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普医疗: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标题:乐普医疗: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 于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一八年十月 目 录 问题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行政 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 5 问题2.截至目前,蒲忠杰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420,473,176股股份,占其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84.99%,占申请人总股本的23.60%。请申请人结合质押 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蒲忠杰及其一致 行动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价变动情况等,说明并披露是否存在较大幅 度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以及维持控制 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 15 问题3.请申请人结合蒲忠杰先生对外投资企业的营业范围、主要产品、服务、 经营数据、财务数据、主要客户、供应商、采购和销售渠道、历史沿革等情况 说明相关企业是否存在与上市公司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以及形成的原 因及合理性,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是否违反实际控制人蒲忠杰于2014年出具的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 20 问题4.请申请人补充披露目前上市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 况,以及对方是否提供反担保,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的要求,是否存在违反《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 28 问题5.新东港药业的主要产品为阿托伐他汀钙中间体及原料药。在国家药监局 实施推进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新东港药业的阿托伐他汀制剂于2018年 初获得正式受理,目前已进入审评阶段。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药品一致性评价进 展情况,如无法通过药品一致性评价,对新东港药业未来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 31 问题6:新东港药业目前一宗编号为椒国用(2013)第004749号、面积为16,057.08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未入账,但是在本次评估时将其纳入评估范围。请申请人 补充说明上述土地未入账的原因及合理性,新东港药业未来取得该土地是否存 在不确定性,以及对新东港药业生产经营及本次评估结果的影响。请保荐机构 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 32 问题7: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其是否具备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所需全部资质、 许可,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 质量控制情况,是否曾发生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有关申请人药品、医疗 器械安全的媒体报道、诉讼、仲裁事项,是否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过处罚,是 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 3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33、36、37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医疗”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18年8 月22日就本次发行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国证监会2018年 9月28日提出的反馈问题,本所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反馈问题中 需要律师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前述法律意见书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前述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 的意见与前述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或者前述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 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除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另有说明外,与前述法律意见书所列声明事项一致,在此不再赘述。除另有说 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前述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一致。 问题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 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 发行人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信用中国官方网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方网站 (http://gsxt.saic.gov.cn/)以及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各主管药监、税务、 工商、环保等部门的公开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合并 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如 下: 序 号 被 处 罚 主 体 处罚决 定书文 号 处罚 类型 处罚内容 决定日期 决定 机关 备注 (一)药监部门的行政处罚 1 乐 普 诊 断 (京昌) 食药监 械罚 〔2016〕 070008 号 罚款, 没收非 法财物 违反《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的规定,处 以:1.没收经检 验不合格的白 蛋白测定试剂 盒(溴甲酚绿 法)(批号: A-150424)17 盒;2.罚款人民 币2万元 2016.01.18 北京 市昌 平区 食品 药品 监督 管理 局 发行人于2017年6 月收购乐普诊断 (当时名称为“北 京恩济和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该处罚行为发生于 发行人收购前,且 乐普诊断最近一年 末收入及净利润占 发行人相应指标的 比例均不超过1% 2 凯 深市稽 罚款 违反《医疗器械 2017.07.18 深圳 发行人于2017年 沃 尔 罚字 [2017]119号 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 一款的规定,罚 款3万元 市市 场稽 查局 12月收购凯沃尔。 该处罚行为发生于 发行人收购前,且 凯沃尔最近一年末 收入及净利润占发 行人相应指标的比 例均不超过1% (二)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 3 乐 普 医 电 宝地税 稽处 〔2017〕 23号 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第六 十四条第二款, 对少缴的房产 税、企业所得 税、印花税各处 以50%罚款,罚 款65,293.83元 2017.04.20 宝鸡 市地 方税 务局 稽查 局 乐普医电最近一年 末收入及净利润占 发行人相应指标的 比例均不超过3% 4 烟 台 康 鑫 烟开国 税稽罚 告 〔2017〕 20173035号 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 罚款75,452.68 元 2018.01.08 烟台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国 家税 务局 稽查 局 烟台康鑫最近一年 末收入及净利润占 发行人相应指标的 比例均不超过1% 5 烟 台 康 鑫 烟开税 稽罚告 〔2018〕 20183022 号 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 罚款75,431.35 元 2018.07.27 烟台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国 家税 务局 稽查 局 (三)工商及市场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 6 天 地 和 协 京工商 顺处字 (2015) 第228号 罚款 违反了《医疗器 械广告审查办 法》第二十四条 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广告法》第 四十三条的规 定,罚款 119,620元 2015.10.28 北京 市工 商行 政管 理局 顺义 分局 天地和协最近一年 末收入及净利润占 发行人相应指标的 比例均不超过3% 7 上 海 乐 普 沪监管 青处字 (2018) 第 292018000076号 罚款 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不 正当竞争法》第 七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 定,罚款15万 元 2018.07.19 上海 市青 浦区 市场 监管 局 上海乐普最近一年 末收入及净利润占 发行人相应指标的 比例均不超过 1.5%,净利润为亏 损。且该行政处罚 案件正在行政复议 程序中 上述7笔处罚的具体处罚事由及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说明如下: 二、 受药监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1. 乐普诊断受到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1) 行政处罚情况 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18日出具(京昌)食药监 械罚〔2016〕07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于2015年6月17日对乐普诊断进行抽检,白蛋白测定试剂盒(溴甲酚绿法) (批号:A-150424)经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线性。 该批产品共生产20盒,未进行销售,现库存17盒,现已扣押,该案货值金额为 190元。