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优势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时间:2019年12月30日 23:17:26 中财网

原标题:建信优势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
金”)由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3 年3月1日证监许可[2013]204号文
核准的《关于核准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转型基金运作方式决
议的批复》,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调整基金投资比例、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建信优势动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13年3月19日起,由《建信优势动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基金
(LOF)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本基金可能因为暂
时未达到上市条件而不能上市交易所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混合
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
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0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2





3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30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9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0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5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06




4
第一部分 前言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及《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原建信优势动力基金:指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该基金
为封闭式基金;

3、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修订而成;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优势动
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托管协
议由《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7、招募说明书:指《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
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


订;

6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1、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
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
金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6、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
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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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生效起始日。基金合同自原建信优势动力基金存续期届满日次日(即2013
年3月19日)起生效,原《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该日起终止;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2、基金转型:指原建信优势动力基金的存续期届满后,变更基金的运作
方式,基金更名为“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相应修订
基金合同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3、存续期:指原《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日:指公历日;

36、月:指公历月;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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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46、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
的场所;

47、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4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4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50、系统内转托管: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51、跨系统转登记: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2、深圳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
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3、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5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
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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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
值;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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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
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
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
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
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
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1
孙志晨先生,董事长,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
获得长江商学院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副总经理。2005年9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2018年4月起任建信基
金管理公司董事长。


张军红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
政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
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总行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
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总行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
、高级经理,总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投资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年3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监事会主席,2018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


曹伟先生,董事。1990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
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
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总行个人
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亚洲区总裁。1990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EMBA工商管理学
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
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亚)资产
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
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总裁,信安亚洲区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官。

1989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新加坡法
兴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
场行销总监,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官。


华淑蕊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毕
业于吉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长春日报》新闻中心农村工作部记
者,湖南卫视《听我非常道》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锦辉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
、锦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七部副总经理


、理财中心总经理、财富管理总监兼理财中心总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MD),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12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
兼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198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
院,198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
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金部总经理,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新华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兼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嘉浩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1994年毕业
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1996年毕业于耶鲁大学研究生院,获
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比国民银行、野村证券亚
洲、雷曼兄弟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威灵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金
资本、嘉浩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
合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EMBA学位,全国会计领军人
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1999
年10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现任首席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马美芹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1984年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
,获学士学位,2009年获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84年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储蓄部、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
部副处长、处长、资深客户经理(技术二级),总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总
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2018年5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
区律师从业资格。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
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裁等职务。



13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曾供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
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加入中国华电集团,历任中国华电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计划财
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企业融资部经理、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机构与战
略研究部经理。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技术总监。1995年毕业
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1995年8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干部,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
项目经理、代处长;2005年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信息技术总监兼金融科
技部总经理,信息技术总监。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3
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年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
力资源部专员、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审计部总经理。1997年毕业
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工商管理
硕士学位,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资深会员。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年12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专员、稽核主管、资深稽
核员、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
部)总经理、审计部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2001
年1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2015年8月6日起任副总裁,2019年7月18日起兼任首席信息官。



14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
公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部、
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
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
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年12月
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年7月至1998年9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股
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任
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
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6年12月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马勇先生,副总裁,硕士。1993年8月至1995年8月在江苏省机械研究设计
院工作。1998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秘
书、高级经理级秘书,高端客户部总经理助理,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建行黑龙江省分行副行长等职务。2018年8月30日加入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1月13日起任副总裁;2018年11月1日起兼任
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基金经理

姜锋先生,硕士,权益投资部执行投资官。2007年7月加入本公司,历任
研究员、基金经理、资深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执行投资官。2011年7月11日
起任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该基金于2013年3月19日
起转型为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姜锋继续担任该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4年3月21日起任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年4月22日起任建信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万志勇先生:2011年7月11日至2015年9月28日;

姜锋先生:2011年7月11日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5
张军红先生,总裁。


姚 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 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乔 梁先生,研究部总经理。


许 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朱 虹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陶 灿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16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
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
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
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
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17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
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
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
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18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
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1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9年英国《
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连
续五年跻身全球银行20强;根据2019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
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50位,较上年提升18位。


截至2019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9,328.79亿元。2019年
1-9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601.47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
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
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
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
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20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
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
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
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
、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
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
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
裁;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
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
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交通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36只。此外,交通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
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QDIE资金、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
部管理,托管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
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1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
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
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
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
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
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
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
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
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
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
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
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
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
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2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
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
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
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
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
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投资等
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
www.ccbfund.cn。


2、场内代销机构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


3、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2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7)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户服务热线:021-50810673

网址:http:// www.wacaijijin.com

(8)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5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客户服务热线:95055-9

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9)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 www.noah-fund.com/

(1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http:// www.zlfund.cn,http:// www.jjmmw.com

(1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http:// www.1234567.com.cn

(1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http:// www.ehowbuy.com

(13)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http:// www.fund123.cn

(1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6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1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http:// www.leadbank.com.cn

(1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
53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17)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客户服务热线: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18)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客户服务热线:010-62675369

网址:https://trade.xincai.com/web/promote

(19)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5层505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客户服务热线:400-803-1188


27
网址:http:// www.bzfunds.com

(20)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http:// www.chinapnr.com

(21)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5687

网址: http:// www.buyforyou.com.cn

(22)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 www.lufunds.com /

(23)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24)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25)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陈宏

客户服务热线:95357


28
网址:http://www.18.cn

(26)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至18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http://www.hrsec.com.cn

(2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websiteII/html/index.html

(2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2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29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电话:(010) 58598839

传真:(010) 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王珊珊。



3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成。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遵照《基金法》于2008年2月1日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216号文批准募集。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08年3月19日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基金募集规模46.43亿份。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后,存续期为五年。


2013年1月28日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内容
包括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存续期届满前变更运作方式(即变更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调整基金投资比例,基金更名和修订基金合同等。

依据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日证监许可[2013]204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


根据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2013
年3月19日起《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建信
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后,存续期为不定期,同时基金更名为“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根据2014年8月8日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15年7月开始更名为建
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1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是指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后,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
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之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
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


行,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3
3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
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
会员单位。


具体销售机构和会员单位见招募说明书第五章“相关服务机构”第(一)
节“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即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转换的价格。


35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的基金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申购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是否成功,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
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和数量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均为1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申购本基金时,申购、定投最低金额
均为1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7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场内申购和场外申购执行统一收费标准。申
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1.50%。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基金,申购费用按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率,
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500万元

1.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场外赎回费率

场内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

1.5%

7日≤持有期<1年

0.50%

1年≤持有期<2年

0.25%

持有期≥2年

0%

0.50%





注: Y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长于7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的25%
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者
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3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
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9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5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50000×1.148=57400元

赎回费用=57400×0.25%=143.5元

净赎回金额=57400-143.5=57256.5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5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57256.5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
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
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40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入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变
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7、8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
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
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成功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款项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41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对场外赎回申请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2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的销售机构可按规定标
准收取过户费用。


43
十四、基金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十五、基金的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年10月
1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9月30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91,281,190.95

78.62



其中:股票

291,281,190.95

78.62

2

基金投资

-

0.00

3

固定收益投资

-

0.00



其中:债券

-

0.00



资产支持证券

-

0.00

4

贵金属投资

-

0.00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0.00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0.0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0.00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76,798,107.79

20.73

8

其他资产

2,430,489.80

0.66

9

合计

370,509,788.5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7,050,000.00

1.93

B

采矿业

3,162,200.26

0.87

C

制造业

166,493,493.55

45.5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