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证券安源债券 : 中银证券安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原标题:中银证券安源债券 : 中银证券安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中银证券安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银证券军工安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担任基金管理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中银证券军工 安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11月7日经证监会注册许可(证监许可 [2017] 2010号),批复之后未募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中银证券军 工安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中银证券安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托管人变更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证券安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0月25日证监许可【2018】1703号文准予注册。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12月26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也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 机构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 差,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 来一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险。本公司 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19年12月18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业 绩表现截止至2019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84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8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8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92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93 附件二 托管协议摘要................................................................................................................ 112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银证券安源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证券安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证券安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证券安源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证券安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证券安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证券安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 码:200120) 3、设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4、法定代表人:宁敏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6、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972号 7、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8、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9、联系电话: 021-20328000 10、联系人:王浩志 11、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 25亿元 2、股权结构 截止本招募说明书公告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37.14%;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15.92%;上海 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股比例10.53%;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持股比例9.09%;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26%;凯瑞富海 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99%;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持股比例4.55%;上海祥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4.10%;江 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16%;上海郝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持股比例2.11%;江西铜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5%;达濠 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5%;万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05%。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林景臻先生,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 总监、公司金融总部客户关系总监(公司业务),中国银行公司金融总部总经 理(公司业务)、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 (香港)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兼任中银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8年5月31日 起兼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敏女士,博士后。曾任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处员,总行授信执行 部副处长,总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高级合规官、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助理执行总裁、副执行总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监管局副巡 视员。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王军先生,博士后。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处长,总行电 子银行部副总经理,山东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 司副执行总裁。 魏晗光女士,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东郊支行干部,长 乐路支行金花路分理处、咸宁路分理处副主任,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人事教育 处组干科副科长、科长,西安市解放路支行副行长。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 高级经理、团队主管。现任中国共产党中国银行委员会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兼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长。 王海权先生,财政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先后在中国银行 总行财务管理部任副处长、主管、助理总经理职务,在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任 行长助理、副行长职务、中国银行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银行总行渠 道与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王华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曾在石油规划设计总 院工作,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处副处长,中国石油天 然气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会计处处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会 计师,现任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党委委员。 赵雪松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曾在大连京大油田化学开发公司工作, 曾任中国石油化学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资金处 处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副总会计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 公司(股份公司)资金部副总会计师,现任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吕厚军先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先后任无锡建升期货经纪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江苏新思达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建设银行苏 州分行行长助理、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 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海富产业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董事,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全面工作。现任金 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同时兼任上海国际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理事 长、上海股权投资协会副会长。 李丹女士,硕士,经济师。2006年7月至2016年8月,在云南省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公司团委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助理、办公室副主任,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任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工会 主席、支部委员。现任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常务副总经 理、云投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 廖胜森先生,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在江西铜业公司永平铜矿团委,江 西铜业公司团委、财务处、内部银行工作。曾任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负责人、副总经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冶炼厂总会计师,江西铜业集 团公司审计处处长、风控内审部总经理。现任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战略与投 资部专职董监事。 刘玉珍女士,金融学博士。曾任台湾中正大学金融系教授、系主任,台湾 政治大学财务管理系教授、系主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系主 任,金融硕士项目主任。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北大金融发展 研究中心主任。 吴联生先生,会计学博士。曾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博士后,北京大 学光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会计系主任。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 院副院长。 管涛先生,经济学博士。1992年8月至2015年4月,就职于国家外汇管理 局,历任副司长、司长、新闻发言人。