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越南市场(QDII) : 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天弘越南市场(QDII) : 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9年12月10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805号)。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及汇率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海外投资的特殊风险, 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流动性 风险、管理风险、大额赎回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越南市场增长的收益。本基金为 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 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汇率风险、境外证券市场风 险等特殊投资风险。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运用自有资金认购本 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合同 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应当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基金合同》生效三年 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 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 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 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 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境外基金托管人............................................... 24 六、相关服务机构................................................ 27 七、基金的募集.................................................. 29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5 十、基金的投资.................................................. 47 十一、基金的财产................................................ 5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8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6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十七、风险揭示.................................................. 8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9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50 一、绪言 《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 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5、基金合同:指《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越南市场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0、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6、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 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27、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8、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3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1、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4、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 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 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3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本 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 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 价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2、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3、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 客服电话:95046 联系人:司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于2004年11月8日成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43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胡晓明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曾在中国建设银行及中国光大银行等 金融机构任职,2005年6月加入阿里巴巴集团,先后在支付宝、阿里金融、蚂蚁 金服担任重要职务。现任蚂蚁金服总裁。 卢信群先生,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北京 博昂尼克微流体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君正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河 北大安制药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卫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董事。 屠剑威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律 事务处案件管理科副科长、香港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规监察部经理、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裁、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律合 规部主管。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祖国明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工程师、和 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COO助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总监。现任支付宝(中国)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资深总监。 付岩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洋(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 易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顺驰(中国)地产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自营业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机构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魏新顺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 长,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天津英 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张杰先生,监事,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内蒙古 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鄂尔多斯市君 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监事,乌海市神华君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内蒙 古坤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内蒙古君正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内蒙古 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渊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芜湖高 新投资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韩海潮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勤俭道 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现任本公司信息 技术总监。 张牡霞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新华社上海证券报财经要闻部记者、 本公司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 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付颖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本公司内控合规部信息披露专员、法务 专员、合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现任本公司内控合规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2011年7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资深 基金经理,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嘉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工银瑞信基金市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年8月加 盟本公司,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熊军先生,副总经理,财政学博士。历任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任科员、副处长,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处长,全国社保 基金理事会副处长、处长、副主任、巡视员。2017年3月加盟本公司,任命为公 司首席经济学家,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智能投资研究部及养老金业务。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2006年8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基金会计、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内 控合规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胡超先生,范德比尔特大学金融学硕士学位,6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普华 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高级顾问、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高级 业务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外投资业务主管。2016年6月加 盟天弘,历任国际业务研究员,现任天弘标普500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FOF)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固定收益总监。 熊军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 姜晓丽女士:固定收益机构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于洋先生:股票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所有的部门和岗位,涵盖所 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保持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 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负责 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进行独立汇报; (3)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 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具有高度权威性,是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有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制度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法规、市 场环境等外部环境变化及时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 相应的调整; (6)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不同特点,利用定性和定量的评估方法,建立完备的风险 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内控 合规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风险预算、风险可容忍度限额及其他量化风险管理工 具;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制定各业务和各环节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落 实公司就重大风险管理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议题,就重大风险管 理事项形成决议;拟定或批准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对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执行。 (5)内控合规部: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 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 别、处置、报告体系,不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审计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 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 价值和实现目标。 (8)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内控合规管理制度 为保障持续规范发展,公司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公司设督察长,负责公司合 规管理工作,实施对公司经营管理合规合法性的审查、监督和检查。内控合规部 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 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别、处置、报告体系,不 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3)审计管理制度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通过运用系统 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4)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内 控合规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委 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 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 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9年英国《银行家》 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连续五年跻身 全球银行20强;根据2019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 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50位,较上年提升18位。 截至2019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9,328.79亿元。2019年1- 9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601.47亿元。 2、主要人员情况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 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 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 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 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 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 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 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 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 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 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 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交通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36只。