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尊利一年债券 : 南方尊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标题:南方尊利一年债券 : 南方尊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南方尊利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4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66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69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0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南方尊利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 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 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人 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 份额可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南方尊利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南方尊利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南方尊利一年 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 南方尊利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南方尊利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尊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 自 20 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 括其不时修订 )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 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 2 、 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本基金 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4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投 等业务 2 5 、 销售机构:指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 6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7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或接受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28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9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 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 1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2 、 基 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为自然数 3 7 、开放期: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年 开 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年 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或 无对应日期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开放期内 ,投资人可以 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38 、封闭期: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 日)之间的期间, 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 9 、 开放日:指 开放期内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 《业务规则》:指《 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 2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3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4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5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份额的行为 4 6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 7 、 定投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8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 9 、 元:指人民币元 5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1 、摆动 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2 、 基金 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 3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 7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 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 8 、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 金经理,同时也 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 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 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9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 60 、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 1 、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 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南方尊利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 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年 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的 年 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 无对应日期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期不少 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内 ,投资人可以 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 。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 间, 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也不上市交易 。 开放期 的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 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举例:如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7年 12月 1日 ,则首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 2018年 12月 3日 (因 2018年 12月 1日 、 2日 为非工作日,顺延至 12月 3日) ,假设开放期时间为 5个 工作日,则首个开放期的时间为 2018年 12月 3日至 12月 7日;第二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 2019年 12月 2日( 因 2019年 12月 1日 为非工作日,顺延至 12月 2日 ),第 三 个开放期的 起始日为 2020年 12月 1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或 无对应日期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以 此类推。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 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六、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 认购 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八 、 其他事项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发 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相关 业务 公告。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 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 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少于 3 年。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 3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 、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6 、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 、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如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 0 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 人 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年 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的 年 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 无对应日期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期不少 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内 ,投资人可以 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 。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 间, 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也不上市交易 。 开放期 的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开放期 内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则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 封闭期后或 在开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或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 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 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 、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开放期内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3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 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 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 即申购 、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 份额赎回 ”原则 ,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 不成立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 不 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 遇证 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 上述情形 消除 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 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或相关公告 。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 、余额 的计算 方式及处理方式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列示。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 余额的 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余额 的计算 方式及处理方式 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4 、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 6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4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者 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 5 、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 、个人投资者申购。 9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4 、 6 、 7 、 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 可抗力等原因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直至满足开放期时间要求。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4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者 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 5 、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巨额赎回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 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直至 满足开放期时间要求 。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工作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 2 )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款项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 款项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 二十,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 日,并 应当 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 3 )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8 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 过基金总份额 8 0% 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80% 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且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前述“( 1 ) 全额赎回 ”或“( 2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 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但若在开放期最后一日发生上述情形的,超过部分将视为无效赎回申请。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份额 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二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他 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 定投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 定投 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 理 定投 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 定投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 其他 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 - 42 楼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设立日期: 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 [1998]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 .6172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755 - 82763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 投资 人 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和定投等 业务规则; ( 17 ) 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 1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披露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但向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人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2 ( 601 )号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基金字 [2003]105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 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 人 持有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人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 )终止《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 ( 5 )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12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 在不违反 相关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 基金承担的费用 ;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6 )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 7 )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 (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