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商品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时间:2019年12月31日 08:01:06 中财网

原标题:国泰商品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7月14日证监许可【2011】1094号文核准募
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5月3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境外投资产品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
法律和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或
技术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基金中基金产品特有
风险、所投资ETF基金的对手方风险、基金资产整体波动率无法控制在目标水平的风险、投
资对象资产数量与资产规模有限引致的特殊风险、上市交易及外汇额度限制引致的特殊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选择适合
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2019年9月1日生效的《信息披露办法》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修订更新了相关章节,并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章节的相关内容,上述内容更新截止日为2019
年11月15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5月3日,投资组合报告为2019
年1季度报告,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目 录 ................................................................................................................................................. 1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2
三、风险揭示...................................................................................................................................... 7
四、基金的投资................................................................................................................................ 12
五、基金的业绩................................................................................................................................ 25
六、基金管理人................................................................................................................................ 26
七、基金的募集................................................................................................................................ 40
八、基金合同生效............................................................................................................................. 41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1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4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十二、基金的财产............................................................................................................................. 57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十八、基金托管人............................................................................................................................. 72
十九、境外托管人............................................................................................................................. 75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76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6
二十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5
二十六、备查文件........................................................................................................................... 125
一、绪言

《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以及《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公告书:指《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7月7日颁布、自同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直销机构: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3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会员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32、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及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33、场外:指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
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34、场内: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的场所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内
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

35、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36、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7、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
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
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会员单位认购或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0、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
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41、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
登记系统

4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3、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即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的共同交易日,主要市场的定义参见释义69)

5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5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7、公司行为信息:本基金持有证券的发行公司公布的需要在基金净值中进行会计核算
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等信息。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71、主要市场:指本基金拟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所,包括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
斯达克证券交易所、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和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

7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
月1日起执行)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风险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境外投资产品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法律
和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或技术
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基金中基金产品特有风险、
所投资ETF基金的对手方风险、基金资产整体波动率无法控制在目标水平的风险、投资对象
资产数量与资产规模有限引致的特殊风险、上市交易及外汇额度限制引致的特殊风险。


(一)境外投资产品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商品价格、股票价格、基础利率、汇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
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将投资于海外市场,因此一方面基金净值会因全球市场的整体变化而出现价
格波动。另一方面,各国各地区处于不同的产业经济循环周期之中,这也将对基金的投资绩
效产生影响。同时,境外证券市场因特有的社会政治环境、法律法规、市场状况和经济发展
趋势,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的反映存在诸多差异;另外,部分投资市场如美国、英国、香港
等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使得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
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等。上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
加。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以美元、欧元、英镑
计价的金融工具,因此人民币与美元、欧元、英镑之间汇率的变动将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
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3、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
国家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
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
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国家
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2、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上市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
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①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②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基金(含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中不低于80%投资于商品类
基金。商品类基金包括跟踪综合商品指数、大类商品指数或单个商品价格指数的 ETF;业绩
比较基准90%以上基于综合商品指数、大类商品指数或单个商品价格指数的共同基金。因此,
本基金所投资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是本基金主要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性情况,评估
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
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对场外赎回
申请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①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②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
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50%的部分,
可以根据前段“①全额赎回”或“②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一并办理。


③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
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
包括:

①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②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③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
形;

④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小于7日;

⑤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⑥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办
理。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切实保护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采取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人造成无法赎回、赎回延期办理、赎回款项
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冲击成本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衍生品有一定的交易对手信用风
险,可通过严格筛选交易对手来控制。


4、操作或技术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
因可能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5、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串
户,账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
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通过双会计制以及基金会计核算、托管方会计复核的方法可以有效控制会计核算风险。


6、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
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
响。此外,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
致基金须向该国家或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本基金在投资海外市场时会事先了解清楚各地区的税法规定,同时,在境外托管人的协
助下,完成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7、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由于投资决策或风险管理所依赖的金融模型错误或参数不准确而引发
的风险。


本基金实际运用经国内外实践验证的、成熟的金融模型,以有效控制模型风险。


(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基金中基金产品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投资(含ETF)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构建组
合的时候,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了基金的过往信息。但基金的过往业绩和表现并不能代表基金
的将来业绩和表现,其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2、所投资ETF基金的对手方风险

境外市场中,部分ETF存在对手方风险。此类ETF并非通过持有指数成份股,而是通过
持有衍生品合约(互换等)或结构化产品等各种柜台式工具获取指数收益。由于不是通过持
有基础证券来复制指数,而是与对手方约定以一定的方式换取指数收益,因此,此类ETF存
在着较为显著的对手方风险,即对手方出现违约导致该ETF无法全额获得指数收益甚至损失
部分或全部本金的风险。另外,柜台式工具不受中央结算机构的信用担保,且一般不进行每