现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武汉大学董辅礽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院董辅礽讲座教授。 陆肖马先生,硕士。曾在四川锅炉厂、清华大学、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工作。曾任State Street Bank & Trust驻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曾在中央汇金投 资有限公司任职,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董事,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大 连万达(上海)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副总裁和投资公司首席执行官、康得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2017年12月起至今,任深圳前海东方弘远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丁伟先生,本科。曾任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行 长助理、副行长;曾任招商银行南昌支行、南昌分行行长;曾于招商银行总 行,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2017年5月起至今,任招银 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招银云创(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2、监事会成员 徐朝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6年8月参加工作,先后在中油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上市筹备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部等处工作。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收购兼并处 副处长、资本市场处处长、副总经济师。现任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专职监事、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范寅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CPA。曾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投资银行总部下属财务顾问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顾问 部总经理,2006年3月调任上海国际集团发展研究总部,历任部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金浦健 服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张静女士,本科,注册会计师。曾在昆明真达发展有限公司、云南联合审 计师事务所、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工作。2010年1月至今在云南省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内审部业务经理、副部长,风险管控部资深业务经理 助理。现任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控部副部长。 金坚先生,硕士。曾在中央电视台无锡太湖影视城、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地区总部、上海市虹口区审计局工作。2003年 进入中银国际证券以来,曾任公司零售经纪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零售经纪部执行总经理,业务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联席总经理。 马骏先生,本科。曾在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司、阿 尔斯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以来一直在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工作,现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宁敏女士:博士后。曾任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处员,总行授信执行 部副处长,总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高级合规官、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助理执行总裁、副执行总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监管局副巡 视员。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沈锋先生: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海门支行科长, 通州支行行长助理,启东支行副行长,海安支行行长,淮安市分行副行长,省 分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宿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江苏省分行个人金融部 总经理,河北省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执 行总裁。 翟增军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国石油集团华东设计院财务处副 处长,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运营部副处长,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主 管、稽核总监、监事长。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赵向雷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副主 任科员,中国银行西安分行综合计划处科长、副处长,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业 务部资金组经理、办公室经理,中银国际控股业务运营部、北京代表处副总 裁、执行董事,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部、风险管理部、人力资源部 主管。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总监兼合规总监、公募基金管理业 务合规负责人。 盖文国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锦州石油化工公司预算员,中国石 化国际事业锦州分公司业务员,韩国玉龙商社业务员,锦州六陆股份有限公司 副主任,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证券部主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 团公司副处长、负责人、专职监事。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 监。 沈奕先生:硕士,会计师。曾任珠海市计委公务员,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投行总监,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瑞银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板块管理委员会主 席。 许峥先生:本科学士。曾任中达斯米克电器电子有限公司电脑部工程师, 长江集团软件开发部工程师,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总部电脑工程部副总 经理、信息技术部华东区负责人、网上经纪公司技术总监、经纪业务总部分支 机构IT管理、信息技术部技术管理部总经理,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开发部总经理、首席信息官、中国证券业协会IT专业委员会委员,现任中 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管理委员会主席。 4、基金经理 王玉玺,硕士研究生。2006年7月至2008年7月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资 金运营部,担任交易员;2008年8月至2016年6月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金融 市场部,担任交易员、高级交易员;2016年6月加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历任中银证券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聚瑞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瑞丰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证券汇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现任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祥瑞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中高等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渭泉,硕士研究生。2004年8月2006年3月任职于北京玖方量子科技 有限公司,任金融工程研究员;2006年3月至2008年9月任职于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任宏观与固定收益研究员;2008年10月至2009年12月任职于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研究员;2009年12月至2017年5月 任职于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宏观固收研究员、投资经理助 理、投资经理;2017年5月加盟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中银证券祥 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现任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 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中银证券安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银证券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吕文晔,硕士研究生。2006年4月至2006年12月任职于汇丰银行,担任 个人理财顾问;2007年1月至2010年4月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担 任高级审计员;2010年5月至2012年2月任职于德勤咨询(上海),担任高 级顾问;2012年3月至2015年9月任职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债券 交易员;2015年10月至2017年10月任职于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 金经理;2017年11月加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中银证券现金管 家货币市场基金、中银证券安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嘉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 姓名和职务如下: 主任: 翟增军先生(资产管理业务分管高管) 委员: 赵青伟先生(资产管理板块总经理) 王玉玺女士(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 饶晓先生(研究与交易部负责人) 王永民先生(信评与投资监督部负责人)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 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各个机构和 各级岗位及人员,涵盖公司基金业务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过程 和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公 司基金业务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各相关机构和岗位职责应保持相对独 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基金业务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董事会或经董事会授权的机构或个人,负责制定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 制规划,制定并持续完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大纲;建立健全基金业务内部控制 的基本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审议批准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检查相关 管理制度的实施;对公司基金业务风险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估;审 议批准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更换 基金会计师事务所;审议批准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及其他依据 相关规范需由董事会负责的基金经营管理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及其股东,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 发点,勤勉尽责,依法对公司基金财产和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独立作出客观、 公正的专业判断;应关注并督促公司避免在基金业务中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和合规总监履行基金业务内部控制职责 情况负有监督责任。