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科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POCO Holding Co., Ltd. ) (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南头第五工业区 2 栋 3 层 301 - 306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 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QLCA89%Q{U2BQ%~7AB$01A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二零一 九年十二 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12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 “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 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 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 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 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 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的承诺 公司股东摩码投资、杜江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铂科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铂科新材回购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铂科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郭雄志、罗志敏、阮佳林、广 发乾 和、陈崇贤、铂科天成、 中小担创投 、 费腾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铂科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铂科新材回购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铂科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杜江华、郭雄志、罗志敏、阮佳林进一步承诺:在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 ;在离任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摩码投资、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杜 江华、 郭雄志、罗 志敏、阮佳林进一步承诺: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 “ 发行价 ” ,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 020 年 6 月 2 9 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其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股份锁定、 减持价格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公司股东均承诺,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 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 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 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如果 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 ) 持 股 5% 以 上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 、控股股东摩码投资、实际控制人杜江华承诺 摩码投资、杜江华对所持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存在减持的可能性。若减持,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公司股票数量不 超过其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 1 5% ,减持价格不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 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发行价作除权除息处理),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在 持有 公司 5 % 以上 股份 期间, 摩码投资 、杜江华 若减 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2 、其他持股 5% 以 上的主要股东的承诺 广 发乾 和、陈崇贤对所持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存在减持的可能性,累计减持数量最高可能 达到 上市 时 所持 公司 股份 数量的 100 % ,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在满足本公司 / 本人已 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当时 的市场价格而定,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在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期间,广 发乾 和、陈崇贤若减持本公司 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本公司并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郭雄志、罗志敏、阮佳林对所持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 2 年内,存 在减持的可能性。若减持,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公司股 票数量不超过本人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 2 5% ,减持价格不低于 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除权除息处理),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在 持有 公司 5 % 以上 股份 期间 ,郭雄志、 罗志敏、阮佳林若减持本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本公司并予以公告,并将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以上股东均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 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 付给本公司指定账户;自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公司股份;如果 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本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本公司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 、 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1 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铂科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预案主要内容: (一 )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第 20 个交易日 称为 “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 ” )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则在触发稳定股价 措施日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下统称为 “ 相关主体 ” )应协商确定启动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及 / 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届时要求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 二)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 启动程序 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 下,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股票; 2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3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 、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该 等具体措施将在公司及 / 或相关主体按照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 外部审批 / 备案程序(如需)后依法实施。 1 、控股股东增持 如相关主体确定由控股股东以增持公司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的,则公司控股股 东应在前述 决定作出 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出 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 按规定予以公告。如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相关主体未能协商 确定拟采取的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触发控股股东的自动增持义务,控股股 东应于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 按规定予以公告。 在上述任一情形下,控股股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或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 股净资产,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少于其最近一次或最近一年(以孰高为准)从公司取 得的现金分红的 50% ,增持期限为增持公告发布且控股股东的增持计划获得有权机构 批准(如需要)之日起六个月,单一会计年度内控股股东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 过其最近一次或最近一年(以孰高为准)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的 100% 。 控股股东的增持计划公告后及在增持期间,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 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如增持将导致公司股权分 布不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则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2 、公司回购 如相关主体确定由公司以回购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且在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的前提下,公司应在前述 决定作出 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制订 回购公司股票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及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公司制定的回购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回购方式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 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回购;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拟用 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少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 的 1 0% ,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合计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 50% ;公司回购股票的方案将在履行内部决策和外 部 审批、备案等手续(如需要)后六个月内实施。 