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3号)

时间:2019年12月30日 23:06:01 中财网

原标题:创业板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3号)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年第3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7月21日证监许可【2017】1331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2018年2月6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属于股票
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紧密跟踪创业板
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
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以及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
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的退市风险、投资人申购、赎回失败
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以及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的风险等
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0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4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1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2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7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8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2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0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9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1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2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33


第一部分 前言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ETF: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
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16、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8、直销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9、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
公司

32、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
相关业务

33、登记机构或基金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的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49、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标的指数:指创业板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2、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4、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5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7、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
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1、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率差额之日

62、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整
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各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相应基金份额的净值增长率)

63、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价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7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服
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
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
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董事长,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获
得长江商学院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


经理。2005年9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2018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
公司董事长。


张军红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
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
科员、主任科员,总行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
经理、高级副经理,总行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
理,总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总行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年3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主
席,2018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


曹伟先生,董事。1990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
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
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总行个人存款
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亚洲区总裁。1990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EMBA工商管理学硕
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
,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
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
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总裁,信安亚洲区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官。1989
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新加坡法兴资产
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
监,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官。


华淑蕊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毕业
于吉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长春日报》新闻中心农村工作部记者,
湖南卫视《听我非常道》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锦辉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锦辉
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七部副总经理、理财中
心总经理、财富管理总监兼理财中心总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光大证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MD),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兼
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198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
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兼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嘉浩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1994年毕业
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1996年毕业于耶鲁大学研究生院,获
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比国民银行、野村证券亚洲
、雷曼兄弟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威灵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金资本
、嘉浩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
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EMBA学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
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1999年10
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现任首席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马美芹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1984年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
获学士学位,2009年获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84年加入中
国建设银行,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储蓄部、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部副处
长、处长、资深客户经理(技术二级),总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总行个人存
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2018年5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
律师从业资格。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
及健康保险副总裁等职务。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年获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曾供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
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加入中国华电集团,历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计划财务部经理


、财务部经理,企业融资部经理、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
理。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技术总监。1995年毕业
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1995年8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干部,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目
经理、代处长;2005年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信息技术总监兼金融科技部总
经理,信息技术总监。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3年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年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
部专员、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审计部总经理。1997年毕业
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工商管理
硕士学位,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资深会员。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年12月
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专员、稽核主管、资深稽核员
、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
经理、审计部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2001
年1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2015年8月6日起任副总裁,2019年7月18日起兼任首席信息官。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
总公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部、
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构
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
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年12月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年7月至1998年9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
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
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6年12月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马勇先生,副总裁,硕士。1993年8月至1995年8月在江苏省机械研究设
计院工作。1998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秘书、高级经理级秘书,高端客户部总经理助理,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建行黑龙江省分行副行长等职务。2018年8月30日加入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1月13日起任副总裁;2018年11月1日起兼
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基金经理

龚佳佳先生,硕士。2012年7月至2014年10月在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数量投资部担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在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担任量化研究员;2015年3月至2018年5月在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担任研究员、投资经理;2018年5月至今在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19年2月22日
起任建信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3月7日起任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8月23日起任建
信沪深300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梁洪昀先生:2018年2月6日至2019年11月25日。


龚佳佳先生:2019年3月7日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


赵乐峰先生,总裁特别助理。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梁 珉先生,资产配置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叶乐天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 戈先生,资产配置及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
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
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
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
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


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成立日期:2007年1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号

注册资本:101.3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号

联系人:李蔚

联系电话:9555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证券行业领先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
提供经纪、销售和交易、投资银行等综合证券服务。2007年1月26日,公司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4家国
内机构投资者共同发起正式成立。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本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1.37亿元人民币。公司于2013年5
月22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控股股东为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具有十年以上银行、公募基金、证券清算等金融从
业经验,骨干员工从公司原有运营部门抽调,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资金
保管、产品核算及产品估值等服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于2014年1月正式成立,在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获得托
管资格后已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
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同
时秉承公司“忠诚、包容、创新、卓越”的企业精神,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
行基金托管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银河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
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针对资产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保持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公司审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定
期或不定期对开展该业务的相关部门进行稽核检查,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银河证券托管部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履行对托管资产投资运作的监督职责



