投资................................ ...................... 38 十、基金的财产................................ ...................... 4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46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 5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十六、风险揭示................................ ...................... 6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5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67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91 二十一、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 9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94 二十三、备查文件................................ .................... 95 一、绪言 《平安高等级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安 高等级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平安高等级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平安高等级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平安高等级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平安高等级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及其 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平安高等级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自 20 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 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 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以下或称“基金投资者”、“投资者”) 2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 3 、销售机构:指 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 4 、直销机构:指 平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 5 、代销机构:指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平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平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 相关 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3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 日 3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 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 平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5 、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申购 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 申购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息、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 及 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4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 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5 、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 6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平安高等级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0 】 1917 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 2011 年 1 月 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 300,000,000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小红 联系 电话: 0755 - 22623179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 合计 1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 重大 处罚记录。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 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 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年生,中国香港。曾任R.J.Michalski Inc.(美国)养老金咨 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国)精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香港)精算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总经理助理等 职务,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1948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新 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DBS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平安保 险(集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现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从事运营规划, 现任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1年生,加拿大籍。曾任职于澳新银行、渣打银行、汇丰 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 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同时于 香港上市公司“数码通电讯集团有限公司”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首 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特别投资部门” 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薛世峰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江西省行政学院老师、深圳市龙岗镇投资 管理公司投资部部长、龙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深圳市鑫德莱实业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兼房地产部部长、监事会主席、法律顾问,后加入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 师,现任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1965年生。曾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深圳兴粤会 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计专业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 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深圳 华侨城集团会计师、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 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49年生。曾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理经理、新加 坡花旗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彩日本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 事、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速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监事长,硕士,1967年生。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深圳市龙岗区 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营业部柜员、副主任、支行会计 部副主任、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总行零售银行部综合室经理、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 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广东南粤银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行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惠州分行筹建办主任、分行行长、总行稽核部总经理;现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年生,新加坡。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其旗下的富敦资产管 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2013年加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 总办公室主管。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1985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深圳市宝能 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岗。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集团人力资源 管理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罗春风先生,1966年生,毕业于东北大学,博士研究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 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 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坡籍。曾任 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年生,毕业于谢菲尔德大学,金融硕士学位。曾任上海赛宁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销售经理、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市场代表、新加坡华侨银行产品经理、渣打银行产品主管、 宁波银行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总行审计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永赢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理,龙华支行 副行长、龙岗支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 贷审批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审批师、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 控总监。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张恒先生,西南财经大学硕士。曾先后任职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基 金、景顺长城基金,2015年起在第一创业证券历任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投资主办人。 2017 年11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投资部投资经理。现任平安惠融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8-01-08至今)、平安合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02-02 至今)、平安安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2-08至今)、平安惠安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8-06-04至今)、平安惠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8-02至今)、平 安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10-17至今)、平安惠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01-22至今)、平安惠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01-31至今)、平安0-3年期 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02-25至今)、平安季添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9-03-05至今)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总经理肖宇鹏先生,权益投资中心投资董事总经理李化 松先生,衍生品投资中心投资执行总经理DANIEL DONGNING SUN先生、研究中心研究执行 总经理张晓泉先生、基金经理黄维先生。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化松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先后担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研究所分析师、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基金经 理。2018年3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平安基金权益投资中心投资董事总经理。现任 平安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 安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高端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先生,北京大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博士,约翰霍普金斯 大学博士后。先后担任瑞士再保险自营交易部量化分析师、花旗集团投资银行高级副总裁、瑞 士银行投资银行交易量化总监、德意志银行战略科技部量化服务负责人。2014年10月加入平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衍生品投资中心投资执行总经理。现任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平安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晓泉先生,清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曾先后担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助理。2017年10月 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中心研究执行总经理。 黄维先生,北京大学微电子学硕士,2010年7月起先后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于2016年5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平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人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人 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基金管理人 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 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1 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 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 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 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 5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4 、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 承 销证券; ( 2 )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 向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律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 、 基金经理承诺 (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 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 4 )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 科学、严密、 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内部控制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 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 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 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 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 善; (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8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3 、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 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 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 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 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 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 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 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 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 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 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 取消授权。 (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 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 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 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 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 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 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 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 评价体系。 (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 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 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 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 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 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 息 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 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 作的需要,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 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部及内 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 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 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成立 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 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 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 RQFII 、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 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 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60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23 只, 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 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 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 工作贯 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 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 后获得基于 “ SAS70 ”、“ AAF01/06 ”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 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双 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 管资产的安全 。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销售机构 ( 1 ) 直销机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直销电话: 0755 - 22627627 直销传真: 0755 - 23990088 联系人: 郑权 网址: www.fund.pingan.com ( 2 ) 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张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 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 021 ) 2323 8888 传真:( 021 ) 2323 8800 联系人: 邓昭君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 邓昭君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 人 公开发售,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可以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交易 系统 办理开户和 本基金的 认购业务。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 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销售渠道: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销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认购 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前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4)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 购每次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含认购费)。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元 / 份。 (2)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 M (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 50 万 0. 6 0 % 50 万≤ M < 200 万 0 . 3 0 % 200 万≤ M < 500 万 0. 08 % M ≥ 500 万 1000 元 / 笔 注: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实行差别费率,详见基金 管理人相关公告;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差别费率,请投资人参见其公告。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总金额 = 认购 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 总金额 / ( 1+ 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总金额 - 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 100,000 元,假定 募集 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认购费率为 0 . 60 % , 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 =100,000 元 认购净金额= 100,000/ ( 1 + 0. 6 0 % )= 99403.58 元 认购费用= 100,000 - 99403.58 = 596.42 元 认购份 额= 99403.58 /1.00 + 10.00/1.00 = 99413.58 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 本基金 100,000 元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认购费率为 0. 6 0 % , 可得到 99413.58 份基金份额。 4 、认购的程序 (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 2 )认购款项支付:投资 人 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 、认购的确认 当日( 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网点查 询交易情况。基金销售 机构 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 确 实接 收到 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 的确认登记为准。 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 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 募集 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 门 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有 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 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 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 登 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 届 满或 者 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 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 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至该影 响因素消除的下一工作日 。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加申购每次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100元,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 (以 上金额含申购费) 。 2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 人民币 1 0 ,000 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 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 办理 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首 次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 100 元 ,追加申购每次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以上金额含申购 费 ) 。 3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 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 0 份的,在赎回 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50 份 时,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5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 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 的 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 进行 公告。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 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 购金额 M (元)(含申 购费) 申购费率 M < 50 万 0.60 % 50 万≤ M < 200 万 0.30 % 200 万≤ M < 500 万 0 .08 % M ≥ 500 万 1000 元 / 笔 注: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实行优惠费率,详见基金 管理人公告;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人参见代销机构公告。 本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N 为日历日) 赎回 费率 N < 7 天 1.5 0 % 7 天 ≤ N < 3 0 天 0. 1 0 % N ≥ 3 0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将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7 日(含)但少于 3 0 天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 2 5% 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最 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 关公告中 列示。费率或收费方(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