上述回购方案生效后及回购期间,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 期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回购。如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创业板上 市条件的,则公司可以终止实施回购方案。 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 如相关主体确定由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以下简称 “ 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 ” )以增持公司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的, 则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应在前述 决定作出 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出增持公 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按规定予以公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应在遵守所适用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的其他方式 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用于增 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各自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 20% ,增持期限为增持公 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单一会计年度内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 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 50% 。增持计划公告后及在增持期间, 如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 日高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则有增持义务的董 事和高管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如增持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的, 则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可以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4 、稳定股价措施的再次启动 在采取上述一种或多种稳定股价措施且在执行完毕后,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 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主体应在该情形出现之 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重新确定启动新一轮的稳定股价措施。 (三 ) 相关主体未能及时协商确定股价稳定具体措施的约束措施 1 、相关主体未能及时协商确定股价稳定具体措施的约束措施 如在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相关主体未能协商确定拟采取的 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除非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否则,公司、公司控股 股东、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 2 、对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如相关主体确定由控股股东以增持公司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或者触发稳定股 价预案规定的控股股东自动增持义务,但控股股东未按照规定履行增持义务,以及如 相关主体确定由公司以回购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但控股股东无合法理由对股份回 购方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导致股份回购方案未获得 股东大会通过的,则公司有权扣 留相等于控股股东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务的资金总额的分红款,控股股东放弃对 该部分分红款的所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或其他用途。 3 、对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如相关主体确定由公司以回购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但公司未及时制定公司股 份回购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则公司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证券监管 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公司应继续履行尽快制定股份回购方案的义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公司履行前述义务。 4 、对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的约束措施 如有增 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规定履行其增持义务的,则公司 有权扣留相等于应履行但未履行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管应承担的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 的薪酬,被扣留薪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放弃对该部分薪酬的所有权。 5 、对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约束措施 如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未能勤勉尽责地依法督促公司、控股股东、 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执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应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开道歉。 6 、对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在公司 稳定股价 预案的有效期内,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履行该预 案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股票上市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和义务。对于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在获得其 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后方可聘任。 三 、 股份回购、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 )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 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 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天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 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 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 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 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天内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二 ) 控股股东摩码投资 、 实际控制人杜江华承诺 铂科新材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摩码投资、杜江华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若铂科 新材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摩码投 资、杜江华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地位促成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依 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 工作。 若铂科新材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摩码投资、杜江华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 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 )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铂科新材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若铂科新材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 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 ) 中介机构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承 诺 1 、保荐机构承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其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因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 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 赔偿投资者损失。 2 、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其为 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将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 失 。 该等 损失 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 限 , 具体的 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 时 ,以最终确定的 赔偿方案为准。 