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稳健 : 民生加银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19年12月30日 01:15:56 中财网

原标题:民生稳健 : 民生加银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民生加银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一、前言
................................
................................
................................
................................
..............
2
二、释义
................................
................................
................................
................................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
................................
.............
10
五、基金的备案
................................
................................
................................
................................
11
六、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
.
12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
.............
18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
................................
.
19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25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
31
十一、基金的托管
................................
................................
................................
............................
33
十二、基金的销售
................................
................................
................................
............................
34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
................................
.............
35
十四、基金的投资
................................
................................
................................
............................
36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
................................
................................
.................
47
十六、基金的财产
................................
................................
................................
............................
48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49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53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
................................
.....................
55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7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8
二十二、基金的业务规则
................................
................................
................................
.................
64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65
二十四、违约责任
................................
................................
................................
............................
67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
................................
................................
........................
68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69

一、前言

(一)订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民生加银稳健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
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
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
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
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
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9

1
日起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民生加银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民生加银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民生加银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民生加银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民生加银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民生加银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6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2004

6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7

1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2004

6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7

1

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
19

7

26
日颁布
、同年
9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出的
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终止日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
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本期利润:

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民生加银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在充分控制基金资产风险、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成长性良好且经
营稳健的企业,争取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
5%
,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五)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
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
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
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
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按照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在
T+1
日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
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
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
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者累计
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情况下
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进
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2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计算单位为元,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详见招募说明书。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



2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具体
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
回费

不低于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调低赎回费率以

调整
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个工作日前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
律组织的规定。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
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
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
的价格。转入下
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如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的
赎回申请等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赎回。即:若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30%
,基金管理
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30%
以内(含
3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2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公告。





5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为连续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




5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
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的。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
全部
或部分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上述第(
7



8

项外
,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
、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
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
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二天,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二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二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
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届时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13A


法定代表人:
张焕



成立日期:
2008

11

3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1187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
、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
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合同的情
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度
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
壹元整
成立日期:
1983

10

31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4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
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
相关规定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
)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
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
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变更申购费等费率或收费
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
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
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
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
、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
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重新组织清点;如果
大会主持人未重新组织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组
织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按照
下文确定的二名监督员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通讯方式开会的监督

按照如下办法确定: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则监督

为基金托
管人
授权的二名监督员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监督

为基金管理

授权的二名监督员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监督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十)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
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
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
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
)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
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
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
)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
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
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
)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
)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代表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
、新任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

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
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
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
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
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
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
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