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红利 : 易方达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100红利 : 易方达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 中证红利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二〇 年 一 月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根据 201 9 年 10 月 1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准予 易方达 中证红 利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 ( 证监许可 【 201 9 】 1875 号 ) 进行募集 , 本 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正式生效。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注 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 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 、 本基金投资于 中证红利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 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市场风险、管 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 (包 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 风格 较 单一 风险、 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标的指数 变更的风险等)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基金分红特殊安排的风险 、 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投 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险、 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退市风险、 终止清盘风险、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 申购赎回方 式下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风险、投资特定品种(包括股指期 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等)的特有风险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 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 投资人 投资于基金 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 本金。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4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 得卖出和赎回 , 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 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 T 日申购当日未卖 出的基金份额, T+1 日不得卖出和赎回, T+1 日交收成功后 T+2 日可卖出和赎回。因此, 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券商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申 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确保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 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 赎回所涉及组合证券、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5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 公司股权变更 及募集相关信息 进行更新, 公司股权变更 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9 年 1 2 月 31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9 年 10 月 23 日。 目 录 一、绪 言 ................................ ......................... 1 二、释 义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7 四、基金托管人 ................................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3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2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6 十、基金份额的折算 ................................ ................ 41 十一、基金的投资 ................................ .................. 42 十二、基金的财产 ................................ .................. 48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9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 5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56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0 十八、风险揭示 ................................ .................... 66 十九、基金合 同的终止与清算 ................................ ........ 7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9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4 二十五、备查文件 ................................ ................. 105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易方 达 中证红利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 有关规 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 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 中证红利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易 方达 中证红利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 中证红利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 中证红利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 中证红利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 “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简称 “ETF ( Exchange Traded Fund ) ” 1 1 、标的指数:指中证红利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 2 、 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 3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 4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6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7 、《运作办法》: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8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9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 1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2 2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 3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 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 5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 6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7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8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9 、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 业务的机构 30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 1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劵公司,又称为代 办证券公司 3 2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 3 、登记结算 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 中国结算 ” ) 3 4 、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 5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 6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7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8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9 、日、天:指公历日 40 、月:指公历月 4 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 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 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4 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 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 6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 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8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基金 合同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 行为 5 1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 2 、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 3 、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 4 、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 5 、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 6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 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 7 、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 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 8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 9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 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简称 “IOPV” 60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 1 、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额之基 准日 6 2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 减去 100% 6 3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00% 6 4 、元:指人民币元 6 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 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 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 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 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0 、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 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 2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 3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 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 42891 (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 43 楼 设立日期: 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 400 881 8088 联系人: 李红枫 注册资本: 13,244.2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1]4 号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 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5.1010 %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 总 计 1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 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 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 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 ),董事。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 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 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广 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 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税务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 高级审计员;盈峰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现任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合伙人、联席总裁;深圳市盈峰环保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顺德盈峰互 联网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厦门瑞为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董事。 戚思胤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者 关系管理业务员、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信息披露主管、证券事务代表;广东省广晟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主管、团委副书记、副部长、部长;(香港)广晟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法务中 心)主任;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 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 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复星旅游文 化集团(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 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 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庄伟燕女士,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干部;广东鸿鼎律师事务所 主任;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现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 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 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赵必伟先生,经济学专业研究生,监事。曾任广州市财政局第四分局工作专管员;广州 市税务局对外分局工作科长、副局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总裁; 香港广永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市广永经贸公司总经理;广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总支 书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副董事长;广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MBA) ,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 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 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 ),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 业 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 RQFII )业务 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 RO )、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 RO )、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 员( RO )、固定收益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 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 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科瑞基金经理、易方 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MBA) ,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 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 品官。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 香港 ) 分析 员; 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 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美国共同基金业务 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 ),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 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 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 首席运营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 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首席运营官,兼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汪兰英女士,工学学士、法学学士,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 中国 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大类资产配置 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 、基金经理 林伟斌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研究员,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指数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兼任指数量化研究员、 量化基金组合部副总经理、量化策略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3月6日至2017年6月22日)、易方达沪深3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11月14日至2017年6 月22日)、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8月27 日至2017年6月22日)、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11 月29日至2017年7月6日)、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5月26日至2017年7月6日)、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28日至2018年8月10日)、易方达标普5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经理(自2016年12月2日至2018年8月10日)、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6年12月13日至2018年8月10日)、易方达 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6年12月13日至2018年8月 10日)、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7年6月23日至 2018年8月10日)。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中证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0月8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0月21日起任职)。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飞先生、张胜记先生、林伟斌先生。 林飞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量化基金组合部总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指数 及增强投资部总经理、量化策略部总经理、量化投资部代总经理、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5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 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300医药卫生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管理总部总经理、解决方案部总经理、 投资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 管理负责人员(RO)、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 张胜记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助理、 行业研究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指数及增强投资 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原易方达沪 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医疗 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经理、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恒 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全 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林伟斌先生,同上。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 ;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 8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 9 )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 10 )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 )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 )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 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 基金经理承诺 (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 4 )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 1 )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 2 )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3 )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 4 )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 5 )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 1 )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 2 )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3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4 )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 5 )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 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 6 )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 7 )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 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 1 )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 2 )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 3 )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 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 4 )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 5 )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 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 6 )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 7 ) 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 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并保证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 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 5 、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 1 )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 RQFII 、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 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716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 676 只, QDII 基金 40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发售协调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或 02095575 网址: www.gf.com.cn 2 、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 42891 (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 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 020 - 85102506 传真: 4008818099 联系人:李红枫 网址: www.efunds.com.cn 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网上 现金发售代理机构、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发售公告或其他变更发售代理机构的 公告 。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郑奕莉 电话:( 021 ) 58872935 传真:( 021 ) 6887031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6 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 座 24 楼 负责人:聂卫国 电话: 020 - 83338668 传真: 020 - 83338088 经办律师: 石向阳 、莫哲 联系人: 石向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 马婧 联系人:赵雅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 、 周祎 联系人: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已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10 月 12 日《关于准予易方达 中证红利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9 】 1875 号)注册。 本基金为 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基金、指数基金 ,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9 年 10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 1 月 20 日。 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5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 、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本基 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 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 易: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 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 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供投资 者交易、申购、赎回时参考。 1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 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其他 1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 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 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2 )申购、赎回开始 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开放日常申购之前,可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申 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按金额申购,不收取与申购相关的费用和 成本。 本基金联接基金特殊申购所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特殊申购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按照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本基金联接基金财产承 担。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和规定。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 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 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 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 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 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 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或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 出和赎回 , 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 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 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 当日可卖出, T 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 T+1 日不得卖出和赎回, T+1 日交收成功后 T+2 日可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3 、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 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的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 金替代、申购当日并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 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 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 股交收与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 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 的交收与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 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 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 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 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3 日办理赎回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 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参与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 本基金目前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基金份额。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 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 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 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 、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3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示例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 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 4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时,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 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 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 据、现金替代、 T 日预估现金部分、 T - 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 、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 、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 定数量的现金。 ( 1 )现金替代分为 4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 “ 禁止 ” )、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 “ 允许 ” )、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 “ 必须 ” )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 “ 退补 ” )。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 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 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 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 2 )可以现金替代 1(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