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区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0年1月6日 公告时间:2019年12月31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1 二、基金概览 ............................................................................................................................... 1 三、基金的募集和上市交易 .................................................................................................... 2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和前十名持有人................................................................ 4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5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0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0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1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6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16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17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17 附件: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摘 要 ................................................................................................................................................... 19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 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 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 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 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 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9年12月23日登载 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最新的《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 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类型: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LOF) 4、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份额总额: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9年12月27日,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总额为290,420,261.76份。 6、基金份额净值: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9年12月27日,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246元。 7、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及其场内基金代码:基金简称:湾区 LOF,基金代码:167302 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6,893,548.00份(截至2019年12月27 日)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20年1月6日 11、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和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9】1288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LOF)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本基金发售日期: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9月20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份额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7、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2)场外其他销售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 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 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其他 机构,可在基金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 金的上市交易。 8、验资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303,589,462.43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303,589,462.43份;利息结转份额152,428.83份,总确认份额为303,741,891.26 份。上述有效净认购资金及经登记机构确认的已划付的有效认购资金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人民币152,422.79已于2019年9月25日存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托管专户。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剩余利息由于银行 尚未结息,将于下一银行结息日后划入上述托管账户。 10、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方正富邦恒 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已于2019年9月26日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生效备案手续,并于2019年9月26日获证监会备案确 认函,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年9月26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303,741,891.26份 (二)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9】 862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0年1月6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上市交易份额简称:湾区LOF 5、上市交易代码:167302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为6,893,548.00份(截至2019年12月27日)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即可上市流通。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本基金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日期:2020年1月6日,具体业务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和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9年12月27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2,389户,其中 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51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45,652.64份; 场外份额持有人户数为2,238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为126,687.54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9年12月27日,本基金总份额290,420,261.76份,其中场内机构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0.00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0.0000%;场内个人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份额6,893,548.00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2.3736%;场外机构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份额0.00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0.0000%;场外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 份额283,526,713.76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97.6264%。 (三)场内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27日,本次上市交易的湾区LOF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如下表: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份) 占场内基金总 份额的比例 (%) 1 杨生梅 494,063.00 7.1670 2 楼伟政 491,887.00 7.1355 3 黄志钦 484,375.00 7.0265 4 蒋杜才 385,928.00 5.5984 5 卢俊 340,943.00 4.9458 6 欧湘灵 337,720.00 4.8991 7 彭圣芬 279,797.00 4.0588 8 喻利华 235,439.00 3.4154 9 易坤来 194,824.00 2.8262 10 李建群 192,982.00 2.7995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 编制。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东侧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东侧8层 设立日期:2011年7月8日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总裁:李长桥 信息披露负责人:蒋金强 电话:010-57303969 注册资本:6.6亿元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1038号文批准设立。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110000717884915E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公司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7%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3.3%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设置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裁负责,根据公司发展 战略和组织管理原则,结合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公司设立了权益投资部、指数 投资部、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专户投资部、研究部、渠道管理部、战略客户部、 金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战略产品部、交易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合 规与风险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共17个职能部门。 4、人员情况 目前,我公司共有员工92人,其中管理团队共5人、投资研究管理部门24 人、产品开发部门6人、市场营销部门23人、基金运营部门8人、风险合规部 门6人。