投资监督可以为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一)对托管资产的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二)对托管资产的核算估值是否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三)对
托管资产的资金运用、计提和支付各类费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四)对托管资产
是否存在透支行为、应收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账进行监督;(五)对托管资产的
收益分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六)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事项。


公司在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运作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相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事项,应当履行通知管理人、报


告监管部门等程序,并持续跟进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定
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ccbfund.cn。


2、其他销售机构

(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3)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户服务热线:021-50810673

网址:http:// www.wacaijijin.com

(4)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客户服务热线:95055-9

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5)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12)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
53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13)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客户服务热线: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14)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15)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16)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17)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1504/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18)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9)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客户服务热线:010-62675369

网址:https://trade.xincai.com/web/promote

(20)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21)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22)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23)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24)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35层01B、02、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http://www.fujiwealth.cn/

(25)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26)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法定代表人:姚杨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27)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28) 奕丰金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29)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热线: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30)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3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3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306号荣超大厦16-20楼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4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4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42)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4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86-10) 6505 1166

网址: www.cicc.com

(4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王珊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7月21日证监许可【2017】1331
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
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
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
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
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认购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六、发售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七、投资人的认购账户开立及使用

1、账户的开立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即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
设深圳证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
认购及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
应开立深圳A股账户。


(2)已购买过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
其拥有的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八、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0%

100万≤M<300万

0.6%

300万≤M<500万

0.3%

M≥500万

每笔1,000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下股票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
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
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1.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



九、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在认购时间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
限。投资人在可多次申报,不可撤销,认购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3、认购金额: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
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假
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1%,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00元,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1%=1,00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1%)=101,000.00元

利息折算份额=2.00/1.00=2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假
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1%,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00元,该投资人需准备101,000.00元资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101,002.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
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


5、认购的利息: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和具体的份额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的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十、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
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


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 万份以上(含5万份),超过
部分须为1 万份的整数倍。投资人在认购时间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
不设上限。投资人在可多次申报,不可撤销。


3、认购金额: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
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现金方式认购50,000份本基金,假设认
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及募集期间
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50,000×1%=500.00元

认购金额=1.00×50,000×(1+1%)=50,500.00元

利息折算份额=1.00/1.00=1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现金方式认购50,000份本基金,假设认
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元,该投资人需准备50,500.00元资金,加
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50,001份本基
金基金份额。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
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发售代
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


5、认购的利息: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和具体的份额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的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十一、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
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


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
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认购份额: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
只数,如投资人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
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
期间发生了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
整:

1)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


2)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3)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1+每股配股比例)

4)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
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5)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
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完成清算交
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1)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
计算方式详见届时相关公告。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
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对于基


金管理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登记机构将不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正常情况下,
投资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将在认购截止日后的4个工作日起可用。


2)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
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人的有
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收取,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
件下,投资人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人持有创业板指数成份股中股票A和股票B各5,000股和10,000
股,至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假设认购期
最后一日股票A和股票B的均价分别17.50元和8.0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
效认购数量为5,000股股票A和10,000股股票B,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认购费
率为1.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5,000×17.50)/1.00+(10,000×8.00)/1.00=167,500份

认购佣金=167,500×1.0%=1,675元

即投资人可认购到167,5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1,675元的认
购佣金。


例:某投资人持有创业板指数成份股中股票A和股票B各5,000股和10,000
股,至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假设认购期最后一日股票A和股票B的均价分别17.50元和8.00元,基金管理
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5,000股股票A和10,000股股票B,发售代理机构确
认的认购费率为1.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净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5,000×17.50)/1.00+(10,000×8.00)/1.00=167,500份

认购费用=1.00×167,500/(1+1.0%)×1.0%=1,658元

净认购份额=167,500-1,658/1.00=165,842份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创业板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
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
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


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
基金。


5、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
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


6、认购期间的权益:网下股票认购日至注册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
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


7、特别提示:投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
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二、募集期认购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人进
行网下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
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认购投资人本人所有。


十三、 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并由登记机构过户至本基金
组合证券认购专户。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
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
机构予以冻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应予以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
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照相关
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
式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


清单,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
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
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
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数量与其最新成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
中禁止现金替代的证券数量与其最新成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
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
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
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
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变更或增减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名单时,均应在公告之前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3、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业务规则》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则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业务
规则》的规定。登记机构在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
人办理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
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如
果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


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对《业务规则》进行修订及调整时,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时间、方式等)将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