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 : 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国企改革 : 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 国企改革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5 年 4 月 2 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 国企改革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 ] 671 号)进行募集。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 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采取分级方式运作,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 此三类基金份额分配不同的基金代码,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其中,通过事先约定 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易方达 国企改革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基础份额”) 的场内份额可分为预期风险、收益较低的子份额 —— 易方达 国企改革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A 类份额”),与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子份额 —— 易方达 国企改革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B 类份额”), A 类份额、 B 类份额在存续期内 始终保持 1:1 的份额配比不变。 从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本基金的基础份额为股票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 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相似。长期而言,其风险收益水平高 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与基 础份额相比, A 类份额具有预期风险、收益 较低的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基础份额; B 类份额具有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 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基础份额。 本基金 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而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敬 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 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包括:与本基金 指数化投资方式、分级运作方式及特 殊的投资品种相关的特有风险 ; 市场风险 ; 与基金运营的实际操作相关的运作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以及其他意外因素导致的 不可抗力 风险等。其中, 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 : ( 1 ) 与本基金指数化投资方式相关的特定风险,如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 报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为保持与业绩比较基准一致的风险收益特征而存在系统性风险;本 基金对于无法获取足额数量的股票寻找投资替代品而潜在的投资替代风险;因业绩比较基 准变更或投资组合调整导致的标的指数变更风险;以及因基金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产 生差异而导致的跟踪偏差风险等; ( 2 ) 与本基金运作方式相关的特定风险。如与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相关的流动性风险、 折溢价风险;与 B 类份额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相关的杠杆风险、 B 类份额净值和价 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B 类份额杠杆变化的风险、 与 A 类份额 约定收益支付方式相关的风险、 A 类份额 与 B 类份额 的本金风 险及因基金份额折算导致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因基金份额折算业务过程中折算方式、折算业务处理规则等导致的份额折算风险;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相关的风险 、利率调整导致 A 类份额价格变化的风险 、因投资者自身状况改变 而导致的风险、因投资者未尽注意义务而导致的风险 等; ( 3 ) 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投资 相关的 特定 风险 。如因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 波动不一致导致的基差风险以及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异常变动可能导致的展期风险;因 股指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制度且盯市结算可能导致的盯市结算风险;因所选择的期货经纪 商破产清算或违规经营导致的第三方风险等。 ( 4 )与科创板股票投资相关的特定风险。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可能面临退市 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特有风险,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本 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 板股票。 本基金认购、申购及赎回的要求如下: ( 1 ) 募集期内, 投资者通过 场外非直销销售 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首次 认购 本 基金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投资者通 过本公司直销 中心 首次认购 本基金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 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 低限额 为 人民币 1 ,000 元。 场内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 ”方式,单笔最低认购数量为 50,000 元人民币 ; 在 最低认购金额 数量的基础上 , 累加认购申报数量须为 1 元 的 整数倍。 ( 2 )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时 , 通过场外 非直销销售 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 1 元人民币 ;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00 0 元人民币。各 销售 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50,000 元 人民币 ,超过 50,000 元 的应为 1 元 的整数倍 (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 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 时,每笔赎回申请 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和 《基金合同》 等信 息披露文件,确保已经理解上述文件的全部内容,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 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合同修订、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及公司股权变更相关 信息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 除非另有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6 月 15 日 ,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 ,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 ................................ ................................ ................................ ......... 1 二、释 义 ................................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8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2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运作与净值计算规则 ................................ ................................ .................... 50 七、基金的募集 ................................ ................................ ................................ .............................. 53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54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 55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56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 ................................ ........................ 70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 ................................ ........... 7 1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 ................................ ................................ ........... 74 十四、基金的投资 ................................ ................................ ................................ .......................... 76 十五、基金的业绩 ................................ ................................ ................................ .......................... 85 十六、基金的财产 ................................ ................................ ................................ .......................... 86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 ................................ ................................ ...................... 87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91 十九、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 ................................ ................................ ............... 92 二十、基金份额的折算 ................................ ................................ ................................ .................. 95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 ................................ ......... 103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104 二十三、风险揭示 ................................ ................................ ................................ ........................ 109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 118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120 二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134 二十七、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46 二十八、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47 二十九、《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48 三十、备查文件 ................................ ................................ ................................ ............................ 