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 : 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红塔红土 盛平中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 红塔红土 盛平中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 9 】 1192 号文 注册 募集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的风险和收益 做出 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 类别为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 契约型、开放式 。 3 、 本基金的管理 人 为红塔红土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本公司 ” ), 登记 机构 为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本公司 ” ) , 基金托管人为 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平安 银行 ”) 。 4 、 本基金的发 售 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 5 、 红塔红土 盛平中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 额 将自 20 20 年 1 月 2 日至 20 20 年 4 月 2 日通 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网点 公开发售。 6 、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 销中心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募集期 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 、 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 销售机构要求的交易账户的投资者无须 再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购 本基金。 8 、投资者有效认购款 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 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9 、 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含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系统以及代销 机构认购,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元(含认购费)。机构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代销机构认购,每个账 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 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 、销售机构(指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 《基金合同 生效后》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 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 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红塔红土 盛平中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 站 (www. htamc.com.cn ) 及代销机构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 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 、各代销机构的具体代销网点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 3 、在募集期间,各代销机构还将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具体城市名 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 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1 4 、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916 咨询认购事宜,也可 拨打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 5 、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 , 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916 咨询购买事宜。 1 6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7、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 变化而产生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申赎安排、 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 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责。 一、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红塔红土 盛平中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及代码 基金简称: 红塔红土 盛平中短债债券 A , 基金代码: 0 08815 基金简称 : 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 C ,基金代码: 0 08816 ( 三 )基金类型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五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六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 七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八 )销售机构 1 、直销 机构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 代销机构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 九 )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 20 年 1 月 2 日 至 20 20 年 4 月 2 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3个月。 2 、自 20 20 年 1 月 2 日起,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先购先得。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 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 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 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 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3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二、 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基金的发售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在发 售 期内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 构投资者同 时进行。 (二)认购 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 费 , 而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投资者认购需全额交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以净认购 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 购费率按照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 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万元 0.30% 50万元≤M<200万元 0.20% 200万元≤M<500万元 0.1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 1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 2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 息为5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0.20%,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0/(1+0.20%)=499,002.00元 认购费用=500,000-499,002.00=998.00元 认购份额=(499,002.00+50)/1.00=499,052.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 为50元,则其可得到499,052.00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 息为50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5,000,000-1,000.00=4,999,000.00元 认购份额=(4,999,000.00+500)/1.00=4,999,5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 为500元,则其可得到4,999,500.00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5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 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 ( 500,000+50)/1.00=500,0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 为50元,则其可得到500,050.00份C类基金份额。 (四) 基金的认购限制 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 元(含认购费),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 购金额不受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 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通过 本公司 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受理 投资者的开 户与认购申请。 1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 : 00 至 17 : 00 (周六、周日、法定节日不受理)。 2 、开立基金账户 ( 1 )个人投资者 通过直销柜台 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须本人至直销机构网点柜 台办理,提供以下资料: . 