日盯市及结算,也可能加剧持有此类ETF的潜在违约风险。


3、基金资产整体波动率无法控制在目标水平的风险

本基金力求将基金资产整体波动率控制在目标水平。但在商品市场出现剧烈波动的极端
情况下,本基金的波动率控制模型有可能无法及时调整现金资产的比例,造成基金资产的整
体波动率超过目标水平。


4、投资对象资产数量与资产规模有限引致的特殊风险

由于商品类基金的数量和资产规模有限,本基金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分散投资,
影响了投资的灵活性。例如,当流动性最强、跟踪偏离度最低的某只商品ETF 投资比例已达
到合规性上限时,本基金必须寻找次优的投资目标,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表现。


另外,如果商品类基金的规模大幅缩小,本基金对商品类基金的投资可能会被动超标,
而被迫减持该基金,带来额外的交易成本,对基金资产净值形成负面影响。


5、上市交易及外汇额度限制引致的特殊风险

(1)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后,在相关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即本基金在合同生效的六个月内不会上市交易。届时投资者仅可通过赎
回基金份额进行变现。


(2)在上市交易期间,如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突破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外汇额度,本基
金将暂停申购,由此可能导致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3)当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期间出现了较高的折溢价率,折溢价率可能因国
家外汇局批准基金管理人新增外汇额度以及本基金恢复申购业务而大幅缩小,亦可能导致本
基金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4)本基金二级市场收盘价折溢价率可能因商品市场价格波动等市场因素发生较大变
动。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在大宗商品各品种间的分散配置以及在商品类、固定收益类资产间的动态配
置,力求在有效控制基金资产整体波动性的前提下分享大宗商品市场增长的收益。


(二)投资理念

利用各商品品种价格走势之间的不一致性,通过分散投资降低风险,并根据商品类资产


的历史波动性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以求将基金资产的整体波动性控制在特
定水平以内,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
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若法律法规变更或取消本限制的,则本基金按变更或取消后的规定执行),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投资于基金(含ETF)的资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60%,其中不低于80%投资于商品类基金。


商品类基金包括跟踪综合商品指数、大类商品指数或单个商品价格指数的 ETF;业绩比
较基准90%以上基于综合商品指数、大类商品指数或单个商品价格指数的共同基金。


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于商品期货或其它品种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为首先确定基准配置比例,包括商品类、固定收益类资产间的大类资
产配置比例和各商品品种间的品种配置比例,然后以基准配置比例为参照构建投资组合,最
后根据市场波动性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以求将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控制在特定的水平
以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在于确定基准配置比例,包括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和各商品品种配
置比例。


(1)各商品品种间的配置比例

国际上的大宗商品品种繁多,本基金拟投资的商品品种主要可分为以下四大类别:

能源类:包括原油、天然气、燃料油、汽油、瓦斯油等等;

工业金属类:包括铝、锌、铜、镍、铅等等;

贵重金属类:包括黄金、白银等等;

农产品类:玉米、小麦、大豆、白糖、棉花、咖啡、可可、牲畜等等。



在商品品种配置比例的选择上,将以分散配置、均衡配置为出发点,综合考虑各商品品
种历史表现以及商品市场基本面等各方面因素,力求构建一个相对稳定的商品品种配置比例
基准,在全面反映大宗商品走势的同时,尽量降低商品类资产整体的波动性。


具体而言,在商品品种配置比例方面考虑以下因素:

各商品品种各自价格的历史表现和历史波动性

各商品品种价格间历史相关性

各商品品种的全球产量、交易量

各商品品种的可投资性(即是否可通过商品类基金进行投资)

(2)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类别包括商品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大类资产配置以严格控制风
险为目标,力求将资产的整体年化波动率控制在不超过15%的水平。


具体而言,可分为以下步骤:

对商品资产部分近期的历史实际波动率进行计算并年化;

如商品资产部分历史实际波动率小于15%,则将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设置为零。


如商品资产部分历史实际波动率大于15%,则提高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以求将资产的整
体历史实际波动率降至15%以内。


本基金管理人与德意志银行合作,对以上资产配置方法进行了固化和完善,制定了基准
配置组合和定期调整方法。为对组合的表现进行持续跟踪,由德意志银行以指数的形式进行
发布了国泰大宗商品配置指数,并以此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关于指数的更多细
节参见(六)业绩比较基准。


