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赢易弘债券 : 永赢易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0年01月03日 14:46:04 中财网

原标题:永赢易弘债券 : 永赢易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永赢
易弘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永赢易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9】年【11】
月【4】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176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交易市场流动性不足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
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等)、可交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
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
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
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
等风险。



本基金在募集成立时(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
运作过程中
,单一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
50%
(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
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
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
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
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
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
险等,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将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券
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

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
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
失。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目录
重要提示
................................
................................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提示
................................
........................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90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7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
...
110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111



第一部分 绪言




《永赢
易弘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永赢
易弘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
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永赢
易弘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永赢
易弘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永赢
易弘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永赢
易弘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永赢易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

9

1
日起执行)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永赢易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永赢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改,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
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一方过
错情况下的
电力和通讯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以及证监会、
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办公地址:

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21
世纪中心大厦
27



法定代表人:
马宇晖


设立日期:
2013

11

7



联系电话:

021

5169 01
88


传真:

021

5169 0177


联系人:周良子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3]1280
号文件
批准,于
2013

11

7
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
亿元,经
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于
2014

8

21
日公告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2
亿元。



201
8

1

25
日,公司完成增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
亿元增加至人民币
9
亿元。



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643,41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71.49%



利安资金管理公司(
Lion Global Investors Limited
)出资人民币
256,590,000
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8.51%




基金管理
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宇晖先生,董事长,
硕士


13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开发副经理、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

现任宁波银行副行长,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章宁宁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兼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宁波银行金融
市场部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资金营运中心总经理。




邹忠良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信用卡中心销售部副
经理、市场部
高级副经理、业务发展部高级副经理;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行长助理(零售公司)、
余姚支行副行长(零售公司)、余姚支行副行长(个人银行);宁波银行个人银行
部总经理助理;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宁波银行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现任宁波银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



陈首平先生,董事,学士,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投资经理、
货币市场主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华侨银行有限公
司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利安资金管理公司董事。



陈友良先生,董事,硕士,马来西亚籍。曾任职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
险部
风险分析师;巴克莱资本操作风险管理部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业务
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主席办公室主席特别助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资金
部副总裁;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资产负债管理总经理。现任职于华侨永亨
银行有限公司。



芦特尔先生,董事,
硕士


16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巍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外运大连公司、美国飞驰集团无
锡公司。现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
师、华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胡建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现
任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上海分所兼
上海自贸试验区分所所长,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学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
工作。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
、监事会成员


施道明先生,监事长,硕士,经济师。曾任宁波银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
宁波银行总行零售公司部
(小企业部)副总经理;宁波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宁波
银行总行个人公司部、信用卡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总行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



虞俏依女士,监事,学士。

15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光大保德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注册登记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监,圆信
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
总监。



狄泽先生,监事,学士。

13
年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任职于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专员;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稽核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审计部总监
兼合规部总监




3
、管理层成员


芦特尔先生,总经理,硕士。

16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毛慧女士,督察长,硕士。

14
年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任职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监察经理;永赢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永赢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徐翔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13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担任国家
开发银
行总行资金局交易中心交易员;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环球市场部交易员;
澳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全球金融市场部交易总监;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
公司环球市场部交易主管;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担任永赢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13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担任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永赢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担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庆先生,
首席信息官,
硕士,
16
年证券相关从业年限,曾任国联安基金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网络管理员、高级经理,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章成先生,
CFA
,国立清华大学金融学硕士,
5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就



职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利率及衍生品交易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公司总经理芦特尔先生担任主任委员,副
总经理徐翔先生、副总经理李永兴先生、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吴玮先生
担任执行委
员。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部负责人、交易部负责人、各基金经理、
各投资经理、研究人员可列席,但不具有投票权。



总经理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协调统筹投资决策委员会会
议并检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议案通过需经
2/3
以上委员同意,主
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
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变更或取消
上述禁止
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
变更
后的规定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基金财产或
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
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
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
由一系列
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



1
、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
有力的控制文化。




1
)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
查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及风险管理委
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
险控制委员会、
IT
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
)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
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
)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
颁布了《员工合规守则》,并进行持续教育。



2
、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
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
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
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
制制度。



3
、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

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
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
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
)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
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
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
决策。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
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
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
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
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
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
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
及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
)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
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
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
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
)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



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
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
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涵盖科学的招聘解聘、培训、考核、薪酬等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
)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审计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
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
)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
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
制定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
、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
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
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
、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审计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
1992

6

18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
[1992]7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

75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
010

63636363


传真:(
010

63639132


网址:
www.cebbank.com


2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
,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
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
长助理兼北
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
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等职务。现任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
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



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张博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西安分行行长,乌鲁木齐分
行筹备组组长、分行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光大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组长。曾兼
任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务。现
任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3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
19

9

30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个
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160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
金资产规模
3389.81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
业年金基金、
QDII
、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
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
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
处理,堵塞漏洞。




4
)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管业务部
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
、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等
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
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
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办公地址:

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21
世纪中心大厦
27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
021

5169
0103


传真:(
021

6887 8782、6887 8773


联系人:吴亦弓


客服热线:(
021

5169 0111


网址:
www.maxwealthfund.com


(二)
其他销售
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最新的销售机构名单




二、登记机构


名称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办公地址:

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21
世纪中心大厦
27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
021

5169 01
88


传真:(
021

5169 01
79


联系人:曹丽娜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
安冬
、丁媛


四、审
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电话:(
021

22288888


传真:(
021

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
费泽旭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9】
217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永赢
易弘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和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


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金管理人网站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
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永赢
易弘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

履行适当程序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基金份额认购
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
即认购金额
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



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M



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0
%


100
万元≤
M

3
00
万元


0.
4
0%


3
00
万元≤
M

500
万元


0
.2
0%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
100

/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
1.00
元。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基金份额时,认购份

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资金利息)
/1.00



上述
计算结果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则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
0
%
,假
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1+
0.6
0
%

=9,
940
.
36



认购费用=
10,000

9,940.36
=
59.64



认购份额=
(
9940.36
+10)/1
.00=9,
950.36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
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


则其可
得到
9,
950
.
36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则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
元,假
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


认购费用=
100.00



净认购金额=
5,500,000
-
100

5,499,
9
00.00



认购份额=(
5,499,
9
00+550

/1.00

5,
500
,
4
50.00



即: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
50
元,则其
可得到
5,
500
,
4
50.00
份基金份额。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
、认购
申请的
确认


基金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
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
、认购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交易
、微信交

除外)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
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

、微信交易系统
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
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上述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本基金对募集期间(指本基金
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详
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
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




3
)本基金在募集成立时(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
及运作过程中

单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
50%
(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
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
除外


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
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
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
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
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

基金投资者

基金
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
费用
按每笔
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
申请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


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
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程序终止
《基
金合同》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中
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
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申购业务的具体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
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
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提交
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
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交易
、微信交易
除外)申购,首次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微信交易系统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
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申购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份额比例限制详见
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
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累计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
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
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
、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
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0
%


100
万元≤
M

3
00
万元


0.50
%


3
00
万元≤
M

500
万元


0.
3
0%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
100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Y



赎回费率


Y

7



1.50%


Y

7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全额归
入基金财
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且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微信
交易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5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0
%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

0.8
0
%
)=
49,603.17



申购费用=
50,000

49,603.17

396.83



申购份额=
49,603.17/1.05
00

47,241.11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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