乐普诊断的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医疗 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裁量,鉴于该批产品尚未销 售或使用,决定对乐普诊断从轻处罚:1.没收经检验不合格的白蛋白测定试剂盒 (溴甲酚绿法)(批号:A-150424)17盒;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2) 乐普诊断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乐普诊断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积极改正相关行为,并已及时 缴纳罚款,配合主管部门对17盒不合格白蛋白测定试剂盒(溴甲酚绿法)(批 号:A-150424)的没收工作。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 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 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生产、经营、使用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的…”。《北京市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二)涉案产品来源合法且尚未销售或使用 的……”。乐普诊断因上述行为被处以罚款,不属于前述规定的“情节严重”情 况,并且乐普诊断具有“未销售或使用的”从轻处罚情节,不属于重大违法行 为。 综上所述,上述乐普诊断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 为,且该处罚行为发生于发行人收购前,乐普诊断最近一年末收入及净利润占发 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均不超过1%,上述处罚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 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2. 凯沃尔受到深圳市市场稽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1) 行政处罚情况 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于2017年7月18日出具深市稽罚字 [2017]119号《行政 处罚决定书》,认定凯沃尔产品“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的注册证编号为“粤械 注准20152230443”,但凯沃尔生产的出厂编号为FB1410100117的“超声多普勒 胎儿心率仪”(型号:CFD-20B,生产日期:2016.7)铭牌标示的注册证编号为“粤 械注准20152203443”,其机身铭牌标示的内容与注册内容不一致,违反《医疗 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凯沃尔在2016年亦因同类 的违法行为被监管部门进行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 (二)项的规定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 则》第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凯沃尔处以罚款30,000元。 (2) 凯沃尔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凯沃尔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积极改正相关行为,及时缴纳罚 款,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生产并标示产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 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 规定的医疗器械的; ……”。凯沃尔因上述行为被处以罚款,并未被责令停产停 业或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属于前述规定的“情节 严重”情况,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上述凯沃尔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 为,且该处罚行为发生于发行人收购前,凯沃尔最近一年末收入及净利润占发行 人相应指标的比例均不超过1%,上述处罚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三、 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 1. 乐普医电受到宝鸡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1) 行政处罚情况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4月20日出具宝地税稽罚〔2017〕23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对乐普医电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 日的地方各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乐普医电2013年度至2015年度合计少缴 房产税37,223.22元、少缴企业所得税91,685.57元、少缴印花税1,678.82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少缴的房产 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各处以50%的罚款,合计罚款65,293.83元。 (2) 乐普医电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乐普医电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积极改正相关行为,已及时缴 纳罚款,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纳税,规范运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 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乐普医电 因上述行为被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属于前述规定罚款限额的最低档,不属 于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上述乐普医电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 为,且乐普医电最近一年末收入及净利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均不超过3%, 上述处罚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人 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2. 烟台康鑫受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1) 行政处罚情况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1月8日出具烟开国税稽 罚告〔2017〕20173035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烟台康鑫2016年6月 份从供应商处取得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299,415.39元,进项税 额合计50,900.61元,价税合计350,316元。烟台康鑫与该交易供应商存在真实 的购货业务,货流、资金流与实际相符,物流运费由该交易供应商支付,并与该 交易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2016年6月份认证抵扣进项税额50,900.61元,业务 成本已列支。而后上述发票被定性为虚开,烟台康鑫未做进项税额转出,未申报 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就前述行为涉及的增值税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 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造成烟台康鑫2016年多抵扣进项税额50.900.61元,少 缴增值税50,900.61元;企业所得税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第 3小项第二款的规定,鉴于上述已列支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2016年 应纳税所得额299,415.39元,补缴企业所得税74,853.8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烟台康鑫处以少缴的税款 125,754.46元0.6倍的罚款,即罚款75,452.68元。 (2) 烟台康鑫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烟台康鑫在收到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积极改正相关行为, 已及时缴纳罚款,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缴纳税款,规范运作。 根据烟台康鑫提供的资料:烟台康鑫与该交易供应商于2016年5月21日签 订关于铝材、光板料的《购销合同》,货款合计350,316元;2016年6月8日, 烟台康鑫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付清前述交易项下的货款350,316元,同日该交 易供应商确认收到前述货款;2016年6月10日烟台康鑫确认收到前述交易项下 的货物;2016年6月13日,该交易供应商向烟台康鑫开具三张金额分别为116,772 元的“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350,316元。该等专用发票当时经认证通 过,但因该交易供应商于2016年度未进行纳税申报,不具备开票资质,故前述 合计金额350,316元的发票被定性为虚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稽查 局对烟台康鑫作出前述行政处罚。但是,鉴于烟台康鑫与该交易供应商存在真实 的购货业务,货流、资金流均与实际相符,为善意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 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 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 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 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烟台康鑫被处以少缴的税款125,754.46元0.6倍 的罚款,属于前述规定罚款限额的较低档,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上述烟台康鑫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 为,且烟台康鑫最近一年末收入及净利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均不超过1%, 为发行人非重要子公司,上述处罚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3. 