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100A : 基金合同(修订后)

时间:2020年01月03日 16:45:48 中财网

原标题:深证100A : 基金合同(修订后)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前言
................................
............................
3
二、释义
................................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
11
四、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
13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
.................
17
六、基金备案
................................
.......................
19
七、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20
八、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2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30
十、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
32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3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41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9
十四、基金的托管
................................
...................
52
十五、基金份额的
登记
................................
...............
53
十六、基金的投资
................................
...................
54
十七、基金的财产
................................
...................
61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
................................
...............
62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68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71
二十一、基金份额折算
................................
...............
72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
80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
.............
81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二十五、违约责任
................................
...................
90
二十六、争议的处理
................................
.................
91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
.............
92
二十八、其他事

................................
...................
93
二十九、基金合同摘要
................................
...............
94



一、前言

(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
保护投资

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

合法权益。



(

)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

)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
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

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二、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深证
100

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
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与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6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出的修



11
.

销售
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1

6

9


布、同年
10

1
日实施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
.
《运作办法》


中国证监会
2004

6

29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
7
.
标的指数:

深证
100
价格指数


18
.
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广发深证
1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之基础份额、广发深证
1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其中,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

1
的比例不变


19
.
广发深

100
份额:指广发深证
1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20
.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指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
离或分拆的
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21
.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指
广发深证
100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
离或分拆
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22
.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而言,指
1.00



23
.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
指“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税后)
+3.5%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以当年
1

1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
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3.5%
”。每份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年基准收益均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持
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广发深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
失本金的风险


24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
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5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6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7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现时
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8
.
投资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9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合法
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30
.
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1
.
销售机构


基金的
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2
.
直销机构:指
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
.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34
.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
机构的直销
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5
.
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36
.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37
.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8
.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广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39
.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40
.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41
.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2
.
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3
.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4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

开立的、记录投资

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5
.
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46
.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7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48
.
基金募集期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49
.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50
.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1
.
T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
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作日


52
.
T+n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53
.
开放日


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日


54
.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5
.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6
.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

,投资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
.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
.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基金份额


为现金
的行为


59
.
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与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
方面


60
.
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广发深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
1
份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行为


61
.
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广发深

100
A
份额与
1
份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2
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
2
.
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3
.
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行为


64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5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6
.
系统内转托
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
登记
的行为


67
.
跨系统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8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9
.
巨额赎回
: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净赎回申请
(

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
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10%



70
.


指人民币元


71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2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3
.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4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的数值


75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
6
.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7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
8
.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79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
基金

名称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

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
段,力争控制
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实现对深证
100
指数的有效跟踪。



(

)
基金份额自动分离与分拆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场内认购的全部广发深证
100
份额将按
1

1
的比例
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按
1

1
的比例分拆为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投资人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不进行分拆,其通过跨系统转
托管至场内后,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按
1

1
的比例分拆为广发深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

)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的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
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

)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
额(即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与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
益类份额(即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其中,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

1
的比例不
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
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
1:1
的比
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
发深证
100 B
份额。



根据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在场
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广发深证
100
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
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广发深证
100
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
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申请合并为广发深证
100
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
申购和赎回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场外申购的广发深证
100

额不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广发
深证
100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
深证
100 B
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合并为广发深证
100
份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



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按
1:1
的比
例分拆为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三)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
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具有
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
算规则对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分别进行
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计算,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
资产优先确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本金及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
益;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
先确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广
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税后)
+3.5%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1
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
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3.5%


。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进行
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在进行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自的


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本金及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广发深证
100 B

额的净资产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应计收益
的天数确定;


3.

2
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1
份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



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
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
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在净
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
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
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基金
份额参

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
并公告
T
日广发深证
1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1.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
发深证
100 B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计算



NtRNAVA...1


5.05.0100ABNAVNAVNAV
..
.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T=1,2,3
……
N

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

年初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

}

为T日每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T
日广发深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T
日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R为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100NAVANAV
BNAV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

)
基金份额的发售
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
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
认购
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
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
广发
深证
100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
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
户下。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
撤销申请。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
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
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
费用
不得超过认
购金额的
5%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
转份额的具体数额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及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自
具体的
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
经确认的
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

)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
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
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
基金交易
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募集
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
金额
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备案

(

)
基金备案的条件


1.

基金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
之日起
10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以公告




3.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

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
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
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

认购的基金份
额,归投资

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
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
备案
条件

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

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已缴纳的
认购
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
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七、广发深证100 A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
广发深证
100 A

额与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广
发深证
100 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
各自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3
.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
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
.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


5
.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
.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
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

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
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



发深证
100 B
份额
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广发深证1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
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
广发深证
100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

)
申购和赎回场所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
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网点
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会员单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
开通
电话、传真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
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

)

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在开放日办理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申购、
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
开始办理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
开始办理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

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申购、赎回
的价格。



(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申购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投资人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
基金账户,办理广发
深证
100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依法对
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
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
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
(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T+
2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
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
申购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

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
基金
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
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
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
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7


含)
的投资者


的赎回费,将
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的申购
费用
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
,赎回
费用
最高不
超过赎回金额的
5
%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
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8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
(除第
4

6
项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投资

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
(包括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
深证
100 A
份额和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全部
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全部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
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2
0%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
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
前述条款处理。




(
4
)
暂停赎回: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5)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
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
业务的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
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

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广发深

100
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刊登
广发深

100
份额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
公告最近
1

工作日

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刊登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
公告最近
1

工作日

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



(
十一
)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
机构。



(
十二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
广发
深证
100
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最低申购金额。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登
记从场内转入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以及场内认购、申购或通
过跨系统转登记从场外转入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
内赎回但
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广发深证
100 A

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1

1
比例申请合并为广发深证
100
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广发深证
100
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过基(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