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概互联 :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19年12月31日 13:21:15 中财网

原标题:中概互联 :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一、前言
................................
................................
................................
................................
..................
2
二、释义
................................
................................
................................
................................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
................................
................
10
五、基金备案
................................
................................
................................
................................
........
12
六、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
................................
................................
............
13
七、基金份额的交易
................................
................................
................................
............................
1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15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
................................
....
20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28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
................................
................................
........
35
十二、基金的托管
................................
................................
................................
................................
38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39
十四、基金的投资
................................
................................
................................
................................
40
十五、基金的财产
................................
................................
................................
................................
46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
................................
................................
............................
48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52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
................................
................................
........................
55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7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
........
63
二十二、违约责任
................................
................................
................................
................................
65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
................................
................................
............................
66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67
二十五、其他事项
................................
................................
................................
................................
68
二十六、基金合同摘要
................................
................................
................................
........................
69



一、前言

(一)订立《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易方达中证
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托管协议》:

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


2012

12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
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通知》: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6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5
日起
实施的《关于实施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
>
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发售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发售协调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证劵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结算、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登记结算机构:



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
办理登记结算业务
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


指易方达
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申购赎回清单


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
文件



申购对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组合证券


本基金标的指数
成份股中的
全部或部分证券



现金替代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
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
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
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和中
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
投资
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


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
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





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
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
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
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本《基金合同》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
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
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
或互联网络故障等。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境外股票指数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首次募集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
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依据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
集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
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限额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金额和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募集期的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或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符合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按
照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止基金发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
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募集期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
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
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
及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七、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
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的计算与公告


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可
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
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
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
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始时间。



2

本基
金在开放日常申购之前,可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申购价格以特殊
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按金额申购,不收取申购费。



3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同时开放的每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时间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4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5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基金投资者
T
日的申购、赎回申请由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前(含该日)
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
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现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前(含该日)
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
份额与现金替代等的交收,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3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
收。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前(含该日)
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
份额的交收,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3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现金
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外汇局相关规定
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
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现金替代款支付时间将相
应调整。当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现金替代款支付时间顺延。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
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日常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份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如规定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场内基金份额余额、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等,
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用途


1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
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投资者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



2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计算,并在
T+2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
计算公
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3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
额确定。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
整并提前公告。



4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
按照一定标准收取佣金,其



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



5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开通或终
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申赎原
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公告






(七)暂停申购、赎回和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2
)上海证券交易
所、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决定临时停市;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

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5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
)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7
)因异常情况导致
IOPV
计算错误;


8
)因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节假日休市可能对
基金正常运作造成影响;


9
)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10
)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


11
)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
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
布异常时;


12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时;


13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持
有人利益时;


14
)当日申购或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立的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时;


15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
份额
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
份额

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
该投资人当日申购
份额
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
份额
上限时



1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者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17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
1

-
1
2


15

-
17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赎回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网站及其他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发生上述第
2
)、
3
)、
6)

8
)、
9)

16

等项情形时,对于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该情形的实际影响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实物申购与赎回


在条件允许时,本基金可采取实物申购与赎回,即以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进行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新的申购与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对有关规则
和程序予以公告。



(九)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
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
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一)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
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增设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
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
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105

-
42891
(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设立日期:
20
01

4

17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1]4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400 881 8088








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
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
1987

4

8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83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
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
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
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经批准或公
告的其他费用;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
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
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
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
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
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销售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协议和有关法
律法规对基金销售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登记结
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业务,并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对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办理转融通以及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等相关业务;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照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包括基金)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
)选择、更换基金境外投资顾问;



18
)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
)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在支付合理成本后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
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
当承担相应责任;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
有应得收入;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
产;



5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7
)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8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
)按规定从基金管理人处取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5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确保基金份额净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17
)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20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1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开持有人大
会;



22
)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
交易;



23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4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5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
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7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8
)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9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
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30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
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



担相应责任;



3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
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
的活动;



5
)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持有人大会的构成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2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
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二)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八)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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