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银华 : 银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原标题:科创银华 : 银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银华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日期 : 2020 年 1 月 7 日 公告日期: 2020 年 1 月 2 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 ................................ ............ 1 二、基金概览 ................................ ................................ ................................ ....................... 2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 ..........................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情况 ................................ ............................. 9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 ................................ ... 10 六、基金合同摘要 ................................ ................................ ................................ .............. 18 七、基金财务状况 ................................ ................................ ................................ .............. 50 八、基金投资组合 ................................ ................................ ................................ .............. 52 九、重大事件揭示 ................................ ................................ ................................ .............. 55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 ................................ .......... 56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 ................................ ....... 57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 ............................... 58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 ................................ .......... 59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银华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 (以下简称 “ 本公告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 < 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 与格式 >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 银华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基金 管理人的董 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 基金 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 银华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 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发布 在 2019 年 6 月 17 日 上 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 的《 银华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同时发布在本 公司 网站( www.yhfund.com.cn )。 二、基金概览 1 、 基金 名称:银华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类型:混合型 3 、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指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止,其中,年度对日指某一 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该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 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 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卖出基金份额。 封闭运作期内基金上市交易后,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上市交易。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基金名称调整为“银 华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并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回。 4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5 、基金份额总额:截至 201 9 年 12 月 30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989,735,564.40 份 6 、基金份额净值:截至 201 9 年 12 月 30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26 元 7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及其基金代码: 场内 份额 简称:科创银华 基金代码: 501083 8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254,556,124.00 份 9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 、上市交易日期: 2020 年 1 月 7 日 11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3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 上市前基金募集 情况 1 、本 基金 募集 申请的 注册 机构和 注册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 201 9 ] 1011 号 2 、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封闭 运作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 至三 年后的年度对日止 ,其中 ,年度对日 指某一 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该年度 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 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 、 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 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卖出基金份额。 封闭运作期内基金上市交易后,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上市交易。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基金名称调整为 “ 银 华 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LOF ) ” ,并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回。 3 、 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 、本基金 发售日期: 20 1 9 年 6 月 24 日至 20 1 9 年 7 月 1 日 5 、 发售价格: 1.00 元人民币 6 、份额 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7 、发售机构 ( 1 )本基金场外认购的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以及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 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址: www.yhfund.com.cn 2) 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青岛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 大同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 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开源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宝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江海证券有限公 司 、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 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华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天 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 恒天明泽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 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百度百盈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湘财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 2 )本基金场内认 购的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名单可在上交所网站查询。 8 、 验资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 、募集 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此次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不含利息)为人民币 989,485,368.77 元,确认份额(不含利息转份额) 989,485,368.77 份,利息结转份额 250,195.63 份, 总确认份额为 989,735,564.40 份。 上述有效净认购资金 及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已于 20 1 9 年 9 月 23 日全额 划入本基金的 基金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托管专户。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计算,本基 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 989,735,564.40 份基金份额,其中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为 735,179,440.40 份;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为 254,556,124.00 份。 1 0 、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已于 20 1 9 年 7 月 3 日验资完毕,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并于 20 1 9 年 7 月 5 日获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 、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 1 9 年 7 月 5 日 12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 989,735,564.40 份 (二)本基金 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本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0]1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0年1 月 7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上市交易场内份额简称:科创银华 5、交易代码:501083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54,556,124.00份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 份额净值传给上交所,上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转托管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三)本基金转托管的主要内容:为了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 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开通了转托管业务的办理事宜,相关跨系统转托管的事项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 相关公告。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基 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0日,本基金持有人总户数为62,434户,其中场内持有人总户数 为3,53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72,112.22份,场外持有人总户数为58,904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2,480.98份。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911,356.00 份,占本次上市交易基 金份额比例为0.36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253,644,768.00 份,占本次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99.64 %。 (二)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1 潘备 2 0,005,300.00 7.86% 2 罗杰 5,000,575.00 1.96% 3 徐建国 3,989,295.00 1.57% 4 朱谧 3,490,633.00 1.37% 5 郑惠敏 3,347,417.00 1.32% 6 彭哲民 3,343,694.00 1.31% 7 王维凤 2,991,971.00 1.18% 8 黄赦慈 1,994,647.00 0.78% 9 于浩洋 1, 994,647.00 0.78% 10 徐建英 1,994,647.00 0 .78% 黄文礼 1,994,647.00 0 .78% 合计 50,147,473.00 19.70% (三)截至 20 19 年 12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为184,643.82 份,占该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为0.02 % 。其中,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 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 量区间为0 。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 、 基本信息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总经理:王立新 设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28 日 注册资本: 2 .222 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09283569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4.1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1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90% 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0.90% 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7% 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20% 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22% 联系人:冯晶 电话: 010 - 58163000 传真: 010 - 581630 90 2 、 经营概况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是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 2.222 亿元人民币。