149 一、绪 言 本 《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分级基金产品审核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 《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与格式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易方达 国企改革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 《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募说明书》 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并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二、释 义 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易方达 国企改革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易方达 国企改革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易方达 国企改革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易方达 国企改革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 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8、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易方达 国企改革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 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 当事人: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合法取得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 指 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25、直销机构: 指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6、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8、元:指人民币元 29、登记 结算 业务:指基 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30、登记 结算 机构:指办理登记 结算 业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登记 结算 机构为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 构 31、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33、基金账户:指登记 结算 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 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6、《基金合同》 终止日: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8、存续期:指 《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 相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5、基金份额分级:指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将本基金场内基础份额分 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 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并将基础份额(含场外份额、场 内份额)、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合并管理的运作方式 46、易方达 国企改革 基础份额、基础份额:指易方达易方达 国企改革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础份额 47、易方达 国企改革 A 类份额、 A 类份额、易方达 国企改革 A :指按 《基金合同》 约定 规则所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即易方达 国企改革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的 A 类份额 48、易方达 国企改革 B 类份额、 B 类份额、易方达 国企改革 B :指按 《基金合同》 约定 的规则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进取收益类基金份额,即易方达 国企改革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的 B 类份额 49、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 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分别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 赎回 50、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 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 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分别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51、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2、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3、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 根据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自动分离:指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各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内份额根据 《招募说明 书》 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约定的初始份额配比,分别确认为场内基础份额、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过程 56、申购: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资者根据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赎回: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础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基础份额、 A 类份额、 B 类份 额) 的 10% 59、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场内基础份 额、 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 的行为 6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 国企改革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易方达 国企改 革 基础 份额、 易方达 国企改革 A 类份额、易方达 国企改革 B 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61、配对转换:指本基金存续期内,基础份额与 A 类份额、 B 类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 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2、分拆: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 持有的每 2 份场内基础份额按 1:1 的比例转换为 1 份 A 类份额与 1 份 B 类份额 的行为 63、合并: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 的每 1 份 A 类份额与每 1 份 B 类份额申请按照 1 : 1 的比例转换成 2 份场内基础 份额的行为 6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6、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转登记的行为 67、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9、运作周年: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每两个年度对应日之间的运作区间。本 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年为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日(含该日)至 《基金合 同》 生效日的第一个年度对应日(不含该日),第二个运作周年指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日第一个年度对应日 ( 含该日 ) 至 《基金合同》 生效日第二个年度对应日 ( 不含 该日 ) 之间的运作期间,以后依此类推 70、年度对应日:指递增年份的同月同日,如 2015 年 n 月 n 日的年度对应日为 2015 年以后每一年的 n 月 n 日。如某个年度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自然日 71、标的指数: 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 72、A 类份额的本金:除非 《基金合同》 文意另有所指,对于每份 A 类份额而言,指 人民币 1.0000 元 73、A 类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A 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3.00% ”。其中,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 率为上一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 金合同》 生效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 准利率(税后) +3.00%” 。 如某一运作周年 A 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相较上一 运作周年有所变化,基金管理人将予公告 74、A 类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指 A 类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 《基 金合同》 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7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所得的单位基金 份额的价值。其中,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为计算日基础份额、 A 类份额与 B 类份 额的基金份额余额之和 79、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份额类别及净值计算规则计 算得到的 T 日本基金每份 A 类份额、每份 B 类份额的估算价值。除 《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及清算等情形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8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81、指定 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82、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8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42891 (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 43 楼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1]4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设立日期: 2001 年 4 月 1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2 、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 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5.1010 %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 总 计 100 % (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1 、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 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 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 部 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 ),董事。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 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 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税务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 所高级审计员;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现任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合伙人、联席总裁;深圳市盈峰环保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顺德 盈峰互联网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厦门瑞为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戚思胤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 者关系管理业务员、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信息披露主管、证券事务代表;广东省广晟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主管、团委副书记、副部长、部长;(香港)广晟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法 务中心)主任;广东风华高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 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 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 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复星 旅游文化集团(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 、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庄伟燕女士,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干部;广东鸿鼎律师事务 所主任;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现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 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赵必伟先生,经济学专业研究生,监事。曾任广州市财政局第四分局工作专管员;广 州市税务局对外分局工作科长、副局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 总裁;香港广永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市广永经贸公司总经理;广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副董 事 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 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MBA) ,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 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 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 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 ),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 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 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 RQFII ) 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 RO )、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 RO )、提供资产管理负 责人员( RO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工 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 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科瑞基金经理、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MBA) ,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 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产品官。