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明股份: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通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通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意见 主办券商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目录 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申请核准条件的意见.................... 6 二、关于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 6 三、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是否符合连续发行监管要求的意见............ 7 四、关于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 7 五、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内部控制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及前一次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的意见.................................... 9 六、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发行对象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意 见......................................................................................................... 10 七、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规范性的意见 ............................................................................................................. 11 八、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11 九、关于发行过程及结果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14 十、关于定价过程合法合规性、定价合理性的意见...................... 18 十一、关于非现金资产认购股票发行的特殊说明.......................... 21 十二、关于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是否合法合 规的意见............................................................................................. 21 十三、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新增股份限售安排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 22 十四、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第三方聘请情况的说明.......................... 22 2 十五、主办券商认为应当发表的其他意见...................................... 23 3 释 义 在本合法合规意见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 义: 释义项目 释义 公司、本公司、通 明股份 指 浙江通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方案》 指 浙江通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 019年第一次股 票发行方案 股东大会 指 浙江通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浙江通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 指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 管理层 指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律师 指 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证监 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 指 《浙江通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 指 《浙江通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 则》 指 《浙江通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 4 《监事会议事规 则》 指《浙江通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 则》 《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 指《浙江通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监督管理办法》指《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合法合规意见中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不符均由四舍五入所致 5 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申请核准条件的意见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人的,中国 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 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为 18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 17 名、合伙企业股东1名;公司本次发行后股东为19名,其中 包括自然人股东18名、合伙企业股东1名。本次股票发行后, 股东人数累计未超过200人。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通明股份本次股票发行后累计股 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中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二、关于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 公司依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章程必备条款》制 定《公司章程》;公司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 明晰了各机构职责和议事规则;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 表决和决议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 记录完整的保存;公司强化内部管理,完善了内控制度,按 6 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从而在制度基础上能够有效地保证公司经营业务的有效进 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公司财务资料的真实、合 法、完整。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通明股份制定的《公司章程》内 容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有关规定;各项规则、制度等能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 建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清晰、运行规范,能 够保障股东合法权利;公司自挂牌至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 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决议情况等均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和有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违反《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是否符合连续发行监管要求的意见 通明股份不存在前次股票发行。 通明股份本次股票发行符合《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 关事项的实施细则》的连续发行监管要求。 四、关于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 通明股份本次股票发行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 公平地披露了本次股票发行应当披露的信息。 公司于 2019年11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并于2019 年11月8日公告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并于2019 年11月25日公告了该次股东大会决议。 同时,公司董事会于 2019年 11月 7日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通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 的议案》,并于2019年11月8日披露了本次《股票发行方案》, 《股票发行方案》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情况作了详细 说明;并已于 2019年 11月 25日经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通明股份本次股票发行符合《挂牌公司 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 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规定的募集资金信息 披露要求。 通明股份在申请挂牌及挂牌期间,严格按照《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规范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不存在因信息披露违规或违法,被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被中国 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在挂牌期间及本次股票发行 8 过程中,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五、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内部控制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及前一 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的意见 1、通明股份建立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 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 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于2019年11月 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开设公司 2019年第一次股票发行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议案;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名称为浙江通明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账号为76010122000659495。截至 2019年 12月 2 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已将投资款实缴至上述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2019年 12月 11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分行及主办券商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综上,公司对募集资金及专户的管理符合《关于挂牌公 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实施细则》的要求。 3、通过核查公司2019年11月8日披露的《2019年第一 次股票发行方案》,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在本次发行中已按照 《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募 9 集资金用途情况进行规范信息披露,符合《关于挂牌公司股 票发行有关事项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已履行相关审 议程序;本次股票发行符合《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 项的实施细则》规定的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要求。 