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 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原标题: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 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中银证券 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银国际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6年3月29日证监许可[2016]623号文准 予注册,《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4月29日正式生效。 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每三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6 年4月29日至2019年4月29日。由于保本周期届满时,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根据《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转型为“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转型后的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9年5月10日起生效,原《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 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但中国证监会对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以及对转型后的本基 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 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 风险水平。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 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而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 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基 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19年12月18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业绩表现截 止至2019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22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2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 7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7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7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77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8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第一部分 绪言 《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中银 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本招募说明书中与基金的募集、认购、发售等 相关的内容仅适用于转型前的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或接受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的日期,原《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整 50、指定媒体、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3、设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4、法定代表人:宁敏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6、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72 号 7、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8、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9、联系电话: 021-20328000 10、联系人:王浩志 11、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 25亿元 2、股权结构 截止本招募说明书公告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37.14%;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15.92%;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持股比例10.53%;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09%;江西铜业股 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26%;凯瑞富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99%;中国通用技 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4.55%;上海祥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比例4.10%;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16%;上海郝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持股比例2.11%;江西铜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5%;达濠市政建设有限 公司,持股比例1.05%;万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5%。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林景臻先生,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总监、公司金 融总部客户关系总监(公司业务),中国银行公司金融总部总经理(公司业务)、公司金融部 总经理,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中国银行执 行董事、副行长,兼任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 事,2018年5月31日起兼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敏女士,博士后。曾任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处员,总行授信执行部副处长,总 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高级合规官、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执行总裁、副执行总 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监管局副巡视员。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 行总裁。 王军先生,博士后。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处长,总行电子银行部副总 经理,山东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 魏晗光女士,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东郊支行干部,长乐路支行金花 路分理处、咸宁路分理处副主任,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人事教育处组干科副科长、科长,西 安市解放路支行副行长。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团队主管。现任中国共产党中 国银行委员会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兼企 业年金理事会理事长。 王海权先生,财政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先后在中国银行总行财务管理 部任副处长、主管、助理总经理职务,在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任行长助理、副行长职务、中 国银行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银行总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王华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曾在石油规划设计总院工作,曾任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处副处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会 计处处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会计师,现任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 司财务总监,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党委委员。 赵雪松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曾在大连京大油田化学开发公司工作,曾任中国石油 化学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资金处处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 公司财务资产部副总会计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资金部副总会计师,现 任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 委委员。 吕厚军先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先后任无锡建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江苏新思达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建设银行苏州分行行长助理、建设银行江 苏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董事,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 持全面工作。现任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同时兼任上海国际股权投资基金协 会理事长、上海股权投资协会副会长。 李丹女士,硕士,经济师。2006年7月至2016年8月,在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 作,曾任公司团委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助理、办公室副主任,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任 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工会主席、支部委员。现任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云投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 廖胜森先生,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在江西铜业公司永平铜矿团委,江西铜业公司团 委、财务处、内部银行工作。