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普科技: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霍普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霍普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 主办券商 股份 全称.jpg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 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申请核准条件的意见 ............................... 3 二、关于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 ................................ ................. 3 三、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符合连续发行监管要求的意见 ........................... 4 四、关于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 ................................ . 4 五、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内部控制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及前一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信息披露 义务履行情况的意见 ................................ .......................... 5 六、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发行对象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意见 ................. 6 七、关于 公司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规范性的意见 ................................ . 7 八、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 8 九、关于发行过程及结果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 .... 10 十、关于发行定价过程合法合规性、定价合理性的意见 ............................ 11 十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 13 十二、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新增股份限售安排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 14 十三、主办券商认为应当发表 的其他意见 ................................ ........ 14 释 义 霍 普科技 、本 公司、公司 指 霍普科技(天津) 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票发行 指 霍普科技 ( 天津 ) 股份有限公司 2 019 年 第一次股票发行 股票发行方案、本股票发行方案 指 霍普科技(天津)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 《 公司法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股票发行实施细则 》 指 《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实施细则》 《 信息披露 规 则 》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股票发行业务 规 则 》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规则(试 行)》 《 股票发行业务指南 》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 《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 》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股东大会 指 霍普科技(天津)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霍普科技(天津) 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 监事会 指 霍普科技(天津)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办 券商 、万联证券 指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霍普科技(天津)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高级管理人员 指 总经理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财务 负责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万联证券”或“主办券商”)作为霍普科 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霍普科技”或者“公司”)的推荐主办券商, 出具了《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霍普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 法合规性意见》,对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票发 行符合豁免申请 核准条件的意见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股票公开转让 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 准,由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管理。” 截至审议本次股票发行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9年12 月5日),霍普科技在册股东为10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8名、法人股东2名; 公司本次发行后股东为11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9名、法人股东2名。本次股票 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未超过200人。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霍普科技本次股票发行后累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 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 行的条件。 二、 关于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 公司依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制定《公司章程》;公司建立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了各机构职责和议事规则;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完整的保存;公司强化内部管理, 完善了内控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保证公司财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 本次股票发行已经霍普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开、召集、 表决程序及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霍普科技制定的《公司章程》内容符合《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有关规定;各项规则、制度等能够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建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清晰、运行规范,能 够保障股东合法权利;公司自挂牌至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程序、审 议事项、决议情况等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议事规则的规定。 公司不存在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 三、 关于 本次股票发行 是否 符合连续发行监管要求的意 见 根据《股票发行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挂牌公司在本次股票发行的新 增股份登记完成前,不得召开董事会审议下一次股票发行方案。” 经核查,霍普科技自挂牌以来,尚未进行过股票发行。本次股票发行为霍普 科技首次股票发行,不存在连续发行的情形。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不涉及连续发行的情形。 四 、 关于公司是否规范履 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 意见 霍普科技在申请挂牌审查期间及挂牌以来,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规则》规范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因信息披露违规或违法,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公司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行 政处罚的情形。 霍普科技本次股票发行严格按照《股票发行业务规则》、《股票发行业务指 南》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1月22日,公司公告了《霍普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霍普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霍普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 和《霍普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2019年12月9日,公司公告了《霍普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3、2019年12月9日,公司公告了《霍普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 认购公告》。 4、2019年12月16日,公司公告了《霍普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 行认购结果公告》。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霍普科技在挂牌期间及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规范履 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五 、 关于 公 司 募集资 金 内部控制制度 、本次募集资 金及 前一次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的意见 (一)募集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霍普科技于2019年11月2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霍 普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19-025)。