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PA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2月)
原标题:创业板PA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2月)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9月7日证监许可【2018】1452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3月15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 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买卖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杠杆风险和金融模型风险等)、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 作风险、股票型ETF基金特有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 金,投资目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创业板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 最小化。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 制策略,跟踪创业板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 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 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 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本 招募说明书做了调整,基金份额交收时间相关信息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 19日。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告日,本基金无已披露的投资组合报告和净值表现 数据。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3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转型的情况 ........................................................................................ 8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8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6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9 第二十四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131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1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32 第一部分 前言 《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平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ETF: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 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16、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8、直销机构: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32、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 相关业务 33、登记机构或基金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的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平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49、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标的指数:指创业板指数 52、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4、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5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7、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 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1、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率差额之日 62、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整 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相应基金份额的净值增长率) 63、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价 值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转型为非上市的开放 式指数基金后,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 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7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0%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 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 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年生,中国香港。曾任R.J.Michalski Inc.(美 国)养老金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 国)精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香港)精算师、中国平安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1948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师;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DBS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现 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从事运营规划,现任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理 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1年生,加拿大籍。曾任职于澳新银行、渣 打银行、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任大华银 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同时于香港上市公司“数码通电讯集团有限 公司”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府 投资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 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李兆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65年生。曾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华南液化 气船务公司远洋三副、二副、后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任总公司办公室法律 室主任、总公司办公室主任助理、高级法律顾问、兼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总公 司保险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总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广东海信现代律师事 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现任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1965年生。曾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 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计专业主任、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员、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深圳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 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49年生。曾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 理经理、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彩日本 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速美建筑集团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监事长,硕士,1967年生。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 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营业 部柜员、副主任、支行会计部副主任、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总行零售银行部 综合室经理、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广东南粤银 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惠州分行筹 建办主任、分行行长、总行稽核部总经理;现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年生,新加坡。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其旗下 的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2013年 加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1985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岗。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 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罗春风先生,1966年生,毕业于东北大学,博士研究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 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 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 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 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 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年生,毕业于谢菲尔德大学,金融硕士学位。曾任上海赛 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市场代表、新加坡华侨银行产 品经理、渣打银行产品主管、宁波银行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总行审计部 副总经理、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付强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9年生。曾任中国华润总公司进出口副 科长、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任高级研究员、申万巴黎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研究经理、 安信证券首席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产品总监、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 理,龙华支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 经理、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 审批师、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2、基金经理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为成钧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南京大学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博士后,曾任职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平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7-12-25至今)、 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03-23至今)、平安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8-04-04-至今)、平安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06-15至今)、平安MSCI中国 A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06-07至今)、平安MSCI中 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8-06-21至今)、平安 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8-09-05至今)基金经理。 钱晶先生,美国纽约大学理工学院硕士。曾先后担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量化分析师、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7年10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资产配置事业部ETF指数部投资经理。现任平安中证沪港深高股 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3-26至今)、平安MSCI中国A股低波动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06-20至今)、平安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11-06至今)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总经理肖宇鹏先生,权益投资中心投资董 事总经理李化松先生,衍生品投资中心投资执行总经理DANIEL DONGNING SUN先生、研究中心研究执行总经理张晓泉先生、基金经理黄维先生。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化松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先后担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 研究所分析师、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2018年3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平安基金权益投资中心投资董事总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先生,北京大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博士,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博士后。先后担任瑞士再保险自营交易部量化分析师、花旗集 团投资银行高级副总裁、瑞士银行投资银行交易量化总监、德意志银行战略科技 部量化服务负责人。2014年10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衍生品投资中 心投资执行总经理。现任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沪深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量化先锋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晓泉先生,清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曾先后担任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总监助理。2017年10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中心研究执行 总经理。 黄维先生,北京大学微电子学硕士,2010年7月起先后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员、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于2016年5月加 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平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 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编制并公告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对价、赎回对价;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 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将来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 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 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机构认可。根据公司监 察稽核工作的需要,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 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8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679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642只,QDII基金37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 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 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等业务,具体 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 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陈怡 联系人:陈怡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9月 7日证监许可【2018】1452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以下方式募集发行: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以及网下股票认购等三种方式认 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 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其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募集期限详见本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照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 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发售代 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一)认购开户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 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 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股账户和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及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 者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 (2)已购买过由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 拥有的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二)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8% 100万≤M<300万 0.5% 300万≤M<500万 0.2% M≥500万 每笔1,000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基金管理 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时,可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 佣金。