3 、审计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因其 为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 4 、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中瑞 国际 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现已更名为中瑞世联资产评估(北京)有限 公司) 承诺,如因其为 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控股 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 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说明 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 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本公司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 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 、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 金额由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确 定; 2 、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3 、自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 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 二)控股股东摩码投资、实际控制人杜江华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说 明 公司控股股东摩码投资承诺:摩码投资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其未能完全有效地 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其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 、以自有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企业自发行人所获分红)补偿发行人因依赖该等 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2 、自其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减 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杜江华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 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 、以自有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人自发行人所获分红)补偿发行人因依赖该等承 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2 、自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 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 、自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 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资或 津贴。 (三)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本人未能完全 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 、以自有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人自发行人所获分红)补偿发行人因依赖该等承 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2 、自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适用); 3 、自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 资或津贴。 (四)其他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说明 本公司其他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广 发乾 和、陈崇贤承诺:本公司 /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 监督。若本公司 / 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公司 / 本 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 、以自有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 / 本人自发行人所获分红)补偿发行人因依赖 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 2 、自本公司 / 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 / 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针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 承诺将通过扩大经营规模、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优化投资者回 报机制、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等方式,提升资产质量,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 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1 、运用自有资金巩固和拓展现有业务,扩大经营规模 公司主营业务为合金软磁粉、合金软磁粉芯及相关电感元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 销售。公司凭借自身竞争优势,报告期内保持了较高的成长性,未来公司将在现有业务 稳定增长的基础上,扩大经营规模,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能力。 2 、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将用于高性能软磁产品 生产基地扩建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等。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 目 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 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3 、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 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强化 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树立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的观念,公司根据《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及 方式,制定了现金分红的具 体条件、比例,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考虑因素和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健全了公司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 4 、合理控制成本费用支出,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将不断完善企业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时,公司也将继 续改善公司组织运营效率,合理控制成本费用支出,建立更加良好的成本管控体系,提 高公司的财务管理及成本费用控制水平,不断提高公司的总体盈利能力。 公司声明: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制定的各项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 润做出保证。 (二)发 行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 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 活动;( 4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 制 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5 )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 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本承诺出具 日后至公司完成首 发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首发上市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作出新的规 定或要求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前述最新规定或要求出具补充承诺。如本人违反上 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 并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公司 2 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由本次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 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 、 利润分配的形式和 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利润,但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 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在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经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 、 利润分配的具体内容和条件 ( 1 )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 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1)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5%,且超过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 2 ) 公司董事会 应当 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3)公司可根据需要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取股票方式分配 股利的条件为:(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2)因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或者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以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有利于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3)公司的现金分 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 、 利润 分配政策及其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合理的利润分 配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对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的 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 通过 。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独立董事可以征求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监事 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 传真、邮件或者投资者交流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将利润 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 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会、独 立董事、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其中,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在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因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出现,并已经或即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公司经详细论证后可以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 。 