六、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发行对象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 象的意见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信用中国”网 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证监会网站失 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次股票发行对 象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截至本合法合规意见出具日,通 明股份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均不属于失信联合 惩戒对象。 10 七、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规范性的 意见 通明股份原《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现有股东是否有优 先认购权。2019年 11月 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原公司 章程第十三条增加一款,内容为“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 的,由股东大会决议确定是否授予公司股票发行前在册股东 优先认购权。”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在册股东无本次股票发行股份的优先认购权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于2019年11月 25日经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通明股份本次股票发行未安排现 有股东优先认购的相关程序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股票发行业务规则(试行)》等规范性要求。 八、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 见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股票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 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11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 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投 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 定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以 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 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下列机 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 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证券 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 12 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 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等理财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 业年金等养老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机 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同时符 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 转让: (一)在签署协议之日前,投资者本人名下最近10个转 让日的日均金融资产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金融资产是指银行 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 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二)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 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 或者具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 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 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 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具有前款所称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人员属 于《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不得申 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13 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规定 的说明: 通明股份本次发行对象1名,系外部自然人投资者。其基 本情况如下:项翔,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 份证号码:33030219821013****,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 区南白象街道白象村浃底南路**号。 2019年11月7日,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出具 了《新三板开户证明》,证明项翔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合格投资者条件,并已开立股转账户,开通新 三板交易权限。 通过取得发行对象出具的声明等方式核查,查明本次股 票发行对象的出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认购的股份均为发 行对象所有,不存在为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形。本次发行 对象为1名自然人,不存在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且不 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的情形。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对象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 关规定。 九、关于发行过程及结果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一)本次股票发行的过程 1、本次股票发行公司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 14 方式。 2、《股票发行方案》初步明确了本次股票发行数量上限 及发行价格区间、发行对象范围、募集资金用途、发行目的 等内容。 3、本次股票发行方案于2019年11月7日经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4、本次股票发行方案经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相关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5、2019年11月25日,公司披露了《股票发行认购公告》, 公司此次股票发行认购账户为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 6、2019年12月11日,公司披露了《股票发行认购结果公 告》。 7、本次发行价格系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 行业、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等多方面因素,并在与发行 对象沟通的基础上,根据认购情况最终确定。 8、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为1名个人投资者。发行对象符合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发布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为货币 出资,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出资 15 方式。 (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回避表决情况: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同公司、公司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无关联关系。 1、董事会会审议程序及回避表决情况: 2019年11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本 次会议应出席董事5名,实际出席董事5名。审议了《关于< 浙江通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 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在册股东无本 次股票发行股份的优先认购权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 于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关于开设公司 2019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等议案。上述 议案全体董事均无需回避表决,全部同意通过。 2、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回避表决情况: 2019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该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名,合 计持有表决权的股份29,043,480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 总数的96.81%。该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通明电器股 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签 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 16 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在册股东无本次股票发行股份的 优先认购权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均非关联股东,因 此无需回避表决,上述所有议案均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公司本次发行是否需履行国资、外资等主管部门 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程序说明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9年11月20日),公司在册股东18 名,其中自然人股东17名、合伙企业股东1名。在册股东中无 国资、外资成分,均不涉及需向国资监管、外资等主管部门 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程序。 本次发行对象系一名自然人,亦不涉及需向国资监管、 外资等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程序。因此,本次 发行无须履行国资、外资等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程 序。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通明股份本次股票发行过程和结 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规则(试行)》 等相关规定,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 17 十、关于定价过程合法合规性、定价合理性的意见 (一)关于定价过程合法合规的说明 本次发行价格是公司与发行对象协商基础上确定,本并经 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了股 份认购协议,公司发行价格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定价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0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4月对 公司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2019〕3198 号”《审计报告》, 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992,395.73元,2018年12月31日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为29,637,035.29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10元,归属于挂 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0.99元。