《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监管与责任追究做出了规定,明确 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2019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开 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天津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户名:霍普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122907127410902)。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作为认购账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 本次发行认购结束后,公司与主办券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中约定专户的用途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与《股票发行方案》一致。 公司承诺在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会提前使用募 集资金。 (二)本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2019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开设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2019年11月22日,公司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了 《霍普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方案》(公告编号:2019-024),公司在 《 股票发行方案 》 中对 本次 募 集资金用途 进行了披露 ,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500.00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满 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具体使用计划如下: 用途 具体内容 拟使用募集资金(万元) 补充流动资金 供应商采购款 400.00 其他日常费用 100.00 合计 500.00 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以实际募集到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剩余的金额为准;以 上各项以实际使用金额为准。 募集资金不涉及投向房地产理财产品、购买住宅类房产或从事住宅房地产开 发业务、购置工业楼宇或办公用房、宗教投资等情形。 (三)前一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自霍普科技挂牌以来,本次股票发行为首次股票发行,不存在前一次募集资 金的使用的情形。 综上,主办券商 认为 , 公司 建立 了 募集 资金 管理制度 , 本次 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 已经 履行相关审议 程序 并设立 ,募集资金用途符合信息披露要求 。 六 、 关于 公司及相关主体 、 发 行 对象是否为失信联合惩 戒对象的意见 经对本次发行对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其他相关 主体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全国 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http://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 (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截至本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签署之 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和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不 存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及相关主体、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未被列入失信联 合惩戒对象。 七 、 关于 公司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规范性的意见 根据《股票发行业务规则》第八条规定:“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 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 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 积。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目前《公司章程》中未对优先认购做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根据《股票发行 业务规则》之规定,股权登记日公司在册股东均享有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认购权。 根据《股票发行方案》,本次股票发行的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12月5日,股 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如行使优先认购权,须在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 (2019年12月9日)前,主动向公司出具《意向申报函》,并将书面盖章或签字 文件邮寄或传真至公司,并电话联系确认。若公司在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日之前,在册股东未根据前述条款明确表示行使优先认购权,视作在册股东 放弃行使本次优先认购权。 公司已于2019年12月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股票发行认购公告》,截至股东大会召开 日(2019年12月9日),公司在册股东均未提交《意向申报函》,视为放弃本 次优先认购权,至此在册股东均未行使优先认购权。 2019年12月16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披露了《股票发行认购结果公告》,确认本次发行 现有股东均未行使优先认购权。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霍普科技本次股票发行对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符 合《股票发行业务规则》等规范性要求,现有股东均未行使优先认购权,未损害 现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 、 关于 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的意见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定 向发行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 人,以及公 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 组织。 股票未公开转让的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 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 名。”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 司股票定向发行: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 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说 明: 1、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及认购情况 本次股票发行对象1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认购数量(股) 认购金额(元) 认购方式 职务 / 身份 1 王洪元 5,000,000 5,000,000 现金 副总经理 合计 5,000,000 5,000,000 - - 2、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序号 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 1 王洪元 中国 1201111994XXXXXXXX 王洪元,男,1994年4月出生,汉,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2年9 月至2013年7月于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学习;2015年9月至2016 年11月于安百业(天津)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一职;2016年12月至2018 年1月于天津兴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一职;2018年2月至2019 年10月于安百业(天津)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一职;2019年11月于霍普科 技担任副总经理一职。 2019年10月31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 《 聘任王洪元 先生为 公司 副 总经理 》的议案 ,2019年11月4日,公司 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的信 息披露平台上披露了《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公告》(公告编号:2019 - 0 2 2 ) 。 本次 发行对象 王洪元 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具备参与本次股票发行的资格。 3、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 根据 认购协议 、缴 款凭证和认购 对象出具的《 关于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况的承 诺函 》等资料,认购对象认购 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 来源合法合规 ,不 存在股权代 持的情 形 。 4、关于本次发行对象是否存在持股平台的说明 本次股票发行共1名认购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洪元,本次发行对象 不存在单 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且不具有实际经营 业务的公司法人 、合伙企 业 等持股平台 。 5、关于本次发行对象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说明 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对象自然人王洪元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6、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与公司、公司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关联关系的说明 本次认购对象王洪元为公司副总经理,除此之外,本次认购对象与公司及公 司现有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九 、 关于发行过程 及结果是否合法合规 的意见 本次股票发行,公司依法召开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 (一)本次股票发行为非公开定向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 发行方式,并且于董事会召开前通过一对一方式事先确定提出认购意向的特定投 资者。 (二)本次股票发行方案明确了股票发行种类及数量上限、发行对象、发行 价格及发行价格确定方案、募集资金用途等内容。 (三)2019年11月20日,霍普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本次股票发行相关议案未涉 及关联事项,不涉及回避表决。 (四)2019年12月9日,霍普科技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本次股票发行相关议案未涉及关联事项,不涉及回避表决。 (五)2019年12月9日,公司在全国股转系 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了 本次 定向 发 行的《股票发行认 购公告》( 公告 编号: 2019 - 0 29 ) , 明确 了相关认购 程 序及注意事 项,并规定缴款起始日为 2019 年 1 2 月 12 日 9:00 (含),缴款截止日 为 2019 年 1 2 月 13 日 17:00 (含),由认购对象在此期间将认购款项足额存入公司指 定账户。 ( 六 ) 2 019 年 1 2 月 1 6 日 , 公 司在全国股转 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了 本次定向 发行的《股票发行 认 购 结果 公告》( 公告 编号: 201 9 - 0 30 ) , 本次认购对 象 1 人 ,发 行对象王洪元以现金进行认购 , 认购 股数 5 ,000, 000 股 ,认购金额 5 ,000,000 元 。 ( 七 ) 经核 查 ,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管理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 布的《关于挂牌公 司 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实施细则 》的要求,本次发行结果合法 合规。 ( 八 )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 为货币出资 ,符合 《 公司法 》 的相关规定 。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霍普科技本次股票发行过程和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试行)》、《股票发行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 十 、 关于发行定 价 过程 合法合规性 、定价 合理性 的意见 (一)本次股票发行定价过程合法合规性 2019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股票发行 方案》,并经过2019年12月9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发行价格决策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了《股票认购协议》,该协议系 各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同明确约定了公司本次定向发行的认购 数量、认购价格、认购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票发行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系霍普科技挂牌后第一次股票发行,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0 元。 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并出具了“亚会B审字(2019)141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 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80,115.04元,未分配 利润为-12,566,248.14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12元,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 净资产为0.73元。 本次发行价格是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行业 平均市盈率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发行对象协商后最终确定的。公司本次定价 合理。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本次股票发行价格的定价方式、定价过程公正、公平, 定价结果合法、有效,发行价格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况。 (三)是否适用股份支付的意见 根据《企 业会计 准则第 11 号 —— 股份支付》规定: “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 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 具为基础确定的 负 债的交易。 ” 本次股票发行目的是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保障公司经营的持续健康发展,并不存在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或者 以激励为目的的情形。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股票认购协议》约定投资者以现金 的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未约定投资者需向公司提供额外劳务的条款,未约 定投资者如作为公司员工需使公司达到一定业绩,也未约定其他类似期权的条 款。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股,高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不存在明显偏低的情形,故本次股票发行不适用股份支付的相关会计处理。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霍普科技本次股票发行的定价过程合法合规,发行价 格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每股净资产、公司业绩情况等因素, 并与发行对象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最终确定。霍普科技股票发行价格的定价过程合 法合规、定价结果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股票发行不适 用股份支付的相关会计处理。 十 一 、 关于 本次股票发行 相关 的认购 协议 等 法律 文件是 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本次发行中,公司分别与发行对象经协商一致签署了《股票认购协议》。《股 票认购协议》主要就股票的认购数量、发行价格、认购款总金额、认购方式、双 方权利及义务、违约条款、生效条件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该等《股票认购协议》 中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均合法有效,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合同内容不 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经核查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股票认购协议》,发行人与发行对象之间 不存在《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四)——特殊投资条款》所述的业绩 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等特殊条款,也不存在如下情形: (1)挂牌公司作为特殊投资条款所属协议的当事人,但投资者以非现金资 产认购或发行目的为股权激励等情形中,挂牌公司作为受益人的除外; (2)限制挂牌公司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或发行对象; (3)强制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者不能进行权益分派; (4)挂牌公司未来再融资时,如果新投资方与挂牌公司约定了优于本次发 行的特殊投资条款,则相关条款自动适用于本次发行认购方; (5)发行认购方有权不经挂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直接向挂牌公司派驻董事, 或者派驻的董事对挂牌公司经营决策享有一票否决权; (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清算权、查阅权、知情权等条款; (7)触发条件与挂牌公司市值挂钩; (8)其他损害挂牌公司或者其股东合法权益的特殊投资条款。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对象签署的《股票认购协议》签署 各方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协议内容不违 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对发行人与发行对象具均有法律约束力。该等《股票认购协议》中不存在关于本 次发行的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等特殊约定,不损害公司或公司股 东合法权益,符合《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四)——特殊投资条款》 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十二 、 关于 本次股票发行 新增股份限售安排是否合 法合 规 的意见 本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本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限售安排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除此之外无其他限售安排,发行对象无 自愿锁定的承诺。 主办券商认为,本次股票发行的限售安排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是合法合规的。 十 三 、主 办券商认为 应当 发 表 的 其他意 见 1、主办券商通过取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查阅挂牌公司年报、 半年度报告,2019年1-9月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表、银行对账单,公司的企业信 用报告,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自挂牌至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 规性意见出具日,霍普科技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担 保的情形。 2、公司在本次股票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至本合法合规性意见出具之日,未发 生除权、除息事项;自本合法合规性意见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新增股票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之日,预计不会发生除权、除息事项。 因此,公司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的调整,不涉及对股票发行方案 的调整。 3、主办券商认为,万联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主办券商,不存在直接或间接 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经询问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取得公司出具的声 明,公司本次发行除聘请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依法需聘请的 证券服务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行 为。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霍普科技本次股票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股票发行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 (本页无正文,为《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霍普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朱晓娜 项目负责人签字: 高龙起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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