公司对既定 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时,应详细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必 要性、可行性,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 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用途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的利 润 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公司在将该 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 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 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5 、 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时间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此外,公司制定了《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经 201 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上市后, 将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确保各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 控股股东摩码投资、实际控制人杜江华 关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如下: ( 1 )除直接 持有铂科新材 的 股权外,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铂科新材经营的业 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铂科新材生产的产品或经营 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 2 )与铂科新材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人 / 本公司以及本人 / 本公司控股或参股的 其他企业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铂科新材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 务。如本人 / 本公司或本人 / 本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铂科新材生 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本人 / 本公司将立即通知 铂科新材,将该商业机会给予铂科新材 ,以确保铂科新材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 3 )本人 / 本公司保证不越权干预铂科新材的经营管理活动, 不侵占铂科新材的利 益 ; ( 4 )如因本人 / 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上缴铂科新材;如 因本人 / 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铂科新材及其他股东造成经济损失的,本人 / 本公司 将 赔偿铂科新材及其他股东受到 的 全部经济 损失 。 八、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已制定了相关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审批权限进行 了约定。公司及各关联方将严格遵守相关规范,进一步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控股股东摩码 投资 及实际控制人杜 江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 、 本人/本公司 承诺将严格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充分尊重铂科新材(含控股子公司,下同)的独立法人地位,善意、诚信的行使权 利并履行相应义务,保证不干涉铂科新材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 立性,保证不会利用关联关系促使铂科新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机构 或人员作出任何可能损害铂科新材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或行为;2、本人/本公司及 本人/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避免与铂科新材之间进行关联交易;3、对于不 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铂科新材《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关联交易将按照公平合理的商业条件进行,不损害铂科 新材的利益;4、本人/本公司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 业按照与本人/本公司同样的标准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如违反上述承诺导致铂科新材遭 受经济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赔偿铂科新材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827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440.0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 价发行的方式。本次网上发行数量1,440.00万股,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发行价格 为26.22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856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铂科新材”,股票代码“300811”,本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的1,440.00万股股票将于2019年12月30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9年12月30日 3、股票简称:铂科新材 4、股票代码:300811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57,600,000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4,400,000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14,400,000股 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项目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股) 占首次公开发行后 总股本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 行前的股份 摩码投资 16,055,485 27.87% 2022年12月30日 郭雄志 7,735,830 13.43% 2020年12月30日 罗志敏 4,159,829 7.22% 2020年12月30日 阮佳林 4,159,829 7.22% 2020年12月30日 广发乾和 2,614,379 4.54% 2020年12月30日 陈崇贤 2,429,448 4.22% 2020年12月30日 铂科天成 1,910,000 3.32% 2020年12月30日 杜江华 1,459,579 2.53% 2022年12月30日 中小担创投( SS ) 1,368,222 2.38% 2020年12月30日 费腾 1,307,399 2.27% 2020年12月30日 小计 43,200,000 75 .00 % - 首次公开发 行的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14,400,000 25.00 % 2019年12月30日 小计 14,400,000 25.00 % - 合计 57,600,000 100.00 %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POCO Holding Co. ,Ltd. 注册资本(发行前):人民币4,320.00万元 注册资本(发行后):人民币5,7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杜江华 设立时间: 2009 年 9 月 17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间: 2015 年 9 月 6 日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南头第五工业区2栋3层301-306室 经营范围:磁性材料、电感器、贴片电感、线圈、磁性电子元器件及相关设备的研 发与销售;不锈钢粉末、钢合金粉末、铁粉、铜粉、铝粉、特殊金属合金粉末、硬质合 金粉末的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磁性材料、电感器、贴片电感、线圈、磁性电子元器件及相关设备、不锈 钢粉末、钢合金粉末、铁粉、铜粉、铝粉、特殊金属合金粉末、硬质合金粉末的生产。 主营业务:合金软磁粉、合金软磁粉芯及相关电感元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电话号码:0755-26654881 传真号码:0755-29574277 电子信箱:poco@pocomagnetic.com 董事会秘书:阮佳林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 , 本公司未有发行在外的债券 。 本公司董事 、 监事 、 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姓名 公司职务 直接持股 (股) 间接持股 (股) 合计持股 (股) 合计持股 比例 杜江华 董事长、总经理 1,459,579 8,669,962 10,129,541 17.59% 郭雄志 董事、技术总监 7,735,830 - 7,735,830 13.43% 阮佳林 董事、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 4,159,829 668,500 4,828,329 8.38% 罗志敏 董事、副总经理 4,159,829 - 4,159,829 7.22% 单勇 独立董事 - - - - 居学成 独立董事 - - - - 彭学武 独立董事 - - - - 姚红 监事会主席 - 11,460 11,460 0.02% 孙丹丹 监事 - 7,640 7,640 0.01% 杨建立 监事 - 19,100 19,100 0.03% 陶家智 副总经理 - 57,300 57,300 0.10% 罗德平 财务总监 - 382,000 382,000 0.66%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公开发行后 , 摩码投资持有公司 27.87 % 的股份,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摩码 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摩码新材料 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3 年 5 月 22 日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实收资本 3,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692729958 注册地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巷合作区管理局综 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 主要生产经营地 广东省深圳市 股东构成 杜江华(持股 54% )、孙金永(持股 36% )、赵野(持股 10%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摩码投资主要从事投资及管理咨询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最近一年 及一期 摩码投资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母公司 数据 ,经天健 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6月30日/2019年1-6月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总资产 2,939.98 2,954.42 净资产 2,939.29 2,953.72 净利润 -42.87 8.56 摩码投资主要从事投资及管理咨询业务 , 最近一年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 杜江华持有摩码投资 54% 的股权,为摩码投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次公 开发行后 , 杜江华直接持有发行人 2.53 % 股份,并通过摩码投资控制发行人 27.87 % 的 股份,合计实际控制发行人 30.41 % 的股份,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杜江华先生, 197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 2001 年 7 月共同创立易创电子(任职监事至 2015 年 7 月); 2003 年 12 月共 同创立宇科电子(任职监事至 2016 年 6 月); 2005 年 6 月,共同创立易创实业 ( 任职 监事至 2018 年 8 月 ) ; 2007 年 7 月,共同创立易创印刷(任职监事至 2015 年 7 月); 2011 年 7 月,共同创立壹泓实业。 