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500 : 工银瑞信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工银瑞信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9年12月3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工银500 基金主代码 51053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年10月1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等。 申购起始日 2020年1月3日 赎回起始日 2020年1月3日 注:本公告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记结算机构的业 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 务。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5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单位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 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 50 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赎回单位进行 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2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 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申购赎回代办券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 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 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 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 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 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不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交收 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 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与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 额与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 交收失败。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 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3 日办理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 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 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 告。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场内份额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 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工银瑞信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和《工银瑞信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 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11-9999 电子邮件地址: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4、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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