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ETF联接 : 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ETF联接 : 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根据 201 8 年 11 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准予 易方达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注册 的批复》 ( 证监许可 【 201 8 】 1870 号 ) 进行募集 ,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3 月 13 日正式生效 。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注 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 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 、 本基金为易方达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目标 ETF ”) 的联接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其投资 目标是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期货 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 1 )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指数波动的风险、指数编制的风险 、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可能具有与目标 ETF 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目标 ETF 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由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 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指数基 金的风险、 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投资特定品种 (包括股 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等) 的特有风险 等;( 2 ) 市场风险,主要 包括政策 风险、 经济周期 风险、 利率 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 风险等;( 3 )流动性风险,主要 包括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 者带来的风险;( 4 )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 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5 ) 管理风险 ; ( 6 ) 其他风险 等 。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 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及 一般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的 “ 风险揭示 ” 部分。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易方达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 准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 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不少于 3 年。本基金发起 资金提供 方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 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 3 年后,发起资 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 金份额。另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六十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 万元,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终止基金合同。若管理人与托管人根据 实际情况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面临终止清盘的风险。 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 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 投资人 投资于基金 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 失本金。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 5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 6 、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的联系: 1 )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2 )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3 )目标 ETF 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的区别:( 1 )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 ETF 主要采取完 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 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 )在交易方 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买卖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也可以按照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 ETF ;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 金一样,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非直销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业绩表现仍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 )法 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 标 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 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 ETF 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 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产生一定影响。 7 、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本次更 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合同修订、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公司股权变更及募 集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基金合同修订、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及公司股权变更相关信息更新截 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9 年 3 月 1 日。 目 录 一、绪 言 ................................ ......................... 1 二、释 义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7 四、基金托管人 ................................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 .......... 25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 36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 与解冻 .................... 37 十一、基金的投资 ................................ .................. 38 十二、基金的财产 ................................ .................. 4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5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 5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5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6 十八、风险揭示 ................................ .................... 6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6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8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9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 9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9 二十五、备查文件 ................................ ................. 100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 、 《 易方达 M SCI 中 国 A 股国际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 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易方达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易方达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易方达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 :指《 易方达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易 方达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易方达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 ETF ( Exchange Traded Fund )” 10 、标的指数:指 M 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指数 ( MSCI China A Inclusion RMB Index )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 1 、目标 ETF :指易方达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 2 、 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以下简 称目标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 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 3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1 4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6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7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8 、《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9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 1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 2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 3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 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 5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6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7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8 、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 9 、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 、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 1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 2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 3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 4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 5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 6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7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 个月 3 8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9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0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 1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4 2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 3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 4 、《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 5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6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7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8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 9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0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 1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 2 、元:指人民币元 5 3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 4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目标 ETF 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7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 8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 9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 1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 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6 2 、基金 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 3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 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 42891 (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 43 楼 设立日期: 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 400 881 8088 联系人: 李红枫 注册资本: 13,244.2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1]4 号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 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5.1010 %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 总 计 1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 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 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 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 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 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资产管理 (广东)有限公司董事 长。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税务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 高级审计员。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 王海先生,经济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董事。曾任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法律顾问 室科员;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法律顾问室办事员、营业部计划信贷部信贷员、办公室行长室秘 书、信贷管理部业务主办、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助理兼法律室副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副总 经理兼法律室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行员;工商银行珠海 分行资产风险部总经理兼特殊资产管理部 负责人、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副行长;工商银行广 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工商银行韶关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代理总经理。 戚思胤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者 关系管理业务员、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信息披露主管、证券事务代表;广东省广晟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主管、团委副书记、副部长;(香港)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 事、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佛山电器照 明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 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广东东 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 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 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 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赵必伟先生,经济学专业研究生,监事。曾任广州市财政局第四分局工作专管员,广州 市税务局对外分局工作科长、副局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总裁; 曾兼任香港广永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市广永经贸公司总经理,广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兼任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MBA) ,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 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 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 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 ),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 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 RQFII )业务 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 RO )、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 RO )、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 员( RO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 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 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科瑞基金经理、易方 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 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MBA) ,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 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 品官 。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 香港 ) 分析员; Daniel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董事总 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 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 ),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 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 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 ,首席运营官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 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公 司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汪兰英女士,工学学士、法学学士 , 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 。 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大类资产配置 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 、基金经理 成曦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华泰联合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集中交易室交易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指数基金运作专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 职)、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 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职)、易方达 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职)、 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职)、易方达生物 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职)、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职) 、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4 月 27 日 起任职 )、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5 月 4 日 起任职 ) 、易方达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 8 年 5 月 17 日 起任职)、易方达恒生中国企 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 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 FAN BING( 范冰 ) 先生,商学硕士。曾任皇家加拿大银行托管部核算专员,美国道富集 团 Middle Office 中 台交易支持专员,巴克莱资产管理公司悉尼金融数据部高级金融数据分 析员、悉尼金融数据部主管、新加坡金融数据部主管,贝莱德集团金融数据运营部部门经理、 风险控制与咨询部客户经理、亚太股票指数基金部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任职)、 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任职)、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任职)、易方达标 普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任职)、易方达标普医疗 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任职)、易方达标普生物科 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任职)、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任职)、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 金 (QDII) 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任职)、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6 月 27 日起任职)、易方达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5 月 17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 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 月 18 日起任职)。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飞先生、张胜记先生、王建军先生。 林飞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 投资部副总经理、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量化基金组合部总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兼指数及增强投资部 总经 理、量化策略部总经理、投资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证券提供意见 负责人员( RO )、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 RO )、证券交易负责人员( RO )。 张胜记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助理、 行业研究员、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 、 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原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现 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及增强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经理。 王建军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 总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生物科技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及增强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 8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 9 )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 10 )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 ) 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 )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 基金经理承诺 (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 4 )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 1 )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 2 )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3 )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 4 )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 5 )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 1 )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 2 )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3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4 )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 5 )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 6 )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 7 )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 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 1 ) 授权制度 公司 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 2 )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 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 3 )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 4 )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 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 5 )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 6 )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 7 ) 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 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 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并保证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 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 5 、 基金管理人关于 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 1 )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 许俊 传真:( 010 )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 RQFII 、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 资产管理 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 门 类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 业务 体系 。在国 内 ,中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风险 分析 等增值 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 1 9 年 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72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81 只, QDII 基金 40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 SAS70 ”、“ AAF01/06 ”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 报告。 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 42891 (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 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 020 - 85102506 传真: 4008818099 联系人: 李红枫 网址: 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 42891 (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 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 4008818088 传真: 020 - 38799249 联系人 :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6 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 座 24 楼 负责人:聂卫国 电话: 020 - 83338668 传真: 020 - 83338088 经办律师: 石向阳、莫哲 联系人: 石向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 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联系人:赵雅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熹 、 周祎 联系人: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年 11 月 16 日 《关于 准予 易方达 M 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注册 的批复》 ( 证监许可 【 201 8 】 1870 号 ) 注册 。 本基金为 契约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联接基金 。 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9 年 3 月 4 日至 2019 年 3 月 11 日。 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3 月 1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 元,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终止本基金合同,该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 三 )基金的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一 ) 基金 投资人 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二 )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三 )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 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不成立 。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 本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 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六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 限额 为 人民币 1 元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限额 为 人民币 1 元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00 元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申购 限额(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