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明技术: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0-004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7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2,16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公司实际发行普通股 21,600,000股,每股发行价为38.00元,募集资金总额820,800,000.00元,扣除 各类发行费用人民币68,190,736.6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2,609,263.34 元,上述资金已经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 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70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 实施了专户存储制度,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员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 及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9年12月24日,公司此次专户设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存储金额(元) 深圳市锐明 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 分行 755904849810602 商用车综合监 控信息化产品 产业化项目 432,370,000.00 深圳市锐明 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 分行 20000014879900031895433 研发中心基础 研究部建设项 目 151,523,300.00 深圳市锐明 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 分行 73060122000208818 营销与服务网 络建设项目 137,650,700.00 深圳市锐明 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 福田支行 741973087975 补充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流动 资金 47,256,000.00 合 计 - - - 768,800,000.00 注:上述募集资金存放金额合计数为扣除承销保荐费后的实际到账金额(不含存款利息), 剩余部分待支付或置换的发行费用存放在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户中。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锐明技术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锐明,乙方为开户银行, 丙方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在乙方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古东璟、周服山可以在乙方的对公营业 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按照孰低原则),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除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年修订)》及本协议明确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外,乙方对募集资金及专户不 承担任何其他义务与责任。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4、立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的信会师报 字[2019]第ZI10707号验资报告; 5、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3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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