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聚通定期开放债券 : 中融聚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原标题:中融聚通定期开放债券 : 中融聚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中融 聚通 3 个月 定期开放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2019 年 第 2 号)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 销售】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融 聚通 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中融 聚通 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 9 〕 409 号 ),注册日期为: 201 9 年 3 月 18 日 。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中融 聚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 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的 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一般小 额零散,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 行转让,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 实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同时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匮乏,因此可能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以及由流动性 较差 、 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 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不少于 3 年。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将根据自身 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另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 合同将自动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 50% , 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 销售。 本产品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 2019 年 9 月 1 日生效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对本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 并对本招募说明书的“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第二十二 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的内容进行了更新 。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 ....................... 3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 ...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5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9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 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 事项 ................................ ................................ .... 11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1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 113 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融 聚通 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 聚通 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中融 聚通 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融 聚通 3 个 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融 聚通 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融 聚通 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 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 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 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 投资人 /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 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3 、发起式基金:指基金管理人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募集 基金时,使用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一千万元民币,且持有期不少于 3 年的证券投资基金 2 4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2 5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2 6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7 、销售机构: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8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9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 2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3 3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4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5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7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8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 9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40 、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 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3 个月后的对应 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 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 个月后的对应日 的前一日止。若该对应日在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的,则该对 应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4 1 、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 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2 个工作日 并且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 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或依 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 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 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 2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 3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 4 、《业务规则》: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 5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6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7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8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9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1 、元:指人民币元 52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刊 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 媒介 60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1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中融聚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2、 3203B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中航资本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裁 黄震 成立日期 2013年5月31日 注册资本 11.5亿元 股权结构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51%,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4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56517000 传真 (010)56517001 联系人 肖佳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 及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 1 )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 1998 年 7 月至 2013 年 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 作期间,先后在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工作。 2013 年 5 月加 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督察长、总经理,自 2015 年 2 月起至 今任公司董事长。 黄震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曾任辽宁东方证券公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部高级投资经理、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总部总经 理。 2015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8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总裁。 王强先生,董事,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 职于大连五丰船务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共甘肃省兰州市西固 区区委、北京蚂蚁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现任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规总 监、兼任总法律顾问、兼任创新研发部总经理。 李骥先生,独立董事, 1989 年毕业于北京 大学法律系,获学士学位。曾任职 西安飞机工业公司法律顾问、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投资与市场研究所办公室主任、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中农科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国华先生,独立董事, 2002 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获博士学位, 并拥有香港科技大学硕士学位以及北京大学学士学位。任职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 学院,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董志勇先生,独立董事, 2004 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获经济学博士 学位,并拥有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中国人民 大学学士学位。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兼院长,经济学院教授。 ( 2 )基金管理人监事 卓越女士, 监事, 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取得经济学硕士学 位。曾任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2017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职于法律合规部。 (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黄震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曹健先生,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注册税务师。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务负 责人。 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首席财务官 、副总裁, 自 2019 年 4 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易海波先生,副总裁,企业管理硕士。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 中心金融工程研究员、理财投资部量化投资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2016 年 11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7 年 11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王启道先生,副总 裁 ,管理学学士。曾任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 源部培训师、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三处经理助理。 2016 年 4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8 年 3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 裁 。 马荣荣女士,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 渣打银 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 分行财富管理部高级经理、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财富管理部区域 总监、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金融市场部副经理、经理、资产管理 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 2018 年 7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12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黎峰先生,首席信息官,工程学硕士。 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 部信息技术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信息技术经理。 2013 年 11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6 月起至今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玥女士,中国国籍,北京大学经济学 专业,研究生、 硕士 学位 ,香港大学 金融学 专业,研究生、 硕士 学位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2010 年 7 月至 2013 年 7 月曾 就职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任高级经理。 2013 年 8 月加入中 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固收投资部 基金经理 。 