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技 : 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2019年12月30日 17:01:05 中财网

原标题:深圳科技 : 上市交易公告书








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之A类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0年1月6日

公告日期:2019年12月31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1
二、基金概览................................................................................................................ 2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3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8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10
六、基金合同摘要...................................................................................................... 16
七、基金财务状况...................................................................................................... 17
八、基金投资组合...................................................................................................... 19
九、重大事件揭示...................................................................................................... 24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25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26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27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28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之A类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
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
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
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9年11月7日在本公司
网站(www.essence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的《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4、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9年12月27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819,538,968.48份;其中,A类基金份额656,289,459.75份,C类基金份额
163,249,508.73份。


6、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19年12月27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9943
元;其中,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0.9943元,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0.9942元。


7、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及代码:深圳科技,代码:167506

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9年12月27日,A类基金份额
140,031,647.00份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20年1月6日

11、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2019年9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739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2月2日

5、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6、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7、发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

1)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5层

联系人:江程

联系电话:0755-82509820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传真:0755-82509920

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

发售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088-088(免长途话
费)进行募集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2)安信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站:www.essence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招商银行卡及汇付天下
第三方支付支持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等银行卡。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2)场外其他销售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
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晟视
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
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
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武汉市
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民财
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通华财富
(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嘉实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汇
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或变更代销机构,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披露。



(3)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包括: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
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网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
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
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
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
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宏
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
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
源证券、联储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中
泰证券、国融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世纪证券、
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九州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西南证券、长城国瑞、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
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
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山东、
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如有新增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
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基金合同生效

1、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4,715户,有效净认购总金额为
819,301,643.24元人民币,认购资金的银行利息237,325.24元人民币,其中,场
外认购缴存资金产生折算为基金份额的利息为223,678.24元人民币,场内认购缴
存资金产生折算为基金份额的利息为13,647.00元人民币。本基金有效净认购总
额819,301,643.24元人民币及场外认购缴存资金产生折算为基金份额的利息
237,325.24元人民币已于2019年12月5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专户;场内认购缴存资金产生折算为基金份额的利息13,647.00元
人民币,已于2019年12月23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开立的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专户。


2、募集备案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及《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9年12月6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
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2020年1月6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等情况在开放申购和赎回公告中规定。


(四)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9]861


2、上市交易日期:2020年1月6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安信中证深圳科技(LOF)A,场内简称:
深圳科技

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交易代码:167506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40,031,647.00份(截至2019年12月27日)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深圳科技份额托管在场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每个工作日的次日公布安信深圳科技指数(LOF)
A类份额净值,并在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9、本基金转托管的主要内容

基金持有人自2020年1月6日起可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27日,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之A类份额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总户数2,41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
场内基金份额为58,104.42份;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之A类份额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总户数9,446户,平均每户持有的
场外基金份额为54,653.59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9年12月27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深圳科技的场内基金份额为11,758,334.00份,占比
8.40%;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深圳科技的场内基金份额为128,273,313.00份,
占比91.60%。场外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深圳科技的场外基金份额为23,600,524.89
份,占比4.57%;场外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深圳科技的场外基金份额为
492,657,287.86份,占比95.43%。


(三)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截至2019年12月27日)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份)

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00,194.00

7.14%

2

沈所兰

3,000,058.00

2.14%

3

陈瑞芳

1,900,277.00

1.36%

4

王小刚

1,000,145.00

0.71%

5

东莞首富电子有限公司

950,055.00

0.68%

6

李二保

800,163.00

0.57%

7

刘佳鑫

660,064.00

0.47%

8

董小蓉

600,081.00

0.43%




9

虞家扬

594,046.00

0.42%

10

鲁洁敏

580,129.00

0.41%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
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邮政编码:518026

成立日期:2011年12月6日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674847XF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总经理:刘入领

电话:0755-82509999

传真:0755-82799292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39.8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95%

佛山市顺德区新碧贸易有限公司

20.28%

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5.93%





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
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二十个一级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固定收
益部、量化投资部、FOF投资部、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部、北京分公司、上海
分公司、华南营销中心、机构理财部、券商业务部、渠道理财部、产品部、电子
商务部、运营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财务部。


权益投资部:负责进行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选择和组合管理。


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特定资产投资的金融工具选择与组合管理。


固定收益部:负责固定收益类产品或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


量化投资部:负责量化投资产品或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


FOF投资部:负责FOF业务的研究、投资的整体工作。


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固定收益和投资策略的研
究。


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构建和维护债券池,为固定收益类投资标的的增仓、
减仓或处置给予建议,建立并完善公司的内部信用风险评估体系。


北京分公司:负责公司产品在北方区域的销售及当地渠道、机构和客户的维
护工作。


上海分公司:负责公司产品在华东区域的销售及当地渠道、机构和客户的维
护工作。


华南营销中心:负责公司产品在华南区域的销售及当地渠道、机构和客户的
维护工作。


机构理财部:了解机构客户需求,策划营销方案;统筹管理公司机构客户经
理;负责客服中心及直销柜台、反洗钱及合规管理相关工作。


券商业务部:制定券商渠道业务策略并组织实施;发展与券商的战略合作关
系;推动新型公募产品在券商渠道的布局;改善公司产品的规模。


渠道理财部:制定公司年度销售计划及销售策略;建设与维护代销渠道总部
的关系;策划及组织营销活动,制作营销材料;打造价值投资理念体系,研究及
撰写投资者教育材料;制定渠道销售服务体系的工作标准及考核方案。