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个人账户业务申请表》; . 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 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及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 本人签字确认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 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 本人签字 确认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仅为中国税收居民不需 提供); . 委托他人代理的, 要求代理人、被代理人双方到柜台当面签署授权委托 书,或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或者其他 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留存复印件,并提供填妥的《业务授 权委托书》 。 ( 2 )机构投资者 办理基金账 户开户须提供按要求盖章、签字的以下已填妥 表单和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资料清单 文件说明 1.《机构账户业务申请表》 加盖公章、法人章,经办人签名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 加盖公章 3.金融业务资格证明(金融机构提供) 1.证明材料为: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证 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 格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保险公司法人 许可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投 资业务许可证等 2.加盖公章 4.开户许可证、结算账户申请书等证 明文件 1.户名、账号须与《机构账户业务申请表》一 致 2.加盖公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加盖公章 6.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 1.如法人授权其他负责人则同时需要法人授权 文件、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 2.加盖公章 7.《业务授权委托书》 1.加盖公章,多经办人需全部签名 8.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1.多经办人需全部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加盖公章 9.《预留印鉴卡》 加盖公章、预留印鉴 10.《投资者传真委托服务协议》(2 份) 加盖公章、骑缝章 11.《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 卷》 加盖公章、法人章、骑缝章,经办人签名 12.《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 记表》 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名 13.受益所有人证明材料 1.证明材料为: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产品合 同、受益所有人身份证件等 2.加盖公章 14.《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加盖公章、骑缝章,经办人签名 15.《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1.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 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 构,以及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居委会、 村委会、社区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单位无需填 写 2.加盖公章、骑缝章,经办人签名 16.《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消极非金融机构提供) 控制人签名 17.产品证明文件(产品开户时提供) 1.证明材料为:监管机构核准批复或备案文件 或产品设立的证明文件(如:成立公告、合同 首尾页、产品说明书等)、银保监会批复或报 送清单、社保/基本养老管理合同、FOF基金的 备案确认函等 2.加盖公章 18.《账户类资料备案申请函》(需备 案时提供) 加盖公章 注:基本养老 / 社保基金 / 年金开户须管理人、托管人共同开户:表 1 由管理人、 托管人共同签字盖章;资料 2 、 3 、 6 、 8 和表 5 、 7 、 9 、 10 由托管人和管理人分 别填写提供;表 11 、 12 、 14 和资料 13 、 17 由管理人提供。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3 、提出认购申请 ( 1 )个人投资者 通过直销柜台 办理认购申请需 本人至直销机构网点柜台办 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交易业务申请表》; . 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款项未在交易时间内到达我司相 应账户时,须当日交易时间内提供银行 付款凭证回单联或划款证明文件。 ( 2 )机构投资者 办理 认购申请 业务,须由机构授权经办人提交按要求盖章、 签字的以下已填妥表单和证明资料: . 《交易业务申请表》; . 款项未在交易时间内到达我司相应账户时,须当日交易时间内提供银行 付款凭证回单联或划款证明文件。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 T + 2 日(工作日)在 直销中心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 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4 、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 柜台 认购的投资 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 1 )投资者 需 在交易申请当日 17 : 00 前 将足额认购资金 汇入本公司 指定直 销账户 : 户 名: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 号: 8719 0364 9910 518 ( 2 )如果投资者当日 17:00 前 没有 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直销账 户 ,则投资者当日认购申请无效,投资者需在资金到账之日重新提交认购申请, 且资金到账之日方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 3 )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 定资金结算账户: .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 投资者划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规定时间的; .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 个人投资者和 机构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基 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三 )投资者提示 1 、请有意认购基金的投资者尽早向 本公司 直销中心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户和 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 (网址: www.htamc.com.cn ) 上下载有 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 式一致。 2 、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 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 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 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下 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 元人民币; 2 、 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 (二)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结束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三)自 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四)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五)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 金额 、 基金认购人数 不符合 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六)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 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 , 包括信息披露 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 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 号 智慧广场 A 座 801 法定代表人: 饶雄 电话: 0755 - 36855888 传真: 0755 - 33379 005 联系人: 刘钰莹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时间: 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7,170,411,366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 (0755) 2219 7701 (三)销售机构 ( 1 ) 直销 机构(本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 号 智慧广场 A 座 801 法定代表人: 饶雄 电 话: 0755 - 36855888 传 真: 0755 - 33379015 联 系 人: 黄 镜然 客服电话: 4001666916 网 址: www.htamc.com.cn (2) 代销机构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 称: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法定代表人: 饶雄 电 话: (0755)36855888 传 真: (0755)33379033 联系人: 许艺然 网 址: www. htamc.com.cn (五)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 010 ) 58153000 ( 0755 ) 2502828 8 传真:( 010 ) 85188298 ( 0755 ) 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陈玥婷 联系人:吴翠蓉 红塔 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 九 年 十 二 月 三十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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