曾任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副总经理,江西铜 业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冶炼厂总会计师,江西铜业集团公司审计处处长、风控内审部总经理。 现任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战略与投资部专职董监事。 刘玉珍女士,金融学博士。曾任台湾中正大学金融系教授、系主任,台湾政治大学财务 管理系教授、系主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系主任,金融硕士项目主任。现 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北大金融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吴联生先生,会计学博士。曾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博士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 院讲师、副教授、教授、会计系主任。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 管涛先生,经济学博士。1992年8月至2015年4月,就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历任副司长、 司长、新闻发言人。现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武汉大学董辅礽经济与社会发展 研究院董辅礽讲座教授。 陆肖马先生,硕士。曾在四川锅炉厂、清华大学、State Street Bank & Trust工作。 曾任State Street Bank & Trust驻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曾在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任职, 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董事,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大连万达(上海)金融集团有限公 司集团副总裁和投资公司首席执行官、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2017年12月起至 今,任深圳前海东方弘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丁伟先生,本科。曾任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 长;曾任招商银行南昌支行、南昌分行行长;曾于招商银行总行,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行长助理、副行长。2017年5月起至今,任招银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招银云创(深 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2、监事会成员 徐朝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6年8月参加工作,先后在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 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上市筹备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等处工作。曾任中 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收购兼并处副处长、资本市场处处长、副总经济师。 现任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专职监事、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范寅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CPA。曾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总部 下属财务顾问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顾问部总经理,2006年3月调任 上海国际集团发展研究总部,历任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金浦健服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张静女士,本科,注册会计师。曾在昆明真达发展有限公司、云南联合审计师事务所、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工作。2010年1月至今在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内 审部业务经理、副部长,风险管控部资深业务经理助理。现任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风险管控部副部长。 金坚先生,硕士。曾在中央电视台无锡太湖影视城、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地区总部、上海市虹口区审计局工作。2003年进入中银国际证券以来,曾 任公司零售经纪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零售经纪部执行总经理,业务管理部 联席总经理。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联席总经理。 马骏先生,本科。曾在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司、阿尔斯通技术服 务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以来一直在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现任人力 资源部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宁敏女士:博士后。曾任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处员,总行授信执行部副处长,总 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高级合规官、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执行总裁、副执行总 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监管局副巡视员。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 行总裁。 沈锋先生: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海门支行科长,通州支行行长 助理,启东支行副行长,海安支行行长,淮安市分行副行长,省分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 宿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江苏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河北省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 翟增军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国石油集团华东设计院财务处副处长,中国石 油集团资本运营部副处长,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主管、稽核总监、监事长。现 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赵向雷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副主任科员,中国 银行西安分行综合计划处科长、副处长,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业务部资金组经理、办公室经 理,中银国际控股业务运营部、北京代表处副总裁、执行董事,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部、风险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主管。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总监兼合规总 监、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 盖文国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锦州石油化工公司预算员,中国石化国际事业锦 州分公司业务员,韩国玉龙商社业务员,锦州六陆股份有限公司副主任,锦州石化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证券部主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处长、负责人、专职监事。现任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监。 沈奕先生:硕士,会计师。曾任珠海市计委公务员,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投行总监,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中银国 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板块管理委员会主席。 许峥先生:本科学士。曾任中达斯米克电器电子有限公司电脑部工程师,长江集团软件 开发部工程师,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总部电脑工程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华东区负 责人、网上经纪公司技术总监、经纪业务总部分支机构IT管理、信息技术部技术管理部总经 理,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开发部总经理、首席信息官、中国证券业协会IT 专业委员会委员,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管理委员会主席。 4、基金经理 王玉玺,硕士研究生。2006年7月至2008年7月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运营部,担 任交易员;2008年8月至2016年6月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担任交易员、高级 交易员;2016年6月加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中银证券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瑞丰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 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进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弘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证券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阳桦,硕士研究生。