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 香港 ) 分 析员; 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 裁、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美 国共同基 金业务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 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 ),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 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 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首席运营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 部 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兼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汪兰英女士,工学学士、法学学士,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风险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 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大类资产 配置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 、 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汇丰银行 Consumer Credit Risk 信用风险分析师,华 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发展部产品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9 月 23 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6 月 26 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 月 22 日起任 职)、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4 月 15 日起任职)、易方 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15 日起任职 )、易方达军工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任职)、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4 月 16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4 月 16 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4 月 16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海 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 月 4 日 起任职)、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4 日起任职)、 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27 日 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1 月 22 日起任职)、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 月 18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3 月 20 日起任职)、易方达日兴 资管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6 月 12 日起任 职)。 杨俊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渠道经理、指数与 量化投资部高级账户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决方案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6 月 23 日起任职)、 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6 月 23 日起任职)、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6 月 23 日 起任职)、易方达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6 月 23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3 月 2 0 日起任职)。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飞先生、张胜记先生、林伟斌先生。 林飞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 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量化基金组合部总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管理总部总经 理、指数及增强投资部总经理、量化策略部总经理、量化投资部代总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管理总部总经理、解 决方案部总经理、投资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 ( RO )、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 RO )、证券交易负责人员( RO )。 张胜记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助 理、行业研究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指数及增 强投资部副 总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原 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 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OF )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信 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 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 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经理。 林伟斌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研究员,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指数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兼任指数量化研究员、 量化基金组合部副总经理、量化策略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易方达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 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F) 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 。 4 、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季度 报告 、 中期 报告 和年度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 )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 履行职责; ( 8 )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 规定 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 违反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 ( 3 )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 8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 9 )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 10 )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 )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 )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 基金经理承诺 ( 1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 4 )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 1 )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 2 )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3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4 )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 5 )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 6 )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 7 )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 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 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 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 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 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并保证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 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 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 (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8 年末,集团资产规模 23.22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4.96% 。 2018 年度,集团实现净 利润 2,556.26 亿元,较上年增长 4.93% ;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13% 和 14.04% ;不良贷款率 1.46% ,保持稳中有降;资本充足率 17.19% ,保持领先同业。 2018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 “2018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 、 “2018 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 ” ;美国《环球金融》 “ 全球贸易金融最具创新力银行 ” 、 《银行家》 “2018 最佳金融创新奖 ” 、《金融时报》 “2018 年金龙奖 — 年度最佳普惠金融 服务银行 ” 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同时获 得英国《银行家》、香港《亚洲货币》杂志 “2018 年中国最佳银行 ” 称号,并在中国银行业协会 2018 年 “ 陀螺 ” 评价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 第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 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跨境托管运营处、合规监督处等 11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 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 计,并已经成为常规 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情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信贷经营 部、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担任领导职 务。长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会计 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 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 、 (R)QDII 、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 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9 年二 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92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 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 “ 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 ” 、 4 次获得《财资》 “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连续 5 年获得中债登 “ 优 秀资产托管机构 ” 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 最佳托管 银行 ” 、在 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 “ 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 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 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 场外销售机构 ( 1 )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42891 (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 43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电话: 020 - 85102506 传真:(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