2、商品类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商品类基金投资将主要参照基准配置比例中的商品品种配置比例进行配置,具
体方法如下:

(1)根据基准配置比例中商品部分各商品品种的成分和权重,在商品基金中抽样选择基
础资产商品品种与基准配置比例中商品部分相同或接近的基金,组成初选基金池。


(2)通过量化模型进行最优化分析,从备选基金池中选取基金构建组合。最优化目标为
组合与基准配置比例中商品部分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并据此求解组合中各基
金的权重。


(3)当基准配置比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整时,通过量化模型重新计算,对组合进行相
应调整。



(4)由基金管理人基于对宏观经济和各商品品种基本面的判断,综合评估历史波动率是
否准确反映了各商品品种的市场风险,并对组合进行适度调整。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型公募基金(含债券型ETF)、
货币市场基金(含货币型ETF)。


在确定了商品类基金的组合后,本基金将参照基准配置比例中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比
例进行配置,并根据所构建商品类基金组合的实际历史波动率加以调整,力求将基金资产的
整体波动率控制在年化15%以内。


由于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的目的是优化流动性管理和分散投资风险,因此在投资
策略会侧重于短久期、高流动性、高信用等级的品种进行投资。


4、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主要采取组合避险策略和有效管理策略。衍生品的投资比例应根据法
律法规、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充分考虑投资需要后予以确定。


(五)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实行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下属专业投决会——境外投资专业决策委员
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基金投资的重大事项需向
境外投资专业决策委员会报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国泰大宗商品配置指数(全收益指数)

国泰大宗商品配置指数(Guotai Commodity Allocation Index)是国泰基金和德意志银
行联合开发的综合性商品指数,涵盖能源、贵重金属、工业金属、农产品等多个商品类别,
以反映大宗商品市场的整体走势。指数编制中借鉴了国际上较为流行的风险控制指数技术,
以控制指数波动率为目标来进行资产配置。通过在指数中加入现金部分并动态调整,力求将
指数的整体年化波动率控制在不超过年化15%的水平,以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国泰大宗商品配置指数以2000年1月4日为基期,基点为100点。投资者可以通过德意
志银行的指数发布网站DBIQ(http://index.db.com)查询指数的情况,也可以通过彭博资讯查
询指数情况,彭博代码为DBCMCNU1。同时,为便于投资者查询,国泰基金也在公司网站
(http://www.gtfund.com)上公布指数的情况,提供指数介绍、每日走势、商品成分和权重
等相关信息。



如果国泰大宗商品配置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国泰大宗商品配置指数编制者或所有
者停止对本基金的指数使用授权,或国泰大宗商品配置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国泰大宗商品配置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或
证券市场上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或有更能代
表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更换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程序,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予以公告。


1、指数的构成

国泰大宗商品配置指数的构成包括两大部分:商品资产部分(商品期货投资组合)和现金
部分(现金或短期政府债券)。商品资产部分涵盖能源、贵重金属、工业金属、农产品等四大
类别,用于反映商品市场的整体走势;现金部分用于平抑商品期货组合的市值波动,控制风
险。指数提供商根据商品资产部分的近期历史波动率动态调整现金部分的比重,力求将标的
整体年化波动率控制在特定的水平(年化15%)以内,以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商品资产部分的收益根据商品期货每日的结算价进行计算,现金部分的收益以三月期美
国国债的收益率进行计算(3-month T-Bill)。


2、指数的资产配置方法

国泰大宗商品配置指数在资产配置上采用了基于历史波动率的风险控制机制。于每月的
第十个工作日对商品资产部分在过去90天中的历史波动率进行计算,并将历史波动率和目标
波动率(年化15%)进行比较:当商品资产部分波动率较高时提高现金部分比例,当商品资产
部分波动率较低时相应降低现金部分比例,以求达到将指数整体在过去90天的波动率控制在
不超过年化15%的水平。


3、商品资产部分的成分和权重

截至2011年4月29日,国泰大宗商品配置指数中商品资产部分的成分和权重如下表所
示:

能源

贵重金属

工业金属

农产品

WTI原油

9.8%

黄金

22.0%



6.8%

玉米

4.8%

布伦特原油

4.0%

白银

10.8%



6.1%

小麦

4.8%

天然气

6.9%







6.2%

大豆

4.3%

燃料油

2.5%







0.9%

白糖

3.3%

汽油

2.5%







0.5%

棉花

0.9%

瓦斯油

0.9%









咖啡

0.8%
















可可

0.7%













牲畜

0.6%

合计

26.6%



32.8%



20.4%



20.3%



4、期货合约的选取

对于任一商品品种,都有多个到期日不同的期货合约可以选择。国泰大宗商品配置指数
在期货合约的选取上采用了德意志银行专有的优化展期(Optimum Yield)技术,对每种商品
的期货远期曲线进行分析,根据模型选择出展期损失最小(或展期收益最大)的合约月份,
并用该月份的期货合约编制指数。