烟台康鑫受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1) 行政处罚情况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7月27日出具烟开税稽罚 告〔2018〕20183022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烟台康鑫2016年6月份 从供应商处取得虚开的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299,330.76元,进 项税额合计50,886.24元,价税合计350,217元。上述发票于2016年6月份认证 抵扣进项税额50,886.24元。烟台康鑫与该交易供应商签订产品购销供合同,购 进的货物与账面入库数量一致,物流方面:运费由该交易供应商负责承担,结算 方式:银行对公账户汇款。货物运到后企业验收入库。就前述行为涉及的增值税 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 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造成烟台康鑫2016 年多抵扣进项税额50,886.24元,少缴增值税50,886.24元;企业所得税问题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 税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第3小项第二款的规定,鉴于上述已列支的成 本,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299,330.76元,补缴企业所得 税74,832.6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决定对烟台康鑫处以罚款75,431.35元。 (2) 烟台康鑫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烟台康鑫在收到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积极改正相关行为, 已及时缴纳罚款,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缴纳税款,规范运作。 根据烟台康鑫提供的资料:烟台康鑫与该交易供应商于2016年6月7日签 订关于铝板的《购销合同》,货款合计350,217元;2016年6月8日,烟台康鑫 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付清前述交易项下的货款350,217元;2016年6月12日, 该交易供应商确认收到前述货款后发货; 2016年6月16日,该交易供应商向 烟台康鑫开具三张金额分别为116,739元的“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 350,217元。该等专用发票当时经认证通过,但因该交易供应商于2016年度未进 行纳税申报,不具备开票资质,故前述合计金额350,217元的发票被定性为虚开,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烟台康鑫作出前述行政处罚。但是,鉴 于烟台康鑫与该交易供应商存在真实的购货业务,货流、资金流均与实际相符, 为善意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 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 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 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 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烟台康鑫被处以罚款75,431.35元,即少缴的税款 125,718.93元0.6倍的罚款,属于前述规定罚款限额的较低档,不属于重大违法 行为。 综上所述,上述烟台康鑫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 为,且烟台康鑫最近一年末收入及净利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均不超过1%, 为发行人非重要子公司,上述处罚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四、 受工商及市场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 1. 上海乐普受到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1) 行政处罚情况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7月19日出具沪监管青处字(2018)第 29201800007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海乐普通过向参加南方会的授课 专家给付讲课费、帮助制作讲义、PPT 等形式,影响专家授课内容,达到向参 会医生宣传产品、影响参会医生专业判断的目的,从而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 了商业贿赂的行为;但鉴于其商业贿赂行为无违法所得,且给付的讲课费用较少 等情形,认定其商业贿赂行为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上海乐 普立即改正前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2) 该行政处罚案件正在行政复议中 上海乐普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即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 请行政复议,认为:①授课专家无论是对于参会医生所在的医疗机构,还是对于 自己所在的医疗机构,并不构成“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 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 定,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认定上海乐普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于法无据, 适用法律错误;②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收集的证据仅仅确认了南方会和讲课 费的存在(尚且不论是否合法合规),不能证明上海乐普贿赂了“利用职权或者 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且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上海市青浦 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不足;③学术研究和交流是医疗行业发展的重 要组成部分,相关法规政策均多次强调了加强科研和科研交流的内容,如“鼓励 医疗工作者开展疑难杂症及重大疾病病例探讨交流,提升业务素质”等,上海市 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将上海乐普的单纯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简单认定为商业贿 赂行为,违反了立法目的,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沪监管青处字(2018)第 29201800007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律适用错误、证据不足、缺乏合法合理 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应当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上海乐普最近一年末收入及净利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均不 超过1.5%,且净利润为亏损,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行政复议尚在进行中。 2. 天地和协受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1) 行政处罚情况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于2015年10月28日出具京工商顺处字 (2015)第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天地和协先后4次委托广告公司印 制含有天地和协销售的12种医疗器械的名称、性能结构及组成、产品用途等文 字内容和图片的宣传资料,并在未经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前述广告审查 批准的情况下发放给其经销商的行为,属于未经审查批准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 为,违反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广告 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 天地和协处以罚款119,620元。 (2) 天地和协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天地和协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积极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已及 时缴纳罚款,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发布广告,进行宣传,规范运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10.27)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 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 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天地和协该次广告制作费用59,810元, 因违法发布被处以制作费用两倍的罚款即119,620元,属于前述规定罚款限额的 较低档,故其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上述天地和协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 为,天地和协最近一年末收入及净利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均不超过3%, 上述处罚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人 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综上,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行为均未 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就上述处罚发行人均已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了整改,上述处 罚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人本次 发行的法律障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 定。 