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者,在基金管理 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 (或佣金)。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一)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认购原则与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份额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 认购的,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 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可撤单,申请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 结。 (三)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 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四)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 况。 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一)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认购原则与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 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 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 认购资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三)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 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四)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 况。 (五)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 1日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 募集专户。 十一、网下股票认购 (一)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认购原则与认购限额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到发售代理机构网点办 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发售代理机 构对投资者申报的股票进行冻结。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创业板指数成份 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 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 (三)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创业板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 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 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认购规模受限的个股 一般不超过20只。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 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只 数,如投资人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 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 期间发生了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 整: (1)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 股息 (2)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 例) (3)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 例)/(1+每股配股比例) (4)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 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5)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完成清算交收的 股票股数。其中: (1)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 的计算方式详见届时相关公告。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 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对于 基金管理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登记机构将不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正常情况下, 投资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将在认购截止日后的4个工作日起可用。 (2)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 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人的 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五)清算交收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 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T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 购数量。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 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完成验资后划入基金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为投 资者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 式支付的佣金,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 额。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 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六)认购确认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 认情况。 (七)特别提示 投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 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二、募集期认购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人进 行网下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 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认购投资人本人所有。 十三、 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并由登记机构过户至本基金 组合证券认购专户。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 机构予以冻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 机构应予以解冻; (三)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请详见届时披露的份额折算公 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 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 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 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一)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 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照相关 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后按照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若因上述1、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 式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 清单,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 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时参考。 (一)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 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数量与其最新成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 中禁止现金替代的证券数量与其最新成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 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从其规定,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 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 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 请; (二)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三)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四)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业务规则》调整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则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 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 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关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 的有关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 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 份额、基金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 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 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机构的 结算通知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 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一)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 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2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 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可设定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和当日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 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三)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一)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 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 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二)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计算公 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三)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一)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现金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 券、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的现金差额、T-1日基金份额净值及 其他相关内容。 (二)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三)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原 则,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 关成份股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提高基金运作的效率,基金管理人在 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及公开的原则,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本基金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 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 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 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 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 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1+现金替 代保证金率)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 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 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 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 代金额。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 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2日日终,若 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 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 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 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 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 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 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 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 退少补资金的清算;T+2日后第2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2 个交易日),登记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 (4)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 规定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 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日基金份额净值1-T申购基金份额 日收盘价1-T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只替代证券数量i第 %现金替代比例1 . . . .. ni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n。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 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 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 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 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可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系统等情况,对清算交收 与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届时的相关调整进行 现金替代相关内容的清算交收办理时间、方式的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实施日 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 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 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量与T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 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T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另外,若T日为 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五)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 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 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 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 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六)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X-XX-XX 基金名称 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XXXXXX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XXX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XXXX.X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XXXX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单位:元) 无 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单位:只)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单位:只)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X%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 码 证券简 称 证券数 量 现金替代标 志 可以现金替代 保证金率 申购替代金 额 赎回替代金 额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 请。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基金 管理人等因异常情况致使本基金无法办理申购、赎回,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 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五)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 制或编制不当或错误。 (六)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或IOPV计算错误。 (七)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者其他申购、赎回投资人利益时。 (八)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九)当日申购或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 上限的情形。 (十)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 措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第(九)项外的其他任何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赎回公告。在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