(七)投资程序

严格、完备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贯彻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基金经理、研究人员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
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商品市场波动、商品基金表现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
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境外投资专业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
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境外投资专业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
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基准配置组合,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构建组合。追求严格控制
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执行交易,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金融工程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
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
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稽核监察部对基金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
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结合商品市场波动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可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予以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基金管理人力求将基金年化波动率控制在特定的水平(年化15%)
以内。因此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基金。



(九)投资限制

1、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若法律法规变更或取消本限制的,则本基金按变更或取消后的规定执行),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投资于基金(含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中不低于80%投资于
商品类基金。


商品类基金包括跟踪综合商品指数、大类商品指数或单个商品价格指数的 ETF;业绩比
较基准90%以上基于综合商品指数、大类商品指数或单个商品价格指数的共同基金。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
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
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7)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2)-(8)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
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形基
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①其他基金中基金;

②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③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
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序和进行档
案管理。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1-6项约定的
投资限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购买不动产。


(2)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物商品。


(5)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1)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取消或变更上述投资禁止行
为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取消或调整禁止行为规定,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二)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
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投票
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
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保留
投票记录,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证券交易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经纪商提供的交易支持、研究支持以及其他服务情况进行考评,考
评结果将成为经纪商选择及交易量分配的主要依据。经纪商考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交易评价:包括交易指令的执行速度及质量、指令弹性的解决方案、交易保密情况、
信息资讯提供以及佣金安排制度等方面的评价;

(2)研究评价: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服务。

包括宏观经济、行业及公司分析报告、买卖方研究员之间的交流情况、研究报告的更新及研
究的独特性等方面的评价;

(3)服务评价:包括对客户发行产品所提供的建议、组织对上市公司拜访活动以及IPO
的安排等方面的评价;

(4)其它评价:包括后台(清算和交割)便利性和可靠性、公司股东结构状况及第三方
的评级、以及公司的合法合规性等方面的评价;

(5)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评价指标定期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撰写《经纪商评价报告》,
选取最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商合作,并根据考评结果分配基金在各个经纪商的交易量。


2、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对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基金通过该
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的成交量以及所支付的佣金等进行披露。对于在证券经纪商选择和交易
量分配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尽可能维护持有人的利益进行妥善处理,
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十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年4月18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19年3月31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140,342,280.25

78.49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7,125,375.48

20.76

8

其他各项资产

1,340,428.54

0.75

9

合计

178,808,084.27

100.00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


运作方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UNITED STATES
OIL FUND LP

ETF基金

开放式

United States
Commodities
Fund

32,470,788.71

19.05

2

INVESCO DB US
DOLLAR INDEX
BULLISH FUND

ETF基金

开放式

Invesco Ltd

20,910,069.50

12.27

3

INVESCO DB OIL
FUND

ETF基金

开放式

Invesco Ltd

17,575,431.49

10.31

4

VELOCITYSHARES
3X LONG CRUDE

ETF基金

开放式

Citigroup Inc

17,153,402.71

10.07

5

PROSHARES ULTRA
BLOOMBERG CR

ETF基金

开放式

ProFunds
Group

17,121,513.26

10.05

6

UNITED STATES
BRENT OIL FUND

ETF基金

开放式

United States
Commodities
Fund

17,035,791.90

10.00

7

IPATH SERIES B
S&P GSCI CRUDE
OIL ETN

ETN基金

开放式

Barclays PLC

12,583,085.37

7.38

8

UNITED STATES 12
MONTH OIL

ETF基金

开放式

United States
Commodities
Fund

5,396,002.54

3.17

9

INVESCO DB
PRECIOUS METALS

ETF基金

开放式

Invesco Ltd

24,408.94

0.01




FUND

10

INVESCO DB BASE
METALS FUND

ETF基金

开放式

Invesco Ltd

11,473.88

0.01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况。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834.32

5

应收申购款

1,329,594.2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40,428.5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年5月3日至
2012年12月31日

