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聚利 : 基金合同(修订后)
原标题:广发聚利 : 基金合同(修订后)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 2 二、释义 ................................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 11 五、基金备案 ................................ ....................... 14 六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15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17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26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33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1 十一、基金的托管 ................................ ................... 44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 ............... 45 十三、基金的投资 ................................ ................... 47 十四、基金的财产 ................................ ................... 55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62 十七、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 . 65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66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 68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二十二、违约责任 ................................ ................... 78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 ................. 79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 ............. 80 二十五、其他事项 ................................ ................... 81 二十六、基金合同摘要 ................................ ............... 82 一、前言 (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 保护投资 人 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 人 合法权益。 ( 二 )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 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 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 三 )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核准。 中国 证监会对 本 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 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 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 四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 本 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 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 本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 指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 基金管理人:指 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聚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 指《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 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 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以及其他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 9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 现时 有效的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资 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合法 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 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3 . 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 “ 场外 ” 和 “ 场内 ” 24 . 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 . 场外: 指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 外申购、场外赎回 26 . 场内: 指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7 . 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28 . 销售机构 : 指 基金的 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9 . 直销机构:指 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 . 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1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2 .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3 .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广 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注册 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C 类基金份额的 注册 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4 . 注册登记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 登记在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 C 类基 金 份额登记在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 注册登记系统 35 .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 A 类基金 份额登记在 该 系统 36 .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 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 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 . 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9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0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41 . 基金募集期 : 指 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42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 . 封闭期:指根据本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运作方式的约定,对本基金采取封 闭式运作的期间,在该 期间内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 赎回本基金,但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4 . 开放期: 指本基金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的, 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之日起的不定期存续期间 45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6 . T 日 : 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 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 工 作日 47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48 . 开放日 : 指 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日 49 . 交易 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 . 《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1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 ,投资 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 申购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 赎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 基金份额 兑 换 为现金 的行为 54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5 .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托 管的行为 56 .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 . 巨额赎回 :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9 . 元 : 指人民币元 60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该类 基 金份额总数 的数值 64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 .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 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6 6 . 指定 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6 7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 8 . 不可抗力 :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 履行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他 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9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聚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一 ) 基金 的 名称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二 ) 基金 的 类别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三 )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人不 能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 份额 ;封闭期结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四 )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五 ) 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基金持 有人提 供持续稳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六 )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 ( 七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 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 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 ( 八 )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者申购基金 份额 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 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 C 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一 )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 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向投资人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 式认购本基金。 场内认购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同 时具备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在本基金 上市后,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具备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其他机构, 可代理投资人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交易。投资人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场内认购本基金,应持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通过场内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在本基金封闭期内,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但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不使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在场外认购本基 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外认购 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中。在本基金封闭期内,登记在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不能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不得赎回,若需变现,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先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登记在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登记 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然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 二 ) 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 费 用 不得超过认 购金额的 5%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 基金募集规模的上限 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40 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规模控制措施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有关规定。 3 .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的具体数额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场内认购资金利息 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场外认 购资金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 4 . 基金认购 金额 / 份额的计算 场外认购采用 “ 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 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 “ 份额认购,份额 确认 ” 的方式。 基金认购 金额 / 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 . 认购 金额 / 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 位,小数点 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三 )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 份额,但 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 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 基金交易 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 份额 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募集 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 金额 / 份额 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 五、基金备案 ( 一 ) 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 基金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 停止基金发 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 之日起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 以公告 。 3.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 人 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 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 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 人 认购的基金份 额,归投资 人 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 二 ) 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 备案 条件 , 则基金募集失败 。 2.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 期 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 已缴纳的 认购 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 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 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份额为 A 类基金份额。 ( 一 ) 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A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 1 年 1 0 月 27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二 )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 不限于: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 ,自上市 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 三 )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 四 )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 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 A 类基金份额 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五 ) 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 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 即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 六 ) 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 媒介 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 七 ) 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 上刊 登终止上市公告。 ( 八 ) 上市交易的其他业务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 九 )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十 )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购和赎回期间 1. 本基金的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 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基金份额。 2.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 二 ) 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 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 具体的销售网点 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 开通 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 由 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 三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 投资 人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或另行 公告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 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在 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场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 按照投资人 认购、申购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 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当日开放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5.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 深圳证券账户; 6 .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场内申购、 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 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依法对 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 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 (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 2 日 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 赎回 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 申购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 人 单个基金账户 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 基金 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 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 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场内申购份 额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 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场外申购 份额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 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 3. 赎回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 申 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7 日 ( 含) 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将 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6. 本基金的申购 费 用 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 ,赎回 费用 最高不超过赎回金 额的 5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 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 特定交易方式 ( 如网上 交易、电话交易等 )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 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等情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八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 除 上述 第 4 和 6 项以外的 暂停申购情形时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 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3.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 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投资 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 十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全部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全部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若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 0%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 款处理。 ( 4 )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 5 )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 有关规定处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 赎回并 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 十 一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 公布最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 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 公告最近 1 个 工作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 率。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 在重新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 公告最近 1 个 工作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 ) 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 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 十三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 ) 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仅能够实现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2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 3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 或 场内赎回业务 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2. 跨系统转托管 ( 1 )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具体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六 )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 名称: 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 49848 (集中办公 区)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一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 - 33 楼 邮政编码: 501308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成立时间: 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3 ] 9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2 688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 二 )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 间: 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 基金 财产 ;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 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 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 五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 A 类及 C 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 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六 ) 基金托管人 的 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 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 对于(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