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任职于富邦证券(上海代表处),担任 行业研究员;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任职于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行业研究员; 2010年6月加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行业研究员、投资经理,现任中银证券 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 下: 主任: 翟增军先生(资产管理业务分管高管) 委员: 赵青伟先生(资产管理板块总经理) 王玉玺女士(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 饶晓先生(研究与交易部负责人) 王永民先生(信评与投资监督部负责人)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各个机构和各级岗位及人 员,涵盖公司基金业务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过程和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公司基金业务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各相关机构和岗位职责应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基金业务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董事会或经董事会授权的机构或个人,负责制定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规划,制定 并持续完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大纲;建立健全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基本组织架构,明确职责 分工;审议批准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检查相关管理制度的实施;对公司基金业务风险及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估;审议批准公募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议批准 公募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更换公募基金会计师事务所;审议批准公募基金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及其他依据相关规范需由董事会负责的公募基金经营管理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及其股东,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勤勉尽 责,依法对公司公募基金财产和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独立作出客观、公正的专业判断;应关 注并督促公司避免在基金业务中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维护 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和合规总监履行基金业务内部控制职责情况负有监督 责任。应对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开展提出建议和意见,应关注并督促公司避免在基 金业务中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 法权益。 公司执行委员会对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就公司执行董事会 有关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决策的情况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公司指定合规总监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督察长管理规定》中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职责的规定组织落实对公司基金业务 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察稽核的职责。合规总监履行职责, 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基金投资人。在公司、股东利益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合规总监开展工作, 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专业诚信、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应提供必要条件, 确保合规总监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组成。 内 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基金业务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明确了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 的目标、原则、控制环境、控制措施和控制内容等事项。公司及基金业务涉及的公司各相关 机构应依据本大纲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完善的基金业务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体 系,保证公司对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基金业务风险 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公司基金业务部门 业务规章是在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基金业务相关机构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 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末,集团资产规模23.22万亿元,较上年增长4.96%。2018年度,集团实现净利润 2,556.26亿元,较上年增长4.93%;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13% 和14.04%;不良贷款率1.46%,保持稳中有降;资本充足率17.19%,保持领先同业。 2018年,本集团先后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8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2018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美国《环球金融》“全球贸易金融最具创新力银行”、 《银行家》“2018最佳金融创新奖”、《金融时报》“2018年金龙奖—年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务 银行”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同时获得英国《银行家》、香港《亚洲货币》杂志“2018年 中国最佳银行”称号,并在中国银行业协会2018年“陀螺”评价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第 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 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跨境托管运营处、合规监督处等11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 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 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 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 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 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92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088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吕鸿见、陈淑萍 2、其他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证券公司营业部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人代表: 宁敏 客服电话: 021-61195566,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n/ (9)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xzsec.com/ (1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1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jijin.com/ (1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变化、增加、减少销售机构,具体详见基金管 理人网站。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各销售机构提供 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略有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61195566,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 传真:021-50372465 联系人:张佳斌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李一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李一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银证券 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623号)注册,基金管理人为中 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4月6日至2016年4月26日进行募 集,并于2016年4月29日正式成立。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每三年为一 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6年4月29日至2019年4月29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到 期日为2019年4月29日。由于保本周期届满时,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不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根据《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转型为“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 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 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即自2019年4月29日(含)起至2019年5月9日(含) 止。自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次日(即2019年5月10日)起“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中 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原《中银证券保本 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1、直销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088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吕鸿见、陈淑萍 2、其他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部、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 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西 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9年5月10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采用的份额净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采用的 份额净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开放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投资者当 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200万 1.20% 200万≤M<500万 0.60% 500万≤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75% 30天≤Y<180天 0.50% 180天≤Y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 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0=97,066.18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二: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45天后赎回,对应赎回费率为0.50%,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0=101,500.