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石油02 : 2012年第二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债券(10年期)2020年付息公告
2012年第二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2年第二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企业债券 (10年期)2020年付息公告 由中国石油天然气 年 1月 11日发行徘 2012年第二期中国石油天然公司企业债券 (10年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20年 1月 13日开始支付 自 2019年 1月 11日至 2020年 1月 10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 ) 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兑付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及 本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集团有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于 2012 1、债券名称: 2012年第二期中国石油 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债券 (10年期)。 气集团 2、债券简称及代码: 12石油 02(122749)。 3、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限公司。 4、发行期限:十年期。 5、债券规模:人民币 100亿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1]2064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利率:十年期品种票面年利率为 4.69%。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自 2012年 1月 11日起至 2022年 1月 10日止。 10、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徘 1月 11日(遇节假日顺 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年 1月 17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 1、本年度计息期限、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9年 1月 11日至 2020年 1月 10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9年 1月 10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 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 2020年 1月 13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2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2012 天然气集 年第二期中国石油团公司企业债券募中对上述规 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集说明书》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徘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石油 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18年 11月 7日发 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自 2018年 11月 7日起至 2021年 11月 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 3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 9号 联系人:纪伟钰 联系电话: 010-59986652 集团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100007 2、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丌 C座 联系人:张帆 联系电话: 010-83574533 邮政编码: 100033 3、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 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骆晶、李振铎 联系电话: 010-88170742、010-88170208 邮政编码: 100030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号中国保险大丌 3层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 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4 邮政编码: 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5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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