问题2.截至目前,蒲忠杰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420,473,176股股份, 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84.99%,占申请人总股本的23.60%。请申请人结合 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蒲忠杰及其 一致行动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价变动情况等,说明并披露是否存在较 大幅度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以及维持 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股权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蒲忠杰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价变动情况 (一) 蒲忠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质押明细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证券质押及 司法冻结明细表、控股股东蒲忠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书面承诺以及股份 质押融资资金用途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蒲忠杰先生及其一致 行动人(北京厚德义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厚德义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WPMEDICALTECHNOLOGIES,INC)合计持有发行人474,032,345股股份,占发 行人总股本的26.61%,累计质押300,060,000股股份,占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63.30%,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6.84%,相关股权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股东名称 质押股数(股) 质权人名称 质押期限 1 蒲忠杰 37,200,000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2016.11.04 - 2018.11.02 2 38,500,000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2016.11.09 - 2018.11.08 3 48,750,000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华鑫信托·建鑫60号单一 资金信托 2017.05.10 - 2019.05.09 4 6,300,000 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 保有限公司 2018.09.14 - 2019.09.13 5 17,760,000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2018.09.19 - 2019.09.18 6 17,230,000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2018.09.21 - 2019.09.20 7 北京厚德义民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23,000,00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12.16 - 2018.12.14 8 12,200,000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招商3号开放式单一资金 信托 2016.12.27 - 2018.12.26 9 14,400,000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华鑫信托·建鑫60号单一 资金信托 2017.05.10 - 2019.05.09 10 16,320,00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11.30 - 2019.11.28 11 WPMEDICALTECHNOLOGIES,INC 26,500,000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5.06.10 - 无固定期限 12 宁波厚德义民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19,100,00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06.06 - 2019.06.06 13 22,800,00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02.07 - 2020.02.07 (二) 股权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 根据蒲忠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说明,蒲忠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质 押公司股份所取得的资金主要用于增持发行人股票、支付相应借款利息。上述股 份质押融资的具体用途,符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股票 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 (三) 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根据蒲忠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质押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关于质权实现情形的约定为(甲方:质押人;乙方:质权人): “1、到期购回、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时,因甲方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交收无 法完成的; 2、待购回期间,T日日终清算后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最低履约保 障比例的,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前购回且未提供履约保障措施的; 3、乙方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甲方提前购回或提前了结,甲方未提前购回或提 前了结的。” 同时,股票质押约定了预警线、最低线及提取线,并设定了平仓价格。当股 价达到预警线时,质权人即通知蒲忠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补充质押或追加保证 金,以应对未来潜在平仓风险。 (四) 蒲忠杰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作出的说明,蒲忠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财务状况良 好,可以通过资产处置变现、银行贷款、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多种方式进行资金 筹措,偿债能力相对较强,股份质押融资发生违约的风险相对较小。 同时,蒲忠杰先生不存在到期未清偿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2018 年10月10日出具的关于蒲忠杰先生的《个人信用报告》,蒲忠杰先生个人信用 状况良好,报告期内未发生逾期还款记录。 (五) 股价变动情况 截至2018年10月25日,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价(前复权)变化情况如下 图所示: 数据来源:Wind资讯 由上表可见,最近三年,发行人由于业绩稳定增长、股价整体呈上涨趋势。 截至2018年10月25日,乐普医疗收盘价为28.10元/股,蒲忠杰先生及其一致 行动人多数质押股份融资实施于2018年前,质押股份融资的综合平仓价格与目 前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价相比仍有一定的安全空间。此外,二级市场上公司股票 价格涨跌受多种因素影响,即使出现乐普医疗股价大幅下跌的情形,蒲忠杰先生 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采取追加保证金、及时偿还借款本息、解除股份质押等方式 规避违约处置风险。 二、股权质押是否存在较大幅度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以及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 (一) 质押标的被质权人执行的风险较小 如前所述,蒲忠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融资的综合平仓价格与目前 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价相比仍有一定的安全空间。同时,蒲忠杰先生及其一致行 动人虽然累计质押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63.30%,但其整体资信情况及债务 履约情况良好,仍合计持有发行人173,972,345万股股份未被质押,占其持有发 行人股数的36.70%,占发行人总股本的9.76%,补仓能力较强。因此,蒲忠杰 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因二级市场股价下跌导致平仓的风险较小。 (二) 股票质押并不限制表决权 蒲忠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股票质押合同和对应的融资协议并不限制 被质押股份的表决权,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蒲忠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 在相关股份质押期间能够继续正常行使表决权,保持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和管 理,质押行为本身对控制权没有影响。 (三) 发行人控制权稳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蒲忠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厚德义民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厚德义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WPMEDICALTECHNOLOGIES,INC)合计持有发行人474,032,345股股份,占发 行人总股本的26.61%,累计质押300,060,000股股份,占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63.30%,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6.84%。