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股息 :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2020年第1号
原标题:高股息 :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2020年第1号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2020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 2017年 12月 1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 2294号和机构部函〔2018〕1627号准予注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期:2019年 1月 29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 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基金份额二级 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份额赎 回对价的变现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等。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 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 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 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中证高股息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精选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 征。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 前不得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日 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日交收成功后 T+2日可 卖出和赎回。因此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机构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 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基 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本基金标的指 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 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 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内容进行了更新。除上述事 项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7月 2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 6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3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49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62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63 第十二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6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74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81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9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1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16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6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38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9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40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第一部分绪言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 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 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中证 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17、联接基金:指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3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8、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 证券公司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场所的正常 4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46、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7、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48、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高股息精选指数及 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9、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0、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 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1、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2、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 5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 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3、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 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4、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 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7、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 差额之日 58、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 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59、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 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 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6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7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号 3幢 31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号中环广场 38楼 成立时间:2007年 8月 5日 法定代表人: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1,000万元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39%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 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伟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分 行金水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许昌市分行党委书记、行 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公司及投资银 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行业务部、发展管理部、大客户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兼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兼任金融市场业务总监。自 2017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自 2017年 4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先生,副董事长,法国国籍,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 院。于 1999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年 至 2002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年,任职安盛 8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罗森堡公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2005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 理公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2009年起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现任 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自 2015年 2月起兼任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 亚太区董事。现另兼任 Foch Saint Cloud Versailles Sci及 Fuji Oak Hills公 司董事。自 2009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2016年 12月起兼任安盛投资 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1999 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 CIO和 CEO,安盛罗森堡日本 公司 CIO。2010年任命为安盛-Kyobo投资管理公司 CEO。2012年起担任安盛投 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 2012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 12 月起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6年 12月起兼任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刘显峰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 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兼党办主任,北京分行王府井支 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 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信用卡中心党委书记、总经理,总行零售业务总监兼零售业务管理部总经 理、信用卡中心党委书记、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信 用卡中心党委书记、总经理。自 2017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陈颖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律师、经济师。1994年 7月参 加工作。1994年 7月至 2013年 10月期间,陈颖同志先后就职于上海市国有资 产管理办公室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久事公司法律顾问,上 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地产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3年 10月 起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党委书 记、执行董事、总裁。2018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蔡涛先生,董事,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注册会 计师。1998年 3月参加工作进入浦发银行,历任浦发银行空港支行计划信贷科 负责人,上海地区总部公司金融部副科长、科长、见习总经理,陆家嘴支行市 9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场部经理、行长助理,上海地区总部办公室主任助理,上海分行公司银行业务 管理部总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总行财务部总经理助理、总行资产负债管 理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总行资产管理部总 经理、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工作党委委员。2019年 9月起,兼任浦银安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年 7月起, 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 行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年 7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 12月至 2017年 2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 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 2月起兼任上海浦银 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家祥女士,独立董事。1980年至 1985年担任上海侨办华建公司投资项 目部项目经理,1985年至 1989年担任上海外办国际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 副经理,1989年至 1991年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部副经理, 1991年至 2000年担任正信银行有限公司(原正大财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000年至 2002年担任上海实业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年至 2006年担 任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顾问。自 2011年 3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年 4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年 1月至 2011年 9月,担任基德律师 事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年 11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 2013年 2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987年进入同济大学工 作,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 养处处长、副院长、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 学院教师、BOSCH讲席教授。自 2014年 4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程 学士。现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董叶顺先生拥有 7年投资行 10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业经历,曾任 IDG资本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 会成员,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宏力 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MSN(中国)有限公司、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董 事长。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子产业近 20多年的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 封件系统、中联汽车电子、联合汽车电子系统、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 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职务。自 2014年 4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监事长,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 生,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年 4月至 2014年 6 月就职于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监事。 2011年 1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自 2015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Simon Lopez先生,澳大利亚/英国国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法学学士、 文学学士。2003年 8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英国伦敦),历任固定收益产 品专家、固定收益产品经理、基金会计师和组合控制、首席运营官。现任安盛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运营官。自 2013年 2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年 7月至 2003年 6月,任国泰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2003年 7月至 2007年 9月,任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管。2007年 10月至今,任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2010年 12月 10日起兼任 浦银安盛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 5月 14日起兼 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4月 27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 理,2018年 9月 5日起兼任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9年 1月 29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朱敏奕女士,本科学历。2000年至 2007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2007年 4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 市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部总监。自 2013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 11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年 7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 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信 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年 7月 23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年 3月 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 12月至 2017年 2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 2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喻庆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中 国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 总部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年 8月起,担 任本公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1997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 行、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产品开发 以及基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年 3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 监、市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 2012年 5月 2日起,担任本公司副 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博士。曾任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 院经济管理系教师;大通证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兴业银行资金营 运中心高级副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货币市场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交银康联 保险人寿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 2018年 5月 30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 2月起,兼任本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部总监。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士俊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年 7月至 2003年 6月,任国泰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2003年 7月至 2007年 9月,任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管。2007年 10月至今,任 12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2010年 12月 10日起兼任 浦银安盛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 5月 14日起兼 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4月 27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 理,2018年 9月 5日起兼任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9年 1月 29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陈士俊先生 具有 18年证券从业经历。陈士俊先生从未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 监管措施。 高钢杰先生,中国科学院天体物理博士。2010年 10月至 2014年 3月在上 海东证期货研究所、国泰君安期货研究所担任量化投资研究员。2014年 3月至 2018年 10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贵金属业务部工作,历任产品研发经理、代 客交易经理。2018年 10月加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 ETF业务筹 备工作。2019年 3月 19日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全资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吴勇先生,本公司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蒋建伟先生,本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士俊先生,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本公司职工监 事。 蒋佳良先生,本公司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督察长、FOF业务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交易部负责人、权益投 资基金经理和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13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全资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钟明女士,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涂妍妍女士,本公司信用研究部副总监。 