员工中60%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27日,本公司已创设及管理21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序号 产品名称 类型 1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2 方正富邦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3 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型 4 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货币型 5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 6 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 7 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 8 方正富邦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 9 方正富邦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 10 方正富邦富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 11 方正富邦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 12 方正富邦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股票型 13 方正富邦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股票型 14 方正富邦信泓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15 方正富邦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16 方正富邦天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17 方正富邦天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18 方正富邦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 19 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股票型 20 方正富邦添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 21 方正富邦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股票型 6、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本科毕业于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毕业于北京邮电大学,2014 年9月至2018年4月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任副总裁;2018年4 月至2019年6月于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任部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2019年6月至今于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任部门总经 理。2018年6月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8年11月至今,任方正富邦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8年11月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月至今,任方正富邦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3月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证5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5月至今,任方正 富邦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9月至今,任方正富邦 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9月至今,任方正富邦 天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9月至今,任方正富邦 天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9月至今,任方正富邦 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9月至今,任方 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9 年11月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蔡亚蓉 信息披露负责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2、主要人员情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 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行公司 业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 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92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 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 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 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2017年荣 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赵亦清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负责人:曾顺福 联系人:杨婧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电话: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丽、杨婧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1、本基金募集期间相关费用明细及节余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2、本基金发售后至本公告书公告前的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3、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2019年12月27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2019年12月27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39,863,616.46 结算备付金 60,750,316.23 存出保证金 21,597.91 交易性金融资产 197,254,103.62 其中:股票投资 197,185,103.62 债券投资 69,000.00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35,853.62 应收利息 74,701.00 其他资产 18,526.18 资产总计 298,018,715.02 负债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166,075.25 应付托管费 33,215.05 应付交易费用 148,764.07 其他负债 110,257.35 负债合计 458,311.72 所有者权益 297,560,403.30 实收基金 290,420,261.76 未分配利润 7,140,141.54 所有者权益合计 297,560,403.3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298,018,715.02 基金份额总额(份) 290,420,261.76 基金份额净值 1.0246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19年12月27日(本基金合同自2019年9月26日起生效,本报 告期自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2月27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97,185,103.62 66.17 其中:股票 197,185,103.62 66.1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9,000.00 0.02 其中:债券 69,000.00 0.0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0,613,932.69 33.76 8 其他各项资产 150,678.71 0.05 9 合计 298,018,715.02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的公允价值为 107,023,705.41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35.97%。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 差。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7,677,876.97 12.6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27,772.00 0.18 E 建筑业 293,032.00 0.10 F 批发和零售业 621,120.20 0.2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038,821.00 1.0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68,757.00 0.49 J 金融业 34,167,515.00 11.48 K 房地产业 10,340,669.00 3.4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55,871.00 0.0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24,104.00 0.2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71,434.04 0.1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68,368.00 0.06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606,058.00 0.20 合计 90,161,398.21 30.3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 能有尾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深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基础材料 971,477.03 0.33 消费者非必需品 8,837,810.48 2.97 消费者常用品 1,967,338.31 0.66 能源 - - 金融 39,942,407.87 13.42 医疗保健 1,085,431.75 0.36 工业 3,829,142.45 1.29 信息技术 21,865,248.60 7.35 电信服务 645,761.37 0.22 公用事业 5,436,201.88 1.83 房地产 22,442,885.67 7.54 合计 107,023,705.41 35.97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1、本基金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700 腾讯控股 59,900.00 20,635,655.42 6.93 2 01299 友邦保险 252,800.00 18,359,216.50 6.17 3 601318 中国平安 127,500.00 10,801,800.00 3.63 4 600036 招商银行 252,900.00 9,574,794.00 3.22 5 000001 平安银行 396,700.00 6,597,121.00 2.22 6 02318 中国平安 79,000.00 6,520,413.52 2.19 7 000651 格力电器 92,200.00 5,949,666.00 2.00 8 00388 香港交易所 25,000.00 5,759,638.80 1.94 9 000333 美的集团 99,514.00 5,692,200.80 1.91 10 600030 中信证券 177,300.00 4,136,409.00 1.39 注:所用证券代码采用当地市场代码。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69,000.00 0.0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9,000.00 0.02 (五)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28084 木森转债 690.00 69,000.00 0.02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截至2019年12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2019年12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19年12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截至2019年12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2、截至2019年12月27日,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截至2019年12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2、截至2019年12月27日,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019年9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12月27日,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截至2019年12月27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 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1,597.9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5,853.62 3 应收股利 18,526.18 4 应收利息 74,701.0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0,678.7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19年12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19年12月27日,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 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 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 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注册的文件 (二)《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 (三)《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 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的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基金终止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等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报监管机构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在决议生效后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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