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汇诚养老目标日期2038 : 易方达汇诚养老目标日期2038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易方达汇诚养老目标日期2038 : 易方达汇诚养老目标日期2038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 汇诚 养老目标日期 2038 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 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 ( FOF )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根据 201 9 年 4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准予 易方达 汇诚 养老 目标日期 2038 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变更注册 的批复 》 ( 证监许可 [ 201 9 ] 801 号 ) 进行募集 ,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正式生效。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 汇诚养老目标日期 2038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变更注册为本基金,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 投资于基金 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字样,但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基 金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保证本基金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投资者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 益,也不保证能取得市场平均业绩水平。 本基金不保本,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 银行或存款类金 融机构,本基金存在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目标日期(即 203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含该日),本基金对于每笔份额设定三年最 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确认日起三年内不 得赎回。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 目标日期(即 203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含该日),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策略进行投 资,基金管理人根据设计的下滑曲线确定权益类资产与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但在实 际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结合经济状况与市场环境对权益类资产与非权益类资产的 配置比例进行 调整,本基金的实际资产配置比例可能与预设的下滑曲线出现差异,届时基 金管理人将在定期报告中说明,请投资者予以特别关注。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3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其投资所涉及证券市 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 基金可能遇到的特有风险包括:( 1 ) 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 2 ) 较大比例投资 特定资产的特有风险 、 遵循既定投资比例 限制无法灵活调整的风险 、 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 风险 、 投资者的投资目标无法实现的风险 ; ( 3 ) 每笔认申购份额三年锁定持有的风险 ; ( 4 ) 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可能与预设的下滑曲线出现差异的风险 ; ( 5 ) 目标日期之后基金转型的 风险 ; ( 6 ) 因主要投资于基金而面临的被投资基金业绩不达目标影响本基金投资业绩表现 的风险、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影响投资人资金安排的风险、 投资于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时的 双重收费风险 、 投资 QDII 基金的特有风险 、可上市交易基金的二级市场投 资风险、被投资基金的运作风险、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被投资基金的相关政 策风险 ; ( 7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 证券市场股票而 面临 的 香港股票市场及港股通机制带来的风险 ; ( 8 )投资其他特定品种的 特有风险 ;( 9 )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此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法 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管理 风险 、 税收风险 等其他一般风险。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及一般 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4 、 目标日期(即 20 3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含 该日) ,本基金对于每份份额设定三年 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确认日起三年内 不得赎回。目标日期(即 20 38 年 12 月 31 日)之后(不含该日),本基金将转型为“易方达 安和债券型基金中基金( FOF )”,并不再设定最短持有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转型后基金合 同的约定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5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将于 T+2 日 ( T 日为申购 、 赎回申请日) 对 T 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进行估值 , T+3 日对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于 T+4 日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6 、 本基金属于采用目标日期策略的基金中基金, 2038 年 12 月 31 日为本基金的目标日 期。从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目标日期止,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将随着时间的流 逝逐步降低。即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 3 8 年 12 月 31 日,本基金理论上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 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FOF ),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 FOF )、 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 FOF ); 20 38 年 12 月 31 日之后 ( 不 含该日) , 本基金 将 转型为债券型基金中基金( F OF ) , 理论上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 基金中基金( FOF )、混合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 金中基金( FOF )。 7 、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且持有认购份 额的期限不少于 3 年。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 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 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本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 3 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 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投资人将面临 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8 、 本基金的目标日期为 2038 年 12 月 31 日, 主要 适合退休 时间 在 203 3 - 2043 年左右 的投资者。 敬请投资者根据自身年龄、退休日期和收入水平进行投资。 9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此外,本基金以 1 元 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 风险。 10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 11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合同修订、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公司股权变更及募集 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基金合同修订、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及公司股权变更相关信息更新截止 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4 月 26 日。 目 录 一、绪 言 ................................ ......................... 1 二、释 义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7 四、基金托管人 ................................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 23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 33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 34 十一、基金的投资 ................................ .................. 35 十二、到达目标日期后基金的转型 ................................ .... 46 十三、本基金投资于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原则 及方法 .................... 54 十四、基金的财产 ................................ .................. 56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7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 63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64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7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8 二十、风险揭示 ................................ .................... 7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84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86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02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27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28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9 二十七、备查文件 ................................ ................. 130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 - 基金中基金指引》 ( 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 ) 、 《养 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易方达 汇诚 养老目标 日期 2038 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 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 ( FOF )基金合同 》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变更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汇诚养老目标日期 2038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 FOF ) 2 、基金:指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 3 、目标日期:本基金的目标日期为 2038 年 12 月 31 日。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本基金 将逐步调整权益类资产与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以适应投资者不同时期的风险收益偏 好。目标日期之后,本基金将转型为易方达安和债券型基金中基金( FOF ) 4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汇诚养老目标日期 2038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 金签订之《易方达汇诚养老目标日期 2038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8 、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汇诚养老目标日期 2038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 F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9 、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指 《易方达汇诚 养老目标日期 2038 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 基 金中基金( F 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 更新 10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汇诚养老目标日期 2038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 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9 月 23 日颁布并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 - 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 、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9 、 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 、非 直销销售机构:指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1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3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8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 、最短持有期:指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后需持有的最短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 内,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相应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业务。在目标日期(即 203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含该日),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三年(一年按 365 天计算) 40 、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41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最短持有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三年(一 年按 365 天计算);对于每份申购份额,最短持有期为申 购确认日起的三年(一年按 365 天 计算)。即对每笔份额,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小于三年(一年按 365 天计算),则无法赎回;当 投资人持有时间大于等于三年(一年按 365 天计算),则可以赎回。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 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4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4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4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 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 、《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5 、元:指人民币元 5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1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6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7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 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三、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 42891 (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 43 楼 设立日期: 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 400 881 8088 联系人: 李红枫 注册资本: 13,244.2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 [2001]4 号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 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5.1010 %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 总 计 1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 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 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理财部副 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 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 长。