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集中交易部负责人、相关交易人员及投资人 员列席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14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 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15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 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 人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 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 而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 等制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16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 手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 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 的岗位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 的运行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 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 部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 理层、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 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 性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 于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 作,分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 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 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 别、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 管理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审计部、法律合规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 的落实。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 体控制,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 17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置,实现一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 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 控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 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 统”、“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 行系统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 现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 督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 内容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内部审计——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 18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审计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 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 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 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 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 控制负最终责任。 4、督察长、审计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流 程,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为执行内部控制措施以实现内部控 制目标,在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从其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分为两个大的层次: 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纲领性文件,是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 础,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 具体执行的依据。 2、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9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 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经董事会 的审阅与批准。 2)基本管理制度。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规范公司管理 和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以业务为中心,就业务开展的目标、原则、过程、风 险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指导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经 董事会的审阅与批准。 3)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业务管理流程。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 业务管理流程主要在执行内部控制大纲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以业务管理 环节和部门管理为中心,对业务操作管理方法、具体流程及部门管理方法及岗 位职责等作出明确和细化的规定,以规范部门内部和部门与部门之间、具体业 务操作环节等工作的开展。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及业务管理流程应经公司 管理层的审阅与批准。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 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0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8年英国《银行 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连续五 年跻身全球银行20强;根据2018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 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68位,较上年提升3位。 截至2019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7,857.47亿元。2019年13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10.71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 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 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 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 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21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2018年2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1月至2018年2月任 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至2018年1月任本行行长;2010年4月至 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 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9月至 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 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 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 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 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 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 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 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 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 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 裁;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 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 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18只。此外,交通银 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 22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 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 部管理,托管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 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 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 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 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 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 23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 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 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 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 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 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 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 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 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 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 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 24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25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一)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号大都会广场 43楼广东省广州 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号大都会广场 40楼 5 楼,7楼,8楼,18楼,19楼,38-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业务联系人:马梦洁 联系电话:020-87555888-6932 服务热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业务联系人:姚巍 联系电话:021-22169502 服务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业务联系人:朱雅崴 联系电话:021-38032284 服务热线:95521或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四)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306号荣超大厦 18楼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业务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2136 服务热线: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五)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业务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服务热线:4008-888-888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六)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业务联系人:许梦园 联系电话:010-85156398 服务热线:95587或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业务联系人:马静懿 联系电话:010-60833889 27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客户服务热线: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八)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业务联系人:孙秋月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http://sd.citics.com/ (九)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业务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十)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业务联系人:张宇明 联系电话:025-83387249 客户服务热线: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十一)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号世纪商贸广场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号世纪商贸广场 40层 28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法定代表人:李梅 业务联系人:陈飙 联系电话:021-33388254 客服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十二)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李琦 业务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十三)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 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 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业务联系人:胡星煜 联系电话:021-20657518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赵亦清 29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号嘉地中心 23-25层 负责人:李强 电话: 021-52341668 传真: 021-52341670 联系人:孙芳尘 经办律师:宣伟华、孙芳尘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振波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罗佳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 在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 负责,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 情况下的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 直销系统、资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 叫中心系统、外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 之初采购专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 30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司业务的需要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 后的系统也均是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 理由公司负责,但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 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 的、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事项。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31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294号和机构部函【2018】1627号文 注册,于 2019年 1月 10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止到 2019年 1月 23日,基 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基金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724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元人民 币计算,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 349,503,444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0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 32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浦银安盛中证 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 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 2019年 1月 29日得到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已于 2019年 3月 8日开放了申购和赎回业务。 33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 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 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 34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2、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 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 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 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 35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 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成份股交收与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差 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 金份额交收失败。 基金份额持有人 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 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3日办理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 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 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 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万份。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36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 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 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 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 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37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4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 替代(标志为“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 志为“退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基金份 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 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 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 与投资人进行退款或补款。 1)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 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目前仅适用于标 的指数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参考价格”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 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 为准。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 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 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 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 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 38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 替代金额。 在 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个交易日(简称为 T+2日) 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2日日终,若 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 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 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 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 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日而该证券 正常交易日低于 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 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 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日起第 20个 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 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日起第 21个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 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 定投资人使用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 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Σ第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该证券参考价格 ..=1现金替代比例(%) = 申购基金份额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 100%其中: 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 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 格为准。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该 ETF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