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其控制的中 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洛阳船舶材料研究所)及中船重工科技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发行人279,230,441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5.67%, 为发行人的第二大股东。 发行人第二大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相较蒲忠 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尚存在一定差距,发行人控制权稳定。 (四) 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的其它措施 1、设置警示线 根据相关质押协议,蒲忠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和相关金融机构对每一笔质 押均约定了平仓线。蒲忠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安排专人进行日常盯市跟进, 密切关注股价,提前进行风险预警。 2、预留充足资金 蒲忠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股票质押业务的情况,结合市场及股价波 动,预留了充足的流动性资金作为可能的业务保证金以提高风险履约保障率,如 出现因系统性风险导致的公司股价大幅下跌的情形,蒲忠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 将通过追加保证金、补充担保物、偿还现金或提前回购股份的措施减小平仓风险, 避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处置。 3、出具书面承诺 就股份质押可能产生的影响,质押人蒲忠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书面 承诺:“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具备按期对所负债务进行清偿并解除股权质押的能力, 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将按期清偿所负债务,确保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权质押 不会影响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对乐普医疗的控制权,确保该等控制权不会发生变 更;上述股权质押相关的融资合同到期后,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将按时偿还质押借 款本息并解除相关股权质押;若公司股价下跌导致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对乐普医疗 的控制权出现变更风险时,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将积极采取增信措施,保证乐普医 疗控制权不会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发行人控股股东蒲忠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具有较好的偿债能 力,并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设置了多项相关措施,相关股票质押融资发生违约 的风险较小,平仓风险较小。因此,发行人控制权稳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变更的风险较小。 综上,发行人控股股东蒲忠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其所持有的部分发行 人股份进行质押,系出于正常融资需求;蒲忠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资金筹措 能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平仓风险较小,不存在因无法履行到期债务导致质 押股权被处置的情形,公司不存在控制权变更的风险。 问题3.请申请人结合蒲忠杰先生对外投资企业的营业范围、主要产品、服 务、经营数据、财务数据、主要客户、供应商、采购和销售渠道、历史沿革等 情况说明相关企业是否存在与上市公司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以及形成 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是否违反实际控制人蒲忠杰于2014年出 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蒲忠杰先生对外投资企业的营业范围、主要产品、服务、经营数据、 财务数据、主要客户、供应商、采购和销售渠道、历史沿革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方网 站(http://gsxt.saic.gov.cn/)查询,蒲忠杰先生对外投资企业的主要情况如下: 蒲忠杰先生对外投资企业中,实际开展经营业务的公司只有发行人和乐普生 物,其他公司均为持股平台公司。 (一) 直接对外投资企业 蒲忠杰先生除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直接持有华瑞纵横(北京)科技有限 公司和北京厚德义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瑞纵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 厚德义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为持股平台公司。 1. 华瑞纵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蒲忠杰先生于2013年11月12日投资设立华瑞纵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瑞纵横”),华瑞纵横基本信息如下: 成立时间 2013年11月12日 注册资本(万元) 200 公司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兴路28号2号楼321 法定代表人 蒲忠杰 股权结构 蒲忠杰先生持有华瑞纵横100%股权 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产品设计;医学研究与 实验发展;工程技术研究与实验发展;教育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 含中介服务);投资管理;企业营销策划;销售机械设备、计算机软硬 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产品或服务 持股平台公司,未开展其他实际经营活动 主要供应商、客户情 况 产品销售渠道 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1-9月/2018年9月30日 总资产(万元) 174.88 净资产(万元) 65.90 营业收入(万元) 0.00 净利润(万元) -8.36 2018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 北京厚德义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厚德义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厚德”)成立于2009年8 月17日。 2014年4月23日,蒲忠杰先生及华瑞纵横合计收购北京厚德100%股权, 并对其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变更为5,000万元。 北京厚德基本信息如下: 成立时间 2009年8月17日 注册资本(万元) 5,000 公司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东大街38号院3号楼12层1212室 法定代表人 蒲忠杰 股权结构 蒲忠杰先生持有北京厚德98.02%股权,华瑞纵横持有北京厚德1.98% 股权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实业投资,计算机技术服务、技术 转让、技术开发;健康咨询(不得从事诊疗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经 济贸易咨询,教育信息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咨询与中介服务、文化教 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财务信息咨询,文化咨询,体育信息咨询, 企业营销策划,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市场调查,广告的设计、制作、 代理和发布,会务会展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未经金融等监管部 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 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主要产品或服务 持股平台公司,未开展其他实际经营活动 主要供应商、客户情 况 产品销售渠道 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1-9月/2018年9月30日 总资产(万元) 141,369.24 净资产(万元) 1,714.01 营业收入(万元) 0.00 净利润(万元) -529.00 2018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 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根据公司的说明,截至目前,除发行人外,蒲忠杰先生控制的公司中(除持 股平台外),实际开展经营业务的公司为乐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 生物”)。2018年1月,乐普生物由发行人与蒲忠杰先生控制的宁波厚德义民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设立,其中发行人持股20%,宁波厚德义民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持股80%。 乐普生物是一家专注于肿瘤免疫治疗领域的公司,目前,具体涉及相关抗体 类和蛋白类药物等生物医药的研发;其肿瘤类研发业务通过下属6家子公司开 展。 2018年1月19日乐普生物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乐普生物基本信息如下: 成立时间 2018年1月19日 注册资本(万元) 100,000 公司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1幢C280室 法定代表人 蒲忠杰 股权结构 宁波厚德义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乐普生物80%股权,发行人持有 乐普生物20%股权 经营范围 从事生物、医学、化学、中草药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转让及技术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供应链管理,从事货物及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筹建药品生产、销售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产品或服务 主要通过乐普生物持有的子公司进行肿瘤类新药研发,目前尚处研发 主要供应商、客户情 况 阶段,均未投产 产品销售渠道 财务情况(合并口 径)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1-9月/2018年9月30日 总资产(万元) 86,241.74 净资产(万元) 65,444.96 营业收入(万元) 2.00 净利润(万元) -2,724.00 2018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相关企业是否存在与上市公司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以及形成 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现有业务概述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作出的说明,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十余年专心致志、 全心全意为心血管患者服务。