-1.00%

0.45%

0.43%

0.81%

-1.43%

-0.36%

2013年度

-16.36%

0.58%

-18.37%

0.75%

2.01%

-0.17%

2014年度

-17.39%

0.52%

-14.61%

0.63%

-2.78%

-0.11%

2015年度

-39.62%

2.01%

-14.86%

0.83%

-24.76%

1.18%

2016年度

13.32%

2.63%

19.94%

0.77%

-6.62%

1.86%

2017年度

-2.56%

1.52%

2.06%

0.54%

-4.62%

0.98%

2018年度

-14.25%

1.73%

-4.30%

0.69%

-9.95%

1.04%

2012年5月3日至
2018年12月31日

-60.90%

1.60%

-30.19%

0.72%

-30.71%

0.88%



注: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以人民币计价。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9年11月15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119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鹰增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2只子基金,分别为国
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价值经典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国泰金泰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国泰金泰平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而来)、上证5年期国债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
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
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安康养老
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鑫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来)、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深证TMT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全球绝对收益型
基金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国泰融丰外延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融丰定增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
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由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创业板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国泰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泰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融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融信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国证航天军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民丰回报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大农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智能装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融安多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瞬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国泰民安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国泰民安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中国企业
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国泰聚优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可
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招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江源优势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利价值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量化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优势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瑞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嘉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聚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丰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利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多策略收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泰聚
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量化策略收益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泰策略收益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鑫策略价
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泰价值优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润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润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而来)、国泰惠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农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信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变更而来)、国泰沪深300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中证生
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中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CES半导体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国泰瑞安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国泰民利策略收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民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变更而
来)、国泰兴富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惠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通信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裕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通信设备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丰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盛合三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惠信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鑫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2004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
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年11月19日,本
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年2月14日,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
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3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
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QDII等管
理业务资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82年1月至1992年10月在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2年
11月至1998年2月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
经理。1998年3月至2015年10月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其中1998年3月至1999
年10月任总经理,1999年10月至2015年8月任董事长。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在中
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纪委书记,2015年3月至2016年8月,在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任监事长。2016年8月至11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华文传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任监事长、纪委书记。2016年11月起调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党委书记,2017年3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方志斌,董事,硕士研究生。2005年7月至2008年7月,任职宝钢国际经营财务部。2008
年7月至2010年2月,任职金茂集团财务总部。2010年3月至今,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工作,历任长期股权投资部助理业务经理、业务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处长。2014
年4月至2015年11月,任建投华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4年2月至2017年11月,
任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7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


张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年7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任
股权管理部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资本市场部业务经理,策略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公开
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组负责人,战略发展部处长,现任战略发
展部总经理助理。2014年5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年在BANK OF ITALY负责经济研究;
1995年在UNIVERSITY OF BOLOGNA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年在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任金融分析师;1999-2004年在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年任URWICK CAPITAL LLP合伙人;2005-2006
年在CREDIT SUISSE任副总裁;2006-2008年在EURIZONCAPITAL SGR SpA历任研究员/基金经
理。2009-2013年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权益部总监。2013-2019年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总经理。2019年4月起任Investments &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Implementation & Institutional Relations主管。2013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1989年至1994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1994
年至1996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年至1998年任忠利保险有限
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1998年至2017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年至今
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2017
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至今
任忠利集团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


丁琪,董事,硕士,高级政工师。1994年7月至1995年8月,在西北电力集团物资总公
司任财务科职员。1995年8月至2000年5月,在西北电力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任财务部干事。

2000年6月至2005年8月,在国电西北公司财务部任成本电价处干事、资金运营处副处长。

2005年8月至2012年10月,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任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经理、党组副书记。2012年10月至2014年11月,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任
总经理、党组副书记。2014年11月至今,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党委委员。2019年4月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3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年7月至2004年12月在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年12月至2011年1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年
1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年11月至2016年7月任公司副总经
理,2016年7月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王军,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1986年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法学院执
教,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院长,兼任全国法律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际贸易和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
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第一届理事
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仲裁
委员会仲裁员、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2013年起兼任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目
前已上市)独立董事,2015年5月起兼任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10年6月起任公
司独立董事。


常瑞明,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年起在工商银行工作,历任河北沧州
市支行主任、副行长;河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信息处处长、副处长;河北保定市分行行
长、党组副书记、书记;河北省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2004年起任工商银行山西省
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年起任工商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2010年至2014年
任北京银泉大厦董事长。2014年10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年7月至1991年6月,在中国建设
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业务部,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
年6月至1993年9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3年9月至1994年7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年7月至1999年3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
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年3月至2010年1月,在中
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年4月至2012年3
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年8月至2016年1月,任中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3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年6月至1999年1月在中国财政研究(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