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信电子: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时间:2020年01月06日 01:36:34 中财网
原标题:弘信电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57 证券简称:弘信电子 公告编号:2020-002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厦门
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厦门翔安支行开设了共计四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统
称“专户”),并就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分别与开户银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
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9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9)。


现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成本,
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拟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募投项目中涉及的部分材料、设备、工程等款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
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以下
简称“农行湖里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
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下述甲方指公司,


乙方为农行湖里支行,丙方为国信证券):

一、甲方在乙方新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纳入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募集
资金保证金账户仅用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翔安工厂挠性印制电路板技
改及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在乙方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乙方审查同意承兑时,甲方应第一时间将
开票信息、交易对手方、交易金额、交易内容等信息以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通知丙方。


三、甲方在乙方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并新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后,乙方应在
两个工作日内以邮件形式通知丙方,并提供保证金账户清单及对应的承兑合同。


四、对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以募集资金支付银行承
兑汇票保证金,并以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形式存储于在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开设的募
集资金保证金账户中。甲方从募集资金专户中转出相应款项之后,应及时以邮件或
传真等方式通知丙方。


五、甲方以募集资金账户内的保证金作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担保,仅用
于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材料、设备及工程等款项。


六、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及其利息将直接用于兑付到期
的银行承兑汇票资金,剩余不足支付部分由甲方用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募集资金直接
支付。兑付完成后,甲方应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七、丙方对甲方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甲方开
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监督,甲方与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九、本协议生效后,即构成甲乙丙三方于2019年9月9日签署的《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
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为准。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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