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A : 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19年12月30日 02:00:56 中财网

原标题: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A : 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8
五、基金的备案 ......................................................... 9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0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16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17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2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7
十一、基金的托管 ...................................................... 29
十二、基金的销售 ...................................................... 30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1
十四、基金的投资 ...................................................... 32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和转融资转融券 .................................. 37
十六、基金的财产 ...................................................... 38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 39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42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44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6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47
二十二、基金的业务规则 ................................................ 51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2
二十四、违约责任 ...................................................... 54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 55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 56
二十七、基金合同摘要 .................................................. 57

一、前言

(一)订立《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
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

指《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基金法》: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6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2004

6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7

1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2004

6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7

1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
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互认:

指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于2015年5月22日公布并于
201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内地与香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互认计划;

基金份额分类:

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份额和H类份额。两类基
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A类份额:

指在中国内地市场销售的基金份额;

H类份额:

指通过基金互认,仅在香港地区销售的基金份额;

香港代表:

指按照《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法律法规担任
本基金在香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机构的
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香
港基金投资人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
的职责;

香港销售机构:

指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代为办理本基金
H类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名义持有人:

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将代表投
资者名义持有人“内地互认基金”(H类份额)的基金份额,
并出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在力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达到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谋
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本基金力争将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8%
以内。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销售地区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H
类不同的类别。



在中国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为
A
类份额,通过基金互认在香港地区销售的基金份额为
H
类份额。



A
类和
H
类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
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
H
类份额的申购币种、额度控制等由基金管
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
H
类份额的申购币种等,调整前
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
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
5%
,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的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
手续:


1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
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例如本基金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及香港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
H
类份额在香港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销售业
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办理。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H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
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选聘或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的相关
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投资者可以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开放日为基金公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后,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H
类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
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
价格。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H
类份额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载明。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
A
类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A
类份额进行处理时,申
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
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H
类份额的开放日与
A
类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金
H
类份额的投资者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
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
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
净申购金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



2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减净申购金额(见前述计算公式)。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H
类份额
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3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见前述计算公式)。

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H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载明。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具
体比例见招募说明
书),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香
港销售机构对持有
H
类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
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以内(含
20%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述
“(
1
)接受全额赎回”或“(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
请一并办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
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





4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在至少一种
指定
媒介
予以上公告。




5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的情形;



5
)基金互认剩余额度不足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
H
类份额的情形;



6
)在香港销售的基金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高于
50%
,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
H

份额的情形;



7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4
)、(
5
)、(
6
)、(
8
)、(
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
、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
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
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两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
H
类份额投资人开通,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或
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
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
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
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六)
H
类份额的相关业务规则可能与
A
类份额有所不同,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17



法定代表人:贾波


成立日期:
2004

11

18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

178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
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
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参与融资、融券
、转



融通等相关业务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日期:
1983

10

31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9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
)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
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及收费方式、调低赎回
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提交至召
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方式开会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
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
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
至少应

25
个工作日后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
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出临时提案,临时提案至少应当在大会召开日的
25
日前
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
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
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
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人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
H
类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可作为本基金
H
类份额的名义持有人,代
H
类份额
持有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其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
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
)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
)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
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
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
)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
)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4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
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华泰柏
瑞量化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
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
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
、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
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
、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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