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50%=507.50元 赎回金额=101,500.00-507.50=100,992.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根据基金合 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售在 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登 记手续。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7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比例超过2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述“(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 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基金管理人自2019年5月10日起开通中银证券价值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2601)、与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 金转换业务。 1、适用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已发行和管理的中银证券现金管家货币市 场基金(代码:003316,003317)、中银证券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 002938)、中银证券安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03929,C类为003930)、中 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03980,C类为003981)、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04807,C类为004808)、中银证券聚瑞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04913,C类为004914)、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代码:A类为004917,C类为004918)、、中银证券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A类为004954,C类为004955)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 为004956,C类为004957)、中银证券安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05362,C 类为005363)、中银证券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05571,C类为005572)、 中银证券汇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5309)、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5321)、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代码:005611)、中银证券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7023)。 2、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转换为同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属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份额的 一种业务模式。 (2)基金转换在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已开通转换业务的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开放式 基金之间进行,且转出和转入基金同属一个注册登记机构。 (3)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即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 转出和转入基金。 (4)基金转换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进行。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 模式的其他基金,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转换到后端收费模式的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5)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拟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或可转出状态,拟转入方 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或可转入状态。当转换业务涉及基金发生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业务的情形时,基金转换业务也随之相应停止。 (6)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提交申请,在转换申请当日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投资者在 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基金转换申请,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转出方的基金份额必 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转出方基金赎回业务的相关原则处理。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 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7)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金额和份额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转 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若投资者转换申请在规定交易时间后,则该申请受理日 顺延至下一工作。 (8)基金转换业务除保本基金遵循“后进先出”外,其它基金遵循“先进先出”的业 务规则。“先进先出”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后进先出”即首先转换持有时 间最短的基金份额。如果同一投资者在基金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提出转出基金的赎回申请, 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9)单笔转换最低申请基金份额适用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关于最低赎回份额的规定。 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低于该基金合同规定的最低持有份 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强制赎回。 (10)对于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该次分红权益,权益 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该次分红权益。 (11)转换费用的计算按单笔申请进行计算。投资者在T 日多次转换的,分别计算各 笔的转换费用。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 成。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 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 2)前端收费模式下,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 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等于或小于转出基金 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零。后端收费模式下,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 基金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在转出基 金申购费率等于或小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零。基金管理人旗下 基金的原申购费率详见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3)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其中赎回费用计入基金财产比例遵循转出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约定。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规定费率执行。同一笔转换业务中包含不同持有时间的基金份额,分别按照持有时间收取相 应的赎回费用。 4)基金转换金额、份额及费用计算公式 :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率 转换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 前端收费基金补差费=转换金额×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后端收费基金补差费=转换金额×补差费率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A基金,一年内决定转换为B基金份额,假设 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是1.0760 元,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是1.0135 元,对应赎回费 率为0.5%,申购补差费率为0,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 转出金额=10000×1.0760=10760 元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10760×0.5%=53.80元 转换金额=10760-53.8=10706.2 元 前端收费基金转换补差费率=0 前端收费基金补差费=10706.20×0/(1+0)=0元 转入金额=10706.2-0=10706.2 元 转入份额=10706.2/1.0135=10563.59份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A基金一年内决定转换为B基金,假设转换当日 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706.2 元,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1.0135 元,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 为 10563.59份。(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确定前端收费基金转换补差费率时,如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且转 出基金费率为固定费用的,直接以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作为补差费率。 (12)基金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自交易确认之日起重新计算持有期。转换入基金份额赎 回或再次转换转出时,按新持有期所适用的费率档次计算相关费用。 (13)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全部赎回时,基金转换转出同赎回一同处理,无 优先顺序。