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中债1-5年进出口行A : 工银瑞信中债1-5年进出口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时间:2019年12月25日 13:36:45 中财网

原标题:工银中债1-5年进出口行A : 工银瑞信中债1-5年进出口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工银瑞信
中债
1
-
5

进出口



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江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
019

4

2
日证监
许可

2
019

614
号文
注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
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
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再投资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其他
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超过
50%
的除外


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
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及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
及标的指数所代
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可以投资
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资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
不参与股票、权证等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不投资于除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债券资产;本基金不投资于二级资本债和次级



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
投资于中债
-
1
-
5

进出口
行债券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券的比
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发售
面值
为人民币
1
.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
发售
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仅对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基金经理相关信息更新截
止日为
2019

12

23
日。除非另有说明,

招募说明书所载
其他
内容本次未进行更新









一、绪言
................................
................................
................................
................................
...
1
二、释义
................................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6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
................................
.....................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
27
九、基金的投资
................................
................................
................................
.....................
38
十、基金的财产
................................
................................
................................
.....................
38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
................................
.............
44
十二、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
................................
.....
5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6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
................................
................................
.........
6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66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6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6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70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73
二十二、备查文件
................................
................................
................................
.................
74

一、绪言


《工银瑞信
中债
1
-
5

进出口
行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
募说明书
”或“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
中债
1
-
5


出口
行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
中债
1
-
5

进出口
行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9

1
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中债
1
-
5
年进出口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中债
1
-
5
年进出口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工银瑞信中债
1
-
5
年进出
口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招募
说明书
:指《工银瑞信中债
1
-
5
年进出口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中债
1
-
5
年进出口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
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



21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3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赎回时收
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
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4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
、元:
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指定媒介: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中债
1
-
5
年进出口行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

9

1
日起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董事长,博士,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
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Michael Levin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亚太地区资产管理主管。Levin
先生负责制定和指导亚太区资产管理战略,包括销售、产品和合作伙伴关系。他还与机构
和私人银行密切合作,以提供资产管理投资解决方案。在2011年8月加入瑞士信贷之前,
Levin 先生是Asia Crest Capital的首席执行官,Asia Crest Capital 是一家位于香港


的对冲基金 FoF。再之前,他曾在 Hite Capital 和英仕曼集团担任投资组合经理。Levin
先生也是 Metropolitan Venture Partners 的联合创始人。他在流动和非流动性另类投资
行业拥有超过 20 年的经验。Levin 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并获得
经济学理学士学位。


王海璐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1997
年7月开始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管理信息部、办公室、金融市场部工作;2010年9月
至2019年1月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2019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
专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
银行营业部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
职派出董事,于2004年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
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
等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Alfred F. Chalk讲席教授。首批中组部“千人
计划”入选者及其国家特聘专家,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
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2006年被《华尔街电讯》
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
计、中国经济等。


Alan H Smith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
云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
数顾问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
香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 《亚
洲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程凤朝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为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
究生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湖南大学管理学博
士学位,金融科学研究员,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2、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2005年12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
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要
负责风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6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
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
事。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瑞士
信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
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
年6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
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 年至 2005
年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中央交易室总
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王海璐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督察长,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总部经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
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1997年7月至2002年9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年10月至2003年5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6月至2006年3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


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9年8月至1993年5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
从事国际业务;1993年6月至2002年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
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年5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
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部副总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
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1年4月至2005
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魏欣
女士

14
年证券从业经验

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2011

4

20
日至今,担任工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2

8

22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

7
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
理;
2012

10

26
日至
2017

3

10
日,担任工银
14
天理财债券型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9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
2014

10

22
日至
2017

3

10
日,担任工银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5

26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5

5

26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5

5

29
日至
2019

1

9
日,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5

6

19
日至
2017

3

10
日,担任工银财
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6

11

22
日至
2018

2

23
日,担任工银瑞信新得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12

7
日至
2019

1

15
日,担任工银瑞信新得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12

29
日至
2018

2

23
日,担任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12

29
日至
2018

7

27
日,担任工银瑞信新增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12

29
日至
2018

7

27
日,担任工银瑞信银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12

29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新生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3

23
日至
2018

7

27
日,担任工银瑞信新得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1

30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尊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4

16
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中债
3
-
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理。

2019

5

2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
信中债
1
-
3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涵先生,
8
年证券从业经验

2011
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部宏观利率、信
用策略研究员、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
经理。

2019

6

20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中债
1
-
3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6

20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中债
3
-
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8

14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中债
1
-
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10

22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中债
-
国债(
7
-
10
年)总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12

