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柏瑞盛世中国混合 :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19年12月30日 01:46:44 中财网

原标题:华泰柏瑞盛世中国混合 :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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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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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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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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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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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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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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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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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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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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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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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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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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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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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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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财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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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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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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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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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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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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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二十二、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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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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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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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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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华泰柏瑞盛
世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华泰柏瑞盛世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华泰柏瑞盛世中国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
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本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
020

9

1
日起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泰柏瑞盛世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华泰柏瑞盛世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泰柏瑞盛世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华泰柏瑞盛世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泰柏瑞盛世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9

1
日起执行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
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投资人申请卖
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同一个基金
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行
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


(三)基金投资目标

主要通过股票选择,辅以适度的大类资产配置,追求管理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每份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1、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100万 1.0%

100万≤认购金额<500万 0.8%

500万≤认购金额< 1000万 0.6%

认购金额≥1000万 1000元/次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发行期间会计师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出,
不计入基金资产。


(五)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法律、法规和有
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0%,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支出。


(五)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
定并披露。


(六)认购和持有的限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发售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
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3、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十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
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
基金备案
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期间,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
及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三个工作日前在指
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
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下一个工作日(T+1日)内,
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赎
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人银
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销售网点首次申购、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赎回的最低份额,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三个工作日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5%。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
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
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三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
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述“1)接受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
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三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予
以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
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17



法定代表人:贾波


成立日期:
2004

11

18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178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
管理费

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
2

按照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
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
关费率;


1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3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
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
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
券投资;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
红款项;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7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及资源分配;


2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
7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日期:
1983

10

31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
1998
]
24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
登记、账户设置、资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
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4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
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6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9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3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6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
份额
,即成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6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成。



(二)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

的除外



6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
、变更基金类别;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
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
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指定媒介
公告通知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
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


50
%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
(含
50%
);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或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10
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
成决议

报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七)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
之五十)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八)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人在
指定媒介
公告。通讯方式表决的,应当将公证机关的名称、公证员的姓名和
公证书全文一同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二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
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二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十、基金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华泰柏瑞盛世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
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
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
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十五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
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十三、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属于积极的混合型基金产品




经过二十余年的改革开放,特别是加入
WTO
后,中国经济快速融入全球经济体系,整体
竞争力不断提升,出现了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日益加强。中国经
济进入近代以来前所未有的盛世时期。投资中国,分享中国优秀企业成长中的资本增值,成
为全球投资人的共识。



与此同时,中国产业结构面临巨大调整,各行业在经济中的地位此消彼涨,变化迅速。

企业生命周期加快,优势企业的发展伴随着弱势企业的淘汰

价值的创造与价值毁灭的进程
同样迅速。选择优秀企业,把握其成长周期,以合理价格投资于企业有效价值创造阶段,是
投资中国成功的关键。



本基金
借鉴美国国际集团(
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
,以下简称
AIG
)全球行之
有效的投资哲学和投资技术
,针对
中国经济结构和企业生命周期快速变化的特点,将价值投
资和成长投资有机结合,以合理价格投资于具有良好增长趋势的企业,分享盛世中国优秀企
业成长中的资本增值。



(一) 投资目标




主要通过股票选择,辅以适度的大类资产1配置调整1,追求管理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大类资产:本基金将大类资产分为股票、债券、现金三大类资产。



(二) 投资范





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
60
-
90%
,债券投资为基金净资产的
0%
-
40%




此外,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投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净资产
5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
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该部分投资范围将相应调整。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任一企业都有其产生、发展、成熟、衰退的过程,有着与之相对应的价值
创造和价值毁灭的模式。通过对这些模式的有效辨识,
本基金
可以投资于价格合理且具有良
好增长趋势的企业。以合理估值为投资基础,以增长趋势的变化为投资契机,通过阶段性的



投资回报累积,获得管理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股票类资产为主要投资工具,通过精选个股获取资产的长期增值;
以债券类资
产作为降低组合风险的策略性投资工具,通过适当的大类资产配置来降低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1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充分借鉴
AIG
全球行之有效
的投资理念和技术,在公司主要股东
AIGGIC