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提交的转换申请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计算当日可转换外,当日未确认的基金转换转出申请份额将 自动予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 选择暂停或暂缓接受基金转换转出申请 (14)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T日(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转换申请 的工作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 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T日: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15)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名称以及时间以具体公告为准。各代销机构开通基 金管理人旗下基金转换业务的时间以具体公告为准。 2)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该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如有疑 问,投资者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咨询有关详情。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 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 他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于2019年5月10日起在各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有关本基金在直销 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时间,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 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对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灵活配置充分捕捉各证券子市场的绝对收益机 会,在合理控制风险、保障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持续高效地获取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及次级债、企业债、 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 府债、城投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投资中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 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结合投资时钟理论并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多因子模型等数量工具,确 定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将依托仓位弹性优势快速灵活地作出反应,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及时调整。 此外,本基金还将广泛运用各种定量和定性分析模型研究和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和不同 金融工具的收益及风险特征,积极寻找各种可能的套利和价值增长的机会,以确定基金资产 在各类具体券种间的配置比例。 2、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审慎进行股票投资,并以公司开发的数 量分析模型为支持,以有效地增厚收益。 ①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不同行业自身的周期变化和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位置,确定重点投资 的行业。在此过程中,基金将利用分类行业模型和公司有关研究部门的分析结果提供决策支 持,动态地建立起一个包含所有行业的系统,数量化地分析各行业与整体经济变动的相关性 及各行业自身的周期性,判断和预测行业的相对价值以及不同行业之间的估值水平差异。具 体来说,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增长率不低于同期国内GDP增长率的行业、具有较大市值的行业、 价值低估的行业、具有持续分红能力的行业等,同时适当配置或调节经济周期敏感性行业的 比例。 ②个股选择 行业配置确定后,基金经理将对股票库中个股进行分类和筛选,对上市公司的预期收益 和风险做出评级,对重点公司建立财务模型,预测其未来几年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在此 基础上对公司股票进行估值,以决定是否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在个股选择的过程中,本基金将充分利用中银国际证券开发的各类股票估值模型和公司 有关研究部门的分析结果作为决策支持,对影响市场和股票价格变动的诸多因素进行考察, 获取股票内在价值的相关参数,动态地建立起个股分析体系,对个股风险特征、预期收益、 预期分红、与行业和整体市场相关性进行量化,判断股票的内在价值。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充 分考量可投权证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 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总体而言,本基金将灵活运用目标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相对价值策略、骑乘策 略和利差套利策略等对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进行投资;具体券种方面,本基金除了投资低风 险的利率类品种之外,还将在综合考虑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审慎投资信用债、可转债、中 小企业私募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工具。 (1)目标久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结合基金未来现金流 的分析,确定债券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如果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则可以通过缩短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相反,如果预测未来利率下降,则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赚取利率下降带来的超额回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期,调整组合 期限结构策略(主要包括子弹式策略、两极策略和梯式策略),在短期、中期、长期债券间 进行配置,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其中,子弹式策略是使投资组 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两极策略是将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 两极;而梯式策略则是将债券到期期限进行均匀分布。 (3)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或企业债之间的信用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利 差等。如果预计利差将缩小,可以卖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或通过买断式回购卖空收益率较低 的债券,买入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反之亦然。 (4)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 持有一定时间后,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 本利得收入。 (5)利差套利策略 利差套利策略主要是指利用负债和资产之间收益率水平之间利差,实行滚动套利的策略。 只要收益率曲线处于正常形态下,长期利率总要高于短期利率。由于基金所持有的债券资产 期限通常要长于回购负债的期限,因此可以采用长期债券和短期回购相结合,获取债券票息 收益和回购利率成本之间的利差。在制度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对回购进行滚动操作,较长 期的维持回购放大的负债杠杆,持续获得利差收益。回购放大的杠杆比例根据市场利率水平、 收益率曲线的形态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进行调整,保持利差水平维持在合理的范围, 并控制杠杆放大的风险。 (6)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的研究,在综合分析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发行人所 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状况、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后,结合具 体发行契约,通过内部信用评级体制对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建立债券库并进行动态管理,以 期实现对信用风险的免疫。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管理人可以通过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 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价值策略。 (7)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同时具有债券、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的相 对安全、收益固定的优势,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利率风险并提高收益水平。本基 金将重点从可转债的内在债券价值(如票面利息、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保护条款 的适用范围、期权价值的大小、基础股票的质地和成长性、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 究,在公司自行开发的可转债定价分析系统的支持下,充分发掘投资价值,并积极寻找各种 套利机会,以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8)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息收益高、信用风险高、流动性差、规模小等特点。短期内,中 小企业私募债对本基金的贡献有限,但本基金将在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择优投资。由 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多为非上市民营企业,个体异质性强、信息少且透明度低,因 此在投资研究方面主要采用逐案分析的方法(Case-by-case),通过尽职调查进行独立评估, 信用分析以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回收率(Recovery rate)等指标为重点。此外,针对中 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 种风险。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 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15)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8)本基金持有的单只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 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19)、(20)条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为“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