23
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债
1
-
5
年进出口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海璐女士,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2年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28
日至2014年12月5日,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
至2018年8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
日至2017年5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
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18日至2018年
8月28日,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2017年12
月22日,担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12月28
日,担任工银瑞信中国制造2025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0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
金经理;2011年12月27日至2017年4月21日,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担任工银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自2016年2月19
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26日至2018
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7月4日至2018年2
月23日,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19日起至今,担任
工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担任
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1年11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9日,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4月28日至2018年3月2日,担任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1月29日至2018年11月30日,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4月21日至2019年1月24日,担任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3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6月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养老金
投资中心总经理。


郝康先生,21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澳大利亚首源投资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在
联和运通投资顾问管理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在工银瑞信担任国际业务总监,在工银瑞信资
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16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
益投资总监,兼任工银瑞信(国际)投资总监,2016年12月3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
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1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港深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5月1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18年12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
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石正同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1990年至1995年,
任职于荷兰银行台北分行,担任协理;1995年至2002年,任职于日本大和投资信托(香
港)有限公司,担任资深投资经理;2003年至2004年,任职于台湾英国保诚投资信托公
司,担任投资总监;2004年至2006年,任职于台湾汇丰中华投资信托公司,担任投资管
理部副总裁;2006年至2008年,任职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2008年至2013年,任职于台湾景顺投资信托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14
年至2016年,任职于台湾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担任全球权益市场负责人;2017年至
2018年6月,任职于尤梅投资公司,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章赟先生,12年证券从业经验;复旦大学理论物理学专业博士,英国剑桥大学管理学
研究生;曾先后在上海天狮津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数量分析师,在平安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量化投资经理,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指数投资组长(量化执行总监);


2014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投资中心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信息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
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
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
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
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
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
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
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
和内控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
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
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
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
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
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2007 年 1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联系人:赵越

电话:025‐58588112

(二)主要人员情况

江苏银行托管业务条线现有员工 61 名,来自于基金、券商、托管行等不同的行业,
具有会计、金融、法律、IT 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团队成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
良好的服务意识、科学严谨的态度;部门管理层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精通国内外
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 年,江苏银行先后获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及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江苏银行依
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江苏银行的托管业务产品线已涵盖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
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产业基金、私募投资基金、QDII 专户资产等。

江苏银行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开拓创新继续完善各类托管产品线。江苏银行同时可以为各类
客户提供提供现金管理、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2)确保江苏银行有关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
格的贯彻执行;

(3)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江苏银行内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监察稽核人员构成。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
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实行全员、全程风险控制方法”,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
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以业务岗位为主体,从风险发
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各团队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釆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必须独立于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
员和检查人员必须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
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
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柜台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6
层甲
5

601
、甲
5

7
层甲
5

701
、甲
5

8
层甲
5

801
、甲
5

9
层甲
5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6
-
9



法定代表人:
王海璐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1
-
9999


传真:
010
-
81042588

010
-
81042599


联系人:
宋倩芳


公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



2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基金登记
机构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6
层甲
5

601
、甲
5

7
层甲
5

701
、甲
5

8
层甲
5

801
、甲
5

9
层甲
5

901


登记业务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6



法定代表人:
王海璐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1
-
9999



真:
010
-
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
俞卫锋



话:
021-31358666



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朱宏宇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朱宏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
019

4

2
日证监
许可

2
019

61
4
号文
予以
注册




(二)基金类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更新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
019

8

2
7
日至
2
019

9

2
7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
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
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
告。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
基金
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
调整销售
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十)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本
基金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网点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
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
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
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网点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
系统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含认购费)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直销柜台
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已在
直销柜

有认
/
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
/
追加
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5

基金募集期
间,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
的确认为准。




6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第二个工作日起
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
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4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
A

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
择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等,调整
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
换。



5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可对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认购本基金实行有差别的费率优惠。

具体
的费率优惠
安排
请参见
相关公告。



本基金对通过
直销柜台
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
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
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
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并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同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情形

A类基金份额费率




认购费

(特定投资群体通过直销柜

认购


M<100万

0.04%

100万≤M<300万

0.03%

300万≤M<500万

0.02%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认购费

(其他投资者
认购


M<100万

0.4%

100万≤M<300万

0.3%

300万≤M<500万

0.2%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认购金额


6

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1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投资者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当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认购价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


特定投资群体)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基金份额,如果
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

1+0.
4
%
)=
9,9
60.16



认购费用=
10,000

9,9
60.16

39.84



认购份额=(
9,9
60.16

5

/1.00

9,9
65.16



即投资人
(非
特定投资群体)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基金份额,加上认购
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
65.16

A

基金份额。




2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投资者认购
C

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10,000

5

/1.00=10,005.00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
的利息,可得到
10,005.00

C

基金份额。



7


购的方法与确认



1

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的
直销柜台
、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
系统
和其他销售机构)
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

应及
时查询。



8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
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