应对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开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应关注并督促公司避免在基金业务中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 控制等现象,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执行委员会对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就公 司执行董事会有关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决策的情况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接受董 事会的监督。 公司指定合规总监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中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职责的规 定组织落实对公司基金业务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和监察稽核的职责。合规总监履行职责,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基金投资者。在公司、股东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合规总监开展工作,应当坚 持原则、忠于职守、专业诚信、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应提供必 要条件,确保合规总监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 章组成。 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基金业务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明确 了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控制环境、控制措施和控制内容等事 项。公司及基金业务涉及的公司各相关机构应依据本大纲的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科学完善的基金业务各项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 制制度,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保证 公司对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基金业务 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 紧急应变制度。公司基金业务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 上,对基金业务相关机构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 体说明。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2007 年1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5.4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联系人:朱振兴 电话:025‐58587832 (二)主要人员情况 江苏银行托管业务条线现有员工61名,来自于基金、券商、托管行等不同 的行业,具有会计、金融、法律、IT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团队成员具有较 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良好的服务意识、科学严谨的态度;部门管理层有20 年 以上金融从业经验,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 年,江苏银行先后获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及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 江苏银行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 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 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江苏银行的托管业务 产品线已涵盖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券 商资管计划、产业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江苏银行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开拓创 新继续完善各类托管产品线。江苏银行同时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提供现金管 理、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2.确保我行有关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3.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江苏银行内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监察稽 核人员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 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实行全员、全程风险控制方法”,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 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以业务岗位为主体, 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 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各团队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釆取有效措施加强 内部控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必须独立于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 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必须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 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 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 20012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088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吕鸿见、陈淑萍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证券公司营业部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服电话: 021-61195566,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 (3)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 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 网站。 二、登记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65 联系人:张佳斌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沈兆杰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8年10月25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8】1703号文件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情况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338户,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220,021,593.77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0.42份,两项合计共220,021,594.19份 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2018年 12月26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进行。 1、直销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088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陈淑萍、吕鸿见 2、其他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 营业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 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 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缓支付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 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 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分别计算。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 M < 200万元 0.50% 200万元≤ M < 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其余赎回费的25%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 Y<7天 1.50% 7天≤Y<30天 0.05% Y≥30天 0 C类基金份额 Y<7天 1.50% 7天≤Y<30天 0.05% Y≥30天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400 元,申购费率为0.8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400=95,390.7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400 元,则可得到95,390.72 份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96,153.85 份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A 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时间对应赎回费率 为0.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0=12,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0×0.05%=6.00元 赎回金额=12,000.00-6.00=11,994.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 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05%,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11,994.00元。 