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石油02 : 2012年第二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债券(10年期)2020年付息公告

时间:2020年01月03日 14:31:37 中财网
原标题:12石油02 : 2012年第二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债券(10年期)2020年付息公告


2012年第二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2年第二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企业债券
(10年期)2020年付息公告


由中国石油天然气

1月
11日发行徘
2012年第二期中国石油天然公司企业债券
(10年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20年
1月
13日开始支付

2019年
1月
11日至
2020年
1月
10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
)
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兑付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及
本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集团有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于
2012

1、债券名称:
2012年第二期中国石油

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债券


(10年期)。



气集团

2、债券简称及代码:
12石油
02(122749)。

3、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限公司。

4、发行期限:十年期。

5、债券规模:人民币
100亿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1]2064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利率:十年期品种票面年利率为
4.69%。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自
2012年
1月
11日起至
2022年
1月
10日止。

10、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徘
1月
11日(遇节假日顺

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年
1月
17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


1、本年度计息期限、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9年
1月
11日至
2020年
1月
10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9年
1月
10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
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
2020年
1月
13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2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2012

天然气集

年第二期中国石油团公司企业债券募中对上述规
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集说明书》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徘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石油
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18年
11月
7日发
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自
2018年
11月
7日起至
2021年
11月
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

3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
9号
联系人:纪伟钰
联系电话:
010-59986652


集团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100007
2、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丌
C座
联系人:张帆
联系电话:
010-83574533
邮政编码:
100033

3、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
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骆晶、李振铎
联系电话:
010-88170742、010-88170208
邮政编码:
100030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号中国保险大丌
3层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
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4


邮政编码:
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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