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盈丰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FOF)A : 关于平安盈丰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开放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

时间:2020年01月07日 09:15:58 中财网
原标题:平安盈丰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FOF)A : 关于平安盈丰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开放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关于平安盈丰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开放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的公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平安盈丰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简称平安盈丰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
FOF)
基金主代码
00846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对于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即基金合
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锁定
持有期起始日),至该日
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
日)之间的区间,若该日
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
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
出业务。

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期间可以办理
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到期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年
12月
2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平安盈丰积极配置三个
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平安盈丰积极配置
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0年
1月
8日
赎回起始日
2020年
3月
27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0年
1月
8日
下属基金份额的简称平安盈丰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
合(FOF)A
平安盈丰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
合(FOF)C
下属基金份额的交易代码
008461 008462
该基金份额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
投资是是
注:

对于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即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


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该日
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
间,若该日
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在锁
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9年
12月
27日,投资者认购的每份基金份额首个赎回申请起始日为
2020年
3月
27日。请投资者关注持有份额的到期日。



2、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
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原则上,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起点为
100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
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申购费)。

实际操作中,在不低于上述最低金额限制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
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
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
M<200万
0.80%
200万≤
M<500万
0.50%
M ≥500万每笔
1000元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人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人包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
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依据规定将其纳入特定投资人范围。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3)申购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5)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
的情形。

9)占本基金资产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10)占本基金资产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
金申购的情形。



11)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的情形。



12)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10)、11)、13)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
该销售机构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计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见下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的赎回费率表
A类份额
持有期限(N为日历日)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
N<30天
0.75%
30天≤
N<180天
0.50%
N≥180天
0%
C类份额
持有期限(N为日历日)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
N<30天
0.50%
N≥30天
0%
对于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长

7日(含
7日)但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日(含
30日)但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个月(含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持续持有期少

7日的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日(含
7日)但少于
30日的收取不低于
0.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3)赎回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

7)占本基金资产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占本基金资产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
4)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
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业务。投资者在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日期,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实际扣款日
顺延至基金下一申购开放日。



投资者投资参与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0元。实际操作中,
在不低于前述最低金额限制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交易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4日
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3)变更和终止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办理该业务网
点申请办理,办理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4)办理机构
本公司直销渠道开放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定投业务的时间以销售机构为
准,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


(5)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说明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渠道定投申购本基金如实行优惠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其他销售机
构如实行定投申购优惠费率,以销售机构为准,请投资人参见其他销售机构公告。

6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34层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6.2销售机构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陆金
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金融-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弘业
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7.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
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3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3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8.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8.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8.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4日
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


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
情况,请详细阅读《平安盈丰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和《平
安盈丰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
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及直销专线电话
0755-22627627咨询相关
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平安盈丰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平安盈丰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
自己的基金产品。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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