例六: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0=12,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0×0%=0元 赎回金额=12,000.00-0=12,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12,0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合同生效后,T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具体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总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者办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 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外的部分(不含20%),基金管理 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20%的部分(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 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 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 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基金管理人自2019年4月26日起开通中 银证券安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05362,C类为005363)与基 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1、适用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已发行和管理的中银证券价值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2601)、中银证券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代码:003316,003317)、中银证券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002938)、中银证券安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 003929,C类为003930)、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代码:A类为003980,C类为003981)、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代码:A类为004807,C类为004808)、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代码:A类为004913,C类为004914)、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代码:A类为004917,C类为004918)、中银证券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代码:A类为004954,C类为004955)、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代码:A类为004956,C类为004957)、中银证券新能源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05571,C类为005572)、中银证券汇嘉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5309)、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5321)、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代码:005611)中银证券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 007023)。 2、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开放式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属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的 其他开放式基金的份额的一种业务模式。 (2)基金转换在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已开通转换业务的由同一销售机构销 售的开放式基金之间进行,且转出和转入基金同属一个注册登记机构。 (3)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即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 须同时代理转出和转入基金。 (4)基金转换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进行。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转换 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他基金,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转换到后端收费模式的 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5)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拟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或可转出状 态,拟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或可转入状态。当转换业务涉及基金发生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业务的情形时,基金转换业务也随之相应停止。 (6)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提交申请,在转换申请当日规定的交易时间 内,投资者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基金转换申请,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 撤销。转出方的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转出方基金赎回业务的相关 原则处理。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 则。 (7)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金额和份额以转换申请受理当 日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若投资者转换申请在规定交易 时间后,则该申请受理日顺延至下一工作。 (8)基金转换业务除保本基金遵循“后进先出”外,其它基金遵循“先进 先出”的业务规则。“先进先出”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后 进先出”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短的基金份额。如果同一投资者在基金转换申 请当日,同时提出转出基金的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9)单笔转换最低申请基金份额适用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关于最低赎回份 额的规定。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低于该基金 合同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 基金剩余份额强制赎回。 (10)对于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该次分 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该次分红权益。 (11)转换费用的计算按单笔申请进行计算。投资者在T 日多次转换的, 分别计算各笔的转换费用。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 金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转换申购补 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 2)前端收费模式下,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时,基 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在转入基金申购 费率等于或小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零。后端收费 模式下,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率为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等于或小于转 入基金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零。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原申 购费率详见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3)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其中赎回费用计入基金财产比例遵循转出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 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规定费率执行。同一笔转换业务中包含不同持有时间 的基金份额,分别按照持有时间收取相应的赎回费用。 4)基金转换金额、份额及费用计算公式 :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率 转换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 前端收费基金补差费=转换金额×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后端收费基金补差费=转换金额×补差费率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 基金财产。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A基金,一年内决定转换为B基金 份额,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是1.0760 元,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是 1.0135 元,对应赎回费率为0.5%,申购补差费率为0,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 为: 转出金额=10000×1.0760=10760 元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10760×0.5%=53.80元 转换金额=10760-53.8=10706.2 元 前端收费基金转换补差费率=0 前端收费基金补差费=10706.20×0/(1+0)=0元 转入金额=10706.2-0=10706.2 元 转入份额=10706.2/1.0135=10563.59份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A基金一年内决定转换为B基金,假 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706.2 元,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1.0135 元,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 10563.59份。(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确定前端收费基金转换补差费率时,如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 购费率,且转出基金费率为固定费用的,直接以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作为补差费 率。 (12)基金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自交易确认之日起重新计算持有期。转换 入基金份额赎回或再次转换转出时,按新持有期所适用的费率档次计算相关费 用。 (13)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全部赎回时,基金转换转出同赎回 一同处理,无优先顺序。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提 交的转换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计算当日可转换 外,当日未确认的基金转换转出申请份额将自动予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选择暂停或暂缓接受 基金转换转出申请 (14)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T日(销售机构受理投 资者转换申请的工作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 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 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T日: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15)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名称以及时间以具体公告为准。各代销 机构开通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转换业务的时间以具体公告为准。 2)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该业务的时间有所不 同,如有疑问,投资者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咨询有关详情。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于2019年1月24日起在各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有关 本基金在直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时间,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稳 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 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同时本基金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