AIG Global Investment Corp.,
以下简称
AIGGIC
)提供的全球股票交流平台上,建立了
适应中国资本市场的、系统的、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投资分析体系:


本基金
首先根据企业成长的阶段特性,将股票进行分类;针对不同成长特性的股票,建
立不同的分析标准,确立不同的关注点。



对分类后的股票,本基金借鉴
AIGGIC
的投资评级体系,从企业基本面趋势
2、估值
3以及
企业基本面趋势的认同度
4三方面综合评级,确定股票投资组合。



2企业基本面趋势:
Fundamental Progress


3估值:
Valuation


4企业基本面趋势的认同度:
Fundamental Revision



具体流程如下:











1
)基于认知能力范围确定可投资股票库


资本市场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人们的认知存在种种局限,难以穷尽市场的所有因素。

投资人只有在自身有效认知能力范围内判断及决策,才会有较高的成功概率。



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判断,包括对其商业模式、财务状况、管理能力等多方面的认识。

本基金将充分借鉴公司股东提供的全球股票研究交流平台,
分享
AIGGIC
投资团队行之有效
的投资经验,
以国际的、历史的眼光判断中国上市公司,在我们认知能力范围内,选择具有
持续经营能力或持续经营可能的公司,确定可投资股票库。



2
)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的股票分类分析体系


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将企业划分为产生、成长、成熟和衰退等几个不同性质的成长阶段。



企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由其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共同决定。外部因素包括所属行业周期以
及宏观经济周期等,内部因素包括企业的商业模式、产品策略、管理机制以及创新能力等。




企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随着企业的内外因素的变化而变化;但在一定的时期内,它又是相
对稳定的,是可以有效辨识的。



为了更好地对企业进行分析,我们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理论,根据企业的成长特性,将企
业分为突出成长、高速稳定成长、高速周期成长、成熟
/
良性转折、成熟
/
周期性、成熟
/

御性等类别;针对不同类别的股票,我们建立了不同的定性、定量分析体系。



3
)价值与成长相结合的股票投资评级体系


a)
针对个股,我们从企业基本面趋势、估值以及企业基本面趋势的认同度三方面进行
评级。该评级体系如下图所示
5
6
5:


5
数据来源: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b)
在企业基本面趋势、估值以及企业基本面趋势的认同度三方面分别评级的基础上,


我们将按照一定的权重加总得出对该股票的综合评级。



4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原则


本基金遵循自下而上的选股原则,基于对股票的分类、评级的结果进行股票组合的构建。

重点投资于高速稳定成长、高速周期成长类股票。



为了避免自下而上的选股方法造成的行业集中度过高而引起的组合流动性下降的风险,
以及较高的组合非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对行业的基本面趋势、行业整体估值水平等因素
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股票组合进行适当的行业分布调整。



2.
债券投资策略


1)
债券投资原则


本基金
的债券类资产作为降低基金组合系统性风险的策略性工
具。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
金融市场
整体的一个有机部分,通过建立包括核心指标和辅助指



标的债券分析框架,分析金融市场中各种关联因素的变化,从而判断债券市场趋势。



2)
债券投资的分析框架


本基金债券分析框架包括核心指标和辅助指标。核心指标有信贷增长率和货币供应量增
长率;辅助指标主要包括
CPI

PPI
、企业商品指数、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
GDP
增长率、居
民储蓄增长率等指标。



主要分析框架如下
6
7
6:


..我们债券分析的框架我们债券分析的框架辅助指标
核心指标评估产业资本及金融资
本预期收益率的变化及
资本流向的变化
评估市场利率趋势
市场利率变化
核心指标包括货币信贷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增长率
辅助指标包括CPI、PPI、固定资产投资增长、GDP增长、居民储蓄增长等
-将债券市场视为整体金融市场的一个有机部分,各种因素相互关联、相互影响。

通过建立核心指标体系和辅助指标体系,评估金融市场各关联因数的变化趋势,
进而判断债券市场预期收益率的变化趋势。

经济周期上行/下行阶段
通胀/通缩水平债











评估政策的流动性效(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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