发行人现已建立包括医疗器械、医药、医疗服务和 新型医疗业态四大板块的心血管大健康全产业链。 在医疗器械方面,发行人主要产品涵盖支架系统、封堵器、起搏器及外科器 械高值耗材等多个细分领域。 在医药方面,发行人拥有多种类、多品种的抗凝、降血脂、降血压、抗心衰、 降血糖等心血管药品生产平台和营销平台。 在医疗服务方面,发行人建立了覆盖中国20多个人口高密度省市的心血管 大健康线上专家咨询、线下心内心外等主要科室为主的综合医疗服务机构相结合 的全生命周期、全方位医疗服务平台。 在新型医疗业态方面,发行人围绕心血管领域,持续推进智能医疗设备的研 发临床注册工作,报告期内血糖、酮体、尿酸检测仪等多款产品取得了产品注册 证。发行人持续探索新产品、新领域,进行前瞻性、多元化战略布局。 (二)蒲忠杰先生对外投资企业业务概述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蒲忠杰先生对外投资企业中,实际开展经营 业务的公司只有上市公司和乐普生物,其他公司均为持股平台公司。 乐普生物是一家专注于肿瘤免疫治疗领域的公司,目前,具体涉及相关抗体 类和蛋白类药物等生物医药的研发。 (三)蒲忠杰先生与发行人共同设立乐普生物的背景 肿瘤类生物医药产业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长周期、高回报的产业,药物 的研发上市需要通过多项行政审批及长期大量的资金、高素质人力的投入,过程 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同时,肿瘤免疫药物研发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药物从研发到 批量生产的周期很长、环节多,易受不可预测因素影响。目前,乐普生物正处于 研发阶段且尚未盈利,需要持续投入资金进行新技术及新产品的研发,因此无法 在短期内取得业务收入。蒲忠杰先生参与投资乐普生物主要是看好肿瘤类生物医 药产业的发展前景。上市公司小额参股此类产业资源,既能把握商业机会、又能 控制相关风险。 (四)蒲忠杰先生对外投资企业与申请人不存在实质性的业务竞争 蒲忠杰先生间接对外投资的乐普生物及其子公司与发行人医药板块的相关 情况对比如下: 项目 乐普医疗 (医药板块) 乐普生物及其子公司 所属行业 泛心血管相关的化学药品、生物药 品、原料药、制剂和注射液研发、 制造、销售 肿瘤相关的生物药品制品研发、制造、 销售 业务领域 心血管化学制药,主要包含多种 类、多品种的抗凝、降血脂、降血 压、抗心衰、降血糖等心血管药品; 心血管生物制药,主要包括降血糖 的注射液 肿瘤生物制药,主要包含抗体类和蛋白 类药物、肿瘤免疫治疗伴随诊断的各种 生物标志物、肿瘤免疫相关的基因治疗 为基础的个体化疫苗等 终端客户 心血管患者(抗凝、降血脂、降血 压、抗心衰、降血糖等) 肿瘤患者 研发人员及 技术 下设专门研发部门,拥有千余人心 血管领域的研发团队,自主研发核 心重磅心血管病制剂 下属子公司负责各类别肿瘤药产品的 研发,同时下属子公司拥有新靶点药物 研发专业化创新团队,未与发行人共用 研发人员 项目 乐普医疗 (医药板块) 乐普生物及其子公司 办公及生产 经营 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 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 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 系统 拥有独立办公、研发场所,投资筹建上 海单抗生产基地和北京生产基地;截至 目前,乐普生物与上海市土地局签署了 用地协议,目前正在办理项目建设施工 手续,开始预先订购设备,北京地区计 划在北京平谷建成单抗产品生产线 财务相关 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 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 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已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拥有独立 的银行开户、独立纳税,未与发行人共 用财务人员 资金往来 情况 自乐普生物成立以来,未与发行人产生资金往来 从上表可见,发行人医药板块业务主要为心血管领域相关的制药,乐普生物 主要业务领域为肿瘤领域抗体、蛋白、肿瘤免疫相关的生物制药。乐普生物及其 子公司与发行人在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完全独立,且未来的生 产产品在所属行业、研发、技术领域等角度均严格不同。此外,发行人医药领域 的主要终端客户群体为心血管患者,乐普生物的主要客户群体为肿瘤患者。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乐普生物业务存在较大差异,没有产生实质上的业务 竞争。 三、是否违反实际控制人蒲忠杰于2014年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 蒲忠杰先生于2014年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蒲忠杰先生于2014年4月23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北京厚德100%股权, 在此之前,蒲忠杰先生与北京厚德不存在关联关系。由于北京厚德经营范围中包 括“销售医疗器械III类”,并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为避免同业竞争, 蒲忠杰先生承诺: “本人于2014年4月23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北京厚德100%股权,在此 之前,本人与北京厚德不存在关联关系;在此之后,北京厚德已不再从事医疗器 械销售,北京厚德未来将从事投资管理及信息咨询相关业务。 此外,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在中国 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生产场地、水、电或其他资源、资 金、技术、设备、销售渠道、咨询、宣传)支持直接或间接对乐普医疗及其控股 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北京厚德承诺如下: “自2014年4月23日蒲忠杰先生收购本公司后,本公司已不再从事医疗器 械的销售业务,并且本公司未来不再继续开展医疗器械的销售业务。 本公司所持有编号为京240597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许可期限 2009年7月6日至2014年7月5日,该许可期限到期后,本公司将不再申请延 期,并将尽快向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经营范围变更手续,'销售医疗器械III类' 业务将不再纳入本公司经营范围。” (二) 蒲忠杰先生不存在违反上述已公开作出的承诺的情形 蒲忠杰先生于2013年11月12日投资设立华瑞纵横,并于2014年4月23 日收购北京厚德100%股权,上述两家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虽包含投资管理、 医学研究、健康管理和健康咨询等项,但并未开展实际业务,并未从事与发行人 存在同业竞争及潜在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同时,北京厚德持有的编号为京 240597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许可期限2009年7月6日至2014年7 月5日,该许可期限到期后,北京厚德未申请延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北京厚德未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业务范围未包含“销售医 疗器械III类”。 同时,如前所述,乐普生物及其子公司与发行人在资产、人员、业务、技术、 财务等方面完全独立,且未来的生产产品在所属行业、研发、技术领域、终端客 户群体等角度与发行人严格不同,未产生实质上的业务竞争。 综上所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蒲忠杰先生对外投资企业与发行人不构成同 业竞争,未违反实际控制人蒲忠杰于2014年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综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其与发行人 之间的竞争,避免措施明确可行,承诺合法并有效执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旗下业务没有与发行人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不存在违背相关承诺的 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违反于2014年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 问题4.请申请人补充披露目前上市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提供担保的 情况,以及对方是否提供反担保,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的要求,是否存在违反《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 九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申请人目前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以及对方是否提 供反担保 (一) 发行人目前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 1. 发行人目前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提供的担保明细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作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及反担保人的 财务负责人,截至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万元) 担保期限 担保类型 乐普医疗 北京雅联百得科 贸有限公司 4,000.00 2016.01.07 - 2019.01.07 债权融资计划本息全 额连带责任担保,雅 联百得提供股权质押 反担保 乐普医疗 北京雅联百得科 贸有限公司 3,000.00 2016.08.15 - 2019.08.15 债权融资计划本息全 额连带责任担保,雅 联百得提供股权质押 反担保 乐普医疗 北京雅联百得科 贸有限公司 3,500.00 2017.10.26 - 2018.10.26 贷款本息全额连带责 任担保,雅联百得提 供股权质押反担保 2. 担保背景及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作出的说明,北京雅联百得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雅联百得”)为发行人参股子公司,发行人持有其42.11%的股权。