2009 年 9 月,杜江华先生创立铂科有限,任 执行董 事 、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铂科实业执行董事、摩码 投资董事。 (二)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控制 的 其他企业 情况 除发行人外,控股股东摩码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为摩码光电,实际控制人杜江华 控制的其他企业为摩码投资。 1 、摩码光电 公司名称 惠州市摩码菱丽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4年4月8日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实收资本 1,000万元 注册地址 惠东县大岭镇十二托白沙布钱石岭珠三角产业转移园区 主要生产经营地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大岭镇 股东构成 摩码投资(持股51%);六方精机科技(厦门)有限公司(持股 49%)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 业务的关系 主要经营光电材料的生产与销售,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2 、 摩码投资 名称 深圳市摩码新材料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3 年 5 月 22 日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实收资本 3,000 万元 注册地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片区二单元前海卓越金融中心 (一 期) 8 号楼 408 主要生产经营地 广东省深圳市 股东构成 杜江华(持股 54% )、孙金永(持股 36% )、赵野(持股 10%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摩码投资 主要从事投资及管理咨询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三)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的 对外 投资 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发行人外,控股股东摩码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杜江华 的直接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投资企业 投资额占注册资本的 比例 1 摩码投资 惠州市摩码菱丽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51.00% 深圳市摩码众达成材料企业(有限合伙) 39.50% 深圳市摩码克来沃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49.00% 阜新市德丰精密机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3.33% 深圳市黑萌萌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2.50% 2 杜江华 摩码投资 54.00%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28,798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股份的情况 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 比例 1 摩码投资 16,055,485 27.87% 2 郭雄志 7,735,830 13.43% 3 罗志敏 4,159,829 7.22% 4 阮佳林 4,159,829 7.22% 5 广发乾和 2,614,379 4.54% 6 陈崇贤 2,429,448 4.22% 7 铂科天成 1,910,000 3.32% 8 杜江华 1,459,579 2.53% 9 中小担创投(SS) 1,368,222 2.38% 10 费腾 1,307,399 2.27% 合计 43,200,000 75.0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440.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 开发售股份。 二、每股发行价格:26.22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9倍(每股收益按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 除以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2)17.24倍(每股收益按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 除以发行前的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 式。本次网上发行数量为14,400,000股,有效申购股数为97,941,552,500股,中签率为 0.0147026463%,有效申购倍数为6,801.49670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51,289股,全部 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金额1,344,797.58元,包销比例为0.36%。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37,756.8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12月25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 验[2019]3-78号)。 五、本次发行费用:4,705.32万元,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承销保荐费 3,3 20.54 2 审计费用 758 .00 3 律师费用 1 93.40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21.70 5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 11.68 合计 4 , 705.32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3.27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不含 税)÷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33,051.48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1.96元/股(按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和本 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与发行后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1.14元/股(按照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9】 3-329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 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二、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 书签署日期间,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销售规模及销售价 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 面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 2019 年 1 - 9 月的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 2019 】 3 - 424 号) 。 该 报告已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 公司 2019 年 1 - 9 月的营业收入为 29,320.42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4.35% ;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为 6,434.01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9.72%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6,341.54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6.31% 。公司 2019 年 1 - 9 月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保持了增长趋势, 公司盈利能力持续向好。 基于上述已实现的经营情况,结合目前行业发展趋势,公司预计 2019 年度实现营 业收入 38,500 万元至 39,500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18.77% 至 21.85% ,预计实现净利 润 8,100 万元至 8,300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17.41% 至 20.31% ,预 计实现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8,000 万元至 8,200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21.77% 至 24.81% 。 上述2019年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预测的结果,预计数 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营业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 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 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 六 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 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9年12月17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 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 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 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保荐代表人:玄虎成、杜俊涛 电话:010-56571666 传真:010-56571688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 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 铂科新材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 发行人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广发证券同意担任铂科新材 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 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 本页无正文,为《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本页无正文,为《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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