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税务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 高级审计员。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 王海先生,经济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董事。曾任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法律顾问 室科员;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法律顾问室办事员、营业部计划信贷部信贷员、办公室行长室秘 书、信贷管理部业务主办、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助理兼法律室副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副总 经理兼法律室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行员;工商银行珠海 分行资 产风险部总经理兼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副行长;工商银行广 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工商银行韶关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代理总经理。 戚思胤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者 关系管理业务员、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信息披露主管、证券事务代表;广东省广晟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主管、团委副书记、副部长;(香港)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 事、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资本运营部部长、佛山电器照 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 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广东东 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 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 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赵必伟先生,经济学专业研究生,监事。曾任广州市财政局第四分局工作专管员,广州 市税务局对外分局工作科长 、副局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总裁; 曾兼任香港广永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市广永经贸公司总经理,广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兼任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MBA) ,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 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 分公 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 ),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 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 RQFII )业务 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 RO )、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 RO )、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 ( RO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 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 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科瑞基金经理、易方 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 ,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MBA) ,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 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 品官。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 香港 ) 分析 员; 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 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美国共同基金业务 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 ),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 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 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陈荣女士 ,经济学博士,首席运营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 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公 司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汪兰英女士,工学学士、法学学士,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 长、处长,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大类资产配置 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 、基金经理 汪玲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基金研究员、基 金投资经理,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基金投资经理,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中心组合管理部高级组合基金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 达汇诚养老目标日期 2043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 F) 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2 月 26 日起任职)。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汪兰英女士,同上。 朴一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私人银行部多策略主管。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 汪玲女士,同上。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 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控 制遵循的原则 ( 1 )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 2 )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3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 4 )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 5 )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 6 )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 7 )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 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 1 )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 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 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 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 2 )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 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 3 )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 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 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 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 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 4 )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 5 )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 6 )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 出改进办法。 ( 7 ) 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 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并保证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 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成立时间: 2007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注册资本: 810.31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6 〕 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09 〕 673 号 联系人: 马强 联系 电话: 010 - 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管理处、风 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7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 业资格, 90 % 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 、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管银行。 2012 年 7 月 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 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 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 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97 只。至今,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 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 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39978.5 亿元。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 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 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 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 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 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 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 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 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 42891 (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 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 020 - 85102506 传真: 4008818099 联系人: 李 红枫 网址: 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 42891 (集中办公区) 办公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 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 4008818088 传真: 020 - 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6 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 座 24 楼 负责人:聂卫国 电话: 020 - 83338668 传真: 020 - 83338088 经办律师: 石向 阳,莫哲 联系人: 石向 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 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赵雅、李明明 联系人: 赵雅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 普通合伙 ) 。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熹 、 周祎 联系人: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已 经 2019 年 4 月 22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准予 易方达 汇诚 养老 目标日期 2038 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变更注册 的批复 》 ( 证监许可 [ 201 9 ] 801 号 ) 注册 。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 OF ) ,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 为 2019 年 4 月 29 日。 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 基金的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 合 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一 ) 基金 投资人 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 二 )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三 )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 其他特殊情况 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 有权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目标日期(即 20 3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含该日),本基金对投资者认购或申购的每 份基金份额设定三年(一年按 365 天计算)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管理人 对投资者的相应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业务。即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小于三 年(一年按 365 天计算),则无法赎回;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大于等于三年(一年按 365 天计 算),则可以赎回。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 管理人仅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应基金份额的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 开放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 价格。 目标日期(即 2038 年 12 月 31 日)之后(不含该日),本基金将转型为“易方达安和债 券型基金中基金( FOF )”,并不再设定最短持有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转型后基金合同的约 定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 明。 对于在目标日期之前持有基金份额且持有期限不满三年的投资者(一年按 365 天计算), 自基金转型当日开始即可以在开放日赎回基金份额。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不成立 。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 本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10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国家外 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 金境外投资主 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六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或本公司网上直销 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 限额 为 人民币 1 元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限额 为 人民币 1 元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 低 限额 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限额 是人民币 1,000 元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申购 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 关规定 。 ( 以上金额 均 含 申 购费 ) 。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 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 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控制措施。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 份(如该 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 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定。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