由于雅联百 得拓展业务所致流动资金需求较大,为补充流动资金不足,满足雅联百得拓展业 务所需,保证其日常生产经营运行,发行人为雅联百得向商业银行合计申请不超 过1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担保期限以最终与银行签署 的担保合同为准。 雅联百得的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 2006年1月9日 注册资本(万元) 1,710 公司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3号1幢2层B28室 法定代表人 曹永峰 股权结构 曹永峰持有55.00%,发行人持有42.11%,黄志清持有2.89% 经营范围 科技开发、转让、咨询;信息咨询(中介除外);销售日用百货、 服装鞋帽、针纺织品、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文化 用品、机械电器设备、医疗器械Ⅰ类、Ⅱ类、五金交电、建筑材料; 租赁医学仪器;电脑图文设计、制作;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企 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以 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诊断服务、诊断产品和与康复医疗、医养结合为主体的健康管理业 务 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年度/2017年12月31日 总资产(万元) 99.080.75 净资产(万元) 21,652.72 营业收入(万元) 36,444.07 净利润(万元) -2,623.46 2017年度(末)财务数据经北京大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 相关内部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 发行人分别于2015年3月16日、2015年8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北京雅联百 得科贸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参股子公司申 请综合授信的银行调整》的议案,发行人对于雅联百得向商业银行合计申请不超 过1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担保期限以最终与银行签署 的担保合同为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2015年4月10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此事项。 上述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刊和巨潮资讯网上及时披露。 (二) 发行人上述对外担保提供反担保的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作出的说明,曹永峰先生持有雅联百得55.00%股份, 黄志清先生持有雅联百得2.89%股份。曹永峰先生、黄志清先生以其分别持有的 雅联百得股权为质物进行质押以对发行人就雅联百得提供的前述担保提供反担 保,担保期限与发行人为雅联百得提供的担保期限一致。 二、申请人目前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是否存在违反《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发行人为雅联百得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事项已经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且在公开信息网站 披露了相关事宜。 雅联百得股东曹永峰先生、黄志清先生以其分别持有的雅联百得股权为质物 进行质押以对发行人就雅联百得提供的前述担保提供反担保,担保期限与发行人 为雅联百得提供的担保期限一致,且曹永峰先生、黄志清先生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发行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 占用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上述对外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的要求,不存在违反《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亦符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 定。 综上,发行人目前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提供的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不存在违反《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问题5.新东港药业的主要产品为阿托伐他汀钙中间体及原料药。在国家药 监局实施推进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新东港药业的阿托伐他汀制剂于 2018年初获得正式受理,目前已进入审评阶段。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药品一致性 评价进展情况,如无法通过药品一致性评价,对新东港药业未来生产经营和财 务状况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药品一致性评价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作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和新东港的相关 负责人进行访谈,新东港于2018年7月17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 的关于“阿托伐他汀钙片”的《药品补充申请批件》,该药品20mg和10mg规格均 通过了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二、药品一致性评价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作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和新东港的相关 负责人进行访谈,阿托伐他汀钙片作为心血管疾病治疗领域的第一大药,是血脂 控制的基石用药,中国医药经济信息网数据显示,随着医改逐步进入深水区,国 内6大市场中的县级公立医院、城市社区医疗、乡镇卫生院已成为他汀类销售增 长较快的领域,2017年阿托伐他汀国内6大市场销售额超过了160亿元。根据 国家有关政策,通过药品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在医保支付、招标采购等方面将获 得大力支持。目前市场上原研辉瑞立普妥市场占有率近60%,市场高度集中和垄 断。新东港“阿托伐他汀钙片”10mg和20mg剂型同时通过一致性评价,使得发 行人具备了与原研和国内领先企业同在一个起跑线上重新出发的机会,发行人将 积极发挥企业已建立的营销优势,依靠临床和零售药店双营销平台,实现该药品 的快速放量,力争经过3年的努力,将此药市场占有率提高至20%-30%,同时 实现发行人在他汀类药品的跨越式成长。 新东港将以此药建立的竞争优势为基础,协同推广乐普医疗其他心血管药 品,提高发行人整体药品在双渠道上的品牌知名度和议价优势,实现心血管领域 药品整体跨越式发展。 综上,新东港于2018年7月17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关 于“阿托伐他汀钙片”的《药品补充申请批件》,该药品20mg和10mg规格均通 过了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通过该等一致性评价有利于发行人发挥企 业已建立的营销优势,依靠临床和零售药店双营销平台,实现该药品的快速放 量,提高发行人整体药品在双渠道上的品牌知名度和议价优势,实现心血管领 域药品整体跨越式发展。 问题6:新东港药业目前一宗编号为椒国用(2013)第004749号、面积为 16,057.0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未入账,但是在本次评估时将其纳入评估范围。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述土地未入账的原因及合理性,新东港药业未来取得该土 地是否存在不确定性,以及对新东港药业生产经营及本次评估结果的影响。请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关于上述土地未入账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 椒国用(2013)第004749号项下土地使用权,原系东港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于2002年8月2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东港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为新东港当时的大 股东王云富同一控制下企业,根据东港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土地管理局椒 江分局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东港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该次总计取得 土地使用权195,905平方米,椒国用(2013)第004749号项下土地为其中一部 分。 2012年8月7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东港工贸集团 有限公司转型升级有关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2012]80号),对东港工贸集团有 限公司等企业名下包括椒国用(2013)第004749号在内的土地进行权属调整, 并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台政发 [2012]17号)文件精神,将该等土地按非交易性过户处理。2013年8月13日, 新东港与东港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土地转让协议》,东港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同意将上述土地转让给新东港。2013年8月16日,上述土地使用权自东港工贸 集团有限公司过户至新东港,新东港取得过户后的椒国用(2013)第004749号 《土地使用权证》,并将该地用于生产经营,地上建筑全部为库房。当时,因新 东港与东港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均为同一控制人控制下的公司,双方一直未明确约 定并结算土地转让价款,故一直未入账。 发行人于2015年2月完成新东港51%股权的收购,其后于2016年4月完成 新东港2.945%股权的收购。2018年3月,发行人通过浙江产权交易所电子网络 竞价方式竞得新东港45%股权,发行人对新东港药业的持股比例扩大至98.95%; 就该次交易涉及的新东港股权价值,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中 企华评报字(2017)第4438号《浙江物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 浙江新东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 基准日2017年11月30日,虽然该处土地为账外资产,但其权利归属新东港, 并由新东港实际使用,故本次评估将其纳入评估范围。 