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 2016 年 8 月 9 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 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 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 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 4 位监事组成,主 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投 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 FOF 投资管理部、研究部、市 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发部、运 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内 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 24 个职能部门,并 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 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 A 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 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各部门主要职能如下: 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管理二部:根据主动型 A 股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投 资。 投资管理三部:主要负责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研究工作。 量化投资部:基金的投资管理(包括指数基金、 ETF 及主动量化基金的管理)、数 量化投资策略和模型研究与开发、量化产品的设计和创新、为其他 部门提供金融工程 支持。 研究部:负责宏观策略、行业和公司研究。 市场营销部:负责营销策划、客户服务、市场推广、产品销售、销售渠道管理等 工作。 机构业务部:机构业务 、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包括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 务)产品营销、公募基金的高端客户直销、公司大客户服务与 维护 等工作。 产品开发部:负责新产品开发、 现有产品管理、产品管理规划等 工作。 境外投资部:负责公司 QDII 产品的投资、研究工作,并协助 QDII 产品的设计、发 行等工作。 FOF 投资管理部:负责基金中基金( FOF )及其他资产配置型投资管理业务,探索 并 开发各类资管领域的新型业务等。 交易管理部:负责公司所有产品的交易管理工作。 养老金业务部:负责企业年金业务的市场开发、客户维护和产品推广;负责全国 社保基金和地方社保基金等养老金业务的市场开发、客户维护和产品推广。 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及风险监控工作。 运作保障部:负责公司基金的注册登记、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估值。 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规划、系统开发、维护及后台运作支持工作。 互联网金融部:负责线上业务,包括产品的线上直销、智能投顾、理财服务及金 融科技创新。 投资银行部:负责公司的资本 运作,以及与并购、融资等投资银行业务相关的一 二级市场产品设计与实施。 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会相关工作,负责文档、印鉴管理,公司品牌建设、 市场调研以及其他行政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公司组织管理与发展等。 财务行政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行政、后勤等相关工作。 深圳管理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税务报送,与主管机关及相关单位 的联络沟通,以及其他行政工作等。 监察稽核部: 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查,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 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并出具合规意见,处理日常法律事务、信 息披露事务等。 战略发展部:以战略发展为导向,负责国内外资管行业新动向、行业政策、市场 供求、竞争对手等的调查研究;负责拟定战略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供决策层讨论和决 策;负责战略发展相关方案的落地及实施。 内部审计部:根据监管规范和公司要求,负责公司各项审计工作。 北京分公司: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行政管理。 青岛分公司:负责青岛地区市场业务及所辖区域内的行政管理。 上海分公司:负责上海地区市场业务及所辖区域内的行政管理。 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杨文辉; 010 - 58163096 。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我公司共 有员工 4 74 人,其中已通过高管资格培训和考试的 共 6 人,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含通过高管资格考试)的共 44 5 人。 3 、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唐能先生:硕士学位, 2009 年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职务,自 2015 年 5 月 25 日起担任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2 月 27 日起兼任银华瑞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 自 2019 年 7 月 5 日起 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 日期: 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 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 号 电话: 0755 - 83199084 传真: 0755 -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 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 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 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 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 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 3968 ), 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 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集团总资产 73,059.25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 .44 % ,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86% 。 20 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 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 团队 、 稽核监察团队、 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7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87 人。 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 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 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 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 试点 存 托人 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 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 托管核心价值,独创“ 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 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 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 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 、第 一只“ 1+N ”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 单 TOT 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 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 中国金融创 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 行”。 2017 年 6 月招商 银行 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 银行 2.0 ”荣获《银行家》 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 ; 8 月荣膺国际 财经权威媒体《亚洲 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2018 年 1 月招商 银行 荣膺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 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 - 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 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 3 月荣膺公募基 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 银行家 》“中国年 度托管银行奖” ; 12 月荣膺 2018 东方 财富风云榜 “ 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 20 年最值 得信赖托管银行”奖。 2019 年 3 月 招商银行 荣获《中国 基金报》 “ 2018 年度 最佳 基金 托 管银行 ” 奖; 6 月 荣获《 财资 》 “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 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 2 、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2014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事、董 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 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 输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 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 (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招商银 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 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 生,招商银行副行长。 1991 年加入招商银行; 2002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2 月 历任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 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 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 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 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 2017 年 4 月起任招商银行党委委 员兼北京分行行长。 2019 年 4 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 金托管人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 中国 农业 银行 黑龙江省 分行, 华 商银行,中国 农业 银行 深圳市 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 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 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 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 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 和丰富的实务经 验 。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510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 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联系人 : 周祎 六、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金 ;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 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 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和转换 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 期货 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 等 业务的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 期货 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 或要求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 供的情况除外 ; ( 1 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券 、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 另有规定 或要求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 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人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 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转让 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 准。 ( 一 ) 召开事由 1 、 除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 5 )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 )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除外; ( 10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3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当出现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 或除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5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 二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表决意见 提交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 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有关证明文件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有关证明文件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及有关证明文 件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 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 方式(包括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 在表决截 止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含 二分之一 ); 若 本 人直接出具 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的情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集人接受 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五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 后 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 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 召集 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案 进 行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 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 、议事程序 (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 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 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人,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 七 ) 计票 1 、现场开会 (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 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