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30,000,000股,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对应的发行前市净率为1.51 倍。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33,333,333股,按照本次发行后的 总股本摊薄测算,发行后摊薄的每股净资产1.04元,摊薄的市 净率为1.44倍。 本次发行价格系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 业、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等多方面因素,并在与发行对象 沟通的基础上,根据认购情况最终确定。 18 (三)关于本次发行不适用股份支付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 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股份支付是 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 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 行结算的交易。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 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 他资产义务的交易。股份支付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1、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对象 参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方 1名,为公司外部投资 者,且发行对象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现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2、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目的 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以获 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或者以激励为目的情况。 3、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 (1)参考每股净资产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4月对 公司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2019〕3198 号”《审计报告》, 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9 -2,992,395.73元,2018年12月31日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为29,637,035.29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10元,归属于挂 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0.99元。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价格1.50元高于每股净资产。 (2)参考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公司的交易方式为集合竞价交易,挂牌以来至本次股票发 行方案公告日的最近一次的竞价交易发生于2019年8月16日, 交易价格为1.50元/股,交易数量为55,540股;公司股票自挂牌 以来,最低成交价格1.00元/股,最高成交价1.50元/股。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1.50元/股等于本次股票发行方案公告 日的最近一次交易价格,等于公司二级市场历史最高成交价 格。 本次发行不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也不以激励 为目的。发行对象认为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广阔,因此,发行对 象认可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并与公司签订《股份认购协议》,本 次股票发行价格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真实有效。 本次发行价格系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 业、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等多方面因素,并在与发行对象 沟通的基础上,根据认购情况最终确定。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定 价具有公允性。 因此,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 20 —股份支付》对股份支付的会计准则。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通明股份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的定价 方式合理、价格决策程序合法、发行价格不存在显失公允,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不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对股份支付的规定,不 适用股份支付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十一、关于非现金资产认购股票发行的特殊说明 本次股票发行不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股份。 十二、关于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是否 合法合规的意见 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当事 人主体资格均合法有效,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协议 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协议 合法有效。 上述《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为对认购股票的种类和面 值、认购方式、认购价格、认购数量、支付方式、生效条件、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作了约定,其约定合法有效。上述 《股份认购协议》中不包含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等特殊 投资条款,也不存在《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实施 细则》第十七条禁止约定的条款。且认购协议已经公司董事会 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1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认购协议等法 律文件合法合规。 十三、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新增股份限售安排是否合法合规的 意见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新增股份限售安排的说明: 本次股票发行,发行对象认购的公司股票无自愿限售安 排。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本次股票发行新增股份无限售安排合 法合规。 十四、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第三方聘请情况的说明 1、主办券商聘请第三方情况 通明股份本次股票发行主办券商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 聘请第三方的情况,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2、挂牌公司聘请第三方情况 通过获取通明股份出具的“公司相关情况的声明及承 诺”,通明股份在本次股票发行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等依 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的第三方行为。 22 十五、主办券商认为应当发表的其他意见 1、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违规行为 情况合法合规性的说明 主办券商通过取得公司出具的声明、查阅发行人年报、 银行对账单及明细账,以及企业信用报告等方式核查,查明 公司自挂牌至本合法合规意见出具日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 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2、本次认购对象不存在主办券商、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 公司和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股票发行所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经营所需的流 动资金,将有助于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提升公司的市 场竞争力、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 力。 本次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如下: 序号 项目 募集资金金额 (万元) 占本次募集资金 比例(%) 1 补充流动资金 499.99995 100.00 合计 499.99995 100.00 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内容主要包括支付员工工资、原材料 采购款、中介机构服务费等相关日常经营性支出,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 募集资金金额 (万元) 占本次募集资金 比例(%) 23 1 员工工资 150.00 30.00 2 原材料采购 337.49995 67.50 3 中介机构服务费 12.50 2.50 合计 499.99995 100.00 (2)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公司专业从事工业照明灯具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产 品为煤矿井下照明类、固定式防爆类、固定式专业类、移动 式防爆类、移动式专业类、应急照明类、办公照明类七大系 列。近年来,通过公司内部管理的不断整合与深入,公司的 营业收入不断增长。为了获得持续的业绩增长,公司致力于 销售部的拓展,增加了电子商务部,同时加大了人才引进的 力度,增加了不少专业的技术研发人员;随之公司对于流动 资金的需求也将不断增加,为了避免出现维持日常经营活动 的现金支出出现短缺的情况,此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补充 流动资金。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对公司提升竞争力, 拓展市场等将起到必要的支持作用,有利于缓解公司业务增 长带来的资金压力,保证公司未来稳定持续发展,符合公司 运营的合理需求,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与全体股 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用途不涉及宗教投资、投向房 地产理财产品、购买住宅类房地产或从事住宅房地产开发业 务、购置工业楼宇或办公用房。 24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通明股份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用 途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用途不涉及 宗教投资、投向房地产理财产品、购买住宅类房地产或从事 住宅房地产开发业务、购置工业楼宇或办公用房。 4、挂牌公司在之前的发行中不存在发行构成收购的承 诺、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承诺或者私募基金备案的承诺。 25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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