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裕昇三年定开债券 : 海富通裕昇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标题:海富通裕昇三年定开债券 : 海富通裕昇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海富通 裕昇 三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 年 一 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 ................................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 ................................ ............................. 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2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 ................................ ................................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68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 ................................ ................. 70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7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7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 ................................ ............. 73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海富通 裕昇 三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 前 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估值不 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 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 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海富通 裕昇 三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 指 招 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海富通 裕昇 三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海富通 裕昇 三 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 海富通 裕昇 三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海富通 裕昇 三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自 20 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 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 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 6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 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 1 、 投资人 、 投资者 :指 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3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4 、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 5 、直销机构:指 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6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 7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8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海富通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受 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9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 2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3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4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5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6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 日 3 7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8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9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 的时间段 40 、 《业务规则》:指《 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2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3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4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 且开通转换 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 5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6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 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7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 开放期内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 2 0 % 4 8 、 元:指人民币元 4 9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 约 5 0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1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2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3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4 、 摊余成本法:指 估值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 其 剩余存续期内按 照 实际利率法 进行 摊销,确认 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 5 5 、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 6 、 封闭期: 本基金以 三年 为一个封闭期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至 该封 闭期首日的 三年 对日 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三年 对日 的前一日 止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三年 对日 的前一日止。 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 上市交易 5 7 、 开放期: 指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期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 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如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 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5 8 、 对日 :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份中 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或该日非 工作日的 ,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9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 0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人 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 1 、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海富通 裕昇 三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本基金以 三年为一个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至 该封闭期首日的 三年 对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三年 对日的前一日 止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三年 对日的前一日止 ,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 上市交易。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如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或依据 《 基金合同 》 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 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 告为准。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 份额 总额 本基金 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 六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和 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八 、 基金的暂停运作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的 运作,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的投资策略 等决定是否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进入下一开放期的,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 动赎回。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开放申购、转换转入等相关业务。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 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 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 2 )开放期最后一 日 日终,如果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基金开放期最后 一日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 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 于开放期最后一日提交 的申购 和转 换转入 申请 将不予确认 ;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 ,且不 收取赎回费 。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 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 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提高该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的精度。 ( 3 )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 基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 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 扣除应计提的费用后 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 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 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 在差异的风险。 2 、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可暂停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信息。报告期内未开展任 何投资运作的,基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运作或重启基金 运作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3 、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暂停运作期间的所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暂停运作期间,基金不 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5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 、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 5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等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 基金募集 份额总 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 00 人的条件下 ,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 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 基金合同 》 生效;否则 《 基金合同 》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 基金合同 》 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 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1 0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 在 6 个月内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暂停运作时,上述 连续期间中断,本基金恢复运作后重新开始 计 算。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 一、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1 、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三年 对日的前一 日止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至 《 基金合同 》 生效日的 三年 对日的前一日止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三年 对日的前一日止 ,以此 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2 、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 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如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或依据 《 基金合同 》 需暂 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二、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包 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不 少于 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如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 或 赎回业务,或依据 《 基金合同 》 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 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 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 基金合同 》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 《 基金合同 》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 在 《 基金合同 》 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 开放期内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 +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 或 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具体参见 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本基金的 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在本基金开放期 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 指定 媒 介,披露开放日基金 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 适当程 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 费 。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6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7 、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 行公告 。 8 、当 本基金 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 及 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 的规定。 八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 4 、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10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7 、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 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 或部分 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 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 顺 延 。 九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 4 、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 十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工作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 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 部分 延 期赎回 。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 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 的 赎回申请(以下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 0% 的 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以下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 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 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 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 则对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的规则;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 巨额 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 延缓 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一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3 、 如发生 暂停 的 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 人 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也可以 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 十 二 、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开通转换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四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 承 ,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 ,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 五 、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 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扣款 金额,每期 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 解冻 和 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 - 37 层 ( 200120 ) 法定代表人: 杨仓兵 设立日期: 200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2003 ] 4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 386509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申 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 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和非交易过户 等 业务规则; ( 1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 1986 ) 175 号文、银 复( 1987 ) 86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52. 20 亿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基金字 [2002]8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所需 的 其 他 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等 投资所需 的 其他 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向 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