现任本基金( 2019 年 11 月起至今) 中融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3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 中融融 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5 年 2 月至 2017 年 2 月)( 2017 年 9 月至 2019 年 5 月)、 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2015 年 7 月至 2017 年 2 月)( 2017 年 9 月至 2019 年 5 月)、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5 年 7 月至 2017 年 2 月)、 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 中融鑫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7 年 1 月至 2017 年 2 月)、 中融 融裕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7 年 9 月至 2019 年 5 月)、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2017 年 9 月至 2019 年 5 月)、 中融强国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2017 年 9 月起至 2019 年 1 月)、 中融新经济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7 年 9 月至 2019 年 5 月)、 中融融信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7 年 9 月至 2019 年 5 月)、 中融恒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8 年 6 月起至今)、 中融季季 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8 年 6 月起至今)、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 2018 年 6 月起至今)、 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8 年 6 月起至今)、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8 年 6 月至 2018 年 6 月)、 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0 - 1 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2018 年 7 月 至 2019 年 9 月)、 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 - 3 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 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9 月)、 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 - 3 年中高等 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9 月)、 中融上海清算所 银行间 3 - 5 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9 月)、 中融聚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2 月)、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2 月)、 中融恒惠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 8 年 12 月起至今)、 中融恒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9 年 8 月起至今)、 中融聚明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2018 年 12 月起至今)、 中融聚汇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2019 年 8 月起至今)的基金经理。 哈默女士,中国国籍,毕业于首都经济贸 易大学经济学专业,本科、学士学 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2007 年 7 月至 2019 年 1 月历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管理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2019 年 1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 现任本基金( 2019 年 12 月起至今)、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9 年 5 月起至今)、 中融 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9 年 5 月起至今)、 中融恒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 2019 年 9 月起至今)、 中融睿享 8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9 年 10 月起至今)的基金经理。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主席: 黄震先生,本公司总裁。 常设委员: 周妹云女士,本公司总裁助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寇文红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张开阳女士,交易部总经理助理。 一般委员 : 易海波先生,本公司副总裁、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田刚先生,本公司总裁助理、分管权益投资部、策略投资部、投资经理; 罗杰先生,本公司总裁助理、固收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孙亚超先生,本公司总裁助理,分管指数投资部; 赵菲先生,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萍女士,信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哈图先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4.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 报告 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 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 己; (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评估和监控,法 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 下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确立公司投资总体 方针、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 4 )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分为内控和风险管理 2 个专业小组,其中, 内控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内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 业务流程)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 项;风险管理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公司业 务风险政策,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 5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 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6 )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 7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 部门 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业 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 8 )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 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 .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业务操作规定等部分组 成。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内控大纲和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 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 位职责以及工作报告序列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业务操作规定是根据具体业务的需 要制定的各类业务指引、细则、规范、流程等。 4 .内部控制的措施 (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内控及风 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 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 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 彭纯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 200336 注册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 742.63 亿元 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 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8 年英国《银行家》 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 位,连续五年跻身 全球银行 20 强;根据 2018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 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68 位,较上年提升 3 位。 截 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97,857.47 亿元。 2019 年 1 - 3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 人民币 210.71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 2018 年 2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11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本 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本行行长;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1994 年至 2001 年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 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 济学硕士学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18 年 8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 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 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 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 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 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 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 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 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 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 学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18 只。此外,交通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 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 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 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证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投资资 产、 R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四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托管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 、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 被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 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 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 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 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 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 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 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五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六、 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直销中心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2 、 3203B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中航资本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 100 102 电话: 010 - 56517002 、 010 - 56517003 传真: 010 - 64345889 、 010 - 84568832 联系人: 巩京博 、赵琦 网址: www.zrfunds.com.cn ( 2 )本基金暂不通过电子直销平台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2 .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更换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并 在 管理人网站 上公示 。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2 、 3203B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中航资本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 010 - 56517000 传真: 010 - 56517001 联系人:李同庆 网址: www.zrfunds.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5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 021 - 52920000 传真: 021 - 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大愚、江嘉炜 联系人:杨伟平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已于 201 9 年 3 月 18 日 获得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 9 〕 409 号文 , 完成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3 个月的期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 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 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 止。若该对应日在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该 对应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 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 过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 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 2019 年 8 月 26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0 日 。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 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发起式资金提供 方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本基金不得向个 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九、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十、认购的数额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 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 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 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 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 网上交易平台 或移动 客户端 认购本基金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 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 元人民币, 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50 % 100 万元 ≤M<200 万元 0. 30 % 200 万元 ≤M<500 万元 0. 1 0 %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 复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基金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则其 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50% 。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 元,则其可得到的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 ( 1+0.50% ) =9,950.25 元 认购费用 =10,000 - 9,950.25=49.75 元 认购份额 = ( 9,950.25+5 ) /1.00=9,955.25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 利息 5 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 可 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9,955.25 份。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 .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五、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 同应当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 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3 个月 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 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