此外,交通银行还 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 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QDIE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 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 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托管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 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 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 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 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 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 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 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 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 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 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 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 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 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 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 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 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境外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一号汇丰总行大厦 办公地址: 香港九龙深旺道一号, 汇丰中心一座六楼 成立日期:1865年 联系人: 钟咏苓 电话: +86 21 3888 2381 Email: sophiachung@hsbc.com.cn 公司网址: www.hsbc.com 2018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1,723.35亿港元 2018年12月31日托管资产规模:7.4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标准普尔AA- 汇丰是全球最大的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之一。通过四大环球业务:零售银行 及财富管理、工商金融、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以及环球私人银行,为约3,800万 名客户提供服务。业务网络遍及欧洲、亚洲、中东及非洲、北美和拉美,覆盖全 球66个国家和地区。 汇丰在全球设有约3,800个办事处,旨在把握市场增长机会,致力建立联系 以协助客户开拓商机,推动企业茁壮成长及各地经济繁荣发展,而最终目标是让 客户实现理想。 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在伦敦、香港、纽约、巴黎和百慕大证券交易所上市,股 东200,000名,遍布全球125个国家和地区。 (二)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截至2018年12月31日,汇丰以托管人身份 持有的托管资产达73,540亿美元。 汇丰各地的证券服务机构均拥有资深的托管及基金服务业务员工,并注重培 养后备力量。汇丰全世界的证券服务业务员工(包括运作中心员工)超过7700人, 其中香港有超过900人。 在香港的汇丰证券服务部门,覆盖全球托管和基金服务业务,部门具体人员 配置包括:管理层,业务拓展及营销,新业务执行,区域支持,证券运营,现金 管理,风险管理,客户管理(账户管理及估值),信托服务,财务报告,过户代理 (TA),公司服务管理,投资者服务, 客户服务,合规部门,投资组合管理,税 务服务,产品管理,业务及技术 (业务支持与发展),定价团队,风险控制,培 训,转型计划,行政等。 汇丰为客户配备由资深员工组成的当地及境外客户服务团队,根据客户的需 要提供个性化托管服务。汇丰的管理层在证券银行业的经验均超过10年,而汇丰 客户服务团队职员于证券银行业的平均经验也超过5年。客户服务团队成员为客 户日常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快速可靠的解答,包括所有有关证券持有量、清算、 报告等问题。无论业务是否繁忙,客户服务部门都会保证高标准的服务水平。此 外,另有59名证券处理中心员工支持交收,公司行动及对账。另外,证券服务部 在香港、新加坡、伦敦、纽约、东京、台北、上海、北京等主要客户所在地都设 有客户经理,全面负责客户服务相关事宜。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对基金 的受托人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基金托管人的指示,按规定的形式及方式转移、交换或交付其于境 外资产托管协议下,为基金托管的QDII客户持有的投资; 2、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提供与受托资产业 务活动有关的会计、交易记录、并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 其他相关资料。 境外托管人须促使其次托管人或代表人尽其合理努力及判断力履行有关协 议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但境外托管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在无欺诈、疏忽、 故意失责或违约的情况下,境外托管代理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及其董事、人 员及其代理人等因善意及恰当地履行境外资产托管协议,或依照基金托管人 (或 其获授权人)的指示或相应行为而导致托管资产遭受的任何损失、费用或任何后 果,均不用负上法律责任。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欺诈、疏忽、故意失责或违约而导致 托管资产遭受之损失(但任何附带、间接、特别、从属损害或惩戒性损害赔偿除 外)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 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 市场惯例决定。 六、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网址:www.thfund.com.cn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周祎 联系人:周祎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已于2019年12月 10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805号)。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 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 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发起式基金的基 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应 当自动终止。《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 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单独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 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或者开通新的币种的申购赎回业务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 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876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8764。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基 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各销售网点或其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最终成交 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17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 人民币),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限 制及规模控制的方案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募集规模上限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 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以人民币发售,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 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人民币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0万元 0.80% M≥500万元 1000元/笔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 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 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 对应认购费率为0.8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80%)=99,206.35元 认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认购份额 =(99,206.35+50)/1.00 = 99,256.35 份 认购金额、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 的利息为5.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00)/1.00=10,005.00份 认购金额、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 统或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者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或基金管理人的客户 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的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通过各销售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认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10.00元。通 过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追加 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 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 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不少于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 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 为胡志明交易所。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变更的,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更 新。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 变更时,赎回款项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当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投资场所休市、 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顺延。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因素消 失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 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各销售机构及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人民币10.00元。通过本公 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追加申购 的单笔最低金额1,000元。收益分配转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新增 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 于1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 额少于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 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 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 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见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 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 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 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人民币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0万元 1.0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 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A类赎回费率 T<7天 1.50% 7天≤T<30天 0.75% 30天≤T<180天 0.50% 180天≤T<365天 0.25% 365天≤T 0 C类赎回费率 T<7天 1.50% 7天≤T<30天 0.50% 30天≤T 0 注:1个月按30天计算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 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A类 基金份额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 基金资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3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 计入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和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 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增设以其他销售币种 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他销售币种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其他销售币种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 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00%,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0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 =99,009.90/1.0160= 97,450.69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400=9,615.38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5天,适用赎回 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79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679=10,679.00元 赎回费用=10,679.00×1.50%=160.19元 净赎回金额=10,679.00-160.19=10,518.81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5天,适用 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79元,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679=10,679.00元 赎回费用=10,679.00×1.50%=160.19元 净赎回金额=10,679.00-160.19=10,518.81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 日内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基金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 引起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 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 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 行调整)。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 (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 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