产品部:负责制定公司产品战略及各种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工作。


电子商务部:负责公司电子商务业务的拓展和营销推广。



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负责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
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运营部门下设交易
室负责执行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
进行监察和稽核,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确保公司各类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风险管理部:参与公司相关制度、流程以及产品合同的制定、修订,拟定并
督促落实事前事中事后风险控制措施;监控投资组合运作情况,发现风险问题立
即报告,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调整、整改;负责对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
风险等相关风险进行定期分析、评估和报告;建立投资组合绩效评价和归因分析
指标体系,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和归因分析;对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风险情况进
行分析并提出建议;承担公司分派的其他风险管理工作。


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管
理、人力资源信息管理、行政后勤支持、档案管理、合同管理、董事会日常工作
等。


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


3、人员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27日,本公司有正式员工208名,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
占比67%,其中130人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9人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


4、信息披露负责人:乔江晖

电话:0755-82509988

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27日,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共管理48只开放
式基金,分别为安信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标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现金管理货币
市场基金、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价值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安信消费医药主题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稳健


增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鑫安得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安信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新优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新价值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尊享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永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活期宝
货币市场基金、安信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中国制造2025
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安信工业4.0主题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
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永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安信尊享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比较优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永瑞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永鑫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
中证复兴发展100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安信恒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安信优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盈利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量化精选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安信鑫日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安信中短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和安信中证深圳科
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6、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黄玮先生,理学硕士。历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衍生产品部研究岗、
资产管理部量化研究岗、权益及衍生品投资部量化投资岗。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2017年11月1日至今,任安信量化精选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安信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7年12月29日至今,任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12月29日至2019年3月4日任安信量化多因子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1月29日至今,任安信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2月6日至今,任安信中证深圳
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9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486只。


(三)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五)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高鹤

联系人:李妍明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本基金募集期间相关费用明细

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列支,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
的认购费用收取认购费。


(二)本基金发售后至本公告书公告前的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本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19年12月27日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资 产

本报告期末

2019年12月27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91,134,683.36

结算备付金

2,927,034.91

存出保证金

4,351,872.00

交易性金融资产

782,572,130.69

其中:股票投资

734,336,168.69

债券投资

48,235,962.00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1,101,471.72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882,087,192.68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本报告期末

2019年12月27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35,200,000.00

应付证券清算款

31,106,953.06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236,609.71




应付托管费

47,321.94

应付销售服务费

23,564.64

应付交易费用

572,786.29

应交税费

14,844.99

应付利息

26,077.64

应付利润

-

其他负债

9,464.37

负债合计

67,237,622.64

所有者权益:

-

实收基金

819,538,968.48

未分配利润

-4,689,398.44

所有者权益合计

814,849,570.0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882,087,192.68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9年12月27日,本基金的基金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734,336,168.69

83.25



其中:股票

734,336,168.69

83.2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8,235,962.00

5.47



其中:债券

48,235,962.00

5.4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4,061,718.27

10.66

8

其他各项资产

5,453,343.72

0.62

9

合计

882,087,192.68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指数投资部分)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65,892,587.82

81.7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9,283,848.00

4.8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6,153,984.00

1.98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21,330,419.82

88.5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积极投资部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保健

-

-

材料

-

-

工业

-

-

金融

-

-

能源

-

-

必需消费品

-

-

非必需消费品

-

-

科技

-

-

通讯

13,005,748.87

1.60

公用事业

-

-

合计

13,005,748.87

1.60



注:以上分类采用彭博行业分类标准(BICS)。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0063

中兴通讯

1,999,300

67,256,452.00

8.25

2

002594

比亚迪

1,441,659

66,316,314.00

8.14

3

002475

立讯精密

1,742,234

61,640,238.92

7.56

4

300136

信维通信

1,260,500

56,684,685.00

6.96

5

300124

汇川技术

1,740,361

51,340,649.50

6.30

6

000066

中国长城

3,002,400

46,357,056.00

5.69

7

603160

汇顶科技

220,300

43,619,400.00

5.35

8

300760

迈瑞医疗

224,600

39,412,808.00

4.84

9

300207

欣旺达

1,757,243

34,160,803.92

4.19

10

000050

深天马A

1,746,002

28,547,132.70

3.50






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5,220,563.00

4.3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2,242,417.00

1.5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2,242,417.00

1.5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772,982.00

0.0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8,235,962.00

5.92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19611

19国债01

352,100

35,220,563.00

4.32

2

108602

国开1704

121,900

12,242,417.00

1.50

3

113029

明阳转债

1,890

188,995.03

0.02

4

128084

木森转债

1,890

188,995.03

0.02

5

128086

国轩转债

1,470

146,996.13

0.02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
量(买
/卖)

合约市值(元)

公允价值变
动(元)

风险说明

IC2001

IC2001

35

36,265,600.00

326,540.00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326,540.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441,766.99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326,540.00



注:1、股指期货投资主要是用于套期保值,有利于对冲大盘风险,降低组合亏
损;
2、该部分投资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以及投资目标。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

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国债期货投资,将构建
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
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管理
利率波动风险,实现基金资产保值增值。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欣旺达(证券代码:300207)外其他证
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
责、处罚的情形。


2019年9月9日,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因丢失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
国税局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
人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3其他资产构成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4,351,872.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01,471.7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453,343.72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本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募集的文件;

(二)《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

(五)关于申请募集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之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七)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
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的其他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


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8)本基金变更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
基金并相应变更基金类别、修改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9)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调整本
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3、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现金分红: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
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5、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
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时发生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