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融享货币 : 嘉实融享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原标题:嘉实融享货币 : 嘉实融享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融享浮动净值型发起式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二零 年 一 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 ................................ ................................ ................................ ... 1 第二部分释义 ................................ ................................ ................................ ................................ ... 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8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10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 ................................ ................................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 ................................ ................................ ........... 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5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4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31 第十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 ............................. 39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托管 ................................ ................................ ................................ ................. 42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43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 ................................ ................................ ................. 4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 ................................ ................................ ................................ ................. 53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 ................................ ............. 54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59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2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4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5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2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 ................................ ................................ ................................ ................. 74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75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75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事项 ................................ ................................ ................................ ................. 76 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76 第一部分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3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 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嘉实融享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 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相关公告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 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或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 金融机构。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可能承担净值波动或本金亏损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 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 同为准。 四、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 / 本基金 :指 嘉实融享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 :指《 嘉实融享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嘉实融享浮动 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嘉实融享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嘉实融享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 12 年 1 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自 20 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 颁布、 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货币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2 月 17 日颁布、 2016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 投资者 :指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发起资金提 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 嘉实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 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 关公告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及相 关公告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及相关公告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 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 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 金 54、 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 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5、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6、 指定 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7、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58、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9、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 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0、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嘉实融享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嘉实融享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力求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 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六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 初始 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九、其他事项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 50% 。除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 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 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 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3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数量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 、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 位,小数点 两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认购的确认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 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 效;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和基金合同生效为准。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 、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除非登记机构同意,否则已 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 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办理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 值等于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的 100 份,且保留至小数点后 4 位。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 额将 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 例不发生变化。除计算过程中涉及的尾数保留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在 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 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 申购 款项,申购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交易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 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T 日) 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 T + 1 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 户划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 不晚于 T+1 日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 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的 销售 机构营业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无利息) 退还给投资 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会被确认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金额 限制 以及每次赎 回的份额 限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 及相关公告 。 本基金 不收取申购费,申购的有效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公告 。 本基金原则上不收取赎回费,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如有) ,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 赎回 金额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 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 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 1 ) 当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时 ; ( 2 ) 当 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 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时。 4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 之一 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 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个人投资者申购,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8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9 、 10 项 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无利息)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 之一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第 4 、 5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 并 对除第 5 项情形外的恢复赎回业务予以 公 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 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 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具体可参照巨额赎回中关于延 期办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规则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接受 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 ( 1 ) 接受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 当日 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 / 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 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 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 体程序,按照本条 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3 )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 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公告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 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 公告的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 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 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向其销售机构申请 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尽管有前述约 定,基金销售机构仍有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 十 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五、 基金 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楼 09 - 14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经雷 设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 】 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 - 652155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金 ;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 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 问、法律、会计等服务的 基金 服务 机构 并确定相关费率 ,对基金 服务 机构的相关 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 确定 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 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 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 1 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 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 5 )选择、更换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并确定有 关的费率 ; ( 1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 业务规则 》 ; ( 1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 外 ;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满 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 应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注册地址: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邮编 210005 ) 办公地址: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邮编 210005 ) 邮政编码: 210005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日期: 2007年1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14】6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或注销 证券 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 或注销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的其他 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 供的情况除外 ;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 ) 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 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以及基金 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 (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 交 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 3 年; ( 10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 权利 。 一、召开事由 1 、 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代表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 )按照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至少 30 日,在指定 媒 介发布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 送达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未完) ![]() |