二、新东港药业未来取得该土地是否存在不确定性,以及对新东港药业生 产经营及本次评估结果的影响 如上“一、关于上述土地未入账的原因及合理性”处所述,新东港早在2013 年8月16日即已取得宗椒国用(2013)第004749号项下土地使用权,该宗土地 不存在权属纠纷或争议,一直为新东港库房用地。 根据2015年6月台州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委常委会关于外沙、岩头土地整合 的总体要求,对公司位于台州市椒江区滨海路30号的土地进行统一收储,就该 事项,浙江台州化学原料药产业园区椒江区块管委会已与新东港签订《椒江区外 沙、岩头区块企业拆除补偿及土地收储或收回奖励协议书》。作为上述土地收储 后地上仓库的替代安排,新东港已新建库房,并已通过竣工验收,即将投入使用, 土地收储不会影响新东港的生产经营。 综上所述,上述事项不会对新东港生产经营及本次评估结果产生影响。 综上,新东港于2013年8月16日即已取得椒国用(2013)第004749号、 面积为16,057.0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将其用作库房用地;因该地自其当时 的关联方东港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取得,双方一直未明确约定并结算土地转让价 款,故一直未入账;但因该处土地使用权归属新东港,并由新东港实际使用, 评估时将其纳入评估范围;因此,上述未予及时入账的情形并未影响其权属及 本次评估结果,也未对新东港药业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问题7: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其是否具备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所需全部资 质、许可,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生产质量控制情况,是否曾发生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有关申请人药品、 医疗器械安全的媒体报道、诉讼、仲裁事项,是否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过处罚,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是否具备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所需全部资质、许可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各主 管药监部门的公开网站查询,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具备的药品、医疗 器械生产经营所需资质、许可情况如下: 序 号 公司名称 资质许可证书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 1 乐普医疗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京昌食药监械经营许20140002 号 2017.04.18 - 2020.04.07 2 乐普医疗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京食药监械生产许20000182号 2017.12.19 - 2020.04.07 3 乐普装备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京顺食药监械经营许20170024 号 2017.07.21 - 2022.07.20 4 乐普装备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京食药监械生产许20000237号 2016.06.21 - 2020.01.28 5 瑞祥泰康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京昌食药监械经营许20160017 号 2018.05.04 - 2023.05.03 6 乐普医电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陕宝食药监械经营许20160024 号 2016.04.19 - 2021.04.18 7 乐普医电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陕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037号 2018.06.26 - 2020.07.02 8 西安秦明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陕西食药监械经营许20170228 号 2017.04.10 - 2022.04.09 9 郑州秦明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豫郑食药监械经营许20170393 号 2017.07.20 - 2022.07.19 10 四川秦明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川蓉食药监械经营许20160603 号 2016.08.16 - 2021.08.15 11 上海乐普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沪青食药监械经营许20160206 号 2017.02.17 - 2021.04.27 12 上海形状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沪松食药监械经营许20150023 号 2015.03.04 - 2020.06.03 13 上海形状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沪食药监械生产许20020784号 2015.05.21 - 2020.01.05 14 博朗森思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090021号 2014.12.08 - 2019.01.14 15 常州智业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010378号 2015.09.07 - 2020.09.06 16 无锡博康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060066号 2015.04.15 - 2020.04.14 17 常州伊沃 特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090027号 2015.01.26 - 2019.01.14 18 常州瑞索 斯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090087号 2017.02.24 - 2022.02.23 19 乐普科技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京食药监械生产许20100056号 2017.12.25 - 2020.04.07 20 乐普诊断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京昌食药监械经营许20150045 2018.05.04 号 - 2021.08.11 21 乐普诊断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京食药监械生产许20110034号 2017.11.14 - 2021.03.27 22 艾德康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鲁食药监械生产许20110026号 2018.08.15 - 2020.12.10 23 艾德康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鲁烟食药监械经营许20160056 号 2016.05.18 - 2021.05.17 24 无锡艾德 康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苏锡食药监械经营许20150107 号 2015.08.16 - 2020.08.15 25 烟台德迈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鲁烟食药监械经营许20150100 号 2015.08.31 - 2020.08.30 26 健安生物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京食药监械生产许20100075号 2017.07.18 - 2020.05.21 27 天地和协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京海食药监械经营许20150337 号 2015.07.15 - 2020.07.14 28 天地和协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京食药监械生产许20000311号 2016.03.11 - 2020.01.27 29 思达医用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京丰食药监械经营许20160239 号 2017.11.28 - 2021.10.10 30 思达医用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京食药监械生产许20000505号 2017.10.26 - 2020.01.19 31 乐普智能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粤食药监械生产许20173019号 2018.08.10 - 2022.07.16 32 乐普药业 药品生产许可证 豫20150185 2016.01.01 - 2020.12.31 33 海南佳丰 药品经营许可证 琼AA8980098 2014.12.26 - 2019.12.25 34 乐普药业 科技 药品生产许可证 豫20150183 2017.03.06 - 2020.12.31 35 乐普药业 (北京) 药品生产许可证 京20150228 2017.08.28 - 2020.12.14 36 乐普恒久 远 药品生产许可证 豫20150049 2017.02.09 - 2020.12.31 37 新东港 药品生产许可证 浙20000309 2015.12.30 - 2020.08.27 38 明盛达 药品经营许可证 琼AA8980342号 2014.12.04 - 2019.12.03 39 明盛达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琼111142号 2015.09.07 - 2019.03.26 40 护生堂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京昌食药监械经营许20150154 号 2016.09.02 - 2021.09.01 41 护生堂 药品经营许可证 京CA2115003 2015.11.03 - 2019.11.18 42 乐健门诊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000086110101317019 2013.12.20 - 2018.03.31 43 乐普基因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京经食药监械经营许20150048 号 2017.10.18 - 2021.09.25 44 爱普益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020004110221917919 2017.10.31 - 2020.03.05 45 乐普租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粤326213 2016.09.27 - 2021.09.26 46 维康通达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京石食药监械经营许20150001(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